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5篇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5篇篇1一、概述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旨在明确阐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便合同双方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 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仲裁协议无效。
3. 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应当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仲裁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4. 约定不明: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关键信息,若约定不明导致无法执行,仲裁协议可能无效。
5. 管辖冲突:若仲裁协议的管辖约定与法院管辖冲突,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6. 违反公序良俗: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三、合同协议样本以下是一份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的合同协议样本,以供参考:合同协议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____________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二、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本仲裁协议无效: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甲方或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甲方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4. 本合同中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约定不明导致无法执行;5. 本合同的管辖约定与法院管辖冲突;6. 本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三、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四、结语本文章及合同协议样本旨在帮助合同双方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便更好地签订和执行合同。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和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法律法规。
若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一些纠纷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2.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行为、胁迫行为、重大误解等情形,推翻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该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
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仲裁协议,如明确禁止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限制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等,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内容不明确。
协议表述模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方面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对纠纷进行有效的仲裁,此时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2.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
当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强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3.具备撤销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能具备撤销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仲裁协议或者遇到仲裁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等,这时仲裁协议将失效。
总之,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公序良俗等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而在争议发生后,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免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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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关键事项。
然而,仲裁协议并非一成不变,其效力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
本文将探讨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的无效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等方面。
二、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1.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效(1)主体资格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内容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仲裁协议的变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但未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2)仲裁协议的解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仲裁机构裁定解除。
3. 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4. 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失效。
三、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1. 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协议失效后,仲裁程序将自动终止。
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得受理该案件。
2. 仲裁裁决的无效仲裁协议失效后,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因仲裁协议的失效而无效。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3.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1)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新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
(2)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将受到仲裁协议失效前已发生法律事实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知识常识
仲裁常识性知识一、什么是仲裁?仲裁又称公断。
根据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此方法解决其争议;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事人选择的;3、第三人解决争议的裁断具有约束力。
应当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在此所说的仲裁是只限于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因此仲裁法中所谈的仲裁是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人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法中的无效条款
法中的无效条款无效条款是指在法律文件(合同、协议等)中被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在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交易和争议的产生,法律规定了一些无效条款的情况。
本文将就法中的无效条款进行探讨。
一、无效条款的概念无效条款是指那些与法律、道德、公序良俗等规范相抵触、违背公平原则或者进一步造成不利的约定。
无效条款可能是过时的、不公平的、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或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违背了交易的真实意图。
二、无效条款的分类无效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违法条款、过时条款、不公平条款、危害利益条款和不立约条款等。
1. 违法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有一些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变更或排除其效力。
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条款都被视为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不得剥夺员工基本权益的约定均为无效条款。
2. 过时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和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一些过时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比如,过去的某些合同常常对女性或其他特定群体的权益不公平,现在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3. 不公平条款不公平的条款是指将合同的权益倾向于一方,剥夺了对方的公平交易权利。
法律对于不公平条款有特别的保护,认为这种条款是不合法的。
例如,在租房合同中,如果房东将过高的房租和不合理的修缮责任全部推给租客,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4. 危害利益条款危害利益条款指的是那些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严重伤害的约定。
这些条款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巨大损失,并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宣布这些条款为无效。
5. 不立约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约定一些无效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超出了法律的范围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要求。
这些条款将被认为是不立约的,不会对合同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三、无效条款的法律后果当出现无效条款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将该条款从合同中剔除或予以修改。
对于整个合同来说,无效条款通常不会导致合同的完全无效,而是仅针对违法或无效的条款进行处理。
仲裁法参考答案
《仲裁法》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编)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做出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3、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地位、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审请仲裁。
5、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6、仲裁协会:是仲裁恒业协会的总称,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10分1、B2、D3、A4、B5、D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AB2、ACD3、ABCD4、ABCD5、ABCD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答: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什么?其主要体现有哪些?答: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
其主要体现:(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织形式及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3、简述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条件有哪些?答:(1)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
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
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年卷三49题,单选)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承担。
《民诉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以下有关裁判文书查阅制度的说法中,哪一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B、若申请查阅的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院不予准许C、若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法院无需处理当事人的查阅申请D、若申请查阅的生效法律文书尚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公开审判制度【答案】:B【解析】:①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在此基础上,《民诉解释》第254条和第255条进行了细化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案例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案例
1.一份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任何争议都必须在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该机构已经不存在了。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2. 一家酒店的客房预订页面上,格式条款规定取消预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20%的费用。
然而,客户在入住前不到24小时取消了预订并拒绝支付费用。
酒店起诉客户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无效。
3. 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如果租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驱逐租户并追究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延迟付款的期限或者惩罚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过于笼统,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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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无效的12种情形
