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合集下载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与实务处理很多科技企业早期处于研发阶段,获得政府大量的补贴支持(比如领军人才补贴等),同时市场尚未打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订单很少,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不少企业选择将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实务中财务和税务处理都存在不少问题。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红头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的最常见的方式是开银行专户,目前苏州园区是统一执行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关注点有:1、必须是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事业单位性质(比如各类产业研究院)的机构拨付的资金不满足不征税要求;2、政府部门要求县级以上,县级以下的(比如街道)政府财政资金不满足不征税要求;3、资金必须专项用途,无用途限制的政府财政资金(比如研发后补助)不满足不征税要求;4、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必须单独进行核算,意味着没有进行专帐核算的企业不符合不征税要求。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

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一)最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贷:营业外收入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案例实务华丰公司为了进行本市区的节能环保改造,2018年6月购置了一批设备,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当月底,华丰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适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批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以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1. 如果该公司选择以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企业购置设备时:借:固定资产5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贷:银行存款585(2)收到政府财政资金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3)201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500/120*6=25。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

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

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

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

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一)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浅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问题作者:李馥香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

政府补助,在会计核算方面,一般按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政府补助的规定核算;在税务处理方面,则有可能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在判断哪些政府补助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特别对于同期收到多项政府补助又存在多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不征税收入会计核算和管理上很容易产生混乱。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以我国企业为对象,结合税务与会计方面的理论,对不征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简要分析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定义,明确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提出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注意事项及税务、账务处理。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会计核算一、政府补助、不征税收的定义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税法方面,不征税收入包括:一、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第一项及第二项均强调纳入“财政管理”,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不是企业;或性质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代收款。

这两项不属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范畴。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只有符合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才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具备的条件财税〔2009〕87 号及其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政府补助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为: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款利 息
税 、集体福利 和个人 消费等项 目时视同销 售按 照适用税 率缴 纳增值税 。 四是小规模 纳税企 业销售 自己使 用过 的固定资产 和旧货 ,按 2 %征 收率缴 纳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除 固定 资产 以外 的物 品,应按 3 %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
借 款 利 息 总额 为该 年度 内 每 一计 算 期 不得 扣 除 的借 款 利 息额 之 和 。 因此 , 须要 比较 必
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年 1 08 2月 3 1 日前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没 进 行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的抵 扣 , 用 于 非 应 税 、 外借款所 发生 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时 扣 除 。 算 不 得扣 除 的 利 息 公式 : 计 当计 算 期 问未 缴 足 注 册 资 本 额 ≤该 期 问 借 款 额 时 ,企 业 每 一 计 算 期 不 得 扣 除 的 借 款 利
是 困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
另有规定 的除外。对于 由财政拨付的国家
投 资 和 政 府 向 企 业 的 贷 款 资 金 则 没 有 明
确 。《 通知》 I , 指 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I 资金 ,除属于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 还 本 金 的 以 外 ,均 应 计入 企业 当年 收入
利 、个人 等项 目时按 照 4 %征收率减 半缴 纳增值税 ; 企业 2 0 0 9年 1 1日以后购进 月
二是 国务 院批准 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 征税 收入 。《 通知》 出,对企业取得的由 指
国务 院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规 定 专 项 用 途
4 %征收率 减半征 收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 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 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 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 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 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 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 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 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 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
只分享有价值的Biblioteka 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 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 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 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 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 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 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 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 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135。

财税实务: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财税实务: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

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支出形成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折旧或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流程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流程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流程一、啥是免征增值税呢。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免征增值税是咋回事哈。

简单来讲呢,就是国家说有些情况啊,你这个增值税就不用交啦。

这可真是个大好事儿呢,对于企业或者小商户来说,就像是天上掉馅饼啦,能省一笔钱呢。

比如说,一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这就像国家在照顾这些勤劳的农民伯伯,让他们能多赚点,多实惠点。

二、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开始啦。

1. 确认收入的时候。

当咱们企业有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业务,确认收入的时候,可不能像平时交增值税那样做账务处理哦。

咱们得直接把收到的全部价款都确认为收入。

比如说,你卖了个东西,本来如果要交增值税的话,你得把价款分成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现在免税了,那就不用分啦,直接把收到的钱都当作收入。

就好比你收到了100块钱,那就直接把这100块都算成自己赚的,不用再纠结什么增值税的事儿啦。

2. 相关的税费科目。

那既然是免税了,咱们在账务处理里涉及到的增值税相关科目就不一样啦。

正常情况下,咱们会用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科目。

但是现在免税,这个科目就不用啦。

可别傻乎乎地还往里面记东西哦。

咱们要让账务清晰地反映出这是免税的业务。

比如说,你要是不小心还在这个科目里捣鼓,到时候查账或者做报表的时候就会乱成一锅粥啦,就像你把不同颜色的衣服混在一起洗,最后出来的效果肯定不好看。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时候呢,企业可能在之前已经把要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都做了,后来才发现这个业务是免税的。

这时候怎么办呢?别慌,咱们可以进行调整。

把之前记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里的金额,转到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科目里。

就像是你走错了路,发现之后再拐回来就好啦。

这就保证了咱们的账务是准确无误的,也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要是不调整的话,那企业的利润可就算错啦,就像你算账的时候少算了自己的钱,那多吃亏呀。

