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标准与法规
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农产品标准
有机农产品标准有机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和基因改造技术,依靠自然循环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产的农产品。
有机农产品标准是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要求和规定,是保障有机农产品质量和促进有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
有机农产品生产标准主要包括土壤管理、种子选用、种植方式、病虫害防治、施肥、灌溉、采摘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在土壤管理方面,要求农民采用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和化肥。
在种子选用方面,要求使用有机认证的种子。
在种植方式方面,要求采用轮作和间作的方式,增加农田的生物多样性。
在病虫害防治方面,要求采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的方式,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
在施肥和灌溉方面,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农药。
在采摘和储存方面,要求采用无公害、无污染的方式,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有机农产品加工标准。
有机农产品加工标准主要包括原料接收、加工过程、包装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在原料接收方面,要求接收的原料必须是有机认证的农产品。
在加工过程方面,要求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
在包装和储存方面,要求采用无公害、无污染的方式,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有机农产品销售标准。
有机农产品销售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标识和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销售的有机农产品必须经过有机认证,符合有机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在标识方面,要求有机农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有机认证的标志和有机农产品的名称。
在宣传方面,要求加强对有机农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认识和了解。
四、有机农产品标准的意义。
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有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增强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信心,促进有机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45页PPT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 体系和监管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推动我国有机产品的发展,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产品标准生产、加工、销售,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以及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实行统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准,统一认证标志。
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国际互认。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从事有机认证经营活动的认证机构,均可以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有机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产地[基地]环境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取得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资质。
国际天然和有机化妆品法规及认证标准解读
国际天然和有机化妆品法规及认证标准解读一、概述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天然和有机化妆品在市场上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对于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法规与标准各不相同,造成了用户对于这类产品的认知和信任度有所降低。
了解国际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法规及认证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际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定义1. 天然化妆品:指由天然植物、动物、矿物等天然原料通过物理、酶法或微生物法提取的原料,并且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原料的化妆品。
天然化妆品的主要特点是不含化学合成原料,对皮肤较温和。
2. 有机化妆品: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农业原料,并且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原料的化妆品。
具有有机认证的化妆品通常会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其所含有机成分的百分比。
三、国际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法规1. 欧盟法规:欧盟对于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法规较为严格,规定了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化学合成原料清单,对于天然和有机原料的提取和使用也有着详尽的规定。
2. 美国法规:美国对于化妆品的监管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定义,但对于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与合规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3. 我国法规:我国在2017年颁布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天然和有机原料的认定标准以及使用范围,并要求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四、国际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认证标准1. 欧盟有机认证:欧盟认证机构对于有机化妆品的认证标准较为严格,通过审核的产品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认证的标志,并且对于成分的安全性与可追溯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2. 美国有机认证:美国有机认证机构对于化妆品的认证标准同样严格,成分中的有机原料含量需要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获得认证,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3. COSMOS认证:COSMOS是一个由欧洲几个知名的有机认证机构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其认证标准对于天然和有机化妆品的成分和生产过程有着统一的规定,并且对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中国拇准化2012年第4期,总第427期II薯I
万方数据
