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案检察意见书
最高检新设死刑复核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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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检 新 设死 刑复核 检察厅
随着社会公共环境的不断变迁 。 国家法律监督机构随之进行变化。 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 后阶段 . 作 为 国家 法律监 督机 关 的检察 机关 如 何通 过适 当的程宇介入 . 覆 行检 察监 督职 能 . 是 死 硼复核 程序研 究的重 要课题
讼 制 度 及 司 法 改 革研 究 中心 主 任 陈卫 东 施 , 本次( 最高 检 ) 通过 具体厅 室 的介入
教 授解 释道 , 这 是 由于最 高法在 死刑中并不是典 型 的开庭 审理 , 最 高 检 也 体 , 角度 更丰富。 ” 刘学 仁曾撰 文指出。 就 无从 进 行 监 督 。
反对 检察机关介入 死刑复 核的一个 “ 检察机 关高于 审判机 关 , 检察权 高于审 人 民法 院的审判 权威 , 有违 “ 审判 独立 ”
刑事 审 判 中的违 法 情 况提 出 纠正 意见 重要理 由是认为检察机 关的监督会损害 死刑 复核 的法 律监 督机 制 , 正是 由 的原则 。 新成 立的死 刑复 核检察 厅来 承担 。 这 一
文 l 小康 》 记者 曹伟 北 京报 道
如 嚣
厅 的消息就不会被外界所知 。
星
“ 这种认识却 并不 充分 。 ” 曾参 与最 高检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理 论” 课题 研究 的 中国社科 院法学研 究所研 究 员、 刑法
室 主 任 刘 仁 文 向 小康 记者 介绍 , 我 国
设立争议 : 最高院 最高检谁来复核?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向 ( 《 小康 》 记者 透 在着相 当大 的弊端 , 这样 会分割审判权 ,
露, 新 设 立 的死 刑复 核 检 察 厅 的 前 身 从而损害审判独立原则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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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7日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
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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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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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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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0.27•【文号】高检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申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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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1/25)单项选择题第1题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______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下一题(2/25)单项选择题第2题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
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______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上一题下一题(3/25)单项选择题第3题下列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B.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D.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上一题下一题(4/25)单项选择题第4题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查?______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上一题下一题(5/25)单项选择题第5题关于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B.如果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一题下一题(6/25)单项选择题第6题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上一题下一题(7/25)单项选择题第7题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______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上一题下一题(8/25)单项选择题第8题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上一题下一题(9/25)单项选择题第9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上一题下一题(10/25)单项选择题第10题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______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上一题下一题(11/25)单项选择题第11题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C.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法律意见书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法律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130b4f83daef5ef7bb0d3c0d.png)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法律意见书反映人:反映事由:反映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两审法院判死刑立即执行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案件已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反映人认为两审法院对###处以极刑属量刑畸重,###虽应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但罪不该死。
现反映人将对于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意见整理如下,特向最高法院递交本材料,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合议庭在对此案死刑复核合议审理时予以充分考虑,慎重参考。
反映目的请求最高法院依法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笨胺类毒品10.588千克,单独预备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3板,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系主犯,其贩卖3板麻古虽系犯罪预备,但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严惩。
判决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反映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不当,适用法律有误。
鉴于死刑复核阶段之情况,反映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在此表明自己对于本案的意见和态度,并作以详细叙述。
刑法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反映人认为:办理死刑案件,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其他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当今死刑政策亦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适用死刑应当而且必须是严肃和严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通知的第35条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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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死刑复核程序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大约1分,主要考查内容是死刑复核的程序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程序,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死刑复核:对死刑复核的考查,常常会结合对被告人的讯问、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等进行考查;此外,还需要注意最高院复核时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和共同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2)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针对此知识点,主要考查限制减刑的程序、发回重审和改判的适用等。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进行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用对象的单一性。
该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第二,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性。
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第三,诉讼程序的特定性。
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经核准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第四,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与其他审判程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无须告诉而自动启动,经法院逐级上报,无任何附加条件。
第五,死刑复核权的专属性。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具有核准权。
