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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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监管方法

第一条为了支持、促进和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发展,维护现代农机合作社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现代农机合作社是指国家投入在30%以上,由省农机局确认的合作社。

第三条为强化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组建和管理,县政府成立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县经管总站、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

第四条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同时,应到村委会申请,再到乡镇政府申请,待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根据我县已建合作社布局和乡镇耕地实际情况,立项审核。

第五条县经管总站负责现代农机合作社的财务监管、土地规模经营的认定和有序流转的实施。

第六条现代农机合作社分三级管理。既初级社、达标社和示范社。初级社是不具备达标社标准,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机合作社;达标社是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组织体系健全,规模经营达标,有较好的

经营收益且成员得到了分红,合作社所在村办证落户率符合上级要求,合作社自身落户办证达到100%,社员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在80%以上;示范社每年评比一次,在达标社中综合排名全县前5名的合作社为示范社。

第七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组织化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所在乡镇、村共同认定,办证落户率是否达标由县农机监理站认定,规模经营面积是否达标由县经管总站认定,合作社的布局由乡镇政府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核准。

第八条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的布局结构要科学合理,旱田现代农机合作社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能建一个,水田现代农机合作社每个村只能建一个。一个村有多个合作社的,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认定一个。由乡镇、村择优确定。

第九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级别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对达标社、示范社由县政府给予挂牌。

第十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管理

1、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较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由投资额较高的人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工作,其一切活动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的职责:

(1)审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确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3)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经理;

(4)听取并审定合作社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5)审定合作社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方案;

(6)决定对合作社经理的奖惩。

2、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监事二人(股东成员少的也可只设执行监事一名)。国投部分超过50%的,监事会主席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兼任,国投部分不足50%的,村级组织也必须派人员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合作社财务管理;

(2)对理事长、经理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理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合作社经理:合作社经理实行聘任制,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订聘书。经理负责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管理

1、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2、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机具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标准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机具作业质量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合作社生产作业收费应体现社会效益,国家投入90%-100%的合作社,为成员作业,作业费要少收30%;国家投入60%-90%之间的合作社,为成员作业,作业费要少收20%;百万元水旱田现代农机合作社,为成员作业,作业费要少收10%。

水旱田现代农机合作社单一作业收费标准应降低10%以上。

3、合作社必须保证生产安全,理事长是合作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合作社安全负总责。

4、合作社驾驶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机具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避免事故发生。

5、合作社机车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机务管理

1、合作社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农机驾驶人员要接受农机培训部门的培训并办理相应的驾驶执照,保证机车有户、驾驶员有证、按操作规程驾驶操作。

2、合作社要建立装备技术档案、检测档案和修理档案,做到有专人

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3、合作社要严格执行技术保养规程,要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保养间、维修工具、零件库和专用加油机,配备专职的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技术标准进行保养和大修。

第十三条现代农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1、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资质的专兼职会计、出纳及相应的财会人员,持证上岗。

2、合作社财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实际操作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现代农业农机作业合作社》执行。

3、合作社实行成本核算机制。按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护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等核定成本。

4、合作社机车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装备折旧,由合作社在信用社或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户由县级财政和农机局背书。该资金用于该合作社的装备更新。提取和使用时,须经县财政和农机部门批准,并给信用社或银行出具相关手续。农机作业合作社机械装备需要更新时,首先向县财政和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农机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5、合作社要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利润的3%和2%,剩余部分用于股东分红。公积金用于增加股本金或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成员福利。

6、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的管理,县经管站每年要对合作社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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