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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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堤防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堤防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监理工作,明确堤防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堤防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监理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密切协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发行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职责和义务,通过认真、谨慎、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得到实现。
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设计文件核查确认(重点核查设计方案、设计程序、图面错误)、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施工质量签证、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支付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审查等各项必需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监理机构高效有序运转;负责对项目监理工作分解,指定相关项目监理组(员)对相关项目监理工作负责。
4.2 项目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应作好文件收发登记、文件、资料、记录管理;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业务考核、岗位管理、内部协调和对外公关系处ZXC理等项工作。
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检测监理和监理检测工作。
检测监理是对施工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理;监理检测是监理单位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进行的对照(平行)检测。
4.4 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各级监理人员应按《堤防工程各疑义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
5.1 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4)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程总结报告。
5.2 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按工程建设内容选聘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的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监理人员的骋用、考核执行《堤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管理规定》(试行)和《堤防工程监理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2)按《堤防工程监理规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熟悉设计文件;备齐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有条件的,可做好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配备工作。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并制定相应监理控制办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作记录表格和工程质量控制、支付计量控制样表。
(5)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结合机构人员组成进行大致分工,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监理工作交底(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5.3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招标的组织工作。
(2)根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协助项目法人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参加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4)参与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检查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5)如中标单位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承建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项目法人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并对中标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予以确认。
5.4 原材料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没有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2)对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产品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抽样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3)对石材、砂等“地材”,实行施工单位现场察勘、提出材质报告、并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
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
台帐内容至少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5)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见及理由)。
(7)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
委托试验的,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要检查认可。
5.5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5.1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1)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4)严格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证、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制度。
5.5.2 事前控制:
(1)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工作、核转设计文件。
(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和要求。
(4)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的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等。
(5)核查开工条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等已交底;主要施工设备、机具到位;施工安全、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原材料、半成品报验合格;施工组织和人员组合安排完成;风、水、电等必需的辅助生产设备就绪;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和准备工作就绪;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等),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6)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包括内业资料、外业成果),签署查验意见。
(7)检查需要定期率定的设备、仪器的率定证明。
(8)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9)审查生产性试验的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5.5.3 事中控制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
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接;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2)依据设计文件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核定意见。
(3)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
对合格的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需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四方到场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及资料(包括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对符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5.5.4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过行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按《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5.5.5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可以通过反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外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部分暂停令》,并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9号令)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6)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5.6 工程进度控制原则和程序
5.6.1 进度控制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3)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
5.6.2 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队伍条件、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全面分析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
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工期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所需的人力(特殊专业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等问题后,签署审批意见。
(2)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偏离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赶工计划进度的安排。
(3)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集建设各方研究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7 工程量计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7.1 工程量计量原则:
(1)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方法。
(2)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质量签证合格或有违约的不予审核和计量的原则。
(3)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应采取公正、协商的方法确定。
(4)工程量的审核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5.7.2 工程量签认程序:
(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记录所监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测量核实。
(2)根据工程量核实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核实签认。
(3)对某些特定的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
(4)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如实计量。
5.8 合同管理原则和程序:
(1)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和《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管理,若由于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控制与管理。
5.9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应遵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节堤防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施工测量的实施和规范测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和监理工作。
三、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中的施工测量监理.
