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
幼儿园法律法规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是一所普惠性幼儿园,园内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某日,幼儿园大班正在进行户外活动,孩子们在操场上追逐嬉戏。
此时,一名幼儿(以下简称“幼儿甲”)突然跑向另一名幼儿(以下简称“幼儿乙”),想与其玩耍。
然而,幼儿乙正在玩滑梯,没有注意到幼儿甲的到来。
在距离滑梯较近的地方,幼儿甲撞到了幼儿乙,导致幼儿乙从滑梯上摔下来,头部受到撞击,受伤严重。
二、事件经过1. 事发时,幼儿园老师正在场边监督孩子们的活动,但并未注意到幼儿甲的行为。
2. 幼儿乙受伤后,老师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3. 幼儿甲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4. 幼儿园认为,事发时老师在场监督,没有及时发现幼儿甲的行为,导致幼儿乙受伤,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幼儿园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以下责任:1. 教师未及时发现幼儿甲的危险行为,未对幼儿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幼儿乙受伤。
2. 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未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幼儿园在设施设备上存在安全隐患,如滑梯附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四、处理结果1. 幼儿园与幼儿乙的家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幼儿园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2. 幼儿园对涉事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幼儿管理。
3. 幼儿园对园内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分析幼儿园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幼儿园安全事故为例,对幼儿园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
一名3岁幼儿在午睡时,由于床铺高度不当,不慎从床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后,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上存在分歧。
经调查,发现该幼儿园在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然而,在该案例中,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如床铺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幼儿的生命健康权。
2. 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保证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然而,在该案例中,幼儿园床铺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幼儿园未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这些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尽到保障幼儿安全的责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受伤。
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建议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人身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3)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侵害幼儿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侵害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侵害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因与幼儿家长李某产生矛盾,于2018年10月28日在幼儿园内对李某的幼儿实施殴打。
王某用拳头击打李某的幼儿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争议焦点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1. 侵犯人身权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在幼儿园内故意殴打李某的幼儿,致其头部受伤,侵犯了幼儿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教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内殴打幼儿,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设施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幼儿受伤,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量刑还需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殴打李某的幼儿,侵犯了其人身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3. 职业责任王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殴打幼儿,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应承担职业责任。
幼儿园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王某进行解聘或降职等处理。
法律案例及分析_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案例介绍2019年3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从楼梯摔伤的事故。
事发当天,幼儿园大班教师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活动结束后,教师带领幼儿返回教室。
在经过楼梯时,由于楼梯扶手损坏,一名幼儿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楼梯扶手损坏已有一段时间,但幼儿园并未及时进行维修。
2. 协商赔偿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幼儿园与家长进行了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幼儿园承认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诉讼由于赔偿金额较大,家长对协商结果不满意,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幼儿发生安全事故,侵犯了幼儿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发生安全事故。
”2. 案例启示(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幼儿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生命安全。
(2)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学前教育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学前教育过程中,幼儿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给幼儿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伤害事件为例,从法律视角分析事件处理过程,以期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2018年,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件。
幼儿小华在园内玩耍时,不慎被另一名幼儿小强推倒,导致头部受伤。
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园方已尽到监管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下列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
”本案中,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监管职责,是判定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3.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中,幼儿园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幼儿伤害事件的发生,也是判定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四、案例分析1. 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案例中,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监管等。
幼儿园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幼儿教育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幼儿园作为幼儿成长的第一站,其安全问题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法律责任的关注。
本案例将以某市某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5岁的幼儿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幸被另一位小朋友撞倒,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并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事发地点附近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此外,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明受伤情况加重。
三、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幼儿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服务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应赔偿小明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幼儿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幼儿受伤,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3. 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向小明及其家长赔礼道歉。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教育服务合同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教育服务义务,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共同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幼儿园安全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所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因操场地面湿滑,导致一名幼儿不慎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三、法律分析1.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规定,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事故原因分析(1)幼儿园管理不善:事故发生时,幼儿园操场地面湿滑,但幼儿园未及时采取清理措施,导致幼儿摔倒受伤。
(2)教师监护不力:事故发生时,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3)家长监护不力:家长在接送幼儿时,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幼儿园操场地面湿滑的情况未予以关注。
3.责任划分(1)幼儿园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和教师监护不力,导致幼儿受伤,幼儿园应承担主要责任。
(2)家长承担次要责任:家长在接送幼儿时,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幼儿园操场地面湿滑的情况未予以关注,因此承担次要责任。
四、法律建议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园设施,确保校园安全。
