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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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18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18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以民生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同时,通过政策保障和资金扶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市场化。

(二)按照“补贴货币化、租购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自主租赁普通住房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三)按照“租补同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工作。

二、租赁补贴符合《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淮政发〔2009〕113号)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赁补贴到市场自主租住普通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困难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控制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内。

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由原来不超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调整到24平方米。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科级、中级、技师80 m2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厅级、正高级130 m2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2、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什么?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 、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怠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21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 32 年即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应在扣除实际工作年限后,将借支的剩余地年限的住房补贴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归还单位。原单位应将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5 、"老人"与"新人"如何划分?
所谓"老人"是指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谓"新人"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及政策问答汇编(回答依据源于省直房改办文件政策)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答:不可以。

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当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字[1999]40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违反规定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4、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无房职工如何认定?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取拆迁补偿费。

6、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7、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计发。

8、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答: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9、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答:对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10、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答:对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黑政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黑政办发(2006)8号2006年2月16日)为推进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原则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的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公开、公正、合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并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分年逐步实施。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为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

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住房货币化补贴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学校合理负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第二条学校住房分配制度的新、老政策相衔接;有利于尊重人才和学校稳定。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教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教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家庭;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教职工。

第四条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1、所有停薪人员;2、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者;3、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4、有住房纠纷者;5、因违反法规政纪待处理者;6、学校在册教职工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学校已同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者;7、公派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者。

第三章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五条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六条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七条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八条对于一般工龄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白山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0日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各类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2013〕第2号令)、《白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及2015年重新修订的《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行为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指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安置房货币化安置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安置工作的行为。

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两种形式;本办法所称“安置主体”,指经本级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D 级危房)改造安置房的在建待售和存量商品房房源,面积50—144平方米;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指我市已纳入吉林省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计划项目、列入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年—2017年)项目、已鉴定为城市D级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塌陷区)项目的改造居民。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背景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大环境下,购房成本一直是职工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

为了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辽阳市出台了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而这一政策文件的公示,对辽阳的城市发展以及职工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策内容1. 房屋货币化补贴对象范围:政策适用于在辽阳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家庭,且本人及配偶没有在全市范围内有住房。

2. 补贴资金来源和标准: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提供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货币化补贴标准的资金。

3. 申请材料和程序:职工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评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4. 责任部门和监督机制:市、区、镇街三级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建立健全货币化补贴工作宣传、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意义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意味着政府对职工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政府的这一举措无疑为职工们提供了更多的住房选择和支持。

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职工买房压力,还有助于提高职工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个人观点作为我的文章写手,深入研究和撰写这一议题,我认为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公示是一件重要的民生实事。

政府通过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群体切实利益的关注和支持,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我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职工们带来更多实惠,为辽阳的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的公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广大职工带来了更多的希望和信心。

希望政策文件的实施能够真正造福于职工,并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以上就是我对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的文章撰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现状分析辽阳市作为辽宁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长。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01月19日 15时46分 233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9]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有计划地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购房补贴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应遵照以下原则:(一)公平、公开原则;(二)不购不补原则;(三)分批解决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审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挂牌出让;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货币补贴发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和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土地净收益情况和财政状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关于第五批部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第五批部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和《安徽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校政秘〔2016〕93号)等有关规定,我校第五批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中,部分申报人员材料经学校和省直房改办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经批复同意发放补贴。

现将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提取方式
打开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安徽省管局)官网首页,在“办事服务”栏点击“住房制度改革”进入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首页。

在省直房改办首页点击“个人用户”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登录(点击支付宝后扫描二维码登录),登录后按步骤要求进行网上提取。

二、其他事项
根据《安徽大学无房教职工外租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校政〔2007〕15号)和《安徽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校政秘〔2016〕93号)精神,对于本次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未享受过福利房的教职工,学校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停止发放外租房补贴,已发外租房补贴尚未扣除部分待下一批发放时予以扣除。

