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期末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精选内容+严格排版)
公司法期末复习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1.公司的营利性2.公司的法人性3.公司的社团性4.公司的法定性公司的法人性:独立名称、独立财产、独立组织机构、独立民事责任二、公司的分类:学理分类:信用基础、相互关系、内部管辖、国籍、投资人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信用作为信用基础人资兼合:信用基础既有股东信用还有公司资本无限公司(人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合公司)相互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通过行使其所拥有股份的表决权来实现的,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内部管辖: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拥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才能称为“总公司”。
分公司:被总公司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
没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其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但其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2.财产关系不同3.意志关系不同4.财产责任不同国籍: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投资人: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公司内资公司:由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
外资公司: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投资者的公司。
法律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由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所投资设立的公司。
公司法期末重点
公司法期末重点一、公司的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不以公司或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的解散方式,是有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解散。
1、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司法解散,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可判决公司解散,此即为司法解散。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制定和提出合并方案2.审议批准合并方案3.反对股东退出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签订合并协议6.通知和公告债权人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三、公司名称的组成公司名称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但应标明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所在行业以及公司的类型。
(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其名称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公司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标示性、依附性、地域性及排他性公司名称的组成:1、行政区域2、字号3、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4、公司组织形式(标明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四、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开展活动的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地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的,其住所为公司登记地。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期末复习
公司法一、名词解释1、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
2、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股东名册: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及其持股数额等法定事项的簿册。
4、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转换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5、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且必须有股东一次或全部认足而不得分期认购,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制度。
6、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7、公司的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监管中的竞业禁止:二、简答题1、股东名册的效力(1)推定效力:是指在确定股东身份时,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的股东。
(2)对抗效力:是指即使第三人合法取得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但是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则仍然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
(3)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因此,如果公司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实上并非股东的人视为股东,,并向其通知会议、分配红利、确认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公司也是免责的。
(4)公示效力: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效力。
2、股票与出资证明书的区别(1)、签发的主体不同:出资证明书由有限责任公司签发,而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
(2)、票面金额不同:出资证明书的票面金额不一定相等,而股东的面额则是相同的。
而且股票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分,出资证明书则必须表明面额。
(3)、可转让性不同。
出资证明书不得转让,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相信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全是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全是重点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公司法复习第三章第一节公司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特征:1、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2、设立行为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4、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不一致三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
核准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经过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并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方可设立。
单纯准则设立主义是指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要件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即可,而无须政府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并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能成立。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登记一概念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通常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记载法定登记事项并颁发法人资格证书的行为。
【公司法】期末背诵资料
公司法期末背诵资料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1)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1)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4)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5)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6)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7)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7)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制度概览 (8)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 (8)第十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股东 (11)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2)第十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份 (13)第十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6)第十八章公司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9)第十九章公司代理预分支机构及外国公司 (20)第二十章母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关系 (20)第二十五章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 (21)第二十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1)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的经济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特点:(1) 企业的法律形法律予以规定;(2) 发展变化的,(3) 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 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5) 决定企业的立法和结构。
2、不同法律形式企业的基本属性比较。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2)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公司的分类A公司分类B(该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公司分类D公司分类H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1、出资证明书也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与股票不同,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不能公开发行。
2、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制作的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股东出资数额的一项法律文件,表征公司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数量的记载和确认,是公司档案中与公司章程同等重要的必要法律文件。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知识点
一、重点概念
1.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2.公司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2)总公司和分公司(3)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章程
5.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6.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
7.股东
8.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
10.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
11.出资证明和股票
12.股权回购
13.股权继承
14.股东大会
15.董事会
16.监事会
17.独立董事
18.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务
19.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20.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
21.司法解散
22.公司清算
二、重点思考题
1.公司的作用
2.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3.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4.有限责任公司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6.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7.公司资本原则
8.公司的出资形式.