2.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家长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幼儿安全教育中的责任,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4.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幼儿园安全事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幼儿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总结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幼儿家庭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幼儿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然而,幼儿在园期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侵权责任等。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幼儿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以期提高幼儿教育工作者及家长的法律意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幼儿园3岁幼儿小华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导致右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认为,小华在玩耍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与幼儿园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幼儿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幼儿园责任认定(1)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组织幼儿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幼儿园在滑梯旁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2)幼儿自身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华在玩耍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3. 责任承担根据上述分析,幼儿园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小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幼儿园及小华的过错程度,确定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法律建议1.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幼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1年5月,某市一家知名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意外伤害事件。
在该园小一班进行户外活动时,一名5岁男孩(以下简称“小明”)在追逐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膝严重擦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轻微伤。
家长对此事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幼儿园存在管理不善,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此类事故发生,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教育机构,有义务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2. 事故发生原因分析(1)幼儿自身原因:小明在追逐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摔倒受伤。
(2)幼儿园管理原因: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能有效监管幼儿,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存在管理漏洞。
(3)场地原因: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不平整、有杂物等,增加了幼儿受伤的风险。
3. 幼儿园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管理漏洞,对小明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小明受伤属于三级轻微伤,治疗费用约为2000元。
考虑到小明年龄较小,赔偿金额可适当提高。
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元。
幼教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幼儿园于2021年3月举办了一次户外春游活动。
活动当天,阳光明媚,孩子们兴高采烈地参与其中。
在游戏环节,五岁的幼儿小明(化名)在追逐其他小朋友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膝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将小明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小明的家长。
经过调查,发现此次事故是由于游戏场地的地面不够平整,且在游戏前未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所致。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 《幼儿园工作规程》:该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和管理的主体,有责任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对游戏场地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导致小明在游戏中受伤,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
- 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小明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表现出了对事故的重视和积极应对的态度。
2. 家长的责任:- 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确保幼儿在幼儿园外的安全。
在本案例中,家长可以协助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小明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幼儿园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主要责任。
家长在事故中没有明显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理结果1. 幼儿园向小明及其家长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担了小明治疗费用的全部责任。
2. 幼儿园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3. 幼儿园加强了安全管理,对游戏场地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幼儿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伤害事故,一名3岁幼儿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和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疏忽,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幼儿安全法律问题的思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幼儿园责任分析(1)安全设施不完善该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幼儿攀爬高处。
这表明幼儿园在安全设施方面存在严重疏忽,未能充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2)安全教育不到位幼儿园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幼儿缺乏安全意识,导致事故发生。
(3)管理存在漏洞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导致幼儿伤势加重。
这反映出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
3. 家长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4.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幼儿园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故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责令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充分认识到幼儿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包括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规范管理制度等。
2. 提高家长安全意识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共同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3. 完善幼儿安全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幼儿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幼儿安全。
学前儿童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5岁的幼儿小明(化名)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定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机构,有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内玩耍时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认定1. 安全管理责任: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园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本案中,滑梯作为幼儿游乐设施,幼儿园有责任确保其安全。
2. 教育管理责任: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在本案中,幼儿园是否对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是认定幼儿园责任的关键。
3. 事故发生原因:本案中,小明在玩耍时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滑梯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小明在玩耍时是否遵守规则、幼儿园是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等。
(三)赔偿责任承担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并保护受侵害的未成年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涉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幼儿园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幼儿意外伤害事件为例,对幼儿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幼儿园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事件概述2019年6月,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意外伤害事件。
当时,4岁的幼儿小明在户外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后续治疗费用较高。
小明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幼儿园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以下方面存在过错:(1)场地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场地、建筑、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本案中,滑梯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未能及时检查、维修,导致小明受伤。
(2)安全教育不到位。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导致小明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
(3)管理不善。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加强场地设施安全检查。
幼儿园应定期对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及时维修或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教育法律案例及分析幼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小明的父母将其送到该幼儿园就读。