联系人:陈灿、陶丽梅
联系电话:63861578、63831769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五批住房货币化补贴部分申报人员批复名单;
2.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支取操作手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采购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9日。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指导思想
积极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
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分配机制变革,实现住房保障利益平
等的必然选择。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责任分配的作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推
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深入发展。

二、实施政策
1、加强统筹调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以财政资金为主,通
过政府财政补贴、综合补助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短缺条件凸现的部分职工
家庭等特殊群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2、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

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将低收入家庭作为重点对象,提高补贴
的定向性和合理性,以保证受益家庭的收入大幅度提高,改善受益家庭的
住房条件。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补贴政策的正确使用。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2)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2)

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2)第十条取得房改部分产权或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而申请住房补贴。

取得房改部分产权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十一条1.凡临时租住学院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退掉现住房,享受全额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退即补,先退后补,退房最长时限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在此临时租用期内不计住房补贴时限。

2.学校内青年教职工周转房不出售。

住房补贴应扣除其建筑面积后余下部分。

3.租用学校住房的职工均应写出退房、租房或购房的申请(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若不退现住房,则不能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租用房的应完善租用合同。

第十二条1.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夫妻双方各自分推的现住房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一经变化,应重新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2.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若夫妻双方中一方职级发生变化,其变动方的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必须重新计算。

为便于操作,夫妻双方已经计算的分摊面积不作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变动方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变动方新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3.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4.职工职级发生变动后,新的住房补贴基数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开始调整,并补足(职务提升)或扣减(职务降低)职工上年职级变动后的住房补贴差额。

5.在职职工的职级以人事处、组织部提供的为准。

第十三条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

对于获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的职工,从房改办下达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

对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重新测算补贴额度。

鞍山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暂行标准-

鞍山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暂行标准-

鞍山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暂行标准正文:---------------------------------------------------------------------------------------------------------------------------------------------------- 鞍山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暂行标准(2002年8月21日)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辽房委字[2000]9号),结合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有关规定,确定此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含驻鞍中省直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凡实行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认定,均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在住房货币化分配过程中按行政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均指建筑面积):(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40平方米;(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05平方米;(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90平方米;(四)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85平方米;企业单位上述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但须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房改办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后,如其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

第六条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二者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原则上以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组织部门明确享受待遇的职务为依据。

第八条本标准对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只作为此类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计算住房补贴之用,不作为其他根据。

第九条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铜政办[2000]7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2000]7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房改办《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房改办二OOO年十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范围为市城镇中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即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租金租住成套公有住房、获得单位一次性或分次货币资金补贴购建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其它形式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职级应享受补贴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第六条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

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公示一、引言最近,辽阳市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文件,即《辽阳市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件》。

该政策文件旨在为辽阳市的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福利,并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该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政策背景近年来,辽阳市经济持续发展,职工的收入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然而,住房问题一直是职工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辽阳市政府决定推出职工房屋货币化补贴政策,以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三、政策目标该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货币化补贴,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职工的居住品质;2.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3.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政策内容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1. 补贴对象该政策适用于辽阳市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

职工必须在辽阳市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享受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划分。

工作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的职工将享受更高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将由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调整。

3. 补贴形式补贴将以货币化的方式发放给职工。

职工可以选择将补贴用于购买自住房、租赁房屋、还贷款等。

补贴金额将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4. 补贴申请和发放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在一定时间内发放补贴到职工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效果该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果:1. 提高职工的居住品质通过货币化补贴,职工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住房,提高居住品质。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自住房、租赁房屋或者还贷款,使自己的居住条件更加舒适。

2. 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通过购买自住房或租赁房屋,职工可以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他们可以选择更好的地理位置、更宽敞的房屋空间,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齐政发〔201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发[199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社会为方向,充分利用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土地价格、建筑成本降低,房价下行的难得机遇,通过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贴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提高补贴标准等方式,启动货币化补贴政策,加快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实现职工受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要坚持鼓励住房消费的原则;坚持解决现实问题和保持房改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视财力状况逐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购房优先发放补贴,三年后正常排序发放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部供养事业单位在编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已故职工)。

