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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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
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
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二、明确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预算编制更加规范科学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一是对预算法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概念予以细化;二是对预算法未予以明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予以明确,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四是对四本预算的具体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