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精编版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6]18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5845【全文】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住宅建筑规范
更新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 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de@)。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更新规范 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6]18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范》标准》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是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得到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
为确保标准中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我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自2006年4月起,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选派培训从事住宅建设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
师资培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因地制宜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住宅建筑规范》是我国的一项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在《住宅建筑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住宅建筑向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节约能源资源、更加注重性能要求的方向发展,将对我国住宅建筑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工作,切实取得成效,性。
第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住宅建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86—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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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de@)。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二00六年三月一日实施2005.11.30发布《住宅建筑规范》目次一、编制说明┄┄┄┄┄┄┄┄┄┄┄┄┄┄┄┄┄┄02二、条文1 总则┄┄┄┄┄┄┄┄┄┄┄┄┄┄┄┄┄┄┄┄┄042 术语┄┄┄┄┄┄┄┄┄┄┄┄┄┄┄┄┄┄┄┄┄053 基本规定┄┄┄┄┄┄┄┄┄┄┄┄┄┄┄┄┄┄┄084 外部环境┄┄┄┄┄┄┄┄┄┄┄┄┄┄┄┄┄┄┄095 建筑┄┄┄┄┄┄┄┄┄┄┄┄┄┄┄┄┄┄┄┄┄126 结构┄┄┄┄┄┄┄┄┄┄┄┄┄┄┄┄┄┄┄┄┄157 室内环境┄┄┄┄┄┄┄┄┄┄┄┄┄┄┄┄┄┄┄178 设备┄┄┄┄┄┄┄┄┄┄┄┄┄┄┄┄┄┄┄┄┄199 防火与疏散┄┄┄┄┄┄┄┄┄┄┄┄┄┄┄┄┄┄2210 节能┄┄┄┄┄┄┄┄┄┄┄┄┄┄┄┄┄┄┄┄2711 使用与维护┄┄┄┄┄┄┄┄┄┄┄┄┄┄┄┄┄31三、征求意见汇总表┄┄┄┄┄┄┄┄┄┄┄┄┄┄┄32《住宅建筑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技术要求。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6]18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5845【全文】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0use f0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绿地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6]18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5845【全文】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实施评估系列调查问卷【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为了全面了解《住宅建筑规范》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特制定本调查问卷。
感谢您对评估工作的支持!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调查问卷。
本问卷仅用于《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情况评估研究,不作为对各单位实施《住宅建筑规范》情况的评判依据。
对于您填写的内容,本课题组将严格保密。
问卷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所在省市:所在单位及具体部门: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E-m a i l :填写日期:2 0 1 6年月日1.您是否了解《住宅建筑规范》?A.是B.否若是,您对《住宅建筑规范》了解程度如何?(单选)A.相当了解B.一般C.了解较少D.不了解、不清楚2.据您了解,《住宅建筑规范》的实施对本地区产生哪些重要作用(多选)A.是住宅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技术依据B.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住宅建设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C.是住宅使用和维护的技术依据D.是住宅业主和用户维权的依据E.不了解、不清楚3.近五年本地区是否组织过《住宅建筑规范》的培训?(单选)A.是 B. 否4.你部门是否组织开展过针对《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单选)A.是,定期开展B.是,不定期开展。
C.是,通过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来覆盖《住宅建筑规范》内容的监督检查D.不了解、不清楚5.哪些问题阻碍了《住宅建筑规范》得到更好地实施?(多选)A.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对《住宅建筑规范》掌握不够B.建设单位利益驱动,故意违反C.《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的监管制度偏于宽松D.业主、居民对《住宅建筑规范》技术内容的理解有一点难度E.《住宅建筑规范》的可操作性差F.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矛盾G.其他,可简要说明6.《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监督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住宅建筑规范》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冲突矛盾的情况?A.是B.否若是,你部门采用了何种处理方式:(多选)A.按最严格的规范规定执行B.按最新规范规定执行C.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D.按地方标准执行E.向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咨询F.有关各方协商处理G.专家判定H.其他,可简要说明7.《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监督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住宅建筑规范》对地方不适用的情况?A.是B.否若是,你单位如何处理:(多选)A.按地方法规或规章执行B.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C.按地方标准执行D.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E.专家判定F.其他,可简要说明8.现行《住宅建筑规范》是否满足本地区住宅建设实际需要?A.是B.否若否,请问现行《住宅建筑规范》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多选)A.《住宅建筑规范》在建筑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中的定位模糊B.《住宅建筑规范》中部分指标与其他相关标准矛盾C.《住宅建筑规范》中部分指标不够科学合理D.《住宅建筑规范》中部分指标划分不够细,不适用于本地E.《住宅建筑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不够方便,可操作性不强F.《住宅建筑规范》强制内容覆盖面不够G.其他,(可简要说明)H.不了解,不清楚9.《住宅建筑规范》下一步修订时,哪一种修订更符合您的使用要求?(单选)A.简化。
住宅建筑规范2005版
