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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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外贸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购买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需确保购买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按照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义务。

2.乙方的身份为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出售商品,且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运商品,切勿因自身原因导致甲方的损失。

3.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当尽力确保商品的安全、完好、及时到达目的地,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发运商品,并确保商品货物的安全、完好。

5.甲方和乙方在履行货款和发货等方面均有义务正当行使各自的权益,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所规定。

合同条款和约定是对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规范。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购买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2)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商品,付款,遵守合同约定,并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商品。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商品时,必须检查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4)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保证商品在合理存放条件下妥善保存。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出售商品,并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货款。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运商品,并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准确、完好地交付给甲方。

(3)乙方在发运货物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和提供有关的单证。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进出口合同的仲裁与诉讼方式

进出口合同的仲裁与诉讼方式
调解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调解。调解 人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 议。
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和 权威性,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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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终结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 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 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 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
定管辖法院。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 、判决等步骤。双方当事人应当 遵守诉讼程序规定,积极行使诉
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强 制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04
仲裁程序及实践
申请和受理
提交仲裁申请书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 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依法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 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doc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doc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5日、5月14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茶苑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晓明、林滋星,被告(反诉原告)昆药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迟少杰、陈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茶苑集团公司起诉称:3月26日,原告茶苑集团公司和被告昆药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茶苑集团公司代理昆药集团公司以茶苑集团公司名义从德国BOSCH公司进口设备生产线两条,合同总价为377万欧元,代理费由外方支付。

4月5日,茶苑集团公司按《代理协议》的约定与外方签订进口合同。

4月22日,茶苑集团公司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代昆药集团公司向外方预付货款565500欧元,并代垫了银行的相关费用。

8月28日,茶苑集团公司通过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1月27日,茶苑集团公司按信用证约定条款付款赎单,金额为信用证下的金额33月31日,进口设备及相关单据均由茶苑集团公司交付昆药集团公司,至此,茶苑集团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对外签约、开具信用证、交付单据等委托事项。

除被告昆药集团公司已支付费用外,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拖欠原告茶苑集团公司为完成委托事务垫付的货款及杂费共计人民币2902636.10元,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由被告昆药集团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茶苑集团公司垫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902636.10元及利息人民币171461.63元;2、由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3704.89元;3、由被告昆药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0334元。

被告(反诉原告)昆药集团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后,昆药集团公司按照茶苑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分四次向茶苑集团公司付款,按昆药集团公司支付人民币当天的汇率结算,昆药集团公司共支付茶苑集团公司374万多欧元,而没有支付的部分按《代理协议》的约定应在全部货物交给昆药集团公司后才由昆药集团公司支付给茶苑集团公司,但至今为止,自动装盒机因主体部位损蚀换货没有交付给昆药集团公司,昆药集团公司支付的款项早已超出《代理协议》约定的现应支付给茶苑集团公司的款项。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11篇)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11篇)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11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篇一住宅: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乙方):住宅: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据《_____》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事宜,经协商达成全都,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签订本合同。

双方承诺并保证依约履行。

一、托付代理事项乙方承受托付,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全部(进)出口货物均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经营的范围之内。

甲方托付乙方以___________(甲方/乙方/双方)名义签订外贸合同,(进)出口以下货物:(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托付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商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外贸代理行为,乙方承受托付,负责对外联络、对外签订和帮助甲方执行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外贸合同)。

外贸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将外贸合同文本提交给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商定以___________名义签订外贸合同。

三、托付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工程需要办理__________(进口/出口)许可,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所需相应单据、文件。

3、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做好通关手续,随时供应海关所需资料,并供应必要帮助。

4、有权参与商务谈判,对合同价款和合同条款进展确认。

进出口代理的合同

进出口代理的合同

进出口代理的合同进出口代理的合同1甲方:乙方:代理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一、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甲方须审慎地和进口商商定合同条款。

在确定具体条款内容后,要求乙方按此条款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

二、委托内容:1、委托出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2、委托出口商品的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单价:支付方式:不可撤消、可转让的、90天远期信用证3、委托出口商品交货、运输要求:交货期:三、甲方确定的供货商为四、甲方同意由乙方同供货方直接签订购货合同,供货方将按购货合同要求把货物交到乙方指定地点。

