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见习生管理办法
4、公司在员工见习期间,进行入职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专业知识传授、日常考核。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
5、见习生在入职后,签订三个月的聘用协议。见习三个月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对留用的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见习员工办理档案代理接收,户口接收、职称评定等事宜。通过见习,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达到助理工程师标准。
6、毕业生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技术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
7、对做出成绩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成绩显著的毕业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遵章守纪,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 见习生管理
1、毕业生见习期间,要主动深入投入工作,虚心学习。通过实践锻炼尽快熟悉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2、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决不允许其放任自流。各级领导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质困难。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培养人才,同时培养更多新生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职
所有应届毕业生根据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工作岗位,在毕业报到时凭学历证和报到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各项接收手续,在公司安排的时间准时入职,分配见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见习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及专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见习时间安排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帮助毕业生顺利融入社会,我公司特制订了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本制度将规范公司对见习生的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见习生在公司获得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二、招聘和选拔1. 公司将通过官方网站、招聘平台、校园招聘等途径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吸引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加入公司。
2. 见习生招聘将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求见习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优秀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和见习生的专业背景,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最终确定入选见习生名单。
三、培训和指导1. 入选的见习生将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相关制度、流程、岗位职责等内容的介绍。
2. 公司将为见习生分配专门的导师,负责见习生的日常指导和学习任务安排。
3. 导师将定期与见习生进行面对面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见习生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4. 公司将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表现和学习状态,定期评估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和激励。
四、工作安排和管理1. 公司将为见习生分配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让见习生通过实际工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2. 见习生应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 公司将定期举行见习生工作总结会议,让见习生分享工作心得和体会,促进见习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4. 公司将严格管理见习生的考勤和工作纪律,对违纪行为将做出相应处理。
五、评定及晋升1. 见习生在见习期满后,公司将进行总结评定,评估见习生在公司学习和工作表现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评定。
2. 公司将根据见习生的评定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正式录用,录用后将根据实际表现,进行晋升和调整。
3. 见习生如果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公司将考虑提前转正,并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六、其他规定1. 见习生在公司见习期间,须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接受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1.背景目前中医院面临着一系列就业问题,其中之一是毕业生就业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中医院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定义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中医院将毕业生纳入当地卫生机构等见习单位,以学习和实习为主要目的的工作。
3.毕业生见习的程序1.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2.学院按照毕业生专业和意愿,向中医院安排就业岗位。
3.中医院向就业单位下达接收通知书。
4.毕业生到达见习单位后,应当向该单位主管人员报到,并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和个人相关证件。
5.就业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专业和能力,合理安排和管理见习工作。
6.毕业生在就业单位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4.毕业生见习的内容1.学习前沿医疗技术:中医院见习生应当具备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并接触、学习前沿医疗技术。
2.优秀实践案例学习:见习期间,毕业生应当学习一些优秀实践案例,提高自身临床水平。
3.知名专家面授课:毕业生应当参加中医院安排的知名专家进行面授课,提升专业知识和技术。
5.毕业生见习的管理1.中医院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调配见习岗位,及时跟进见习工作的进展情况。
2.就业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毕业生进行全面指导和考核。
3.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并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
6.毕业生见习的期限1.研究生6个月,实行劳动合同。
2.本科生12个月,实行协议。
7.毕业生见习的报酬见习期间,中医院向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8.毕业生见习的考核中医院应当制定按照专业和技能不同的考核标准,对毕业生进行考核和评价。
9.毕业生见习的退场在见习工作期满后,就业单位应当对毕业生提交《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纪实表》,中医院对毕业生进行统一管理和档案存档。
毕业生本人也应当填写《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自我评价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效果,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组织机构举办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机构为帮助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了解行业情况,积累工作经验而提供的一种就业准备活动。
第四条就业见习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毕业生就业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自愿原则: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三)规范原则:见习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设立就业见习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见习活动的具体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制定就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等。
第三章见习岗位与待遇第九条就业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
(二)有利于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
(三)见习期间,组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见习待遇:(一)见习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见习生一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组织机构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三)其他福利:根据见习生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交通等福利。
第四章见习流程与要求第十一条就业见习流程:(一)组织机构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毕业生报名参加见习活动。
(三)组织机构对报名者进行筛选和录用。
(四)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见习生参加见习活动。
(六)见习结束,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见习要求:(一)见习生应遵守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见习生应积极参与见习活动,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三)见习生应保守组织机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见习生对岗位技能的掌握程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此项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机构为缓解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实际组织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未有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并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企事业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社会工作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 ;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能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州跨国公司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原则,向州、县申报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人力资源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工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县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审查成功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生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帮助青年学生和劳动者提高实践能力,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接纳青年学生和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际工作经验积累的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就业见习工作,为青年学生和劳动者提供实践机会,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就业见习的对象为:(一)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二)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三)其他需要就业见习的人群。
