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
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国库业务宣传资料
“关心国库发展服务社会民生”宣传资料之一----国库业务知识1、什么是国库?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还承担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承办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等职责。
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国库,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库拨付。
国家的预算收入表示国家依靠权力无偿占有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预算支出表示国家对维持巩固和发展社会所开支的费用。
国库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经理国库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2、《预算法》对国库管理有哪些规定?《预算法》第48条规定:①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②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④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⑤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3、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国库管理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1)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2)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3)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4)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账户。
4、《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哪些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与亮点--一种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与亮点———一种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解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 赵福昌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吴园林摘 要: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预算治理是现代财政治理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时隔25年,以《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为契机,我国预算法治建设迈向新阶段。
相形之下,新条例既是新时代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此次修订所聚焦的重点、所面对的难点和所体现的亮点,表明了决策层实现现代预算治理的决心与魄力,而修订本身也成为推动我国预算治理深刻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关键词:预算治理 财政治理 法律实施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F812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20)23-0022-09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
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为坚持推进预算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现代预算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这必然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政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预算治理是现代财政治理的主要内容。
在此意义上,现代预算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首要在于有序落实财政基本法的实施。
在时隔25年之后,《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获得了全面修订并颁布实施。
新条例的出台不仅具有坚实的上位法依据,也有力推进了我国预算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
在弥补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缺点与不足的基础上,新条例的修订及时反思了预算改革的教训,总结了预算改革的经验,对推进现代国家治理具有深远的进步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实施条例》新亮点《实施条例》具有以下新亮点: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
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提出了五项规定:(1)项目信息须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采购文件须公开。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4)采购合同须公开。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
《预算法》逐条解读
《预算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这一条是《预算法》的总则,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和依据。
它强调了预算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政府收支行为必须规范,预算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预算的公开透明性,以确保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预算级次和各级预算的设立。
它明确了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预算,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的原则。
它强调了收支平衡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考虑到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程序和要求。
它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批准权,以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预算的组成。
它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种预算类型,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的定义和用途。
它强调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指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健全预算法治体系强化预算监管机制——解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
健全预算法治体系强化预算监管机制——解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作者:王金秀张澜万玥希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王金秀张澜万玥希【摘要】自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多次修订终于出台,备受各界关注。
新《条例》对《预算法》作了大量细化、实化和补充,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为一体,有效地理顺了人大、政府和部门之间预算权责关系,健全预算法制体系,改进四本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完善预算监督体系,提高预算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预算法治全口径预算四本预算部门预算预算监督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施行5年多后,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终于正式出台。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新《预算法》为上位法,对后者进行了细化、实化和补充,内容丰富,健全了预算管理体系,笔者以此为视角,结合新旧预算法制对比,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与《预算法》配套,健全预算法制体系(一)理顺预算法律层次的位阶,细化、实化和补充《预算法》有关规定《预算法》是《条例》的上位法,二者具有配套性。
1995年《条例》与当时的《预算法》相适应,而与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严重脱节,制定与新《预算法》相适应的《条例》实属必要。
《条例》修订必须理顺法律位阶的关系、与《预算法》相互衔接互补。
新《预算法》将新世纪后持续十多年的我国预算改革探索的有效举措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诸多强化预算管理的新要求、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因此,修订《条例》首先要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法》原则性、指导性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新《条例》的诸多内容对《预算法》还具有拾遗补缺、改弱为强的作用,弥补了新《预算法》的不到之处。
比如,增加了预算草案部署的启动时间、编制流程和汇编范围、内容等,使预算流程更加合理、时限更加明确、体系更加完整。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预算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财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近日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经过阅读和学习,我对这个法规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
以下是我对《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对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强了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了政府部门预算编报要遵循“入口统一、固定预算表格式、明晰明细、事前审批、动态调整”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和提高财政预算的编制质量。
其次,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强化了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各级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要求,将预算执行过程纳入审计范围,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估。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失职渎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对于那些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的效能和效益。
再次,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突出了预算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条例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制定、决策和执行环节公开相关信息,增强了财政预算的透明度。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预算有参与、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增强了公众对财政预算管理的参与度,有利于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向更加民主、规范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最后,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持。
修订后的条例强调了预算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改革的要求和目标进行财政预算管理,推动财政管理从“权力管理”向“绩效管理”转变。
这对于改进我国财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财政部门向现代化的财政管理转型。
总之,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作者:曾康华梁敏冯彦博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曾康华梁敏冯彦博【摘要】《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14年、2018年修改,并在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形式下,旧《条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2014年《预算法》的发展要求,时隔五年,新《条例》终于出台。
文章结合《条例》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对比新《条例》与旧《条例》的内容,重点分析新《条例》的八大亮点,即明确预算收支、规划预算编制、优化转移支付、严格债务管理、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国库责任、促进预算公开和推进绩效预算。
最后,对新《条例》施行过程可能遇到的挑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解读国务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旧《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推动绩效预算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预算法》作为财政预算领域的重要法律,已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在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预算公开透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而旧《条例》与2014年《预算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不相适应,使得《条例》的修订和出台备受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关注。
