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闽质监特[2013]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15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检验机构: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第三条下列单位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二)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省、设区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一)甲类重点单位:1. 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重点使用单位:(1)客运索道;(2)A级大型游乐设施;(3)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2. 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3. 省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乙类重点单位:1. 除列入前述甲类重点单位之外的其它重点使用单位。
2. 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单位。
3. 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

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标准和
监管措施
1、分类监管标准
(1)A类使用单位认定标准
根据《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考核表》进行考核,1-5项均合格,6-18项合格率不低于80%的,且连续两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B类使用单位认定标准
根据《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考核表》进行考核,1-5项均合格,6-18项合格率不低于60%的,且当年内无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记录的使用单位。
(3)C类使用单位认定标准
根据《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属于A、B类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附表:
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自评表
单位名称(公章):自评分类:
自评人:联系手机:自评时间:
丽水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考核表
单位名称:考核分类:
考核人:考核时间:。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安全风险的设备,涉及高压、高温、高速、高磁、剧毒、易燃等特殊性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分类监管。
本文档旨在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2. 监管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教育科研单位等。
3. 分类方法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和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A级、B级、C级和D级。
3.1 A级单位A级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拥有大型特种设备或关键特种设备;•拥有较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拥有完善的特种设备维修和保养制度;•拥有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台账;•经过评估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A级单位应定期接受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B级单位B级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拥有中型特种设备或部分特种设备;•拥有一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拥有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台账。
B级单位每年接受一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3 C级单位C级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拥有小型特种设备或少量特种设备;•有初步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拥有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
C级单位每两年接受一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4 D级单位D级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仅拥有一台简单特种设备;•没有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需要特种设备的基本运行记录。
D级单位每三年接受一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监管措施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A级单位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完好情况、运行记录和台账的真实性、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等;•对B级单位实施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资质等;•对C级单位实施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运行记录的完整性等;•对D级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在现代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的规则。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及分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这些设备因其工作环境、运行方式和潜在危险程度的不同,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品种。
二、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首先,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涵盖特种设备经营项目。
其次,根据所经营的特种设备种类和级别,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核准证书。
例如,经营压力管道元件的单位,需要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经营电梯的单位,可能需要获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经营活动的规范1、进货渠道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或者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的单位购进特种设备。
购进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确保所购进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销售环节在销售特种设备时,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对于需要安装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安装、调试、验收等技术服务。
3、储存与运输特种设备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设备损坏、变形、腐蚀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性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的储存和运输管理。
4、售后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修改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b5fbe26e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0e.png)
第一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一)制定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
试点地区省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责任义务情况和使用安全管理状况调研工作,采集相关统计数据资料,客观分析企业使用安全管理状况,为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技术准则和措施提供数据支撑。
总局将根据试点地区使用安全管理调研以及相关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
同时,鼓励各地质监部门或相关标准化组织结合通用准则,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
(二)开展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
根据已开展的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先行推进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帮助企业解决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积极推进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支持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平台共同推进。
(三)开展使用单位安全水平分级分类评价。
各试点地区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对使用—6—单位的使用安全风险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即在对设备、环境等固有风险以及管理控制水平等动态风险评级基础上,综合评价企业安全风险状况类别。
评价可以采用企业自评与日常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复评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评价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并建立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的管理台账。
现阶段的评价结果只作为使用单位完善使用管理和监察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的依据。
(四)开展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试点。
试点地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薄弱环节、薄弱企业、薄弱领域的监督管理。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低风险(一类)企业,以自主管理为主,监督抽查为辅,促使其持续保持较高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对综合评价为中风险(二类)企业,以指导帮助为主,监督检查为辅,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对综合评价为高风险(三类)企业,以监督指导为主,以执法查处为辅,监督其整改落实,提高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实用文档.ICS21.020J 09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XXXXX—2018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报批稿)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寿明耀、李丰庆、诸源、沈连军、陈巍、郑建伟、叶华、何健、李博斌、郭培培、黄翔、胡苗火、裘益民、胡肖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Q7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使用单位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4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418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与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与《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登记注册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与素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与能力、安全管理制度与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整体素养、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整改能力、事故防范能力与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根据,设定评价标准,根据评价结果将使用单位分为A、B、C、D类,并采取不一致方式对事实上施监管的工作机制,也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种监管、指导工作模式。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类由各市或者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确定,分类监管工作由各市或者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A、B、C、D类认定标准第六条A类企业认定标准(一)特种设备全部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见附件一);按要求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设备安全运行。
(二)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措施健全,设备按期进行定期检验与维保,按要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隐患排查),并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在用特种设备二年内(上两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1)

加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特设〔2019〕3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质检特函[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落实《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工作要点》,现将2012年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任务及要求为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在2011年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以不断完善和验证此项工作的相关方法及准则,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一)试点对象。
对在用特种设备数量10万台以上(以2011年统计数据为准,含10万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每省至少选择20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试点,同时开展分类监管和管理标准化工作。
试点单位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充装类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类至少2家)。
其他省试点单位的数量和类型自定。
(二)试点工作依据和方法。
使用单位分类方法应用基于风险的评价准则,采用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课题(“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打分表》(试行)。
为减轻工作量,我局组织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评价系统软件及其使用说明。
各地可采取企业自评,监察人员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复评的方式利用软件进行试点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完成试点实证分析报告。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分类与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其结构、性能、使用场合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生产销售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销售特种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安全附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验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五、责任与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七、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八、定期检验与标志更新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达标。
检验合格的设备应粘贴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更新标志。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分类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的工作制度。
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固有风险、动态风险进行考核及综合评定,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分级监管,对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有效缓解人机矛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
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守经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所有工作的第一位。