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三)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以下条件:(一)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二)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三)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四)为就业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就业见习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见习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设立就业见习资金,用于支持就业见习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效果和评估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见习效果。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见习目的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见习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实践运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见习毕业生通过在我公司见习,可以对公司的整体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当他们在真正走向社会时,能够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公司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学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为了使见习毕业生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学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同时负责接纳录用见习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生活管理。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第六条见习学生进入公司后,实行1-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办公室登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按时发放见习的各种补贴,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见习范围: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见习时间内,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见习实践活动。
第三条见习单位权利与义务:1.为毕业生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2.安排专门负责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3.遵守校方规定,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
第四条毕业生权利与义务:1.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见习任务;3.维护见习单位形象,不损害单位利益。
第五条见习考核: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出具毕业生见习评价报告;2.根据评价报告,学校对毕业生的见习表现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附件列表1.毕业生见习协议书2.见习单位指导手册法律名词解释1.见习单位:指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毕业生: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
3.见习期满:指毕业生完成规定的见习时间。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毕业生未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完成见习任务,视为违约。
2.若见习单位未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未安排指导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未遵守校方规定,未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视为违约。
3.若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有关法律部门申请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经双方签署确认后生效。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毕业生见习任务安排不合理或过于繁重,导致毕业生无法完成任务。
解决办法:在见习前建立详细的任务计划,合理安排毕业生的见习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任务量合理。
2.见习单位对毕业生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毕业生无法得到有效的指导。
解决办法:见习单位应为每位毕业生安排专门的指导人员,并确保指导人员具备相应的指导能力和经验,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及时解决毕业生可能遇到的问题。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见习人员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人员,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就业见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见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需求,实施分类指导,提高见习效果;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见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优化服务原则: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
第二章就业见习岗位与期限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应结合见习人员的专业和技能,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3. 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未就业,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4. 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愿意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就业见习:1.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2. 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3. 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待遇第八条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包括:1. 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见习期限;2. 社会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培训机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五章就业见习管理第九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报名与选拔: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2. 签订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岗位安排: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专业和技能,合理分配见习岗位;4. 考核评价: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技能水平;5. 离职手续: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西安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为我市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1、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应能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且留用人员人数需在10%以上;2、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3、见习基地(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4、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推荐就业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推荐就业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和推荐就业服务工作,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学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高职高专学生的实习管理和推荐就业服务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和推荐就业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学生提供专业实习机会和就业信息,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第四条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和推荐就业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学生有机会参与实习和就业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第二章学生实习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机制,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学生实习应与学生的专业和培养目标相匹配,学校应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供丰富的实习机会。
第七条学生实习应采取实地参观、实践操作、实际工作等形式,培养学生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指导和监督机制,指导学生制定实习计划和目标,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并定期进行实习评估和反馈。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档案,记录学生实习的情况、成果和评价,为学生未来的就业提供参考。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实习单位的监督,确保学生在实习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实习中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章推荐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系统,向学生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包括各个行业、职位的岗位需求、待遇水平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组织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市场和行业动态,提高求职技能和面试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与各个企事业单位合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推荐。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促进校企共建共享,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跟踪和评估机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质量,并根据调查结果不断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一、见习单位选择根据毕业生的专业和个人意向,见习单位应当与其所学专业相关,并尽可能符合其职业发展规划。