一天下午,小明在户外活动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导致腿部骨折。
小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明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认定小明在幼儿园活动时受伤,属于幼儿伤害事故。
接着,法院调查了幼儿园的管理情况,发现幼儿园在活动区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在事发当天,负责照看小明的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小明爬上滑梯的行为。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以及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幼儿伤害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活动时受到伤害,属于幼儿伤害事故。
2. 幼儿园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活动区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在事发当天,负责照看小明的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小明爬上滑梯的行为,表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3. 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红黄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2018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导致多名幼儿受到伤害。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幼儿园安全、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深思。
经过调查,该事件涉及到红黄蓝幼儿园的管理、监管等多个层面,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
二、案件经过1. 虐童事件发生2018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
据受害者家长反映,该园教师刘某某在教室内对多名幼儿进行殴打、虐待,导致多名幼儿受伤。
事件发生后,家长和媒体纷纷介入调查。
2. 事件调查虐童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确认刘某某存在殴打、虐待幼儿的行为。
同时,红黄蓝幼儿园也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 法律责任追究虐童事件发生后,红黄蓝幼儿园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同时,红黄蓝幼儿园因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分。
三、案例分析1.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法律责任(1)刘某某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条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红黄蓝幼儿园的法律责任红黄蓝幼儿园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红黄蓝幼儿园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法律启示(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暴露出我国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2)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幼儿园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幼儿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案例分析幼儿园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儿园法律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也给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幼儿园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幼儿园,因教师虐待幼儿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幼儿园教师李某,因个人情绪问题,对一名3岁幼儿进行了多次殴打,导致幼儿头部受伤,面部红肿。
事发后,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师虐待幼儿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本案中,教师李某对幼儿实施殴打,已构成虐待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幼儿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教师虐待幼儿,导致幼儿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原因分析(1)幼儿园管理不善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教师李某的虐待行为。
这反映出幼儿园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问题。
(2)教师职业道德缺失教师李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对幼儿实施殴打,给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3)家庭教育缺失幼儿家长对幼儿的关爱和关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幼儿的异常情况,导致虐待事件发生。
四、对策建议1. 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1)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教师职责,确保幼儿安全。
(2)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3)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2.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2)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
幼儿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行业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幼儿保护问题。
其中,幼儿园虐待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园虐待事件为切入点,分析幼儿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9年3月,某市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虐待幼儿事件。
一名幼儿园教师因不满幼儿不听话,多次对其进行体罚、侮辱,甚至用胶带封住幼儿的嘴巴。
事件发生后,家长发现幼儿身上有伤痕,遂向幼儿园反映。
经调查,幼儿园对涉事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并赔偿了受害幼儿及其家属。
三、案例分析(一)幼儿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幼儿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3.《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二)幼儿园虐待事件的法律责任1.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的实施主体,有保障幼儿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教师虐待幼儿的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师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在本案例中,涉事教师因不满幼儿不听话,多次对其进行体罚、侮辱,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家长的法律责任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关注幼儿的成长环境,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幼儿园反映。
在本案例中,家长在发现幼儿身上有伤痕后,及时向幼儿园反映,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
四、案例分析结论1.幼儿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为幼儿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幼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幼儿园位于我国一座繁华城市,是一所公立幼儿园。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幼儿教育的重视,该幼儿园的招生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在幼儿园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出现了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起因幼儿园违反幼儿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案例。
案例描述:2019年3月,幼儿园的小班教师小李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一名4岁幼儿小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但幼儿园方面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不小心造成的,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能确保幼儿的安全,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幼儿园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例中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安全管理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未能确保幼儿的安全,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幼儿园应对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
(3)加强家长与幼儿园的沟通与合作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共同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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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张翼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 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 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 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 学期新购的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 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 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 让 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 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
评析
• 这是一起关于在幼儿园里做实验而发生伤害事故 后法律责任的认定案件。 • 结合此案来看,虽然幼儿只是划伤,但教师黄映 提供给幼儿使用的教具——生锈的铁钉,对幼儿 来说是危险物品,容易造成对幼儿的伤害,教师 在使用相关的教具前应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对于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教具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除 安全隐患,并教育幼儿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调 查了解,本案中的教师没有履行上述职责,违反 了国家对幼儿园教具的安全规定,出现幼儿争抢 铁钉的现象老师也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法定的