当前,新《条例》已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1995年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由79条文增加至97条文,内容上概括了近几年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实际成果和经验,明确指出了预算管理实践中亟须改进的方向,切实为《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家财政更加精准的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预算进一步改革的重大部署和决策为旧《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基本导向。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解读一、新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新版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的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
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总结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本次培训本人学习总结如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则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预算法的实施,为《条例》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推动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深入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实施条例》
推动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深入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作者:崔惠玉田明睿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4期崔惠玉田明睿【摘要】从预算管理实践层面来看,自上世纪末期我国先后实施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使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效能不断加强,但是与“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在此背景下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系统化思维和信息化手段推进预算管理工作,能够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支撑。
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所构建的新机制恰恰是《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各级财政要认真解读新《条例》,在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过程中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
【关键词】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全面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新《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法制化,同时细化了预算的有关规定,满足了预算管理实践的需要。
从预算管理实践层面来看,上世纪末期我国开始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实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预决算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等改革,使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不断加强,现代预算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于是近期在实践层面比较显著的一项改革就是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算管理全过程的整合和规范,即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财务报告、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业务环节按一个整体进行整合规范;二是不同层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贯通与对接,即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打通,统一建立相应的预算管理系统,实现地方政府与财政部联网对接,同时在系统内嵌入控制规则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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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解读
《条例》修订坚持三个原则据了解,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预算如何编制是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
《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
为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体现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
《条例》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对制定预算支出标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制定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等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使各级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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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预算编制 方面新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
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落实 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 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 预算草案的时间。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 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 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 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 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 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 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 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 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
三、《条例》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规定
• 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 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 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预算法实施条例2018
预算法实施条例2018引言预算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反映了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准确核算和评估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的结果。
为了更好地规范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2018年国家制定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程序、机制和原则,对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效率、优化国家财政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预算编制1.1 编制依据根据《预算法》及其修订案,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预算,明确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预算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中长期规划;•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各部门的预算申报和调整意见。
1.2 编制程序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的编制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初步审核和定稿三个阶段。
•预算编制阶段:各部门根据任务书编制预算提案,形成初步预算方案。
•初步审核阶段:财政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提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
•定稿阶段: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各部门完成预算的最终修订,并报请财政部门定稿。
二、预算执行2.1 预算批复与执行根据财政部门的定稿,国务院将对预算方案进行批复,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合理安排预算执行序列,确保各部门预算按时分配。
2.2 预算跟踪和监督财政部门将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3 预算调整和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情况或财政收支变化较大,需要进行预算调整。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并报请上级批准。
三、预算目标与收支结构3.1 预算目标根据国家发展规划,预算应具有明确的目标。
这一目标要与国家发展目标相一致,并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
3.2 收支结构预算的收支结构应当合理分配。
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和任务,分配预算资金,确保各项支出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与公示4.1 预算信息公开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开预算信息,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相关数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理论探索《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背景下高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刘 冉摘 要:从论述《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原因历程、核心要素和现实影响入手,剖析了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高校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并针对目前高校预算管理实际操作和新要求之间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从预算管理宣传、预算系统保障、预算绩效问责、预算支出公开四个方面,提出了高校预算管理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高校预算管理;应对之策1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的改革综述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预算法的修订,原预算法实施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监督、预算绩效和预算公开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基于此,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运而生。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对预算法的详细说明,两者是主从关系,了解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改革历程,必须先从回顾预算法的改革历程开始。
1.1 《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随着国内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程,预算法的修改历程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
按照时间顺序,预算法修订的改革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2004年国内启动预算法修订,但是修订工作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进程缓慢。
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为二审阶段,2012年6月二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统计有1.9万人参与,征集意见多达33万条,可见社会各界对预算法修正案的重视。
第四阶段为通过阶段,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草案是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新预算法已于2015年1月开始实施,作为基础性法律规范,新预算法只是给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政策细节和实操要求方面还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与其相匹配的实施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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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
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
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二、明确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预算编制更加规范科学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一是对预算法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概念予以细化;二是对预算法未予以明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予以明确,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四是对四本预算的具体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