见习单位应当具备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毕业生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二、见习计划制定见习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的能力和见习期限,制定详细的见习计划。
见习计划应包括见习内容、任务分配、学习目标、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毕业生在见习过程中能够全面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见习期限及报酬见习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见习单位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合理的生活补贴和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认真评估毕业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四、见习过程管理见习单位应当为毕业生指定专门的见习导师,定期进行见习评估和指导。
见习导师负责监督毕业生的见习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解决方案。
同时,见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见习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毕业生的见习表现和成长轨迹。
五、见习结束评定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当对毕业生的见习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发放见习结业证书。
毕业生如在见习期间表现出色,见习单位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录用或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六、相关责任和义务见习单位应当履行好见习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毕业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毕业生应当积极配合见习单位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完成见习任务,做到尊重单位文化,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七、监督与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见习单位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见习结束后,可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双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见习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毕业生见习过程,促进毕业生的职业成长和发展。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确保见习过程的顺利进行,为毕业生的就业和未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鄂人社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8〕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原《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第五章见习基地管理第六章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对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过程 中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 掘和分析,为管理部门和见习 单位提供更加精准的人才配置 和决策支持。
加强与中医院、高校等相关机 构的跨平台整合与协同,实现 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共同推 动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 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加 强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 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 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系 统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通过对系统中积累的数 据进行分析挖掘,为管 理部门和见习单位提供 人才供需分析、见习效 果评估等决策支持。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移动化趋势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
跨平台整合与协同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未来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 统将更加注重移动化应用,方 便用户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 和服务。
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定量评价
通过收集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工作量、工作时长、患者满意度等数据进行客观评价。
定性评价
采用问卷调查、访谈、专家评估等方式,对毕业生的职业素养、临床技能、沟通能力等 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标准
结合中医院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如临床操作技能熟练度、中医 药知识掌握程度、患者沟通能力等。
见习过程记录
要求见习生认真填写见习日志, 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学习心得和 遇到的问题,带教老师需定期检 查和指导。
监督检查机制与措施
设立监督机构
中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 1
机构,负责对就业见习过 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结果公示
4
将见习生的考核结果和监 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
定期巡查
监督机构需定期巡查各科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公司合作单位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昌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并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用工单位见习工作.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见习期间,公司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单位额外补贴.第六条工作时间。
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工作制度。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或指导或是指导老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老师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电脑,不得无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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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规范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与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
三、见习对象
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指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自愿到本公司参加就业见习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陕西籍高校毕业生。
四、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见习工作计划,征集见习岗位,招募见习生,负责见习生的日常管理和生活补贴管理,见习期满的考核,工作报表报送,见习补贴申报工作。
用人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见习生招募、管理,协助做好见习生日常管理,负责见习生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见习生考核。
见习生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本质工作,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努力学,提高知识水平和技能。
见习生申请提前结束见习,应书面申请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五、见习岗位及见习期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公司每年提供若干个适合见习的岗位
供毕业生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具体岗位根据毕业生的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六、见习生招募
公司将见习生招募列入每年的年度需求计划中,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安排。
见习生招募遵循特困生有限、双向选择、一次见习的原则。
七、见习生接收
人力资源部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用人部门复审;符合合格的毕业生报人力资源部审定。
见习生信息由人力资源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毕业生参加见习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毕业证书、身份证、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相关原件。
八、见习生岗前培训
见习生入职前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员工行为规范等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业务知识、业务流程等培训。
九、见习生管理
见习生日常由各用人部门人员专员负责,用人部门接收见习生数量较多的,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师傅)协助做好见习生的管理。
见习工作目标,用人部门应结合见习生的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与见习生指定见习目标。
见习期间,用人部门安排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师傅进行业务技能的指导,实行一对一师傅
带徒制。
师傅在见习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和检查见习生的工作情况。
定期检查毕业生的见习情况。
各用人部门每周检查一次、人力资源部每月检查一次,听取见习生意见,了解其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实行《新员工工作月报》,按照要,每月进行总结,及时处理和调整见习计划。
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等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纠正。
劳动保护,见习期间,公司为见习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管理。
十、见习期满鉴定
见习期满或提前结束见习,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逐一对见习生履行职责情况、就业能力提升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在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上签署意见。
留用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十一、见习补贴及相关权益
见习学生生活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发放日与公司工资发放日相同,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公司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为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在公司所在地的工伤部门办理工伤保险,防范见习期意外风险的发生。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