王茂华,唐茂芝,曲丽,乔玉辉,滑艳丽: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及其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倒》等, 是规范我国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法规。 部门规章主要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认证机构管理办 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ll】第14l号)、《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3 号)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及其他由国家认监 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为国家标准GB,T 19630一 201l《有机产品》,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销 售和管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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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 对2005版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 录》。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及目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文介绍了我国有机 产品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修订的背景和特点。
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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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清单
(1)《有机产品》GB/T19630.1-4-2011
(2)《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有机产品目录》2012
(7)《有机产品实施规则》2012
(8)《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NY T 1569-2007
(9)《无公害食品 猪肉》NY 5029-2008 _
(10)《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 1167-2006
(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12)《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NYT 1892-2010
(13)《规模猪场建设》GBT 17824.1-2008
(14)《畜禽饮用水》GB/T5750-2006
(1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6) 《灌溉水标准》GB5084-2005
(17)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05
(18)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05
(19)《绿色食品禽肉》NY-T753-2003_
(20)《规模化生态放养鸡养殖技术规程》DB13T 926-2008
(21)《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 1167-2006
(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23)《灌溉水标准》GB5084-2005
(2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05
(2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05。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管理体系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第4部分: 管理体系前言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第2部分:加工;—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 1963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春敏、李显军、高秀文、时松凯、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1范围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GB/T 19630.2 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3 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4的本部分。
3.1有机产品生产者 organic producer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种植、养殖以及野生产品采集,其生产单元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
3.2有机产品加工者 organic processor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产品加工,其加工单位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的单位或个人。
3.3有机产品经营者 organic handler按照本标准从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包装和贸易,其经营单位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获准使用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3.4生产基地 production base从事有机种植、养殖或野生产品采集的生产单元。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
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由中国农业部制定,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认证体系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有机农产品、有机动物产品以及有机食品加工产品三个类别。
有机农产品标准主要从农业生产环境、有机肥料使用、农药和其他农用物质使用、农产品加工和包装等方面进行规范。
有机动物产品标准主要对动物饲养和管理、饲料和饲养环境、动物健康管理、兽药和其他动物用品使用等进行规范。
有机食品加工产品标准主要规范有机食品加工原料选择、加工工艺,以及有机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农产品的标识、包装等。
目前中国的有机产品标准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有机农业认证要求,还包括了本土化的要求,以适应本地农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有机产品标准,对特定地区的有机农产品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国际有机产品法规834-2007
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2007年6月28日关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标签,以及EEC2092/91条例废止的规定第I部分目标、范围和定义第1条目标和范围1、本法规的制定确定了有机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确保国内市场有效运作,保证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法规确立了制定下列相关规定所应共同遵循的目标和原则:a)与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产品相关的各个过程和检查b)在标签和广告中涉及到有机生产的表示方法2、本法规适应于下列已经投放或计划投放市场的来源于农业的产品(包括水产品):a)鲜活或未加工的农产品b)用作食品的加工农产品c)饲料d)用于栽培的繁殖材料和种子通过野生动物狩猎和捕捞所获得的产品不得当作是有机生产。
本法规对于食品或饲料的酵母同样适用。
3、本法规适用于第2段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的所有操作者。
但是,大众餐饮经营者不受本法规的限制,各成员国可以执行本国关于标签和检查源自大众餐饮企业产品的规定,或者,如果本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执行非官方标准,只要上述规定符合欧盟法律。
4、本法规的执行不得违反其他欧盟规定或本国规定,并符合欧盟关于本条所涉及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生产、加工、销售、标签和检查方面的规定,包括食品和动物营养的法规。