四、补贴对象1、本人及配偶均未分配过公有住房或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公有住房的家庭,按住房应享受面积标准全额补贴。

2、本人及配偶分配过公有住房但未达到应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差额补贴。

3、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个人集资款超出当年工程本体造价的部分,仍享受补贴。

4、以往职工购、建房,单位资助的资金抵顶补贴。

五、货币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构成。

基准补贴标准为559.4元/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额为(559.4元/平方米+5元/年、人、平方米×截止93年工作年限)×应享受的补贴面积。

补贴方式: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称为“老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去世的在岗和离退休职工,均不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住房补贴。

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速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货币化补贴)指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享受政府减免的有关税费。

即对经批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在购房时直接以货币形式补贴。

第三条溧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货币化补贴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归集货币化补贴资金;2、编制和执行货币化补贴方案;3、受理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初定发放对象和标准;4、拟定货币化补贴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5、监督货币化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凡具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没有享受过住房福利或虽享受过住房福利而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且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均属货币化补贴对象。

第五条住房福利指已享受过房改、承租公房、集资建房、自建私房和货币补贴等住房政策性福利。

第六条职工享受货币化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规定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m2、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90m2、处级干部(含高级职称)110m2。

单个家庭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按该家庭成员中职级高的一方确定。

第七条货币化补贴可享受面积标准,按下列办法核定:1、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福利的,按规定面积标准核定;2、已享受房改(含内部房改),核减已房改的建筑面积;3、租住单位公房(含直管公房)退租的按规定面积标准核定;不退租的核减租住公房面积;4、集资建房或享受过货币补贴自购住房的,按自筹资金额结合时期、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测算自有部分产权面积,核减差额部分面积;5、自建私房(指当地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且享受宅基地的职工)未达现行村民建房面积规定的(按3人计),补足差额部分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6、达到晚婚年龄未办理结婚手续和超过35周岁的独身家庭(含半家户),前者按规定面积的一半核定(购买东方花园安居房的可按规定面积核定);后者按规定面积标准核定;7、离异重组家庭,核减已享受住房福利面积;8、军属户口在市区的,双方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享受面积不足的,购房时可视为一个家庭,享受货币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

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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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肥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字20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结合《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政策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省直单位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一、统一政策,归口管理。

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五、属地同步,与地方住房补贴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或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第五条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1、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为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加上工龄补贴额。

2、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额按合肥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负担额之差计算。

3、职工每平方米负担额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4、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合计数及职工住房面积之乘积。

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合肥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

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90平方米;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110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额计算中所涉及的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合肥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规则实施细则》(合政[1998]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月补贴比例依据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与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第七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职工住房补贴应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

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它资金;利息收入。

企业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

第九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记帐到人。

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第十条从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单位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要按照省财政厅综合财政预算的布置要求,并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按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于每年10月份报省直房改办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汇总、平衡,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准的财政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给职工本人。

对于因轮侯原因,已先期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单位也可将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本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缴交清册,并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转至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

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编制使用计划,经省直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安排使用。

重点用于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的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五章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提取第十四条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一、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1、工作年限满32年的或已离退休无房职工,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计算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由职工所在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2、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对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按住房补贴标准,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核发住房补贴,并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3、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后,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4、各单位在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二、1999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

1、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该职工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

新工作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该职工可全额支取,并由原单位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3、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该职工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一次支取。

4、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调整,从调整的次月起月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5、职工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其继承人一次支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由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6、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职工在购买住房或离退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专户中的本息余额。

第十五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对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在新购住房或离退休时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按原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差额补贴时,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第十六条现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现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在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六章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七条职工支取住房补贴时,需填写《省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

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购买住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二、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明;三、调离本市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工作调离证明;四、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经单位审查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单位要求划转住房补贴的函(报告)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批。

第十九条省直房改办在检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核定住房补贴发放数额后,给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条单位凭省直房改办下达的批复到所在承办银行的住房资金专户办理划转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原所在市县房改部门住房补贴发放证明;新工作单位根据该职工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及本单位实际,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物分配和货币化分配政策交叉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按一种政策执行。

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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