五、乙方须克尽职责地完成所有制单(报关单、形式发票等)、及报关工作,并负责租船、通知买方办理保险。

甲方负责货物的国内运输,并全程配合乙方完成报关、交货手续,直至乙方取得货运提单。

六、甲方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注明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为第二受益人。

并且只有乙方有权向议付行议付。

甲方应尽力要求进口商将开立信用证的受益人直接指定为乙方。

七、在收到信用证的同时甲方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并经乙方账户转付进口商。

八、乙方收到确认无误的信用证后必须保证在 30 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金额的 70-80% 比例完成打包贷款。

贷款款项用于支付货款,贷款利息由甲方承担。

备货所需的余款由甲方首先以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供货方,甲方在实际向供货方付款后,应该要求供货方出具此款系付乙方与其所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货物的部分货款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乙方,以证明甲方完成全部货款的付款义务。

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供货方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九、由甲方承诺由其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打包贷款的银行为乙方提供银行认可的反担保。

十、乙方如果在正本信用证被银行正式确认接受后 30 天内无法完成打包贷款,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的 2.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
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日期)签订了进出口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就原合同引起的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纠纷内容。

1.1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导致(具体纠纷情况描述)。

1.2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导致(具体纠纷情况描述)。

第二条协商解决。

2.1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上述纠纷,避免诉讼。

2.2 协商解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沟通、面谈协商等。

第三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及协商解决的相关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生效及解释。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切争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解决协议范本,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进出口合同纠纷诉状

进出口合同纠纷诉状

进出口合同纠纷诉状诉状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XXX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XXX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购买XXXX产品,总金额为XXXX元人民币。

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未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交付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和理由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XX天内交付货物,并在货物交付后XX 天内支付货款。

合同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货物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2. 被告违约行为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延期交付的通知。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未履行。

3. 原告损失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首先,原告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无法按时交付给其客户,导致客户提出索赔要求,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声誉。

其次,原告因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而无法获得预期的销售收入,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4. 调解与解决方案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调解请求,希望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并解决纠纷。

然而,被告对调解请求置之不理,拒绝与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解决方案讨论。

由于被告的不合作态度,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并支付货款;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损失、商誉损失等;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证据原告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以下证据:1. 进口合同原件及其副本;2. 双方之间的书面往来函件、邮件等证据;3. 原告与其客户之间的往来函件、邮件等证据;4. 原告的财务报表、销售记录等证据;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出口业务,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代理事项2.1 代理范围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采购、销售、运输、报关等。

2.2 代理权限乙方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甲方签订合同、支付货款、收取货款、办理进出口手续等。

2.3 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货物及价格3.1 货物描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货物描述,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3.2 货物价格货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进行代理。

3.3 价格调整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可协商调整货物价格。

第四章付款及结算4.1 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付款方式为:______。

4.2 结算期限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并办理结算。

4.3 拖欠款项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赔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外贸代理案例

外贸代理案例

外贸代理纠纷案例(一)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

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

)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

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

5月27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

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NO.980MJH/BI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

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

1998年7月15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

同年9月17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

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

11月17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

1998年11月20号,阿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

但甲与乙均未提货。

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丙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篇一:甲诉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甲诉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浦民二(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甲,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X,女。

委托代理人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徐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甲诉被告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曾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指定进口代理商,代理原告与德国供货商签订和执行进口合同,被告收到国内用户的货款后,再按实际支付当天的汇率折算成欧元,在三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按进口发票金额的2%收取进口代理费。

协议签订初始,双方一直按协议的约定履行。

但之后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结清货款。

在原告的催讨下,双方多次对账。

20XX年3月29日,被告确认应付原告的帐款为人民币6133402.61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33402.61元并按照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4002.0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一方面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属实,代理合同实际履行当中,被告是与原告签署进口采购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设备而非与德国供货商签约,所涉的设备由原告指定其德国供货商向被告发货,被告根据原告的指示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的国内客户签约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上述进口设备销售给原告的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将货款付给被告后,被告扣除进口环节的税费、物流费用、增值税及2%佣金后购买欧元支付给原告。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原告贸易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与被告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委托被告为其代理一批货物的国际运输事宜。

