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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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内无障碍设施的完善和有效使用,供应便利和照料身体有特殊需求人士的需求,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的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全部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坡道、电梯、轮椅、轮椅卫生间、残疾人停车位等。

第三条医院的全部部门、职工和访客都有责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的修建、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规划第四条医院应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的需求,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医院的总体规划中。

第五条医院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应确保设施采用无障碍设计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六条医院设施规划部门应对全部无障碍设施进行认真规划和设计,并确保其合理布局和便捷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设施标识和引导第八条医院应在无障碍设施的入口、接触区域、服务区域等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设施标识,标识应清楚明确,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医院应在无障碍设施的通道和节点设置引导标识,以便用户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并确保标识的可见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进行无障碍设施标识的维护和更换,确保标识的完好和有效。

第四章设施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第十二条医院设施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损坏、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医院设施部门应定期组织设施检查和维护,对设施进行清洁、润滑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医院设施部门应建立设施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响应用户反映的设施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设施使用与服务第十五条医院应向身体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和访客供应优先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服务,确保其最大程度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六条医院设立的无障碍通道、坡道、电梯等设施应保持通畅,不得占用、堆放杂物或被其他物品阻拦。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20年10月24日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单位应当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常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10日2024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清单根据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本工作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纵深推进创新突破产业突围,深入实施“六大专项行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建设迈出更大步伐。

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任务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7%左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左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3%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城镇调查失业率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5%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农业农村局),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12%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无障碍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合理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品质,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其生存环境权益,加强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监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的公共场所、商业场所、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工具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管理应坚持“无可延续,无结构容限,无人工助推”的理念,着力打造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禁止有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损坏、占用或封闭。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无障碍设施的投入力度,促进其建设和完善。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共同维护无障碍设施的完整和畅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建立无障碍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商业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发现有单位或个人损坏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市民对无障碍设施管理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无障碍设施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对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恶意破坏无障碍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设施和服务。

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小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小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效率,便利残疾人出行,促进全民共享社区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以便利残疾人出行和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宗旨,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四条小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尊重残疾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第五条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和设计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和使用习惯。

第六条小区应当在新建、改造或者扩建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中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和使用。

第七条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具体位置和标识,并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小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第九条小区应当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条小区应当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及时清除设施周围的障碍物,保障残疾人的出行畅通。

第十一条小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小区应当建立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维护记录和维修统计,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有效维护。

第四章无障碍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小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出行便利,保障其平等参与社区生活。

第十四条小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无障碍设施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第十五条小区应当建立无障碍设施的使用规则和管理制度,明确非残疾人参与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条件和规定。

第十六条小区应当建立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制度,防止无障碍设施被非法占用或者损坏。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七条小区应当建立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建立残疾人和社区居民参与管理的渠道。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全体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行政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1. 无障碍设施:指为了使残障人士能够顺利出行和使用公共场所而设置的便利性设施。

2. 残障人士: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有缺陷的人士。

3. 管理机构:指常德市相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设施设置原则
1. 公共场所应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逐步完善。

2. 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残障人士的安全和方便使用。

3. 设施设置应当考虑到不同残障人士的需求,如视障者、听障
者等。

第五条设施管理责任
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和维护无障碍设施。

2. 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六条监督检查
1.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
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或投诉的方式向管理机构反映无障碍设施
管理问题。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未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或者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机构
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应依法修改。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xx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 鹬
设的 监督管理。 ①
xx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 蝶
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 怅
无障碍设 施建设 和维护 的 监督管理。 稞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 ”
贸易、教育 、 园林、体育等部门按 照各自 职责, 协同实 施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发现建设 单 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渠
有违反本 办法规 定行 为的,应当责 令其限 期整改 。 窬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 障碍设 施,产权单 位或维 护 单位

应当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设置指 导 和提示人们正确使 用无
障碍设施 的图形 标 志。 膈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 未配套建设无障碍
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 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的建 设项目,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应 当会同 有关 部门制定改造


计划。产 权单位 或维 护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 强制性 规范及 本地 惶
的改造计 划对无障碍设 施进行 改造。与 道路、桥 梁 等市政设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 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 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随着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市民对于无障碍设施的需求也愈加强烈。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不仅是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群,也是一个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常德市制定了《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是常德市政府为了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共计64条,涵盖了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旨在为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就对《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规划和建设《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并每年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同时,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共设施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确保设施的通行畅顺、安全可靠。