第2条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法规:a)“有机生产”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采用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生产方法;b)“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指从包括有机产品的初级生产到贮存、加工、运输、销售、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各个阶段,以及相关的标签、广告、进口、出口和分包活动;c)“有机”指来自有机生产或与有机生产相关;d)“操作者”指负责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有机业务达到本法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
e)“植物生产”指农作物产品的生产,包括用于商业目的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f)“畜禽养殖”指家养或驯化的陆生动物(包括昆虫)g)“水产业”的定义参见2006年7月27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EC)NO 1198/2006中有关于欧洲渔业基金中所给的定义。
有机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有机食品产地环境标准有机食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以及保持土壤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的农产品。
有机食品的生产需要符合一定的环境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标准是有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确保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应该是清洁的。
这意味着农田、水源、空气和土壤都应该不受污染。
农田周围不应该有化工厂、废水排放口等对环境有害的设施,以免化学物质对农作物的影响。
水源应该是清洁的,不受工业废水、农业化肥和农药的污染。
空气质量也应该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以保证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不受空气污染的影响。
土壤的肥力和健康程度也是有机食品生产的关键因素,土壤中不应该含有有害化学物质,而且要保持一定的肥力和生态平衡。
其次,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应该是生态友好的。
有机农业生产应该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生产过程中应该采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原则,保护和促进农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农田周围的生态环境也应该得到保护,保留一定的自然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有机农业生产还应该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此外,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应该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机农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环保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有机食品产地环境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标准是有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应该是清洁的、生态友好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满足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
有机食品产地环境标准的严格执行,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提升,也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法规及标准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100 ≤0.08 ≤0.09 ≤0.2 ≤0.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200 ≤0.12 ≤0.09 ≤0.5 ≤0.6
注1:表中氡系指氡平衡当量浓度,等于氡浓度现场测定值和平衡因子(取0.5)的乘积; 注2:表中各指标均应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
二是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统毒性导致的病态,如刺激眼粘膜、鼻粘膜、呼吸道和皮肤
等; 三是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VOC浓度越高对人的影响越大。
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法规及标准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本规范中明确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测量方法,及室内涂料、 胶粘剂、处理剂、材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的含量做了明确的要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如下表: 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 / L) 游离甲醛 /(g / kg) 可溶性铅 可溶性镉
3
重金属 /(mg / kg) 可溶性铬 可溶性汞
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法规及标准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如下表所示: 序号
WHO限值
-0.10 -4.8(24hr) 22(1year) 0.26 0.05 0.05
GB/T18883
0.11 0.10 0.20 0.20 -----
香港
0.016 0.10 1.092 1.447 1.447 ----
日本JAMA
0.11 0.10 0.26 0.87 3.80 0.22 0.048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肥料执行标准ny525-2021
有机肥料执行标准ny525-2021有机肥料是一种以有机物质为基质,经过特定处理后供作农作物种植或土壤改良的肥料。
它与化学肥料相比具有环境友好、安全可靠等优点,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保证有机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许多执行标准,其中之一就是NY525-2021。
NY525-2021是中国有机肥料执行标准的最新版本,它详细规定了有机肥料的基本要求、技术指标、产品名称和标志、包装和运输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有机肥料执行标准。
首先,有机肥料的基本要求包括原料、加工工艺、成分配比、产品标志等方面。
根据NY525-2021的规定,有机肥料的原料必须为符合农业生产要求的有机物质,不得包含任何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肥效。
加工工艺方面,有机肥料的制作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和品质变异。
成分配比要合理,以保证有机肥料的养分含量和肥效。
另外,有机肥料还需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验。
其次,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是评价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NY525-2021对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包括有机物总含量、养分含量、微生物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有机物总含量是衡量有机肥料养分丰富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有机肥料而定。
养分含量包括氮、磷、钾等多种元素,其含量要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求,以提高产量和品质。
微生物数量和质量评价有机肥料的生物活性,它们在土壤中的作用有助于提高肥料的有效性和土壤的固碳能力。
最后,NY525-2021还规定了有机肥料的包装和运输要求。
根据该标准,有机肥料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和防止水分的流失。
同时,有机肥料在运输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总之,有机肥料执行标准NY525-2021的发布对于促进有机肥料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有机肥料的制作、成分、质量和包装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有机肥料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土壤保护。