防止事故发生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根本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本质安全性、管理有效性和操作可靠性等因素,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把推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明确各地各有关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逐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投入。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有效履行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
(三)坚持“条块结合、差异化监管”工作方法。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为主,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事件的公共安全类特种设备进行监管。
以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为主,对生产要素类特种设备履行“建立台帐、实施巡查、排查隐患、宣传教育”四项监管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总局57号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3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分类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ICS21.020J 09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XXXXX—2018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报批稿)2018-XX-XX发布2018-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上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寿明耀、李丰庆、诸源、沈连军、陈巍、郑建伟、叶华、何健、李博斌、郭培培、黄翔、胡苗火、裘益民、胡肖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Q7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使用单位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3. 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特种设备分类1. 特种设备按照风险等级和监管要求,分为以下几类:a. 锅炉b. 压力容器c. 压力管道d. 电梯e. 起重机械f. 客运索道g. 大型游乐设施h. 场(厂)内机动车辆2.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监管职责1.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2.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四、监管措施1. 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许可制度,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环节实行许可管理。
2.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机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3.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
4.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5. 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应急管理1.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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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登记注册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危险程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素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整体素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事故隐患整改能力、事故防范能力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评价标准,根据评价结果将使用单位分为A、B、C、D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也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种监管、指导工作模式。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类由各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确定,分类监管工作由各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A、B、C、D类认定标准第六条A类企业认定标准(一)特种设备全部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见附件一);按要求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设备安全运行。
(二)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措施健全,设备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保,按要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并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在用特种设备二年内(上两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重点监控设备(见附件二)逐台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
(四)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附件三)使用单位评价得分率大于等于90%,且各单元得分率大于85%。
第七条B类企业认定标准(一)特种设备全部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有专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做到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基本能够贯彻落实。
(二)安全工作比较重视,能够做到组织自查,设备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保,偶尔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经督促整改到位,在用特种设备一年内(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重点监控设备逐台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
(四)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使用单位评价得分率为80%<评价得分率≤90%,且各单元得分率大于75%。
第八条C类企业认定标准(一)特种设备大部分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流动频繁存在无证上岗现象,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主动定期报检,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二)单位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开展日常维保和隐患排查不正常,监察机构在检查中经常性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经督促基本整改到位,一年内(上一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三)没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
(四)本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
(五)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使用单位得分率65%分<评价得分率≤80%,且各单元得分率大于60%。
第九条D类企业认定标准符合下列一项或若干项:特种设备大部分不注册登记;设备不进行定期检验;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没有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设备存在重大问题;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使用单位得分率65%或单元得分率小于60%。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的分类和认定由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或县级质监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市、县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使用单位分类认定评价组,评价组一般2-4人,由监察人员、检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评价组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使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及打分,认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类别。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类别认定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并予以公布,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章转档规则第十四条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每年对各类使用单位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监察、不定时巡查的结果,对单位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发生变化的,对其类别做出相应调整,实行ABCD类相互转档。
第十五条为了鼓励使用单位争先创优,使用单位可以提出升类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认定,符合相关升类条件的,批准升类转档。
第十六条在用特种设备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及时给予单位降类转档处理:(一)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在一年中经安全监察、安全检查、定期检验等渠道发现多处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到位的。
(三)不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的。
(四)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第五章监管方法及要求第十七条对A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自行管理为主、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充分发挥A类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自觉性,依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二)通过转发文件、召开会议、专业培训、安排自查等方式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并运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对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监控,建立预警机制,提醒使用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要求使用单位每年报送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自查表》(见附件四)和《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自查表》(见附件五),以掌握使用单位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变动及设备管理情况。
(四)对重点监控的单位和设备每年全面检查一次,其它单位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定期检验为主,监察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30%。
第十八条对B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常规性监管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要求使用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方式,促使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对重点监管的单位和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开展巡查和安全监察工作,要保证每年对这类企业至少全面检查1次,要求使用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自查表》和《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自查表》。
(三)对其他B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抽查不少于50%。
每年列出计划,按照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四)对曾经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认真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要认真核查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指导、帮扶使用单位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引导B类使用单位向A类使用单位提升。
连续两次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可提升至A类使用单位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对C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要求使用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方式,促使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对C类使用单位必须精细监管,严格监管,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计划,做到每年检查一次,并且实施精细检查。
(三)对C类使用单位检查要做到“八查”和“八到位”:一查责任制,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把责任层层落实,直到每个作业人员,实现责任落实到位;二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督促单位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三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把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四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的持证上岗,督促使用单位把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落实到位;五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的配备和定期检定,督促使用单位把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要求落实到位;六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督促使用单位监控措施和隐患整改到位;七查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设备档案建档到位;八查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督促使用单位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开展精细监管工作,做到检查一批,完备一批,不断提高C类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四)对监督检查和检验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使用单位逐项整改,直至确认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或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且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消除事故隐患的,县级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事故隐患书面材料(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同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整改有困难的,县级质监部门在请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将事故隐患书面材料上报市级质监部门,由市局按相关规定提交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有困难的,市级质监部门在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事故隐患书面材料报省级质监部门,由省局按相关规定提交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六)对当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防范类似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七)应积极指导、帮扶使用单位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特别是要理顺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向B类监管单位提升。
第十八条对D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严厉整治监管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违法情况、安全隐患情况。
(二)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的企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四)建立隐患整改督查制度,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督查计划,实施挂牌督查及跟踪督查。
(五)举办违法企业、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班。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违法案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通报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