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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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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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一)

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围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

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围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6671.65-27778.65-900=67993元。

(一)、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的伤残鉴定合法有效

被告二提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治疗没有终结,作出的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根据《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

合法律规定。如果治疗没有终结,具有鉴定资格的xxxx司法鉴定中心也不会作出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而是“临床效果稳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不再恶化,即应认为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如果等到二期治疗结束,那就要到一年以后,这就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受害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与法律规定也不相符。因此具有鉴定资格的xxxx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二)、医疗费27778.65元、检查费927元、鉴定费900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除原告住院治伤期间的医疗费和鉴定费被告已支付以外的检查费927元被告理应支付。

(三)、误工费140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从2009年10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到2010年4月20日定残,共175天,根据黄坛乡政府及南溪村委会的《证明》可知,原告工资收入为80元/天,那么原告因误

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80元/天×175=14000元。

(四)、护理费135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即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及在家疗伤的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由其子在家护理,共计3个月。原告子方明在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月工资4500元,有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证明及方明的工资条为证。方明在家护理,没有上班,居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没有发给工资,因此方明的实际减少的收入是4500元/月×3个月=13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原告只提出每天为20元的补助标准,即20元/天×90天=1800元,理应支持。

(六)、营养费1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伤残十级,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仅仅主每天20元的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

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七)、交通费1316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1316元,虽然原告之子至的车票不慎遗失,但原告之子为了前来护理,必须乘车前来,根据从到的票价可知226元为必然支出,也已实际支出,只是不慎遗失,理应赔偿,其他交通费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

(八)、车辆修理费1100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001牌电动车致损严重,移至三铃大阳摩托车001电动车xxx专卖店修理,修理费及换配件共计费用1100元,这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直接财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九)、伤残赔偿金1015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9年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075元,因此伤残赔偿金为5075元×20年×10%=10150元。

(十)、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后,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在家休息,会影响劳动的连续性,也使原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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