需要说明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终审制度并不冲突,它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是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核监督程序,其性质介于正规的审判程序与行政性的核准程序之间。
是一种既有“审”又有“核”的准司法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取消了授权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条文,新规定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1.报请核准的情形(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92d3e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c5.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d5fa2d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7f.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院审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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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理意见书检察院审理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我院受理了被告人×××××××××××××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审理。
经过合法程序的审理,我院就此案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一、案件事实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在××××年××月××日晚××时许,趁着受害人×××夫妇上班的空档时间,根据事先获得的居民房屋钥匙,进入其家中行凶。
被告人持匕首刺伤了受害人夫妇,并翻找他们家中的财物。
受害人夫妇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在作案后潜逃,并被公安机关于××年××月××日抓获。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二、证据链条完整、证据确凿。
我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面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包括现场勘验记录、被害人尸检报告、医疗记录、证人笔录、物证鉴定书等有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完整且证明力高,无悬疑。
三、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案发之时,被告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
四、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我院认为应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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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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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194ad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de.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高检发诉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已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抗诉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
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
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
第四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办案、审批机制运行。
第二章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的规定
![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b18c7c0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4f.png)
最⾼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的规定司法公正不只是实体上的公正,还包括了程序的公正,两审终审⼀直是我国审判体制的核⼼,死刑复核⽆疑是打破了这样⼀个常规。
接下来店铺⼩编就⼤家关⼼的相关法律知识,做了以下的整理,希望能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第三百四⼗四条报请最⾼⼈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内报请⾼级⼈民法院复核。
⾼级⼈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上诉或者⼈民检察院抗诉,⾼级⼈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三)⾼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内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
第三百四⼗五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第⼀审案件,被告⼈未上诉、⼈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级⼈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讯问被告⼈。
第三百四⼗六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案件,应当⼀案⼀报。
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审裁判⽂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审裁判⽂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审案卷应当⼀并报送。
第三百四⼗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被害⼈的基本情况。
被告⼈有前科或者曾受过⾏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b791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b.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死刑复核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办理以及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案件与工作范围】本指引所称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因上诉或者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下列案件: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提出抗诉的。
本指引所称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是指下列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严格把握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律所整理
![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律所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7bc03b07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76.png)
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律所整理律师意见书——xxx死刑复核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告人XXX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我已经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罪和量刑的态度。
现在,我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本人的对判处死缓的态度。
通过会见,我们了解到被告人XXX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极其懊悔。
他认为量刑低于死缓的判决结果无法弥补内心对受害人及家属深深的愧疚。
毕竟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无论自己是出于何种心理态度,这个判决结果都应当是应有的惩罚。
XXX认为死缓的判决罚当其罪,因此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关于本案事实方面的认定。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我们得知本案的发生已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称在砍人时处于酒精麻醉的状态下,根本没有意识,无法回忆起案发时都砍到了谁,如何砍。
并且称其此前也曾多次有过因饮酒过多酒醉后丧失意识状态的情形。
由此,该案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是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合理怀疑。
三、关于定罪量刑。
因被告人XXX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无论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
被告人本人也认为原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对量刑没有异议。
但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的定罪时,如果不能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便将本案定为故意杀人罪,实属牵强。
因为客观上,被告人仅砍了一刀,就立即停止离开了现场,且因酒精作用,不知砍的部位,并且被告人和被害人日常生活中“根本都没红过脸”,更别说存在仇恨。
显然,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伤害的故意更加明显。
四、关于审查证据中注意的问题。
证人xx(抢救医生)的证人证言与尸检报告的检验结论不一致:xx称受害人韩国平左颈部有一长20里面的锐器伤,而尸检报告检验结论为颈部左侧下方有10*4厘米皮肤创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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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