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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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规则
关键字: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贴现证明
1.目的:明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有关规定
2.范围:各部门业务员及其后勤人员
3.内容:
3.1出票银行为福州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如: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经检查无瑕疵(即符合财务部的相关规定,以下同),按月息千分之三点二(0.0032)计算贴现息.同时,按汇票金额一次性收取0.1%手续费。
(3.1条款由财务部修改,修改前为“原按月息千分之四点三(0.0043)”,从2008年11月27日起执行!)
3.2银行承兑汇票为福州有分支机构、无瑕疵,但贴现资料不全的,按月息千分之六(0.006)计算贴现利息。同时,按汇票金额一次性收取0.1%手续费。
3.2.1银行承兑汇票为福州无分支机构、无瑕疵,贴现资料齐全(如:广发、深发、浦发、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商行、宁波商行、杭州商行),按月息千分之六(0.006)计算贴现利息。同时,按汇票金额一次性收取0.1%手续费。
3.3有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先按月息百分之一点五(0.015)的月息计算贴现息,财务部在收到相应证明后交到银行查询,银行查询无误并贴现后,将按实际的贴现利息退还业务员利息差(从补回证明日开始计算)。
(3.3条款由财务部修改,修改前为“月息百分之一点八(0.018)”,从2008年9月23日起执行!)
3.4对于出票银行为信用社(如:农信社、城信社、农村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按以下方式处理:
3.4.1收取同一直接客户的出票银行为信用社的银行承兑汇票,累计未到期的金额不得超过员工个人实有资金的金额(此类承兑汇票做到款时直接冻结员工名下资金,直到此票到期或转出),且最大不超过50万元,按百分之一点二(0.012)的月息计算贴现息。
(3.4.1条款由财务部修改,修改前为“月息千分之八(0.008)”,从2008年9月23日起执行!)
3.4.2当收取此类银行的承兑累计未到期的金额已超过50万元时不得再收取。
(3.4.1 3.4.2条款由管理部修改,从2008年3月18日起执行)
3.5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行为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如:江苏银行、重庆银行、恒丰银行、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商行、宁波商行、杭州商行按0.6%除外)等}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按月息千分之八(0.008)收取贴现利息,同时按票面金额一次性收取0.1%的手续费。
3.6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月贴现利率÷30天×贴现天数
3.6.1贴现天数从财务收到票并在F3做到款之日起算,算到到期日,如果出票银行为异地的(非福州市)应另加3天,出票银行在福州的不用另加3天。
3.7对于业务员提供的贴现所需合同不符合要求(如合同上没有具体的签定日期、合同上盖的合同章是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合同不清晰等)或者无法马上开发票的,业务员可要求财务先做到款,财务将先按千分之六(0.006)的月息计算贴现息,待资料齐全后,按3.1相关条款处理。(3.7条款由财务部修改,修改前为“月息千分之八(0.008)”,从2008年9月23日起执行!)
3.7.1客户预付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业务员先把发票开出,三个月后客户仍不需要发票时,业务员将发票退回时,不按《218200005关于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仍需增加业务员费用40元,不计风险金。
3.8 按正常贴现息计算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拿到银行贴现,银行认为有瑕庇而需补证明的,业务员应在收到财务通知后15天之内办回证明,否则,将改按百分之一点五(0.015)的月贴现息补算贴现利息!
(3.8条款由财务部修改,修改前为“百分之一点八(0.018)”,从2008年9月23日起执行!
3.9无法贴现,信用社出票以及财务通知业务员补证明,业务员没有收回证明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将在到期日前7-10天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无法收回的,先做退款处理,同时按百分之一点五(0.015)的月贴现率补算其贴现利息,从算其到款之日起计算),补回证明并收到款后,方可重新做到款。
(3.9条款由财务部修改,修改前为“百分之一点八(0.018)”,从2008年9月23日起执行!)
3.10业务员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到财务保管暂不做到款的,在将银行承兑汇
票交到财务时应事先书面说明。
3.1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供货商或客户(退款)的,原先收票时收取的贴现利息不予返还。
3.11.1订单员如需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供货商,应先询问供货商对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要求(如出票行、到期时间长短等),然后到财务部取复印件发给供货商,经供货商确认可以再将原件寄给供货商,以免发生退票。
3.11.2业务员收到客户银行承兑汇票,需要用另外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客户做退款的,还应提供足额的贴现材料。如:业务员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20万元,需退给客户10万元,此时业务员需向财务部提供20万元的合同及发票(只需说明开票情况即可),并且该20万元的合同及发票在下次收客户银行承兑汇票时不能使用。
3.12银行承兑汇票做到款后,业务员如觉得利息太高或其他原因需退还给客户的,业务员应及时申请退款,未及时申请而被转让或贴现的,后果由业务员自负。
3.13如银行承兑汇票是到期进行委托收款的,银行向公司收取的EMS快递费21.2元由此票的业务员承担。
(3.13条款由财务部补充,从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
3.14本规定自2004年7月23日起实施,财务部于2004年3月11日制定的《关于暂不收取各地商业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务部
2007年4月2日(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