有机食品标准法规与生产技术
有机食品标准法规与生产技术第一部分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一、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概念1、有机农业有机农业是指在植物和动物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使用离子辐射技术,也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稳定发展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四个基本原则:健康原则、生态原则、公平原则和关爱原则。
2、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指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环境未收到污染的野生生态系统,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而且获得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可食用农产品、野生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3、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序号认证机构名称批准号机构代码1 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CNCA-R-2004-129 7475433452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03-115 7214975043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02-015 7210679694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CNCA-R-2002-084 742612786 司5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NCA-R-2002-105 739396429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NCA-R-2002-001 7178020357 浙江工信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02-013 142918087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CNCA-R-2004-131 7516547699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CNCA-R-2004-133 770031356CNCA-R-2004-134 73887745810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同时还可开展出口有机产品认证)11 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04-122 74279166512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CNCA-R-2002-089 73136934613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CNCA-R-2003-096 75170488514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CNCA-R-2002-007 19037948715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NCA-R-2002-002 71870122816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NCA-R-2002-100 74474058917 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NCA-R-2007-151 66373476918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CNCA-R-2002-028 80210778219 北京东方嘉禾认证责任有限公司CNCA-R-2010-145 771970793CNCA-RF-2006-45 71771275020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同时可开展出口有机产品认证)21 上海色瑞斯认证有限公司(仅限于出口CNCA-RF-2007-50 71788141 有机产品认证)22 南京英目认证有限公司(仅限于出口有CNCA-RF-2006-46 790434371机产品认证)第二部分有机农产品生产共性关键技术一、有机基地的选择和规划管理在我国,选择基地时,土壤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值,农田灌溉水只要达到《农田灌溉水标准》GB5084-2005中相应植被类型的水质指标,空气质量达到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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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作用
有机食品标准是有机食品质量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基础。
有机食品标准是有机食品生产活动的技术和行为规范, 为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了技术指导性文件。
有机食品标准是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 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有机食品标准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促进产品出口创汇提供了指南。
国际有机标准范围
农作物、蔬菜、水果、野生产品、畜产品、纺 织品、水产品、化妆品等等的生产。
加工、包装的标准 排除基因工程 符合农业中的社会道德标准。其中,符合社会
道德是指有机农业不仅要象对待朋友那样对待 自然和动物,同时也不能侵犯农场工作人员、 小农场主等主体的权益,也不能剥削生产商。 有机标准特别关注环境问题。 经济和社会问题包含于有机运动的基本原理和 信仰当中。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附录六:是作为特别法规(No.207/93)附加上的, 主要包括三部分:
允许使用的非农产配料物质,如防腐和抗氧 化剂等;
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加工剂); (普通的)农产配料(在70%和95%类别中)或某种预处理方法和配料目 前还不具备有机的形式,那么讲明情况后允 许以普通产品替代,但应不超过5%,对有机 含量为70%的产品的要求也一样。将上述名单 及时更新比较困难,即使已有大量有机产品 的情况下也可能仍列在此名单上,如可可、 大枣、芒果等。
参照标准: 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 2092/91) 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简称OCIA) 其他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 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
有机标准构成
农作物生产 动物饲养 水产品生产 食品加工和处理 包装和标识 社会公正性
20世纪80年代,地方协调代理处建立了国家有机农 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意大利各地区的机构及 消费者协会组成,确定了第一个有关有机农业的全 国性自我调整标准。
AIAB,意大利最大的认证机构,现在正在着手建立 意大利第一个生态观光标准。
国家标准---日本
1935年,日本宗教和哲学领袖冈田茂吉就倡导“建立一 个不依赖人造化学品和保护稀有资源的农业生态系 统”,
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第三国的某些产品类别、 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些认证 机构认证的产品。
截至1999年6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个国 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 士。
20世纪60~70年代,日本民间一些人士纷纷探索保护环 境的农业生产体系,并相继产生了一批有机农业的民 间交流和促进组织,如:自然农法国际基金会、日本 有机农业研究会、日本有机农业协会等等。
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 生产准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并于1992 年将以有机农业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列入保护环境型 农业政策。