四、和税务申报的关系。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价税分离记账法,二是价税合计记账法。

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合理?两种方法的分析诊断1.价税分离记账法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第二条二款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析: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

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从何而来?会计处理:销售免税项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直接减免时,按照销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税务诊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免税只是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

而价税分离记账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的减免税款是销项税额,不是本环节的增值税。

2.价税合计记账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会计分析:增值税免税的目的,不是让税于纳税人,而是让税于负税人,也就是说,企业应当以无税价格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作者:张溧翔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1期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和一般特征(一)不征税收入的定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笔者根据实践认为,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

对于第三点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于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构建,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70号文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账务处理流程

不征税账务处理流程

不征税账务处理流程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呢,就像是那种被税务爸爸特殊对待的收入。

比如说政府给的一些财政拨款,这些钱啊,不是让企业随便花着玩还得交税的,是有特定用途的,而且不用征税。

再比如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些在账务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小规矩。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1. 对于财政拨款,企业得拿到明确的文件。

就像你收到礼物得知道是谁送的、为啥送一样。

这个文件得表明这笔钱是财政给的,而且是有特定用途的,是专款专用的那种。

如果没有这个文件,那可不能随便就当成不征税收入哦。

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呢,得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且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只有这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账务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账务处理的具体流程。

1. 收到不征税收入的时候。

- 假如是财政拨款,我们要借记“银行存款”,这就像是把钱放进了企业的小钱包里,然后贷记“递延收益”。

这个“递延收益”可有意思了,它就像是一个暂时存放这笔特殊收入的小盒子,先放在这儿,等用到这笔钱的时候再慢慢处理。

- 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上缴后又返还的那种不征税收入,收到的时候也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不过这里的“营业外收入”是那种特殊的不征税的营业外收入哦。

2. 使用不征税收入的时候。

- 对于之前记到“递延收益”里的财政拨款,当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的时候,比如盖个厂房或者买个大型设备,要把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这个厂房盖了好几个月,每个月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就像每个月从那个小盒子里拿出一点钱,放到企业的盈利里,但这个盈利是不用交税的哦。

- 当用这笔钱用于费用化支出的时候,比如用财政拨款发了一些专门项目的人员工资,那就要直接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一次性把这笔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收益给确认了。

四、相关的注意事项。

1. 台账的建立。

不征税账务处理流程

不征税账务处理流程

不征税账务处理流程一、什么是不征税。

咱先得搞清楚啥是不征税哈。

不征税呢,就不是说不用交税这么简单的事儿。

它是有特定的情况的,比如说政府给的一些补助,这部分钱不是企业靠自己经营赚来的那种常规收入,就可能属于不征税的范围。

再存款利息,咱把钱存银行得到的那点利息,这也是不征税的。

这就像是在财务的大花园里,有这么一块特别的区域,这里的收入有着特殊的待遇。

二、确定不征税收入的重要性。

确定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可太重要啦。

这就好比你在整理自己的小钱包,你得知道哪些钱是可以随便花,不用考虑交税这个事儿的。

如果弄错了,把不征税的当成征税的,那你可能就多交税啦,这多冤枉啊。

反过来,要是把该征税的当成不征税的,那可就麻烦了,税务部门可能就会来找你“聊天”啦,这种“聊天”可不好玩哦。

三、不征税账务处理的开始——凭证。

说到不征税账务处理,凭证可是个关键的开头。

就像咱们出门要带钥匙一样,凭证就是进入不征税账务处理这个小世界的钥匙。

当有不征税收入进来的时候,相关的证明文件得留好。

比如说政府补助的文件,如果是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的账单明细就是很好的凭证。

这些凭证要清楚、准确,不能模模糊糊的。

要是凭证乱七八糟的,就像你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一样,后面的账务处理肯定会出问题。

四、账务处理的具体步骤。

1. 入账。

当确定了是不征税收入,要把它记到账上。

这个时候呢,要单独设立一个科目,就像给不征税收入盖一个小房子,让它住在自己的小窝里。

不能把它和征税收入混在一起,不然到时候查账的时候就像一锅乱炖,分不清东南西北啦。

2. 记录的详细程度。

在入账的时候,要把关于这个不征税收入的详细信息都写清楚。

什么时候收到的,从哪里来的,是多少金额,都要明明白白的。

这就像是给这个收入写一个小传记,以后别人一看这个账目,就能清清楚楚地知道它的来龙去脉。

3. 后续的跟踪。

不征税收入入账之后,可不能就把它扔在那儿不管了。

要时不时地看看它,要是有什么变化,比如说政府补助有一些使用上的限制,那在账务上也要体现出来。

[最新知识]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

[最新知识]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

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非营利组织账务处理怎么做?企业对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为大家分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利息是否应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确认收入。

对比: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政府补助的增值税处理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会处理例:某公司2018年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

如果2018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

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1、收到资金时: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递延收益1200000 应税收入确认:企业应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政府补助不影响本期损益,故不作纳税调整。

填写A105040财政性资金调整表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12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研发支出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应税收入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1万元在年报时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处理。

4、分摊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0000 贷:其他收益10000 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财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如何处理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

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由财政拨
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

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