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教学提纲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侵权责任法课程》指导大纲[新修订]
《侵权责任法》课程指导大纲(硕士研究生课程选用)一、教学手段和方法《侵权责任权法》课程是硕士研究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
为了开展“互动讨论”为主线的课堂教学模式,提高学生们主动学习的意识,提出“三环节”方式推进课程教学。
三环节即:一、基础理论环节。
要求学生能够掌握课程每一章、节中的基本知识;二、互动讨论环节。
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分析、认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司法、理论争鸣中的相关问题;引入典型案例说理说法。
三、归纳总结环节。
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和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提炼观点精粹。
为实现“三环节”的教学目的,“课堂讨论”就成为关键,引导讨论的思考题目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拟选了以下题目,供学生在课前进行思考写出发言提纲,(在上课的前一天发至任课教师的邮箱内)带到课堂上做个人发言。
“思考题”是一种提示,给出一个讨论问题的范围,由学生在该范围内“提出某些焦点、热点问题,充分思考,做出回答,得出独到的见解”。
发言提纲要求: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采取“互动式”的教学方法,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养成学生良好的学术思维习惯,培养学生科研的创新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二、时间安排本学期共计40学时;每周4学时,计10周。
三、思考题第一周概述研究1. 侵权责任法的性质与功能研究。
(含特征、体系、渊源等)2. 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的研究。
3.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研究。
(权利、利益)4、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关系的研究。
第二周归责原则1. 举出“典型案例”说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 举出“典型案例”说明“无过错责任”。
3. “公平”是否是一个归责原则?你如何理解?4、谈谈《侵权责任法》的归则原则体系。
(以上1、2问题,举出典型案例说明与论证)第三周责任构成与多数人侵权责任1、举出“典型案例”论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举出“典型案例”说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原理。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学习好这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根据院领导指派,笔者于2010年1月25日至2月3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侵权法培训班。
学习班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主持,国内知名的法学家王利明、王卫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资深法官担纲主讲。
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法理依据以及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讲解。
现将此次学习班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一)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通行法理认为,一个人只能在自己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
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平民遭受损害的案件大量增加,由于证明行为主观过错的难度很大,导致受害人常常无法得到救济,而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
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十二种,分别是:1、雇主责任:第34、35条。
过错侵权中要求雇员存在过错。
2、网络侵权责任:第36条。
针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3、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
安保义务人之责任。
4、教育机构之责任:第38、39、40条。
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第42、44条。
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的责任:第48条。
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的责任:第49条。
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58、60、62条。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第一章侵权责任法功能:保障权利,分担损失,教育和惩戒保护对象:绝对权,受到侵害的相对权如债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双方均无过错,损失严重不分担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第三章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而不是用违法行为)损害:损害必须确实发生且依常理可以获得赔偿。
财产损害,直接财产损害(以全部赔偿为原则),间接财产损失(以合理赔偿为原则);人身损害,死亡和伤残;精神损害,死者的名誉,隐私,遗体,遗骨,具有特定情感意义的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概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过错的判断标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业规定,诚实善意之人第四章数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负连带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的内部追偿(比较原因力,比较过错,衡平考虑)数个原因偶然结合造成一个损害: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具有安全保障因素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数人都有危险行为,不能确定谁造成了损害,即只能确定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谁侵权第五章侵权责任与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第六章侵权责任抗辩正当理由的抗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权,受害人同意(必须事先同意,行为人主观上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同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病人同意医生切除肿瘤,自助(紧急情况下针对债务人的必要措施)外来原因的抗辩: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孤立与受害人过错,第三人与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受到限制)受害人过错第七章侵犯财产权的责任非法侵入:对象是不动产妨害:对象也是不动产侵占毁损第八章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侵害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第九章侵害人格权和人身关系的责任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抗辩事由:受害人同意,对公众人物的限制,对知情权的保护)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侵害人身自由权第十章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责任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侵害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死者利益,胎儿利益)第十一章专家责任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医疗事故责任和缺陷药品器材致人损害的责任律师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第十二章商业侵权责任商业诽谤虚假陈述和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具有信赖关系的人的责任)第三人侵害合同欺诈和胁迫窃用交易第十三章网上侵权责任互联网上侵权中间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第十四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是看是否尽到了诚实善意之人的保障义务无第三人致害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第三人致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享有追偿权,类同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无第三人致害时的过错责任,有第三人致害且有过错时的相当补充责任,致害人不明或不能赔偿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五章雇主责任与法人自己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的基础:雇佣关系存在,雇员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时的侵权行为雇主责任的规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侵权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在此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类同第十六章监护人责任和校园伤亡事故责任监护人责任是补充替代责任校园伤亡事故责任:无第三人致害承担过错责任,有第三人致害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无过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教案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教案篇1教学目标:让学生系统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熟练掌握常见侵权行为的判定方法,并培养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常见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难点:如何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准确分析和判定侵权行为。
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讲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侵权责任法的应用。
3. 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增强实践能力。
教学过程:一、导入(约5 分钟)通过讲述一些生活中常见的侵权案例,如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网络谣言侵犯他人名誉等,引起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关注,从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侵权责任法。
二、知识讲解(约30 分钟)1. 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让学生明白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2. 详细讲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通过实际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不同原则的适用情况。