仲裁条款无效的12种情形一、双方未就仲裁条款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拒绝就仲裁条款订立书面协议,此举将无法实施仲裁条款,视同无效,因此仲裁条款将无效。
二、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证明议定无效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明示双方议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此举将无法使仲裁条款有效,双方也无法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三、双方没有提供回避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提供回避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双方无法证明回避后因果关系的有效性,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四、双方没有同意要求仲裁的通知被发送后即生效双方未能证明仲裁的通知被发送后即生效的内容,在缺乏证明的情况下,未能提请仲裁的通知将不被认可,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五、双方未就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确定仲裁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此举将无法实施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六、双方未就仲裁地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地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七、双方对仲裁条款的宽限期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对仲裁条款的宽限期进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宽限期,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八、双方未就仲裁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过程,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九、双方未就仲裁的费用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对仲裁的费用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费用,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十、双方未就仲裁结果的执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结果的执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十一、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无法解决纠纷,合同本身的条款将取代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实务参考】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泉州仲裁委员会考试内容
泉州仲裁委员会考试内容一、填空题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婚姻、收养______、______抚养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______。
否则,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______。
3、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______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______层层设立。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______,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______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______也可以重新达成______后申请仲裁。
二、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2、仲裁法3、仲裁庭4、仲裁审理5、涉外仲裁6、行政仲裁三、单项选择题1.新科医学研究所与华容投资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磁疗设备的合同,后因华容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导致该磁疗设备的研究工作停顿,使新科医学研究所的先期投入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
新科医学研究所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C.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D.该裁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2.陈大与陈二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3.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有效B.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位于上海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起诉C.由于该约定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不是唯一的,因而无效D.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4.五洲建材公司与市仓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1000立方米木材的合同,由于仓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夜间巡逻人员抽烟不慎引起火灾,导致五洲建材公司仓储的木材全部被烧毁,双方为解决该木材被烧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法?()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订立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如果订立仲裁协议,应当申请仲裁D.即使订立仲裁协议,也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5.庆风商贸公司与永安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对外大量欠债,永安机械设备公司决定进行资产重组,改为股份制公司,因此不能按期交付设备。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 一) 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④仲裁费用的负担。
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员的选定。
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
因此可见, 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 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 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
依我国《仲裁法》第26 条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 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
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 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 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
因此, 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
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
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为: 法定内容健全; 不违法; 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 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 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
仲裁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
仲裁撤销后,相关法律后果涉及到当事人、仲裁机构、法律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仲裁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二、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撤销;不予撤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1)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
即,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请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当事人未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仲裁机构的责任(1)仲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仲裁机构因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如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仲裁费用的承担(1)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仲裁机构退还。
(2)当事人因仲裁裁决被撤销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4. 法律程序的变化(1)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选择仲裁机构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当事人重新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遵守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仲裁协议,并提交仲裁机构。
(3)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 仲裁协议主体不合法。
即仲裁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资格。
2. 仲裁协议内容不合法。
如仲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等。
3. 仲裁协议形式不合法。
如仲裁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等。
4. 仲裁协议签订程序不合法。
如仲裁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三、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仲裁程序中止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将无法受理案件。
此时,仲裁程序将中止,当事人需重新协商解决争议。
中止期间,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
2. 仲裁裁决被撤销在仲裁程序中,若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若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3. 仲裁协议无效导致仲裁费用损失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将无法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从而导致仲裁费用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等。
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将无法获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服务,从而遭受仲裁费用的损失。
仲裁法作业(完整答案)
仲裁法作业分校专业姓名仲裁法作业一、二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2、方某与秦某两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3、下列人员中哪个不能担任仲裁员?(C )A.那某,法学研究所研究员B.葛某,曾担任审判员8年C.田某,曾担任公务员10年D.钮某,从事律师工作9年4、大地公司与天宇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大地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D)A.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B.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可以不签名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D.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中有四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天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天宇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5、下列哪项仲裁协议有效( D )A.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6、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单独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无效申请书
申请仲裁人:[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被申请仲裁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被申请人电子邮箱]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仲裁案件名称]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与理由:一、案情概述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其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名称]仲裁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具体争议情况]的纠纷。
二、仲裁条款存在无效情形1. 仲裁协议达成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是明确的、具体的。
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名称]》时,由于[具体原因],导致仲裁协议的达成存在瑕疵,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2. 仲裁机构不具有仲裁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仲裁资格。
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仲裁机构名称]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仲裁资格,其仲裁裁决的效力存在疑问。
