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用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有关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拟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落实。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与机构设置第一条矿总工程师承担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承担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拟定瓦斯事故应急方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承担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与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与监管与督查责任;安检科承担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管与督查检查;机电科承担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承担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承担设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
调度室承担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与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可视化、感知、通信、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人员定位、综合管控等功能。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煤矿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设备布设,保证各监控节点的覆盖范围和监控效果。
第十条煤矿应当与监控系统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在故障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定期的系统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运行日志和故障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和问题,为后期的维护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进行数据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不丢失和毁损。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制定数据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规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并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为煤矿领导班子。
三、管理职责1. 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
2. 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并进行培训。
3. 监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4. 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演练和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安全保密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属于机密信息,禁止泄露和外传。
2. 严禁擅自修改或删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并签订保密协议。
五、设备管理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2. 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必须及时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 设备的巡检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操作规范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范。
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参数。
3.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备份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汇报。
七、数据分析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分析工作必须定期进行,以提高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数据分析结果必须及时向煤矿领导班子汇报,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数据分析工作必须综合运用统计学和专业知识,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监控记录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记录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和审计。
2. 监控记录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文件归档和保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应得到严格执行。
建设配备及使用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合理设计、选型安装和技术改造,确保系统稳定、可靠、有效。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煤矿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机电设备保护系统等其他系统有机结合,形成统一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状态完好,并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运行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监视,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
该专人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系统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
2.系统的级别划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同时,各级节点应根据其级别、重要程度设定不同的权限和等级,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靠性。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记录、存档、备份、传输以及灾难恢复等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数据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完备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能力,设定相应的数据格式和数据保护措施。
所有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煤矿生产过程中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和分析,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警机制。
同时应对数据进行备份、传输、存档等操作,以防误删、灾难损失,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安全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根据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对于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能及时发现、报警、处置,保护现场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及时监测和跟踪煤矿生产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能送出报警信号、提示信息等,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隐患和危险。
3.对于煤矿生产安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设定阈值报警和及时反馈机制,确保安全风险得以及时防范和控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选购与安装第三条选购要求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功能齐全、性能稳定、品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2.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3.选购前必需进行充分调研、对比、评估,确保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安装要求1.安装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测,充分了解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环境,确保安装的可行性。
2.安装过程中,必需依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防爆、通风、排水等必需措施。
3.安装后必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障系统的准确运行。
第三章系统维护与更新第五条维护责任1.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维护部门或委托专业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维护部门或公司应布置合格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内容1.定期对全部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定期对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
3.定期对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进行校准和清洁,保证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4.定期对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系统更新1.随着技术的进步,煤矿企业应紧密关注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及时了解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更新前必需进行充分测试和试运行,并对新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权限1.煤矿企业应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
2.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需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日常操作1.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时,必需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系统设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监控矿井各个区域的瓦斯、煤尘浓度、温度等指标;(二)实时监控矿井的水位、风速、风压等指标;(三)实时监控矿井的人员定位和出勤情况;(四)实时监控矿井的设备运行情况;(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责任由企业确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引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井安全监控是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监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特定制本管理规定。
1. 应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包括煤矿集中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气体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2.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组成。
2.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实时监测矿井内各种参数,包括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瓦斯浓度等。
•及时报警,对矿井内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即时报警,通过声光报警设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录像监控,能对矿井内的各个区域进行录像监控,以便事后查看和分析。
•远程监控,能够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和网络,对矿井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3.1 负责人员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故障处理。
•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日常管理:•定期备份监控系统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监控系统进行演练和模拟测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严格控制系统的接入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定期进行系统巡检,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换。
3.3 事故处理:•在系统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保障工人的安全。
•对故障和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查找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4. 监控系统的更新和升级为了适应煤矿生产的需求和安全要求,监控系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
4.1 更新和升级的原则:•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需要,确定更新和升级的内容和范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粉尘等环境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和预警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四条煤矿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系统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具备防爆、防尘、防潮等性能。
第六条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维护队伍,负责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第八条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九条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数据监测与处理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对煤矿井下环境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并将数据准确传输到监控中心。
第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二条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第十三条严禁对监测数据进行篡改、删除或伪造。
第四章报警与处置第十四条当系统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报警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操作和维护水平。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
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