3. 分析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如侵犯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侵犯财产权(盗窃、损毁他人财物等)。
三、案例分析(约30 分钟)展示多个具体的侵权案例,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和分析。
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代表发表观点,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引导学生正确运用所学知识判定侵权行为,并探讨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模拟法庭(约45 分钟)1. 安排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角色,模拟一场侵权案件的审理。
2. 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案件材料,让学生在模拟过程中熟悉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3. 在模拟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反思,分析模拟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课本讲解:以下是侵权责任法的部分原文内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段原文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教学提纲
侵权责任法案例教学提纲提纲:一、案例教学目标1.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掌握侵权责任法中的各种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3.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举证责任;4.能够应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
二、案例教学步骤1.案例引入介绍一个实际的侵权案例,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思考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情况。
2.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解释侵权责任法中的主体责任、过错责任、举证责任等基本原则,为之后的案例分析做铺垫。
3.侵权责任的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介绍侵权责任的形式,例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4.赔偿方式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中的赔偿方式:损失赔偿、利益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并解释其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5.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选取几个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条款、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步骤。
6.举证责任分析解释侵权责任法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介绍原告和被告在举证过程中的责任和策略,以案例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7.一般侵权行为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例如:损害名誉权、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等,进行详细分析。
包括各种责任形式、赔偿方式和相关的判决依据。
8.具体侵权行为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案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等,进行详细分析。
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条款、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步骤。
9.学生案例分析讨论鼓励学生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10.总结和小结总结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并对案例教学进行小结,巩固学生的学习成果。
三、案例教学要求1.学生需要提前学习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2.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学生需要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3.学生需要积极参与案例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
《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一、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权利法,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本课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最基本的基础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课程。
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大,侵权责任法的保障功能也日益凸显。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等各项制度,使学生树立预防侵权、制裁侵权、填补损害的正义理念。
学习本课程,首先要求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重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对这些规定作出正确的理解;其次,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训练并逐渐提高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三、课程考核方式和题型设置本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题型包括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各种题型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20分,包括10个小题;判断题10分,包括5个小题;名词解释题20分,包括4个小题;简答题30分,包括3个小题;案例分析题20分,包括1个小题。
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四、课程知识要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重点内容:(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是指对他人负有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
《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围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如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侵权损害赔偿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内容进行讲授。
二、知识点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与项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监护人、法人、教育机构、互联网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划分与责任主体的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产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环境侵权、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三、基本要求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及立法进步,侵权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违法性,医院的告知义务、诊疗义务及免责事由,各种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概念与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与项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监护人、法人、教育机构、网络侵权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及适用。
四、教学模式与考核要求(一)教学模式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提问法,讨论法多种教学方法。
(二)作业要求完成教材每章节课后作业,随机抽查。
(三)成绩评定卷面( 60 %)+考勤( 20%)+平时与作业( 20%)五、教学内容及学时安排第一章导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目标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第五节损害的补救第二章侵权行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权行为与其他债的发生原因第三章保护范围(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身份权第五节物权第六节知识产权第七节社员权第八节债权第九节财产利益第四章归责原则(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公平责任第五章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损害(1学时)第一节加害行为第二节民事权益被侵害第三节损害第六章因果关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第三节复数因果关系第七章过错(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过错能力第三节故意第四节过失第八章免责事由(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排除过错型免责事由第三节中断因果关系型免责事由第九章共同加害行为(1学时)第一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二节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第三节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共同危险行为(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一章教唆帮助行为(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监护人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四章用人者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四节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害之赔偿第十五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七章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八章产品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十九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责任主体第四节减责与免责事由第五节强制责任保险与救助基金第二十章医疗损害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二十一章环境污染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二十二章高度危险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三节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五节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第二十三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第三节法律后果第二十四章物件损害责任(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动产致害责任第三节动产致害责任第二十五章侵权责任的承担导论(2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绝对权请求权第三节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十六章财产损害赔偿(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第三节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第四节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七章精神损害赔偿(1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第二十八章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1学时)第一节损益相抵第二节过失相抵。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二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案例一:一日夜间,钟某在归家途中目睹曹某对女青年孟某进行骚扰,遂上前进行劝阻,不料反遭曹某暴力袭击,导致下腹部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