二、设施的标识和标注《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还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在合适的位置设置标识和标注,以便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群易于识别。

标志色彩应当明显、鲜明、明亮,标志大小应当合适、清晰,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为了保障无障碍设施的长期使用,按照《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派人负责,及时开展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和监督如果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违反了规定,按照《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处理,并且要求改正。

市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区、各部门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总之,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是一个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是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生活品质的一个必须迈出的重要步骤。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6号)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6号)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文:----------------------------------------------------------------------------------------------------------------------------------------------------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6号)《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10月28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公民日常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公众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规范与倡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配套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社会各类人群均能够便利、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中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2.责任主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社区居民、物业管理机构、开发商等。

政府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管理的领导,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评估。

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机构和开发商应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社区居民的无障碍出行。

3.目标和原则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供包容、便利和平等的城市环境,让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和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可持续运行和维护。

4.规划和设计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规定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城市规划中应考虑到无障碍路径的布局和连接,公共建筑应设置坡道、扶手、导盲线等设施,以便残障人士和行动不便人群能够自由出行。

同时,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易于使用和安全。

5.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应确定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物业管理机构和开发商在新建和改造建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确保其质量和可持续性。

6.维护和管理7.宣传和教育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无障碍环境,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无障碍设施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共建共享,提高社会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保障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认识和利益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其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优化环境设施、再生设计、提供服务等措施,改善城乡环境,便利出行,满足身体、智力、感觉、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推动、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大众评议和政府绩效评估。

第七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全过程无障碍原则,包括城市设计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九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通用设计原则,建立和完善通用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社会服务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注重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推动无障碍环境观念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常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及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鼎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由市本级负担或为主负担资金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和统筹,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议方案;(二)协调组织投融资建设单位(业主)、相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三)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投资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四)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预决算初审和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确定;(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单位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单位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在本单位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无障碍设施的范围1. 坡道、缘石坡道、盲道;2. 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3. 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4. 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5. 无障碍厕所、厕位;6. 无障碍标志;7. 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四、无障碍设施的管理1.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

2. 本单位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4.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无障碍设施的使用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占用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2. 本单位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无障碍设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对违反本制度,损坏、擅自拆除、占用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1. 本单位应设立无障碍设施管理小组,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2. 无障碍设施管理小组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无障碍设施管理小组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本单位无障碍设施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无障碍改造管理制度

无障碍改造管理制度

无障碍改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无障碍建设,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保障其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无障碍改造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无障碍改造管理应坚持整体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鼓励采取措施和投资。

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第四条无障碍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推动技术、设施创新,提高城市公共设施、服务、产品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为推动无障碍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本单位将建设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存储、整理、共享平台,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运用多种手段,普及无障碍建设理念,引导公众关心关注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本单位设立无障碍改造工程管理委员会,由负责无障碍工程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无障碍改造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本单位无障碍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成立无障碍改造工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项目的策划、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无障碍改造工程项目小组由各相关岗位人员组成,包括工程师、规划师、设计师、施工人员等。

第十三条无障碍改造工程项目小组应当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应当积极协同配合,互通情报,进行信息共享,推进无障碍改造工程的进程。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无障碍改造工程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本单位负责人对无障碍改造工程进行重要决策,对质量和进程进行监督,确保无障碍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无障碍改造项目小组应当确定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目标,细化项目任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无障碍改造项目小组应当进行规范的设计,确保无障碍改造工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常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常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常政发〔200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 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依据《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 发展纲要》、《常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一、“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带领残疾人共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基层工作、基础建设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主线,坚持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相统一,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残疾人状况大幅度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通过实施康复工程,帮助7.5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登记求职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残疾人就业规模和就业质量有新的提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开展贫困残疾人扶贫行动,帮助5万贫困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增加收入;--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残疾人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有新的提高;--残疾人组织向村组、社区延伸,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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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常政发〔2010〕1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常德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市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民政、交通、城管、公安交通、旅游、商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

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按《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第十一条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的安装与维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公共建筑、金融、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

公共服务场所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街心花园等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原则上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所有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杂物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八条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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