2001年正式出台的JAS法标志着在日本有机农业生产的 规范化管理以完全纳入政府行为。
国家标准---中国
无国家标准 认证机构标准: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制定
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和《有机 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初步形成 了较为健全的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认证 管理体系。《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是目 前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进行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相关部门做起草标准的准备工作。
农作物生产
基本概念: 认证范围 认证对象 转换期 缓冲隔离带 生产和管理计划 内部质量保证和控制方案
生产管理
土壤培肥 病虫杂草的管理 种子选育 水土保持 多样化种植和轮作 野生产品的采集 野生产品的采集
动物饲养
动物饲养管理 : 动物品种 动物营养 动物疾病防治
水产品生产
有机农业标准的层次
国际水平:IFOAM的基本标准 地区水平:欧盟标准 国家水平:日本、阿根廷、巴西(草稿)澳
大利亚、美国、智利、匈牙利、以色列、瑞 士等。 认证机构水平:基本上每一个认证机构都建 立了自己的认证标准
国家标准---美国
1990年通过联邦法——有机食品生产法案1992年成 立国家有机食品标准委员会(NOSB);
目的是帮助和促进人们掌握科学的生产技术,避免由于不科 学的技术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防止由于违返自然法则而受 到的种种惩罚,以致造成深远的灾难性后果。
标准的类型
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法律效力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有机标准的产生
区域:本地区-----广泛区域发展 数量:少量-------数量多 交易方式:易货-----货币交易 认证机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座信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一章:定义条例涉及范围,主要为“未经加 工的农作物”和“由一种或多种植物配料制 成供人类消费用的产品”,但也包括牲畜产 品,不过适用专门的标准。
第二章:定义欧盟成员国有机农产品标志用语, 其中主要包括英语“Organic”法国“biologique”和 西班牙文“ecologico”。
有机标准发展概况
有机标准是把有机农业思想、方法和原理格式 化
“有机”是关于关系的概念,首先是生产者与 土地、自然以及周围生态环境的关系;生产者 与消费者的关系。
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环境健康、经济可行 和社会公正。
有机农业的起点是健康而有生命的土壤,它是 健康植物与动物的基础。有机农业不使用有害 化学品,要求恢复和保护环境,禁止使用GMO。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十二章:确保有机产品在欧盟境内的自由行 动。
第十三和十四章进一步规定了行政管理和 实施措施。
第十五和十六章规定了该法规的实施日期 和有效条件。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附录一:概要介绍了几十年以来有机农场 主协会制定的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
附录二: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列出允许 使用的肥料,第二部分为允许使用的植 物保护物质。未列明的即为禁止使用的 物质。
·有机食品标准的综合技术指标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水平。 同时,生产技术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被生产者接受;
·严格控制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标准制定的依据
基础标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
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 标准。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准:
基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 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标准。
·有利于节省资源,其中包括要求使用可更新资源、可自然降解或回 收利用材料;减少长途运输、避免过度包装。
·有利于先进科技的应用,以保证及时利用最新科技成果为有机食品 发展服务;
·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能够被验证。有关标准要求采用的检验方法和 评价方法不能是非标准方法,必须是国际、国家标准或技术上能 保证再现性的试验方法。
第十章规定欧盟有机产品标志内容及授权和 撤回授权的规定。“有机农业—EEC(EU)监 测系统”(Organic Farming—EECIEUJ Monitoring System)的英文字样只能用在由欧盟生产的未 使用第三国配料,且有机含量为95-100%的产 品上。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十一章制定了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有机食 品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不管有机产 品产自何地都必须符合欧盟规定的要求。由 于对有机或生态农业的定义各国不尽相同, 因此有必要统一对“有机”(organic)一词最基 本含义的理解。世界各国自然条件不同,因 此欧盟并不具备世界所有用于植物防病虫害 的有机肥料和物质。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六、七章及附录Ⅰ和Ⅱ规定了生产要求, 附录中所列物质是允许使用的,未列的是禁 止使用的。第三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应注意 大部分所许可使用的物质一般来说第三国不 具备,用相应物质取代必须经认证机构许可。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八、九章规定了监控系统、私营认证机构 的认证条件,从而建立规范的监控体系。
1994年NOSB提交有机标准建议稿; 1997年美国农业部(USDA)制定有机规章提案; 1998年USDA着手修改有机规章; 1999年有机贸易协会(OTA)发布美国民间有机
标准; 2000年3月USDA第二次提交有机规章提案; 2001年夏天公布并开始执行美国的有机标准。
国家标准---意大利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三章:确保此法令实施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 并遵守其它相关的法律。
第四章:定义此法令中重要名词,如标识、生 产、销售、操作者等
欧盟2092/91条例内容
第五章:该法令核心部分,即有机食品标志规 定,包括: 当某一产品95%的成分是由有机方式生产的, 并且其余的5%目前仍未经有机方式生产且列 在EEC2092/91条例附录6上的成分,该产品可 使用有机产品标志。 如果某一产品的有机成分在70-90%之间, 可以列出有机成分,但不能使用有机产品标 志。
标准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标准制定的原则
·生产优质、营养、对人畜安全的食品及饲料,并保证获得一定产量 和经济效益,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保证生产地域内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其中包括保持土壤的长期肥力 和洁净,有助于水土保持;保证水、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 害;有利于生物自然循环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
任的桥梁 。 认证机构----标准:机标准是有机产品认证
机构实施认证行为的主要依据
有机标准发展过程
IFOAM 是积极的倡导者 原则:尊重有机农业发展历史及其目标的基础上,
结合有机生产的自愿性特点和有机农业地域性强的 特征,充分考虑以生产者和消费者为主的多方面的 意见,在公开的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有 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 目标是:在有机生产的各个部分都坚持有机农业的 定义;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有机 标准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在一个协调的框架内允许 变化;确保公平的规则。 特点:动态的;民主的;可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