钟某因此支付了____万元的医疗费用。
事件发生后,曹某已先行赔付____万元,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判决额外赔偿钟某医药费等共计____万元(已执行完毕)。
随后,钟某基于见义勇为的立场,认为自身所受伤害应得到受益人孟某的适当补偿,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孟某赔偿____万元。
法院并未支持钟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____条)。
该法条明确指出,在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受侵害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应由侵权人即曹某承担责任;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且被侵权人提出补偿请求时,受益人才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案件二:吴某携带现金前往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在填写汇款单过程中被一男子窥视。
尽管银行设有一米线等候区以维护客户隐私,但该男子仍违规进入并紧贴吴某站立,此行为未得到银行保安的有效制止。
随后,该男子趁吴某向工作人员递交钱款之际,从侧方抢夺现金并逃逸,过程中吴某为保护钱款遭受刺伤,最终导致财物损失及人身伤害。
针对此情况,吴某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____条)。
该条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时,虽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但管理人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三:王某驾驶登记于刘某名下的厢式货车与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季某重伤及双方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季某承担次要责任。
季某康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王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等各项经济损失。
关于车主刘某的责任问题(依据第____条),法律规定,在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归于机动车一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刘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师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侵权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师侵权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为我国教育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10岁,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2019年9月,甲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教师乙的过错导致其腿部受伤,造成骨折。
经鉴定,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甲的法定代理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小学、教师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焦点1. 教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某小学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案件中各项赔偿标准的确定。
四、案例分析1. 教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教师乙在体育课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原告甲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2. 某小学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某小学作为学校,未对教师乙进行充分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其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案件中各项赔偿标准的确定(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认定。
”本案中,甲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2万元。
(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实际误工天数和收入水平认定。
”本案中,甲的误工费为人民币1万元。
(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按照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天数和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认定。
《侵权责任法》讲稿
《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民法典,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因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以保护个体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人身权益为基本目的,同时强调责任主体的平等、自愿和公正原则。
1.平等原则: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对待,不应该因为其身份、地位或资产的差异而受到偏袒或歧视。
2.自愿原则:侵权行为应该是主体的自愿行为,没有人能够强迫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公正原则:《侵权责任法》强调判断侵权行为的过程应该是公正和公正的,不能有私心和偏见。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主要内容《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防范和减轻损害责任等方面。
1.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违反法定的行为义务、违反约定的行为义务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损害赔偿: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3.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侵权者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4.防范和减轻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强调了侵权行为主体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损害责任的发生,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采取的减轻损害责任的方式。
三、《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尽管《侵权责任法》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些有效的保护,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侵权责任法》对于大部分公民和法人来说,仍然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法律。
我们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侵权责任法》。
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侵权行为,应加强监督和制裁的力度。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一、课程定位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岗位能力课程二、课程总目标知识目标:掌握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能力目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合理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件。
素质目标: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重点章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难点章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无)(一)主要环节安排(二)内容总体设计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2、教学见习五、教学进程计划表(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统筹)《侵权责任法》六、教学资料收集和配置设计(一)、使用教材《侵权责任法》张新宝ISBN:978-7-300-17628-4(二)参考材料:1、梁慧星:《侵权责任大重要条文解读》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八、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
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
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
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一、课程设置四川工业管理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
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培养学生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的能力。
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一是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的掌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学生能够认识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以及怎样使自己的损害得到合适的赔偿。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是素质目标●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侵权责任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
