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盘点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盘点中国十大法治事件作者:董晓菊魏雅华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24期2008年的中国,历经考验,饱尝悲喜。
从年初的南方雪灾,5月的特大地震,到8月的奥运盛事,年终的共御金融风暴。
这期间所经历的苦痛和磨炼,让我们变得更加坚强;而收获的赞美和肯定,也让我们更加自信和无畏!在这承载了太多泪水与欢笑的一年,法治烙印也格外坚定而清晰。
历数这些足迹,我们从中选出十大法治事件,一起回忆,一起珍藏,一起前行。
一,赵俊萍案2008年1月1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登了《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事件的起因是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朱文娜看中的是赵俊萍案中的多处看点,一是赵俊萍案中有多处明显的违法,二是这是又一起“短信诽谤案”,该案有很高的新闻价值。
可事情至此急转直下,从“官商较量”演变成了“官记较量”。
随即,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
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朱文娜进行拘传。
下面的事便更富有戏剧性了。
其时,1月4日下午5时,朱文娜不在报社,后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告知她赶紧躲一躲,别让他们抓走。
对此,朱文娜如雷轰顶,第一反应是不信。
她立即打电话给杂志社的头儿,头儿在电话中告诉朱文娜,这是真的。
四名警察就坐在办公室,带有拘传手续,还有一名陪同的北京市公安局的警察。
朱文娜绝望了,开始了她的逃亡之旅。
她既不敢回家,也不敢回单位,找了一个安全的地方躲起来了。
若是我们再进一步想想,如果外地的土皇上居然把创可贴贴到了中央的媒体的嘴上,那么,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地方,还能见到一米阳光吗?只怕那些地方的老百姓,就剩下天天看“天狗吃太阳”了。
让人庆幸的是,“县令让捕快去刑部拿人”一事一曝光,举国哗然。
西丰县公安局于1月8日,紧急撤销了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及《拘传令》。
国内案例评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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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为邱兴华提供了两套心理测试,得出分析结论—— 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何兵: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如果不和当事人见面,不了解他们的家族精神病史 就随便下结论,是很不妥当的。而且心理学家只能够断定邱兴华有无心理障碍,但是心 理学家未必就是精神病学家。 刘锡伟:李玫瑾没学过医,隔行如隔山。她研究的犯罪心理学,是针对正常人的心 理学,这是两码事。 李玫瑾:刘锡伟没有资格来评价我的研究,他虽然对这个案子有热情,但却不了解 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只是根据自己作为精神病医生的一些知识来做判断,而且还是十 多年前的一些知识。再说在精神健康方面,所有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些问题,重点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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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细节
●在10月19日第一次庭审前,邱甚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一封信,要求解放台湾。 ●邱兴华不愿意接受二审辩护律师张桦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万一被鉴定为精神病,自己正在写作当中 的《金笔定江山》、《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这两部书就没人看了。 ●坚持认为铁瓦殿的主持调戏了他的妻子。他认为他的杀人行为就像牛吃了他的庄稼,没人管,他把牛杀了 ,于是有人来抓他了。 ●起诉书中“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他提出应为“拿出”而不是“搜出”;对 于“抢得现金、雨伞、手提灯等物”,邱兴华指出只有“现金、雨伞和手提灯”,不应再出现“等物”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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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15日晚10时许,凤凰山下的村民们看见山顶发生大火。次日上午,6名护林员上山扑火 ,登至海拔2128米的道观铁瓦殿,殿内躺有死者,血迹满地,两间房被烧塌。当地平梁镇派出
所警察赶到,往里搜寻,总共有10人分别死在3个房间,其中6人是道观人员,4人为香客,9男
依法治国的认识 -回复
依法治国是国家文明和进步的象征,是民族兴旺发达的体现。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近二十年,在检察机关工作也有一段时间,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依法治国问题有一些新的理解和认识。
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概括地说,依法治国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人权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行动准则,即国家不能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智慧、看法和注意力来治理,而应依法治理。
坚持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必然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坚持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加快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还不完备,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不健全,法律结构不合理,有的重要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加快立法的同时,我们要树立开放意识,坚持批判地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当然,对待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理念,应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法治的要求,“吸取精华,剔除糟粕”,不能一字不改地照搬。
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口供至上”主义非常严重,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
刑讯逼供必然导致冤案,冤案的发生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给建立和谐社会带来了阻力。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避免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事实、重调查,西方国家提出的“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有律师在场”等理念,应该引入我国司法制度并写入刑事诉讼法。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体制,核心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
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