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臵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
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臵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环境监测、火灾报警、通讯指挥等技术手段,对矿井内外环境、矿区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等进行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确保其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第四条煤矿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监控中心,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以及专业人员,并建立健全值班制度,24小时监控矿井安全状况。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六条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的布设、环境监测设备的选型、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等。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与矿井平面布置、通风系统、井下设施等相衔接,保证煤矿的整体安全管理。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进行设计方案编制、设备选购、施工监督等程序,并进行验收测试,确保系统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行,保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的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监控系统布局原则安全监控系统应布局科学、合理,覆盖煤矿各个部位,保障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条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管理,监督监控系统的使用,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六条设计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确保各级监测设备、报警设备、记录设备、显示设备等监控系统成份达到全面覆盖,确保安全。
第七条安装要求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专职管家保障安装质量,并进行设备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安装完好。
第八条数据传输要求数据传输应保证稳定、持久,数据传输线路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或矿用电缆保护。
第九条电源设备要求监控系统的电源设备应采取双路供电或以上供电方式,确保电源设备稳定可靠。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十条开机要求监控系统开机时,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启动,不得强制停机、重启或关闭计算机。
同时需确保检测设备全部开启。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要求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测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报警,制止已经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的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要求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系统检查、维护,记录系统运行状况,避免设备故障和系统崩溃。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定责任人,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违规处理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造成设备和软硬件故障,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由煤矿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充分考虑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综合因素,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人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最终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以下组成部分:(一)安全监测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传感器、报警装置等。
(二)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安全监测设备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三)应急响应系统:负责接收监测中心的报警信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电力供应系统: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测矿井内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安全指标。
(二)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三)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火源等安全隐患。
(四)实时监测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的位置和移动情况。
(五)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二)监测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报警处理、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信息报送等。
(三)应急响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培训、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归档、备份和分析处理。
(五)电力供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和备用电源的准备。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注重以下方面:(一)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培训、岗位责任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
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
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置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
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置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二章安装和建设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安装在控制室、井下和生产区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认证和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的事故和故障。
第八条安装人员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将系统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系统,不得私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维护和修复工作。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操作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和归档,做好记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系统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对于故意破坏、损坏或伪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系统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应当及时传输和处理,不能因为系统故障而造成数据丢失和信息滞后。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正确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煤业公司各井工矿(包括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有关标准及规程设计与制造,并符合本规定要求。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除应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技术要求1、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2、用于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采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
当主机和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必须装备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不允许用镍、锂电池)。
6、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7、系统应具有自动诊断功能,当系统中传感器、分站、主站、电源、断电控制器、传输电缆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阅和打印。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有效监控和管理煤矿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进行规定,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系统建设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由煤矿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自行建设,确保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正常。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a) 实时监测煤矿生产现场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b) 提供各种报警机制,包括声音、光线、短信等,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c) 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方便管理人员迅速了解煤矿生产情况。
d) 具备数据分析和统计功能,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参考。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系统管理1.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系统设备和处理突发事件。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年接受一定的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适应系统发展的需要。
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5.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和异常事件,定期向上级报告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系统运行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运行,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和参数。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管理系统相互配合,确保信息的准确流转和安全传输。
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煤矿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四、责任追究1. 对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如发生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应用先进的监控技术,对煤矿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行为进行监测和记录,及时预警和处理煤矿安全事故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测煤矿生产环境,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参数的监测;(二)监测煤矿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如管道、通风设备、提升设备等;(三)监测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行为,如操作规范、违章行为等;(四)录像记录和存储,可作为事故调查的证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设定技术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定期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五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布设范围、设备使用和维护要求、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等。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应当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签署并下发,全面贯彻执行。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文档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资料、使用手册及相关证件等文件得到完整保存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八条煤矿应当根据煤矿生产环境和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进行技术验收。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备高清晰度、广角、远距离、低光级等特点的监控摄像头;(二)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功能,方便管理人员对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操作;(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送报警信息并记录;(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能够熟练操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处理突发事件;(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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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用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
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
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
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
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
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
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
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
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
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
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
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