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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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话细则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话细则

河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加强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1.3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结合实际工作表现和业绩的考核原则。

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2.1 监督机构职责制定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

2.2 监督人员职责按照监督计划执行日常监督工作。

准确记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上报监督结果和建议。

三、考核内容3.1 监督机构考核内容监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能力。

3.2 监督人员考核内容日常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监督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考核标准4.1 监督机构考核标准监督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督结果的准确性。

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监督人员考核标准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发现问题的敏感性和处理问题的专业性。

监督记录的详细性和准确性。

五、考核方法5.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5.2 不定期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考核。

5.3 自我评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自我评估,提交自评报告。

六、考核程序6.1 考核准备确定考核时间、内容和标准。

通知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准备相关材料。

6.2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收集和审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材料。

6.3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等级。

向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反馈考核结果。

6.4 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奖惩、晋升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的申诉与复核7.1 申诉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对其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派出二人以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及责任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一)集中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二)随机抽查和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1-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

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在检查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㈠资质条件: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6.经营业绩情况;7.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㈡市场行为:-2-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2.是否存在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3.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4.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5.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不具备审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为;6.施工图审查人员是否存在跨专业审查及代审代签行为;7.在施工图审查中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8.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违法业务合同的行为;9.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后,不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10.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后是否存在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11.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冀建质[2005]475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质[2005]475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冀建质[2012]568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质〔2012〕56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21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检测信息管理。

第二章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15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日期: 2012-03-2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4]4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4]4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4〕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石家庄市城管委、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按照《2014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冀建质〔2014〕18号)的统一安排,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从2014年6月10日至20日,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华北石油、省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石家庄市政、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并对部分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分组省主管部门组成4个考核小组,每组4人,其中组长1人,联络员1人,专家2人。

具体分组如下:第一组:石家庄、邯郸、邢台组长:孟志军联络员:陈石第二组:承德、秦皇岛、唐山组长:张建明联络员:翟玉波第三组:保定、衡水、沧州组长:甄志禄联络员:齐永波第四组:张家口、廊坊、华油组长:李建华联络员:张斌二、抽查原则以我省46个推进县城建设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对设区市考核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应当包括设区市考核得分最低和最高的两个县(市、区)监督机构。

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的数量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一)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遵守考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13〕13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4〕42号)的相关要求,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全省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监督机构技术专业人员比例要满足《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中“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的规定,低于该比例的,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充实,限期一年整改到位,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监督资格,本地域的监督责任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质[2013]6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质[2013]6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质〔2013〕6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3〕45号)要求,定于8月28日开始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3年8月28日开始检查,到达各地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检查范围和数量检查范围为省内所有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省从事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

检查以见证取样、建筑节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为主,全省共抽查110个检测机构(含突检18家)。

其中,石家庄市17个、承德市6个、张家口市11个、秦皇岛市9个、唐山市16个、廊坊市9个、保定市14个、沧州市9个、衡水市3个、邢台市6个、邯郸市8个、华北石油1个、定州市1个。

三、检查内容《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3〕45号)中所列的检查内容。

四、检查程序(一)检查组到达每个市后,由组长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主管部门开展自查情况汇报(文字材料),包括检测机构检查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罚情况、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检查组到检测单位现场检查,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冀建工〔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检测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现就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实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常态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包括新增人员和已取得《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的新增检测岗位人员。

二、考核组织形式本厅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实施初始上岗考核工作。

各市住建局(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检测人员基本条件核查工作。

三、考核岗位和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分为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室内环境、钢结构、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等10个检测工作岗位。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检测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等。

考核采取考试方式,考试大纲在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地址:http:// 110.249.221.14:8001/jcjg_bm/login.aspx)公布。

四、考核程序和管理新增检测人员基本条件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纳入检测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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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对其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派出二人以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及责任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中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和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
资料;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二)组成检查组;
(三)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
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㈠资质许可: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需要;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7.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8.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有无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㈡市场行为:
1.有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未取得资格证书,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
7.检测机构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8.检测机构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
9.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冀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㈢工作质量:
1.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4.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㈣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在相应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
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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