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
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
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
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
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
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
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
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
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加,复审请求和无效请求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值此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推出了一批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对行业或产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希望能为读者带来启发。
1.“阿德福韦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2008年8月,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药业)针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名称为“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药物阿德福韦酯最早由美国吉尔利德科学公司研发,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优于之前的抗乙肝病毒一线药物——拉米夫定。
由于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人数约1.3亿,抗乙肝药物在我国的市场空间很大,针对阿德福韦酯的跟进研发以及专利申请很多。
目前,涉及阿德福韦酯的中国专利申请达31件,在这些申请中,最受关注、申请最多的主题就是阿德福韦酯的晶体。
正大药业和天津药物研究院最早开发出阿德福韦酯新晶体并获得专利保护,二者分别生产的“名正”与“代丁”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阿德福韦酯药品,与进口药相比在疗效、市场覆盖率等方面相差无几。
双方各持一件晶体专利,自2006年起就一直存在侵权纠纷。
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3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专利有效。
决定作出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本案中,专利复审委首先从技术角度对于晶体的表征进行探讨,分析了晶体表征中常用的方式、表征数值与谱图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晶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次,明晰了晶体发明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其所反映出的审查标准将会对晶体专利申请的审查产生影响。
此外,专利复审委公开、公正、及时处理该无效请求,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也能够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文件的撰写等有更深刻的认识。
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
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或者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承认的,它有很多种鉴定类型,但是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意见,那么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或者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承认的,它有很多种鉴定类型,但是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意见,那么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其中,“科学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专业知识、方法和规律的总结。
[2]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活动虽然不是仅凭直观、直觉和逻辑推理来实现鉴别和判断的,但仍然是司法鉴定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由于受认识主体自身差异、认识水平和认识方法等差异,出现鉴定意见的争议是必然的结果,只要没有达到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程度,适度的争议更有利于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发现事实的真相。
1、司法鉴定意见争议泛滥引发了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下降。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初鉴的采信率很低,案件的重复鉴定率很高,虚假鉴定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完全被当事人提供的利益所左右,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鉴定条件和技术水平更无法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服。
因此,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存在较为严重的信任缺失,甚至使很多法官也对司法鉴定意见由原来的“过于依赖”转为现在的“谁都不信”。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及剧烈变革,加之立法上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绝大多数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已经不再能够也不被允许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简单推理完成,而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职业经验来进行鉴别和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意见被誉为“证据之王”,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些典型的民事案例在推动和强化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1. “华西村案件”:该案件涉及土地权益纷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为维护土地权益奠定了基础。
2. “三鹿奶粉案件”:此案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管和企业责任的法治意识。
3. “新疆喀什地区市场纠纷案”:在处理地区民族关系和经济纠纷方面,法院公正的裁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4.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相关案件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责任的法治监管,保护了患者权益。