侵权责任法学课程主要包含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本课程一共有27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二编、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一章、第五编。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第十三章监护人责任、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第二十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教学设计
侵权责任法案例重述教学设计
课程介绍
本课程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民事侵权责任法》课程,旨在通过案例重述教学的方式,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律条款及其适用。
教学目标
经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掌握以下内容:
1.了解侵权责任法律条款;
2.学习案例重述法律条款的方法;
3.能够分析和解决侵权责任案例问题。
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律条款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法律之一,学生需要了解其基本条款。
教学内容:
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2.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
3.法定防卫事由和紧急避险事由。
第二部分:案例重述法律条款
案例重述是一种常用的法学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款及其适用。
1。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二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案例一。
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殴打,下腹部被曹某随身所带尖刀刺伤。
钟某为此支付医疗费____万元。
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____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____万元(已执行)。
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____万元。
法院是否会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不予支持,《侵权责任法》____条)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件二。
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当他在营业厅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紧随其后窥视。
填单完毕来带三号台办理手续。
银行柜台前设置一米线等候区,但是窥视吴某的男子却进入一米线区域并且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保安注意和制止。
就在吴某将钱款交给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左侧抢夺现金并逃跑,吴某抓紧钱袋反抗被刺数刀。
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
请问吴某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吗。
(可以,____条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____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____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件三。
王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
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季某负有次要责任。
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王某、车主刘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请问车主刘某要承担责任吗。
(____条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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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
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
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
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
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
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
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
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
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而本案的侵权人曹某已支付赔偿费1.05万元。
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且已执行。
这说明钟某受到的侵害不仅有侵权人,而且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
在这种情形下,让孟某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
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
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
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
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分析: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
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但在本案中,当抢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廖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徐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
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
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
究竟车主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季某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季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
而徐某虽然是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廖某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其应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
故季某要求车主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
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
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5.陆某承包鱼塘进行养殖,但近来发现塘内饲养的鱼、虾大量死亡,一查原来是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鱼塘,致使鱼塘的水体污染。
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某公司辩称流入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自己一家,另外还有其他生活污水,而自己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所致,是不可抗力,原告陆某也负有责任。
究竟陆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任呢?分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案中,被告某公司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另外还有生活污水,否认被告鱼塘内鱼、虾的死亡系其排放污水造成,这些都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系被告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受台风影响,某地普降大雨,阵风达八级。
张某下班回家,行至某纺织厂附近时,在属于该厂的一堵围墙边躲雨,围墙突然倒塌,张某被压住,后被他人救出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张某将纺织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纺织厂辩称:台风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服与避免,因此,围墙倒塌是任何人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查明,该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
究竟纺织厂有责任吗?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张某自身有没有过错;二是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张某在下班途中因狂风暴雨无法前行,穿越马路到被告纺织厂的围墙边躲避风雨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张某不可能知道其穿越马路去围墙边躲避风雨的行为会产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原告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围墙倒塌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这一行为与围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台风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能说因台风带来的灾害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建造围墙本身就要对这种自然现象进行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来设计工程,从而达到避免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因此被告纺织厂在围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围墙本身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抗御值。
但事实上,案中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在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达不到相应的抗御值。
且被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显然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因其围墙倒塌引起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被告纺织厂应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7.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
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
期间张某家养的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
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
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8.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
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