货物从中国广州运往美国纽约,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货物的装船、运输、保险和目的港清关等全程服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损坏,部分货物无法使用。

贸易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贸易公司遂向被告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存在分歧,最终导致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尽到了谨慎处理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3. 货物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尽到了谨慎处理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当尽到谨慎处理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本案中,被告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装船前未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且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存在疏忽,未能尽到谨慎处理义务。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被告货运代理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损坏,其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主要责任。

3.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经鉴定,认定货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货运代理公司赔偿原告贸易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货物损失赔偿的计算等。

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应当尽到谨慎处理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本案中,被告货运代理公司未能尽到谨慎处理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货代法律案例(3篇)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陶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建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595号2108室。

法定代理人何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勇,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818号(65)。

法定代表人卫梦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庆,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驳回第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第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于2005年4月11日撤回上诉。

本院于200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建荣、李佳融,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勇,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庆到庭参加诉讼。

应第二被告申请,本院于2005年6月1日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对本案系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公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于2005年7月7日作出鉴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年底,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从事代理进口业务。

同日,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信用证占用原告资金及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550万美元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答辩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答辩状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甲方”指上述委托方,即授权乙方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实体。

1.2 “乙方”指上述代理方,即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实体。

1.3 “进出口业务”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交易活动。

1.4 “合同”指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答辩状所载明的全部条款及附件。

第二章合同宗旨2.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章代理范围及权限3.1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理甲方进行以下进出口业务:3.1.1 货物的采购、销售、运输、保险、报关、检验、检疫等;3.1.2 技术的引进、输出、许可、转让等;3.1.3 服务的提供、接受、合作等。

3.2 乙方在代理范围内,享有以下权限:3.2.1 代为签署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等;3.2.2 代为支付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费用;3.2.3 代为办理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义务与责任4.1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4.1.1 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进出口业务信息;4.1.2 按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4.1.3 协助乙方办理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手续;4.1.4 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4.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4.2.2 尽职尽责地完成甲方委托的进出口业务;4.2.3 及时向甲方报告进出口业务进展情况;4.2.4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15、婚姻无效纠纷16、撤销婚姻纠纷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监护权纠纷21、探望权纠纷22、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遗失物返还纠纷43、漂流物返还纠纷44、埋藏物返还纠纷45、隐藏物返还纠纷46、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7、共有纠纷(1)按份共有纠纷(2)共同共有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8、海域使用权纠纷49、探矿权纠纷50、采矿权纠纷51、取水权纠纷52、养殖权纠纷53、捕捞权纠纷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7、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8、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59、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0、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1、占有物返还纠纷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四部分债权纠纷十、合同纠纷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0、悬赏广告纠纷71、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3、拍卖合同纠纷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76、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77、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78、保证合同纠纷79、抵押合同纠纷80、质押合同纠纷81、定金合同纠纷82、担保追偿权纠纷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84、信用卡纠纷85、补偿贸易纠纷86、租赁合同纠纷(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88、承揽合同纠纷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90、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91、保管合同纠纷92、仓储合同纠纷93、委托合同纠纷(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94、行纪合同纠纷95、居间合同纠纷96、借用合同纠纷97、典当纠纷98、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再保险合同纠纷(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99、合伙协议纠纷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01、彩票、奖券纠纷10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108、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09、演出合同纠纷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11、展览合同纠纷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1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11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115、环境污染侵权纠纷(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2)水污染侵权纠纷(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11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1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12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1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1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3、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2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25、公证损害赔偿纠纷126、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127、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十二、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三、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4)邻接权权属纠纷(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14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6、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148、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149、发现权纠纷150、发明权纠纷15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2、确认不侵权纠纷(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153、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154、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5、虚假宣传纠纷1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157、倾销纠纷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159、有奖销售纠纷160、商业诋毁纠纷161、串通投标纠纷162、垄断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3、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164、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65、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66、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6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68、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169、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170、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173、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7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17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79、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18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8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8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18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8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18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18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91、理货合同纠纷19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19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195、拖航合同纠纷19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19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19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0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20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0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0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0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20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207、港口作业纠纷208、共同海损纠纷20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10、船舶共有纠纷211、船舶权属纠纷212、海运欺诈纠纷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2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2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25、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26、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27、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28、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29、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230、企业分立纠纷2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32、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3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34、企业兼并纠纷235、联营合同纠纷2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1、股权确认纠纷2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243、股东出资纠纷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46、股东知情权纠纷2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248、股权转让纠纷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250、发起人责任纠纷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2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256、公司合并纠纷257、公司分立纠纷258、公司减资纠纷259、公司增资纠纷260、公司解散纠纷261、公司清算纠纷26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263、普通合伙纠纷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265、有限合伙纠纷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66、申请破产清算267、申请破产重整268、申请破产和解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71、取回权纠纷272、抵销权纠纷273、别除权纠纷274、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十五、证券纠纷275、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5)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76、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77、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78、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280、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8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82、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283、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84、证券返还纠纷285、证券欺诈赔偿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286、证券托管纠纷287、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288、融资融券交易纠纷28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六、期货交易纠纷290、期货经纪合同纠纷291、期货透支交易纠纷292、期货强行平仓纠纷293、期货实物交割纠纷294、期货保证合约纠纷295、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6、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297、期货欺诈赔偿纠纷298、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299、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300、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二十七、信托纠纷301、民事信托纠纷302、营业信托纠纷303、公益信托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30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05、票据追索权纠纷30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0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0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30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1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11、票据保证纠纷31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13、票据代理纠纷314、票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31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16、信用证开证纠纷317、信用证议付纠纷318、信用证欺诈纠纷319、信用证融资纠纷320、信用证转让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32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32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32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2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2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26、申请确定监护人32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32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32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33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3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33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33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33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33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33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337、申请支付令338、申请公示催告339、申请诉前停止侵权(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340、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4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34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34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34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345、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3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1)申请扣押船舶(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347、申请海事支付令348、申请海事强制令3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3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3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352、申请海事债权确权35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35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35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3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3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3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3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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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篇一:甲诉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甲诉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浦民二(商)初字第163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甲,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X,女。