(4)幼儿园应向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购买合 格的产品,签订质量保证书和保修、维修 合同。 (5)家长也应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幼 儿听从老师的指挥,经常提醒其遵守园内 外的各种规定,注意自我的保护,养成良 好行为规范。
案例:园内伤害:教具铁钉生锈伤人,老师 隐瞒违反规程
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进行分区活动,科学区的小朋 友兴高采烈地玩沉浮实验,尝试着将老师给出的各 种材料放进水中,观察其沉浮情况并用在给出的标 记上打勾的方式记录自己的观察结果。孩子们争抢 着,突然陈华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种实验材料——一 枚生锈的铁钉——划破了手,当班教师黄映急忙为 他贴上止血贴。 事后,陈华的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了索赔要求,理由 是教师没有及时带孩子去医院进行防破伤风处理, 也没有在离园时将真实情况告知家长
评析
• 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 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 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 过错进行分析。 • 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 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的力之 处: (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人危险区;
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 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 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亮亮自己 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 担责任。 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评析
• 本案涉及幼儿在体育课堂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 任的认定问题。 • 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 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 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 前检查清理了场地, 对幼儿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 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现有 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 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前
只是说孩子在自由活动时不小心擦破了皮,使得家 长在询问陈华得知具体情况后,不得不送孩子去医 院处理。为此,他们向幼儿园索赔医疗费和误工 费,还要求幼儿园对当班教师黄映进行行政处分。 面对家长的要求,幼儿园认为事件因黄映违反幼儿 园工作规程引起,家长应直接向其索赔医疗费和误 工费;而黄映则认为幼儿只是被铁钉划破一下,家长 是大惊小怪,本人及幼儿园都无需赔偿,更不应该 对自己进行行政处分。 三方各执一词,这场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
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 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 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小枫也并无违 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 民事责任的归则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 倒纯属意外。 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 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而且履行的
• 简单地讲:10岁以下儿童不能独立行使法 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 相应的法律义务 • 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 未成年人中受保护力度最大的群体。因此 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 做好安全保护,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的难 度也是最大的。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 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 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 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 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造成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至 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 应该没有责任。 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滑梯的生产 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
(二)事故分析
• 1. 从领导、保健医生到保教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①蚊香放置的位置不对;②关注角度偏离。 • 2. 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①幼儿就寝值班 人员制度;②幼儿园防火安全制度。 • 3. 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①明知有安全隐 患而不排除;②夜班人员长时间离岗,责任心极 度缺乏酿成惨剧。 • 4. 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 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 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常见的事故及法律责任
目录
• • • • 一、什么是幼儿园伤害事故? 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 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一、幼儿伤害事故的定义
•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或者学校组织的员 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园 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 发生。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概念 •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
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
• (一)事故概况
•
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 园小六班幼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 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 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 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六班,担心蚊香 对幼儿呼吸道有影响,嘱咐当班保育员吴将寝室窗户打开, 保持空气流通。23时30分,吴离岗。零时15分许,吴回 班听到寝室内“噼啪”声响,发现16号床棉被和14号床枕 头起火,马上呼救,然后救出4名幼儿。此时,室内浓烟 漫遍,随后赶来的消防官兵和幼儿园工作人员赶紧扑救, 最终造成13名幼儿死亡,1人受伤。
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教具、玩具 设备的有关安全规定,并遵照执行。 (2)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卫生保 健制度,并切实进行监督、执行。 (3)加强教师对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案例:自己玩耍失衡衡致骨折,老师无过 • 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 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 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 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 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 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 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 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 并送院治疗。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 幼儿园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
(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第三方)承担责任
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 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 承担侵权责任。 1. 服务方应具有相关资质证明、检测证明。 2. 依法签订并保存合同。 3. 建议食品、药品采取定点供应。
(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 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
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 免除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的伤 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 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 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 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 在孩子受伤后,教师黄映麻痹大意,草率 处理,对家长有意隐瞒自己的失职,同样 有过错。由于黄映是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 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属职务行为,所以最 终的赔偿责任应有幼儿园承担。至于对黄 映本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 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 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幼儿伤害,幼儿园可 根据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 行政处分。
(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 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3)在户外活动室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 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 此外,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 伤害的直接原因,生产商、销售同样具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对 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 名负责。 (2)发现问题必须快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定 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考虑安全保护的方法,有 效避免安全隐患危及幼儿。 (3)幼儿教师必须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全面照料 幼儿,对幼儿的行动给予必要的组织管理,保证 幼儿在安全范围内活动。
第三方责任: 幼儿在园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 间,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