3.2 项目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测量的监理。
3.3 测量监理工程师是堤防工程测量专业监理技术责任人,对测量的方案和现场实施进行控制,对测量的成果(报告及现场标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测量方法和成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件等。
3.4 监理员在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下,协助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理,对测量现场的控制网(站)、测量成果的标识(标桩、标点)等设施的保护和使用实施监理,参与有关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作。
四、测量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4.1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测量前的准备。
(1)人员准备。
施工单位的测量必须具有测绘工作的技术资质和相关工程的测量经验。
施测前必须将有关人员的资质、职称、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列表报监理审查。
(2)测量设备。
施工单位必须备好适应本工程的测量设备。
施测前必须把测量设备配置情况列表报监理审查(主要包括名称、数量、性能、精度、检校情况等),监理应到现场实地核验。
(3)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及现场查勘资料,确认工程所应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和控制导线、基准点(桩)的位置和状况,拟定施测方案,作出设计(含方案图)。
在施测前应将有关情况编入工程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控制网、施测方案、施测要点、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4.2 施工单位在准备施测前7d,应将包括4.1条所列各项内容及开工申请报告一式四份报监理站。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实际准备情况,在3d内回复审签。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在收到审签意见单后即可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站将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准备工作情况,认为已具备开工条件后,将在接到申请3d 内签发开工许可证。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五、测量过程监理控制
5.1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平面控制测量系统应尽量布设成闭合导线,通视条件不好、难以形成闭合环的,可布设成复测支导线。
导线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测量规范中二级导线的精度。
(2)导线点应设在通视良好、地基稳固、易于保存的地方,最好是埋置混凝土桩,并有点位中心标志和科学编号。
(3)导线点间距以200~300m为宜。
当施工单位不拥有测距仪或全站仪时,导线点间距不应大于100m。
(4)一般情况下,导线闭合差可通过简易平差处理。
5.2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施工高程控制点,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准测量方法测定。
(2)水准测量线路应布设成闭合环,或进行往返观测。
(3)水准点位应设在地基牢固和易于保存的地方。
能利用导线点同时作为水准点的,应尽量利用导线点,以方便使用。
(4)高程闭合差可采用简易平差方法处理。
5.3 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必须报监理站审查,经监理站批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保护好所有测量控制点。
如发现控制点遭受破坏,应立即书面向监理站报告,并根据施工需要,按测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案局部恢复或整体重建。
恢复或重建的控制测量成果同样须报监理批准。
5.4 施工放样测量:
(1)工程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必须以监理批准的导线点、水准点为基准。
凡不是以监理批准的控制点为基准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及其成果资料,均视为无效。
(2)施工单位任何测量数据都必须通过校核条件(如正倒镜读数、变动仪器高读数、移动尺子读数、复测、验算、对算等)进行自我校核。
凡未经自我校核的测量、计算数据均视为无效。
(3)施工放样测量精度要求:
1)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2)堤防断面放样、立模、填筑轮廓,宜根据不同堤型相隔一定距离设立样架,其测点相对设计的限值误差,平面为±50mm,高程为±30mm,堤轴线为±30mm。
高程负值不得连续出现,并不得超过总测点的30%。
(4)每个单元工程的放样测量数据,必须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5.5 水下测量:
(1)水下抛石施工前和完工后,应按施工承建合同要求进行水下抛石区域的地形测量或横断面测量。
(2)水下地形测量的点位、方向角等参数的选择应与设计图纸上有明确数据的点位、
断面、方向一致,以便比较。
(3)水下测量所采用的方法应经监理站认可。
(4)水下测量成果资料须报监理站审查、认证。
5.6 工程计量测量:
(1)挖、填方类的工程测量控制断面应根据工程性质及地形特点,选择设计图纸有明确标识的点、线、面作为基本控制,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加密)控制断面,并按测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确定方案。
(2)各种工程量的测量报告必须包括原始状态图和施工后的状态图。
施工前后的测量必须是相同的控制网站和相同的控制断面。
(3)上报的测量结果必须包括必要的、明确的计算式和结果。
要图、式对应。
(4)各种计量测量的结果必须立即与“工程量核算与支付申请”同时上报监理站,监理站将在认真核实后才能予以签批。
5.7 工程竣工测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测量,测定竣工结构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对于水下抛石工程,则须进行水下抛石区域的地形测量或横断面测量。
(2)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
(3)对于在施工图中平面位置以坐标表示的结构物,如浆砌石脚槽、浆砌石封顶、防渗墙等,在竣工图中其折点、端点位置必须以坐标表示(不能单纯以长度表示)。
(4)工程竣工测量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六、测量质量控制
6.1 施工测量工作必须实行测量工作申报制度,做到正式测量过程公开。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应进行监理检测,并做好监理检测记录。
6.2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现场确定的测量基点(点或桩)的状态,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保护标志并要求施工单位复测。
6.3 施工单位的基准线复核测量资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资料、水下测量资料及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站审核或认证。
6.4 工程放样测量资料和日常施工检测资料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认证。
第三节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混凝土工程、堤身防护工程、堤脚防护工程、交叉连接建筑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监理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3.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3 监理员协助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3.4 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对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4.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d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d内补报)。
4.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水泥土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站审查和核备。
4.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4.4 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d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站批准。
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
项目监理站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可批准予以采用。
4.5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4.6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试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堤防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五、申报签证程序
5.1 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5.2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站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5.3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5.4 《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
项目监理站在接到申报后7d内完成认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