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项目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风电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实现风电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风电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适宜的风电场址,充分考虑风能资源、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接入系统设计第六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力系统规划,确保风电场与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风电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规划与指导第八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制定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布局、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五章投资与建设第十条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章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
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风电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风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附件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1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项目。
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指导第五条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提高分散式风能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切实做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探索有利于推动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发展的有效模式,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
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大力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利用,是“十三五”时期风电开发的重要任务。
随着风能勘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低风速技术的持续进步,加快推动接入低电压配电网、就地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利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的分散风能资源、因地制宜提高风能利用效率、推动风电与其他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建设标准。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地平衡、就近消纳”的总体原则推进。
项目建设应严格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接入电压等级应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
如果接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低压侧。
(2)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接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3)在一个电网接入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鼓励多点接入。
严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送电。
三、加强规划管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和并网规定,结合前期区域内风能资源勘察的成果,在认真梳理区域内电网接入条件和负荷水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就近接入、在配电网内消纳”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十三五”时期的分散式风电发展方案,向全社会公示,并将方案和公示结果抄报我局。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背景随着国家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保意识的加强,风能发电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已达到了2.01亿千瓦,居世界第一。
为了规范风电开发建设行为,保障风电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立项前的审批管理在立项前,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风电场选址意见书”和“风电场选址申报书”,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选址及规划阶段。
风电场选址及规划风电场选址及规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应从不选”的态度,不能盲目选址。
同时,对选址范围内的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环境生态安全。
设计与施工风电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计时需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施工时需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要严格把关。
施工结束后还需要进行产权移交、竣工验收等程序。
运维与保养风电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维与保养。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等。
特别是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保障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监管和考核为保障风电开发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对风电场进行监管和考核。
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实等,考核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得分,其中得分较高的风电场将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风电场建设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保障了风电产业的发展和环保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法规的推行也使风电产业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促进了风能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项目。
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指导第五条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与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开发前 风险揭示与防范
土地合规——土地的取得方式及常见错误
1
建设用地审批
A.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B.集体土地征收报批 C.供地程序 D.土地登记办理
2
建设用地协议流转
3
建设用地租赁
A.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否已经取得相关权证 B.土地权属有无争议 C.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获得共有 人书面同意 D.是否属于禁止流转的用地
行政审批
项目可研报告
《环评报告》及批复
项目申请报告
土地预审批复
(省)市发改委核准批复文件 风电场开发方案(若有)
项目选址意见书
节能评估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及批复 军事证明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
水土保持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类文件
场区无文物证明
建设工程勘察报告
土地合规
用地预审意见 国土局用地性质认定
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建筑施工图 林业、草原、水利主管部门批复
开发前 风险揭示与防范
土地合规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在满足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自 有建设用地(如园区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 “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依法办 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 等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与融资过程的 法律风险防范
司军艳
•上海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法学副教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海电力大学国家大学生科技园法律服务中心 主任 •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法) 培训师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四章风电项目建设准备第五章风电项目建设第六章风电项目运行管理第七章风电项目检查与监管第八章风电项目安全管理第九章环境保护与监测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快速进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风场选址、规划、建设、运行、检查、监管、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监测等各环节。
第三条风电开发建设应遵从“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可持续进展”的基本方针,依照“能效优先、技术先进、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加强风电工程学科交叉应用和协同创新,推动风电技术创新,提高风电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风电开发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优化风电产业链布局和产业进展结构,调动社会气力参加风电开发建设,形成良好的进展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是风电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订立风电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政策、标准和技术指南,对风电开发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处理风电开发建设的重点问题。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其重要职责包括:拟订年度风电开发建设计划,引导和管理风电开发建设,组织开展风电技术和标准讨论、监测、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依照国家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定期订立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引导和管理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相应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引导、监管和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九条风电项目选址应遵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避开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并考虑风能资源、基础设施、用地情况等综合因素。
第十条风电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
第十一条风电项目建设准备应当充分调查、讨论、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结论,包括风能资源、选址、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
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导则20111017(电网部分精简版)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指导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和指导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导则。
1.2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是指位于负荷中心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产生的电力就近接入当地电网进行消纳的风电项目。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1)利用电网现有的变电站和送出线路,不新建送出线路和变电设备;(2)接入当地电力系统110千伏或66千伏及以下降压变压器;(3)项目单元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大于所接入电网现有变电站的最小负荷,鼓励多点接入;(4)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
1.3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分散式接入风电技术管理。
1.4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包括项目场址选择、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建设、接入电网、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1.5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和政府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
开发企业在选定项目场址后,应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开发协议,明确项目场址位置、范围及建设规模,并将签订的开发协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一个开发企业负责,具体技术工作可由风电开发企业委托一个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统一开展。
1.7项目开发企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协议后,可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条件论证工作,提出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条件论证完成后,开发商应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并取得省级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和电网公司的支持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宁发改能源(发展)〔2019〕414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
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19〕414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散式风电建设管理,引导全区分散式风电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有关要求,我委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对各地市申报项目进行了审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14个分散式风电项目,总建设规模452.5兆瓦。
根据审核结果,我委制
