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全证办理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县地矿管理部门(如以承德县为例,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地矿管理部门(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科)再向省地矿管理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评审中心等经办处)申请办理。
(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向县地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需所在乡镇政府、国土所签署意见);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
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①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A.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B.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②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③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
应提交:
A.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填承办单转到国土资源
局地勘地环股审查,出具初审意见(需要到实地勘查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当事人组织地勘地环股现场勘查,划出勘查区范围;需要会审的申请项目进行登记,业务股室组织材料上会,会审通过后,大厅按地勘地环股给出的勘查区坐标,通知测绘队测量并提交成果);
2、初审通过后凭通知单到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然后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局资源科出具市局初审意见。
3、申请人通过省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件,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窗口预审合格受理后,国土资源厅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最后,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每一环节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辽宁为4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