9.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满足哪些条件
10.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11.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12.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有哪些
13.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14.股份的含义与特征。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则要求及意义
16.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17.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18.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9.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
20.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21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2.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是指法人、合伙或其他组织,通过出资设立,由国家法
律认可并取得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公司承担,与公司的成员无关。
2.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选择公司名称、确定
出资方式和比例、制定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会、确保股东的出席权利等步骤。
3.公司的分类: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等。
4.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的基本框架,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式。
5.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是指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股东的出资、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
6.公司的管理原则:公司的管理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包
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7.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清算,这些事项需
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遵循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作伙伴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1.对外进行营利2.对内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社团性:1.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2.一人公司是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3)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法定性: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3、公司的学理分类(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有限)4、我国公司法律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向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大学《公司法与企业法》期末各章节考点、重点总结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001企业、公司的概念以及企业的基本分类(★三级考点,单选)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采用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企业是具有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具备一定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
1•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公司,但是所有的公司都是企业。
企业与法人的关系:企业与法人的外延是交叉的。
企业、公司与法人的关系:法人不一定是公司或企业。
6.按照企业所有制标准划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7.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相对应的企业表现形式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8.按照企业资本金来源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002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中的企业类型(★★★一级考点,单选、改错、名词、简答)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经营的营利性非法人经济组织。
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限定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企业。
2.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期末重点
公司法期末重点一、公司法基本概念公司,是指经过合法登记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是我国商事立法中的一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的设立1. 公司设立的条件:合法合规、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计划、具备足够的注册资本、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和结构。
2. 公司设立的程序:名称预核、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发起人出资等。
三、公司组织形式1. 有限责任公司:由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东有限责任,资本金以股份形式划分,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2.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东有限责任,资本金以股份形式划分,适用于大型企业。
3.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拥有全部出资设立,国家对其全面负责,适用于国家重点项目。
4. 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控股的公司控股,国家对其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5. 集体所有制公司:由集体所有者出资设立,集体所有者对其负有一定义务和权益。
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公司机构等。
五、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2. 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 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4. 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5. 公司治理的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度、合法合规、权力制衡。
六、公司权益1.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的出资权益、收益权益、股东权利等。
2. 债权人权益:包括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务清偿等。
3. 员工权益:包括员工的劳动权益、福利待遇等。
七、公司合并与重组公司合并与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或通过资产置换、股权交换等方式进行重组。
八、公司经营与监督1. 公司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经营决策等。
2. 公司监督:公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
九、公司破产与清算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
公司法期末复习总结
公司法期末复习总结一、名词解释1、公司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2、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时期还本利息的有价证券。
4、公司组织变更,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使之变为另一种典型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5、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是指股东是一人的公司。
6、发起设立(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7、募集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8、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9、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10、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组成部分。
11、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2、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因出现法定的或章程约定的原因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13、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和消灭的程序。
1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5、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期末总结
公司法期末总结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公司法是指国家对公司组织形式、权益、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和管理,旨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法定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公司法的主要特点有:1. 法人主体:公司法以公司作为主体对象,认定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 独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公司负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不负连带责任。
3. 股东资本为基础: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承担公司的风险。
4. 公司治理: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和平衡,旨在实现公司的合理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5. 公司披露: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保障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6. 公司监管:公司法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公司设立与组织形式公司设立是指依法完成各项注册手续,取得公司法规定的法人地位和相应的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正式经营活动。
公司设立的步骤一般包括:设立方案的制定、选定法定代表人、组织出资、签署合同、公示登记等。
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1.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股东的责任限制于其出资额,不对公司承担无限制连带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总股本以股份的形式进行划分,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权益。
三、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侵害。
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股东的出资权益、收益权益、知情权益、表决权益、业绩权益和追究权益等。
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保护主要有以下措施:设立独立董事、设立监事会、设立股东大会等,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各个权力机构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治理结构。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公司法复习重点1.企业的概念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