委托代理人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诉讼代表人徐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甲诉被告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曾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指定进口代理商,代理原告与德国供货商签订和执行进口合同,被告收到国内用户的货款后,再按实际支付当天的汇率折算成欧元,在三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按进口发票金额的2%收取进口代理
费。

协议签订初始,双方一直按协议的约定履行。

但之后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结清货款。

在原告的催讨下,双方多次对账。

20XX年3月29日,被告确认应付原告的帐款为人民币6133402.61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33402.61元并按照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4002.0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一方面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属实,代理合同实际履行当中,被告是与原告签署进口采购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设备而非与德国供货商签约,所涉的设备由原告指定其德国供货商向被告发货,被告根据原告的指示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的国内客户签
约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上述进口设备销售给原告的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将货款付给被告后,被告扣除进口环节的税费、物流费用、增值税及2%佣金后购买欧元支付给原告。

另一方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异议,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国内客户款到被告后,被告才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金额当中应当扣除原、被告及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有限公司(下简称“汉维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项下汉维公司尚未支付的货款508820元及汉维公司尚未要货的、被告已返还给原告下属基腾新科技公司的库存58套设备的价值2302673.70元,并应扣除原、被告及原告下属基腾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基腾新能源公司”)三方协议约定的基腾新能源公司所欠被告的物流包干费99960.42元直接付给原告以冲抵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扣除上述三笔款项,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3221948.49元。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确认应扣除汉维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的货款508820元及原、被告、基腾新能源公司三方协议所约定的99960.42元,并确认已收取被告退还的58套汉维公司未提取的设备。