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7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晋能源新能源发〔2022〕208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能源新能源发〔2022〕208号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为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电网接入管理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附则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不含自然人)发电项目。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在省能源局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电网接入管理、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微博]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7月18日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一)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四)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 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和《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许可、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分散式接入风电技术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第四条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是指接入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所产生电力在配电网进行消纳,不进行远距离输送及有利于减小输电线路能量损耗的风电项目。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采取风电机组——箱式变压器——配电网的电气连接方式,原则上不新建变电站,尽可能减少用于风电场送出的输变电设施建设;(2)所产生电力应在接入变电站的供电范围内进行消纳,不进行远距离输送;(3)除示范项目外,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发展规划是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基础,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电网配套”的原则,协调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配电网建设和消纳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分散式接入风电发展规划,应在规划区域风能资源评价、配电网现状分析及未来负荷发展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规划选址、压矿、军事、文物等建设条件的初步论证,确定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场址、范围、装机规模、接入和消纳方案。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20191107分散式风电解读:政策与市场
20191107分散式风电解读:政策与市场•近年来,得益于政策引导与业内人士的共同推动,我国分散式风电取得了长足发展。
在此期间,新的合作与开发模式得以拓展,先进的技术方案得以应用,不同挑战正被努力破除,一些风险正获得化解。
那么,分散式政策和市场还将在未来呈现出哪些机遇与挑战?又有哪些合作模式及成功案例给我们以启迪?来源:微信公众号“能者说EnergySpeaker”ID:EnergySpeaker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位于用电负荷中心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产生的电力就近接入电网,并在当地消纳的风电项目。
2011年起,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分散式风电的开发模式。
随着多年来大规模风电的开发,集中、大型的风资源丰富区域日益减少,而分散式作为消纳便利的能源形式逐渐受到重视。
政策解读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分散式风电相关政策。
2018年,国家能源局颁布了最新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管理办法(《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国发新能[2018]30号),该管理办法将我国分散式风电发展带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接入条件正式放宽到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意味着项目容量和消纳空间更大,分散式市场会得到进一步的扩张。
● 各地方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大大简化了分散式项目的核准审批流程。
2019年,河南、湖北等省份开始试行本制度。
● 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多个电网接入点的风电机组打捆成一个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发建设。
这可能导致分散式风电分散式项目批量化或区域性招标成为主流,成本及运维问题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 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分散式风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从而使分散式项目的现金流在所有风电项目中保持较好的水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分散式风电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2019年1月16日
——结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分散式风电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1.16
施行日期
2019.01.16
文号
主题类别
电力及电力工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பைடு நூலகம்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分散式风电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风能资源的就地开发和利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要求,《天津市分散式风电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已编制完成,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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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多个电网接入点的风电机组打捆成一个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项目前期入
第8章
第31条通过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19963《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26条
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等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27条分散式风电项目申请核准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自发自用部分电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中电网企业承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差额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对未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国家不予补贴。
第38条
(1)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客户服务中心为分散式风电项目业主提供并网申请受理服务,向项目业主填写并网申请表提供咨询指导,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政府核准文件、客户有效身份证明之外的材料缺失为由拒绝并网申请。
(2)
(3)电网企业为分散式风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并在受理并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将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经项目业主确认后实施。
第53条加强分散式风电项目监测和评价。电网企业应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分散式风电运行情况。在电网和分散式风电项目检修期间,做好接入点隔离措施。
第54条
第55条完善产业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分散式风电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评估认证、运行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满足分散式风电项目多元化参与主体的技术需求。
第16条
第5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6章
第17条各地方要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制订完善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细则,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的地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对项目予以核准。
第48条
第49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根据其所用的风电机组技术特性运行,在确保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地市或县级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
第50条
第9章运行管理
第10章
第51条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52条
第44条
第45条完善分散式风电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
第46条
(1)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分散式风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2)
(3)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自然人(个人)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
第40条
第41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分散式风电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安全、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42条
第43条分散式风电与电网的产权分界点为风电机组集电线路最靠近电网的最后一台风电机组处,电量计量点原则上尽可能接近产权分界点,在技术条件复杂时可由开发企业与当地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
第12条
第13条各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制订工作,提供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潮流、新能源消纳等相关信息,并明确各并网点及其潜在接入容量等数据。鼓励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发电建设条件好的市(县)及地区电网企业编制分布式新能源电网接入和消纳的专项规划。
第14条
第15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乡村发展、电网建设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并符合城乡规划,避免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冲突。
第32条
第33条电网企业应为纳入专项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在用户范围内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9)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
(10)
(11)电网企业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12)
第39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
第56条
第57条探索新型专业化的运维商业模式。鼓励分散式风电项目应用智能化运行管理技术,实现无人值守的运行模式;鼓励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运维服务。
第58条
第59条完善分散式风电项目机组退役管理。制订风电机组剩余寿命评估标准,在风电机组并网运行达到设计寿命前1~2年内,对机组状况、运行条件及剩余寿命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标准要求对机组采取延期服役或拆除处理。
第22条
第23条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处理。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
第24条
第25条在满足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如园区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
第4条
(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第6条
第7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8条
第3章规划指导
第4章
第9条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能资源、电网接入、清洁能源消纳能力等开发建设条件,制订当地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应做好与《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落实消纳条件和分散式风电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风电建设规模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局关于风电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第18条
第19条鼓励各地方政府设立以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的“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国土、环保等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有效衔接,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
第20条
第21条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后,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各地相关部门要针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特点简化工作流程,降低项目前期成本。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第5条鼓励各类企业及个人作为项目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和经营分散式风电项目。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4)
(5)分散式风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项目业主并网调试申请,接收相关材料。
(6)
(7)电网企业在受理并网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参照有关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内容。
(8)
第10条
规划编制可按以下流程开展:1.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资源等提出规模及布点方案;2.电网企业据此方案,基于电网、负荷,按照电网接入条件约束进行容量和布点的优化;3.能源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分散式风电规划报告并进行滚动修编。
第11条全面拓宽应用领域。鼓励分散式风电项目与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各类能源形式综合开发,提高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与生态旅游、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等民生改善工程深入结合,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与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等有效融合,为构建未来城市(社区)形态提供能源支撑;与海岛资源开发利用充分结合,促进发展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
第34条
第35条电网企业应完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散式风电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由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设立分散式风电项目“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提供相应并网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配电网可接入容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