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2.企业的分类分类一: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分类二:所有制企业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分类三:法律地位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分类四:规模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分类五:其他标准(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3.公司的概念(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4.公司的类型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1)无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两合公司标准二:信用基础(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标准三:控制关系(1)母公司与子公司(2)总公司与分公司5.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5)内部权力制衡7.公司设立的定义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募集设立: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公司法》期末复习应考指南
《公司法》期末复习应考指南期末复习指导第一章公司的内涵与变迁一、重点名词公司P1 股份有限公司P7 公司法P210二、重点掌握1.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法律形态P15;公司的法律体系P20;2.公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P1第二章公司人格一、重点名词公司权利能力P35 公司行为能力P39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P42二、重点掌握1.公司人格的取得P24;公司的名称和住所P32。
2.公司能力P3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P42。
第三章公司设立一、重点名词公司设立P47 公司章程P69 资本充实责任P114二、重点掌握1.公司设立的概念。
P472.公司设立的原则P49。
3.我国公司设立的条件P52;公司设立的方式P58;公司设立的程序P61;公司章程的内容P69、制定和修改以及公司章程的效力P75。
第四章公司资本与股东出资一、重点名词公司资本P87 资本确定原则P90 资本维持原则P91 公司资本不变原则P92二、重点掌握1.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P89;公司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P90。
2.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类型P97;公司的增资和减资P96。
3.股东出资及其法律责任P99。
第五章公司股东一、重点名词股东P121二、重点掌握1.股东的概念及其构成P121;股东的法律地位P124;2.股东名册的内容P126。
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P129第六章公司股权与股份一、重点名词股权转让P146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P152二、重点掌握1.股权与出资的概念P144;出资证明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14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P152;股份的分类P157。
2.股权的转让、继承;股份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155;股份的质押P174。
3.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回购P168。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一、重点名词公司治理(狭义)P176 经理P188 董事的注意义务 P198二、重点掌握1.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P176;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P177;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P193。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一、考试依据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月第1版.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1、1、选择题(14分)2、2、填空题(15分)3、3、名词解释(16分)4、4、简答题(25分)5、5、论述题(30分)三、三、各章重点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2、公司的种类3、3、公司法的概念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5、公司的行为能力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4、4、股份的概念、特征5、5、股票的概念、特征6、6、股份转让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了解第六章公司债1、1、公司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2、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3、3、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与发行条件第七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1、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和顺序2、2、公积金的概念、种类、用途3、3、公益金制度第八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1、1、公司合并的概念、种类2、2、公司合并与分立应遵循的原则3、3、公司清算的概念及种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一般了解。
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①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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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期末重点一、公司的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不以公司或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的解散方式,是有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解散。
1、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司法解散,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可判决公司解散,此即为司法解散。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1.制定和提出合并方案2.审议批准合并方案3.反对股东退出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签订合并协议6.通知和公告债权人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三、公司名称的组成公司名称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但应标明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所在行业以及公司的类型。
(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其名称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公司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标示性、依附性、地域性及排他性公司名称的组成:1、行政区域2、字号3、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4、公司组织形式(标明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四、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开展活动的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地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的,其住所为公司登记地。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六、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的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资本的单一性1、最低资本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公司的管理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室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事的任职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1、身份条件2、年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3、国籍条件4、兼职限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5、品行条件:6、其他条件:八、股东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现金出资,在公司资本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现物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九、公司的分类(一)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喜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二)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法》第2条规定,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十、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责任: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发起人的权利必须公开,发起人需要承担资本填补责任,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和责任等。
十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限制《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十三、公司设立(结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成立基础不同: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协议,公司的成立基于公司的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3、财产关系的独立程度不同: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公司除了无限公司外,多属资合公司。
5、管理权力不同: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公司的管理权依公司法规定,由公司机构统一行使6、责任承担不同:企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设立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成员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公司除了一人公司外,都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设立3、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有独立法律人格有法人地位4、财产关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法定组织机构实施6、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十四、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则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提出上述要求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1、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十五、股东大会的决议(哪些是违法违规)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由出席会议1/2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即可生效)特别决议: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六、公司章程条款的合法性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一切内部组织与活动均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初始股东和后加入的股东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但未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十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5~19人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法:以董事人数为计算,不以董事持有的股份作为计算依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一)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二)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一)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