对上述58套设备,原告主张应按照被告于20XX年3月29日出具的对账单确认的2270120元扣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2月26日签署《代理进口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从德国代理进口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德国供货商STEmmann-TEcHniKGmBH签订和执行进口合同,原告收到被告起草的进口合同传真件后,如发现有不符点,应在收到合同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并经被告确认,否则视为原告确认进口合同,进口合同对外签订后,非经原、被告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进口合同之全部条款原告已确认无误并已充分意识到可能存在之交易和法律风险,原告将自行对其可能之结果负全责;被告负责安排进口货物在国内各大口岸的进关清关和国内运输,负责为原告提供换单、向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局等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服务,……,
被告有义务尽早通知原告应付税款金额,提醒原告按时付款,确保被告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关税、增值税或保证金以及海关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使通关顺利进行,……,海关放行后,被告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被告不承担货物品质检验责任,报关单、税单上经营单位必须只能为被告……;原告保证货物为合法进口,……,原告负责全程货物运输及费用,并承担相关货运风险及费
用,原告负责在货物自德国港口启运后5天(空运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即)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被告装运信息(合同号、货品清单、发票号、B/Lno.、船名航次/航班号、启运/到达时间、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并应配合被告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关税、增值税或保证金以及海关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进口货物的数量、质量由原告负责验收;货物进口通关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含保险)均由原告承担,原告负责安排国内用户及时将人民币货款汇入被告帐户,货款到帐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按原告书面通知向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根据实际收到货款购买相对应的外汇)或申请开立信用证,原告的国内用户所支付的货款应包含进口货物依法应缴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被告在已收到的人民币款项中扣除,若原告的国内用户延误付款,原告须承担海关可能追缴滞纳金之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原告责任发生上述报价之外的额外费用,则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由被告先行垫付,通关结束后5个工作日,被告凭原始发票向原告收取,原告同意按照进口发票金额2%作为被告的进口代理费,通常情况下被告不承担垫资义务(指货款及关税、增值税等);……;如原、被告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进口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原告自行承担进口合同项下延期交货及罚款项下对应的收益和经济责任,协议有限期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等内容。

实际履行中,被告凭其与原告签订的进口采购合同及原告开具的进口发票等材料向海关申报进口产地为德国的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并代理原告与原告的国内用户签订销售
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给原告国内用户,待原告国内用户付款给被告后,
被告扣除上述环节中发生的物流费用、清关费用、其他杂费以及被告根据代理合同收取的2%代理费等款项,将余款向银行购买欧元支付给原告。

被告共计向原告进口设备(扣除各项税费、代理费)计人民币111539724.45元用于向原告指定的国内客户销售。

截至20XX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原告尚有6133402.61元尚未收回。

其中由原告作为出卖方、被告作为原告代理人与原告国内客户汉维签署的100套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汉维公司收取的42套设备中尚欠货款508820元未支付给被告,剩余58套设备汉维公司未提货,价值2270120元,重庆海装公司尚有12540元尚未支付给被告。

此后,重庆海装公司向被告支付了12540元;原、被告及汉维公司约定,不再由被告向汉维公司代收508820元货款,而由原告指定其下属基腾新能源公司向汉维公司收?1桓嬗指菰
娴闹甘窘鲜?8套设备返还给基腾新能源公司。

扣除汉维公司未付的508820元货款及58套设备货款,被告已收到的国内客户的货款中尚有3354462.61元未支付给原告。

此外,原、被告及基腾新能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基腾新能源所欠被告的物流包干费99960.42元直接付给原告以冲抵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扣除该笔钱款,被告尚欠原告3254502.19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代理进口协议、对账清单、采购合同、三方协议,本院依法向海关调取的报关资料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
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虽与原告签署采购合同申报进口相关设备,但从原、被告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被告订立采购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在原、被告之间转移进口设备所有权及支付对价,而是为了由被告代理原告向原告的国内用户销售,被告按比例收取代理费,并代为收取国内用户支付的货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转付给原告,据此,双方之间应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双方往来数额,有双方历次对账凭证加以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被告主张扣除汉维公司尚未支付的508820元,符合双方在代理协议中的约定及委托合同关系的属性,且已得到原告的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58套设
备,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上述设备应属原告所有,现原告也已从被告处取回该批设备,故其相应价款应从被告应付款中扣除。

关于58套设备的价款数额,被告在20XX年3月29日对账单中已确认为227012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现被告主张2302673.70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主张扣除其与原告、基腾新能源公司三方协议所约定的基腾新能源公司欠被告的物流包干费99960.4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以冲抵被告尚欠原告的部分货款,原告已予认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

扣除上述金额,被告尚欠原告3254502.19元。

此外,根据原、被告代理协议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原告3%违约金,本院根据被告的欠款数额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为97635元。

据此,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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