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用电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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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用电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双碳”目标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电力保障供应工作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用电秩序,保障民生及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有序用电方案编制、预警发布、方案实施、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全区
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以下简称“市级电
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同
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是执行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
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七条全区有序用电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有保有限、稳定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有序用电方案编制
第八条每年1月上旬,根据全区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由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研究确定全区年度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给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市供电公司。

第九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当地供电公司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充分考虑电力保障要求、用电结构和特性、重点产业经济价值、“两高”优先限制要求等因素,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十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督导相关电力用户配合供电公司开展控制回路改造,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电力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应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应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责。

第十一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本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国网电力有限公司汇总各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发布全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在全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发改委可根据全区电力运行实际情况,编制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有序用电方案,调整有序用电调控指标。

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控指标及时修编有序用电方案,并上报本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

对无法错避峰用电的企业,执行轮休轮停。

第十四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五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违规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四)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
企业;
(五)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第十六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市供电公司编制有序
用电方案时,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高耗能、高排放企
业除保安负荷外, 其他用电负荷应全部列入有序用电范围。

第十七条根据电力用户生产特性及工艺流程,对执行有序用电存在困难或无法适应长周期、高频次错避峰用电的电解铝、电解镒、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电石及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应制定轮休轮停方案。

轮休轮停负荷按照电网预测最大电力缺口占全区最大用电负荷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在每年迎峰度冬和迎峰度冬前,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开展有序用电演练。

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有序用电演练。

第十九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市供电公司应及时向社会及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各自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负荷控制方案,各市供电公司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置应急
保安电源。

第三章有序用电预警发布
第二十一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各市供电公司应定期披露本地区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二十二条全区有序用电实行分级预警制度,预警信号分为自治区、市两个层次,自治区级电网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由自治区发改委和国网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各市级电网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各市供电公司负责。

国网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跟踪全区电力供需形势变化,预计
出现全区性或跨区域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发改
委,由自治区发改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
警信息。

各市供电公司负责监测本地区内电力供需形势变化,
预计出现局部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市级电力运行主管
部门,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统一
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并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
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I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II级:严重(橙色、10%-20%);
III级:较重(黄色、5%-10%);
IV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有序用电方案实施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全区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
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
革委;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
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按规定报告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

第二十五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启动有序用电方案通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成立电力保供专班,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电力调控指标,协调相关电力用户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有序用电执行过程中,通知各市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用户,执行相应压限负荷指标,督导相关电力用户按照计划压限用电负荷。

第二十六条因各种原因导致局部区域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
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及时启动局部区域
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改委。

第二十七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与当地供电公司应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应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改委汇报当地有序用电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市供电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力电量压限指标,并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供电资源和用电需求做好日用电平衡,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用电需求,减少限电损失;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应加强与国网西北分部的沟通,促进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

第二十九条各发电企业应自觉服从国网西北分部、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统一调度,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备,保证机
组出力,保持电网供电能力的相对稳定,提高有序用电的均衡
性。

第三十条有序用电涉及的电力用户必须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按照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应组织各级供电公司通过公告、书面、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用户。

第三十二条在有序用电实施期间,各市供电公司要按日做好有序用电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日向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告。

对执行不到位的电力用户上报本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取得同意后,应用负荷管理系统或现场操作等手段对用户采取强制限电措施。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发改委及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及各级供电公司应及时发布有序用电信息,做好有序用电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同时,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及时开展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紧急状态下,各有关部门及国网电力有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启动预案和全区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等。

第五章有序用电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根据电力供应形势和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积
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且非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重点限制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及“两高”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择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

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相关政策由自治区发改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市供电公司与有序用电方案中涉及的电力用户签定可中断负荷协议,明确在有序用电执行期间各方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各市供电公司采取现场督办、联合督导、责令改正。

(二)对于有序用电执行不到位2次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发送整改通知,仍不配合执行的将其列入自治区失信企业名单。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相关用语含义解释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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