3. 争议解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合同名称]》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仲裁条款无效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仲裁案件名称]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日期]附件:1. 《[合同名称]》2. 相关证据材料3. 本申请书复印件[注:以上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几种情形
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几种情形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用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是强制秘密的,有助于避免长期的诉讼和金钱消耗,也有助于促进争端的友好解决。
最重要的是,仲裁协议可以减少因法院审判不灵活而导致的不利影响。
但是,与任何其他协议一样,仲裁协议也有无效的情况。
仲裁管辖权可以无效,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仲裁管辖权在当事人之间不是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发现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协议,这种仲裁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时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必须明确无异议。
其次,任何当事人未能遵守仲裁协议的任何内容,都会导致仲裁管辖权的无效。
当事人在仲裁约定中非常尊重条款。
一旦当事人违反仲裁约定中的任何内容,仲裁管辖权就会失效。
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仲裁管辖权的当事人不遵守协议中的规定,那么仲裁结果将不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当仲裁庭未能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规则处理案件时,仲裁管辖权也可能会失效。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程序,任何违反仲裁协议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仲裁管辖权的失效。
最后,在争议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遵守仲裁管辖权,则仲裁管辖权也可能无效。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
措施,尽快提出仲裁申请,以确保仲裁管辖权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仲裁约定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的诚实守信,双方当事人必须充分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才能确保仲裁管辖权的有效性。
双方当事人应该合理的利用仲裁约定的机制,切实遵守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以便在纠纷争端发生时能够获得可靠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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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
一、仲裁协议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人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请示的复函(2010年12月8日,〔2010〕民四他字第76号)中指出,涉案六份《购销合同》系由庆阳市恒盛果汁有限公司单方制作,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并未确认,故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就涉案六份《购销合同》产生争议达成一致的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涉案仲裁条款应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泛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5月5日,[2009]民四他字第7号)中指出,本案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地点:北京,引用中国法律”。
由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深圳市泛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租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向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提出将涉案纠纷提交在北京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要求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在收到此律师函后3日内回复意见,否则视为默示同意将仲裁机构确定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对该律师函未作答复。
深圳市泛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据上述事实主张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已默示同意,双方就选定的仲裁机构达到了新的仲裁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又因该仲裁条款没有约定审查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
由于本案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且没有达到补充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租船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3月25日,[2005]民四他字第11号)中指出,蔡志祥既非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该公司的职员,其以企业公司名义于2004年5月5日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签署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时未得到企业公司的明确授权,而且企业公司对蔡志祥以本公司名义签署的该协议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蔡志祥无权代表企业公司签署此份协议,该协议对企业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院的请示意见和青岛中院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青岛中院第二种意见认为蔡志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蔡志祥与企业公司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2)在诉讼中蔡志祥接受企业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首先,仅以蔡志祥与企业公司有密切联系为由认定蔡志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而且从食品公司提交的几份证据材料看,蔡志祥均是代表其本人或者其他公司签署协议,从未代表企业公司签署过协议。
其次,关于蔡志祥作为企业公司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本案蔡志祥签署包含有仲裁条款协议的日期是2004年5月5日,而本案诉讼是企业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向青岛中院提起,青岛中院于2004年5月21日立案。
企业公司委托蔡志祥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是在青岛中院立案之后,授权委托书载明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证处对该委托书的公证日期是2004年11月19日。
即企业公司委托蔡志祥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在蔡志祥签署协议之后,蔡志祥签署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时,并非是企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因此以蔡志祥是企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认定蔡志祥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显然亦不能成立。
故青岛中院第二种意见是缺乏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人浙江省诸暨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铠威贸易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2001年2月26日,[2000]交他字第15号)中指出,浙江省诸暨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印制的销售确认书含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但在何煜生将未经该公司签字盖章的销售确认书传真给香港铠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文振后,庄并未签字或
者盖章予以确认,故以销售确认书的全部条款为内容的买卖合同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装运货物和支付货款之前及在此期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根据双方的履行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上仅就阿拉伯头巾的数量、尺寸、装箱、单价、总值达成了一致,但并无达成仲裁解决其纠纷的意思表示。
香港铠威贸易公司据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的销售确认书是事后补签的且是何煜生代签的,作为卖方的浙江省诸暨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并未在该销售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而何煜生所谓的代签事先未获授权,事后亦未获追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该份销售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条款)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天津市和平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天津狗不理包子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香港浩平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1月7日,[2007]民四他字第37号)中指出,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事实,本案中,浩平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天津狗不理包子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原告天津市和平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并非该合资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
浩平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经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抗辩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原告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第三人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6月16日,[2005]民四他字第9号)中指出,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公司")与安徽饭店于1993年7月30日订立的《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第51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认定的事实,百事达公司现以安徽饭店利用其控股地位、独自侵占合资公司等为由提起诉讼,该纠纷应当理解为属于合资合同第51条约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因此,对该纠纷双方应提请仲裁机关解决,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故安徽饭店对本纠纷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认定成立。
至于百事达公司以何宗奎、章富成为被告,以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为第三人提出的侵权诉讼,因有关被告和第三人不是合资合同的当事人,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无证据表明有关各方曾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营企业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及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1号)中指出,青岛华翔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由青岛保税区华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日本国有限会社北条理化学研究所及日本国竹内铁工株式会社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合营企业成立后,华强公司将其在合营企业占有的35%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青岛华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达公司)。
由于华强达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合营企业华翔公司直接向华强达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按照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资一方未按合资经营合同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既损害了合资他方的权益,也损害了合资经营企业的权益。
在合资他方未依约对违约方提请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合营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因合营企业不是合资经营合同的签约主体,未参与订立仲裁条款,因此,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营企业。
对于本案纠纷,合营企业华翔公司未依照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是直接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同样,由于华强达公司是受让华强公司在合
营企业中的股份之后作为股东进入合营企业的,各方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明确约定是否受合资经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方华强达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华强达公司以合资经营合同含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应提交仲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