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技术监督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火力发电企业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16年8月发布 2016年8月实施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0前言 (2)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监督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监督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督管理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压、频率质量报表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能质量监督季度报表 (11)

前言

本细则是依据DL/T 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编制。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提出。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归口并解释。

本细则编制单位: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细则审核人:吴立增王兴合韩国强卜繁薇王诗中田春乐。

本细则编写人:贺军邢瑞江王迪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对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细则的部分条款引用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T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5543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94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T 18481 电能质量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

GB/T 24337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17626.7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供电系统及所连设备谐波、谐间波的测量

和测量仪器导则

DL/T 1053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DL/T 1194 电能质量术语

DL/T 1198 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管理规定

GB/T 19862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DLT 1028 电能质量测试分析仪检定规程

DLT 1227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技术规范

DL/T 824 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

SD 325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

3总则

3.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电能监督”)是火电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开展集团公司电能监督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3.2 电能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电能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闭环电能监督管理。

3.3电能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有效的测试和计量为手段,建立电能监督体系。

3.4 各火电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本细则的要求开展电能监督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能监督实施细则,健全监督体系,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电能监督工作。4监督对象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

1)发电机;

2)变压器分接头;

3)低频减载装置;

4)电能测量记录仪器仪表;

5)谐波源(整流、变频);

6)无功补偿设备。

5监督内容

5.1 设计阶段的监督

5.1.1 火电企业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电压、无功电力等有关条例、导则的要求和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无功补偿设备和调压装置的容量、选型及配置地点,同时落实相应的无功补偿配置方案。

5.1.2 在规划设计中,对于发电机、母线、变压器各侧均应配备无功、电压表计,以便于无功电压

的监测和管理;没有取得有鉴定资质单位鉴定合格的无功补偿设备和调压装置及电压测量记录仪表,不得列入工程选型范围。

5.1.3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9(滞相)-0.95(进相)的运行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在电网薄弱地区或对动态无功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滞相0.85的运行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97。其他并网要求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电网公司并网规定为准。

5.1.4 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或接入220kV电压等级以上的同步发电机组应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应具有强励限制、低励限制等环节。

5.1.5 火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调度部门电网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原动机的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实测建模报告需通过有资质试验单位的审核,并将试验报告报有关调度部门。

5.1.6 各级变压器的额定变压比、调压方式、调压范围及每档调压值,应满足发电企业电压质量的要求,并考虑电力系统10~15年发展的需要及电力系统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5.1.7 对有谐波源的母线,应加装消谐装置;设计、选用变频器或整流设备时,特别是空冷岛变频器组的设计,使用前必须进行谐波核算,采取相应治理措施,降低谐波。

5.2 运行阶段的监督

5.2.1 电压及无功调整监督

5.2.1.1 火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无功)曲线和调压要求开展调压工作。

5.2.1.2 火电企业应保持发电机组的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具有过励限制、低励限制等功能,并投入运行。失磁保护应投入运行,强励定值倍数应符合国家规定。

5.2.1.3 对于火电企业,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迟相)值,按照SD325标准要求,同时根据电力系统的要求决定:

a)直接接入330~550kV电网处于送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一般选择不低于0.9;处于受端的发电机功率因数,可在0.85~0.9中选择;

b)直流输电系统的送端发电机功率因数,可选择为0.85;

c)其他发电机的功率因数可按0.8~0.85选择。

5.2.1.4 对于火电企业,发电机吸收无功电力的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新装机组均应具备在有功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数进相0.95运行的能力;

b)已投入运行的发电机,应有计划的进行进相运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予以应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