众智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 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de@)。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 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众智软件 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目录1介绍1.1 公告1.2 规范全名1.3 英文名1.4 国家标准编号1.5 主编部门1.6 批准部门1.7 施行日期2住宅建筑规范2.1 前言2.2 总则2.3 基本规定1介绍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1]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英文名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国家标准编号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2住宅建筑规范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参考Word)
住宅建筑规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目录1介绍1.1 公告1.2 规范全名1.3 英文名1.4 国家标准编号1.5 主编部门1.6 批准部门1.7 施行日期2住宅建筑规范2.1 前言2.2 总则2.3 基本规定1介绍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1]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英文名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国家标准编号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2住宅建筑规范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详细程度
原则 详细 原则 详细 原则 原则 原则 详细 原则 原则 原则/ 原则/详细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台湾 日本 韩国 澳大利亚 前苏联 美国 瑞典 法国 德国 英国
标准规范 条例或规例 技术规则 建筑基准法 条例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 立法 标准规范 条例 公共卫生法/ 公共卫生法/ 立法
据此,分析《居住区规范》编制的过程可以看到,以日照作为确定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北京
2006.05
3、什么是有效日照时间带? 什么是有效日照时间带?
太阳在日出和日落时段的高度角比较低, 太阳在日出和日落时段的高度角比较低, 阳光的强度不足以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阳光的强度不足以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 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被称 为有效日照时间带。 为有效日照时间带。
我国与部分国家确定住宅间距基本依据及规定内容对比
法规形式 法律效力
强制性 强制性 非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非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
管辖范围
国家/ 国家/地方 地方 地方 国家/ 国家/地方 国家 地方 国家 地方 国家 国家 地方 国家/ 国家/地方
规定内容
日照时间 高度与角度限制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间距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间距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高度与 角度限制
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衰减比较
阳面房间 氨 苯 细菌 92.8% 64.3% 80.8%
阴面房间 32% 22.8% 51.7%
• 国内外的对比(日照标准是普遍采用技术标
《住宅建筑规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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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 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 及受重压。
• 本条为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第10.0.2条第10.0.2.4款改写而成。
• 住宅建筑安全(如地基基础)
• 市政供应安全:管线合理的排列顺序、水平净距、 垂直净距、覆土深度、周围建(构)筑物水平净距间 距是保证施工、检修、防压、避免相互干扰及管道表 井、检查井等方面的要求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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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住宅已满足日照时间标准,还用满足间 距系数的要求吗?
住宅的日照标准是以时间为准,而间距系数是 实现日照标准的简便手段,仅对一般情况适用,当 建筑形体或布局复杂时,使用间距系数可能高于或 低于国家日照标准。当住宅已满足日照时间标准时, 如果当地间距系数的规定仅为达到日照标准而设定, 经过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满足日照标准即 可,但如果当地间距系数的规定有其他目的时,例 如防灾、环境等,还要满足间距系数的规定。
37
在执行本条时尚应重视以下几点: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城市协调互补
倡导设施共享,应将本条要求在相关层次的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尤其 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解决。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基本保障要求
均应配套设置九类设施,以保障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要求 当市场需求不足时,应当做好用地预留,以利于居住用地的长远发展 探索土地开发新机制(公益性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一级开发)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应重视为老、助老设 施的设置。 4、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味、尘、 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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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 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和同期交付。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精编版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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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actio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 element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 许可原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 展开条文说明3.2.2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3.3 既有住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
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
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3.2 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
4 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制定。
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
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1.1)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
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如低于北纬25°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
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5条制定。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 展开条文说明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条制定。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4.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1条制定。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