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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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QB/CJJ-JS-13-2004)
1.总则
1.1为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爱护工作治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国家、北京市和集团总公司环境爱护的相关法令、法规、条例、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形,制定本规定。
1.2公司所属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2.组织机构
2.1成立由公司生产副经理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的环境爱护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治理部为常设办事机构,并负责处理日常治理工作。
2.2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现场环保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工程师担任,设专(兼)职环保员一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爱护的日常治理工作。
2.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有效的环境爱护组织机构和自我保证体系,并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爱护工作的正常运行。
3.职责
3.1公司技术治理部要紧职责
3.1.1认真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的环保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同意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3.1.2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治理水平。
3.1.3制定公司环境爱护治理制度、工作规划,组织并督促和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形。
3.1.4组织各单位环保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积极推广环保科研革新等项活动。
3.2项目经理部要紧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及其它上级部门下达的环境爱护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同意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3.2.2组织项目部人员学习有关环境爱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环保意识。
3.2.3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爱护措施,及时配备环保设备。
3.2.4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3.3环保人员的要紧职责
3.3.1贯彻执行环境爱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3.3.2把握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及集团总公司编写的《施工现场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施工现场的环境爱护规章制度、防止各种污染措施并监督执行。
3.3.3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环保治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3.3.4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控,进行施工现场噪声测定报告、噪声测定原始记录、污染源登记表等环保资料的积存和整理。
3.3.5施工前到所在区域环保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3.6每月按规定对所在工地环保工作进行检查评分,同时填写《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环境爱护部分)
3.3.7按照公司《环境因素评判标》、《环境目标、指标》、《环境治理方案》、《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程序文件》及《治理手册》要求,填写、编制项目部《环境因素评判标》、《环境目标、指标》、《环境治理方案》、《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法律、法规遵循情形统计表》、《环境目标、指标完成情形统计表》,并按时向技术治理部上报。
3.3.8协助领导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污染事故、施工扰民等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3.3.9积极组织施工现场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科研革新等项活动。
4.施工现场环境爱护治理制度
4.1防止大气污染
4.1.1施工现场要紧道路必须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坦夯实。
4.1.2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1.3施工现场在四环路内,混凝土浇筑在100立方米以上,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确因各种缘故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并将搅拌棚封闭。
4.1.4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储存或严密遮盖。
4.1.5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及清扫。
4.1.6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纳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
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早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4.1.7施工车辆出入现场必须采取防止泥沙带显现场的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
4.1.8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纳冲洗等措施,操纵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纳预拌料,碾压过程中要洒水。
4.1.9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
工工序的施工。
4.1.10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4.2防止水污染
4.2.1施工现场必须设清洗处、排水沟、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2现制水磨石作业必须操纵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2.3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废水经除油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3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4.3.1施工现场遵守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的降噪限值,制定降噪制度。在四环路内,施工过程中使用得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4.3.2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的,必须严格操纵作业的时刻,晚22时至早6时不得作业。
4.3.3对人为活动噪声制定治理制度,专门要杜绝显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4.3.4电锯、电刨、搅拌机、空压机等强噪声机械必须安装在工作棚内,工作棚四周必须严密遮挡。
4.3.5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点噪声排放标准。
4.4内业资料
4.4.1环保资料应做到齐全(不散失)、清晰(字迹工整、不涂改)、准确(不错记、不漏记)、及时(与工程同步进行)。
4.4.2非本单位人员借阅环保资料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