5. “房产抵押纠纷案件”:法院对违法抵押行为的制裁,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6. “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法院积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了对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法治约束,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7. “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法院推动了企业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
8.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公正的判决促进了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加强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法治约束。
9. “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理,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加强了经济交易的法治保障。
10.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公正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决,法院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提高了人们的法治意识,推动了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这些案例的影响和启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遵守,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郝金亮2014.10~2014.111.前言自开学已两月有余,渐渐适应了西政的学习生活。
但在读书方面经这两月的实践,感觉自己仍不得要领,特别是对于民诉的学习仍是懵懂无知。
自我总结看来,主要是一下几个方面:1、自己读书时间不够多,虽然自己或借或买了许多书,但读书进度缓慢,自己往往为其他杂事所扰,看书还是不够多,需要改正;2、由于自己是初涉民诉的门径,选书的方法不当,或是偏离民诉方向,或是文字过于晦涩难懂,难得民诉的精髓;3、自己法律基础薄弱。
读书虽是如此,但好在两月时间并不是完全浪费,不管读什么书,读懂了多少,总算是读了几本,也算是有得吧。
其中,已读完的书有: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刘星的《西窗法雨》、《正义的诉求—辛普森与杜培武案》、《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9.卷三)、范崇义主编的《诉讼原理》几本。
由于自己法学水平有限,对于张之本翻译的松冈义正的《民事证据论》虽然多次阅读,但实在看不太懂,所以暂时放弃阅读,待以后法学水平提升再去阅读。
正在读的书有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两本书,自己也只是在闲暇时阅读这两本书,所以进度缓慢。
而现所写的读书笔记则主要记述《诉讼原理》的一些东西,对于其他书目则只是浅尝辄止。
这主要是因为《诉讼原理》一书和民诉还算是有些关联的地方,对于自己民诉的学习影响较大。
而其他几本书,要么是自己没有读懂,体会不多;要么是与民诉关联性不大的书,多说无益,所以读书笔记也较少涉及。
2、笔记正文2.1《诉讼原理》一、简述《诉讼原理》一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科研项目“诉讼原理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之一,被国家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推荐为全国法学研究生教学用书。
其特点是:1.三大诉讼共同原理研究在全国尚属首次。
2.标志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学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
3.本书吸收了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
4.本书首次提出了诉讼文化、诉讼人权、诉讼认识论、诉讼价值、诉讼法律移植、诉讼透明等一系列新概念。
这10年影响中国的100个诉讼
这10年影响中国的100个诉讼这是一份对过去十年的特殊总结,是中国公民理性维权的日历。
影响制度变革的个案,以坚忍的力量,推动中国走向法治。
2005年度1 佘祥林案影响性:刑事制度的人权保护2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影响性:爱国情绪纳入到理性轨道3 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影响性:卖官4 顾雏军案影响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漏洞5 黄静疑案影响性:司法鉴定公信力6 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影响性:行政执法服务和程序意识7 奥拓车撞人影响性:以立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8 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影响性:环境污染的司法保护9 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影响性:公益诉讼10 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影响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定位2006年度1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影响性:就业平等2 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影响性:弱势群体保护3 邱兴华杀人案影响性:精神病司法鉴定与死刑政策4 “齐二药”假药案影响性:药品监管5 阜阳法院腐败案影响性:司法腐败6 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影响性:公民行动7 上海社保基金案影响性:公共基金管理8 药监局高官落马案影响性:审批腐败9 “奥美定事件”影响性:政府监管不力,行业自律缺位10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影响性:金融机构破产应按市场规律的要求2007年度1 工会主席唐晓东案影响性:工会之难2 崔英杰案影响性:摊贩的权利与城管的合法性3 程海户口迁移案影响性:流动的人口与不动的户籍4 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交强险争议)影响性:公益性的保险险种与垄断性的商业操作5 纸包子案影响性:法律问题还是职业道德6 南京彭宇案影响性:法官的社会情理7 《色·戒》案影响性:消费者权益与电影管制8 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影响性:劳教制度何日是尽头9 许霆ATM机案影响性:公众的温情与司法的冷峻10 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影响性:人情味的判决书和高额精神损害赔偿2008年度1 杨佳故意杀人案影响性:对于暴力崇拜的反思2 三鹿奶粉63名受害者民事侵权赔偿案影响性:救救孩子!3 周正龙诈骗案影响性:政府的公信力4 陈水扁涉嫌洗钱案影响性:司法独立5 “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死亡案影响性:举报人保护6 高某诉用工方乙肝歧视案影响性:就业平等7 十二名学生诉西安教育部门取消高考报名资格案影响性:教育权8 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影响性:以“姓名权”给公权力上了一课9 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影响性:行政垄断最可怕10 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影响性:网络表达自由与网络侵权2009年度1 “躲猫猫”影响性:谁来“看守”看守所2 开胸验肺劳动仲裁影响性:沉重的身体维权3 唐福珍“暴力抗法”影响性:极端悲剧,拆迁“条例”4邓玉娇案影响性:从普通刑案到最大公共事件5 “钓鱼”执法影响性:“钓鱼执法”与黑社会设饵诈骗无异6 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影响性:自由表达的法律边界7 杭州“飙车”影响性:“富二代”犯罪8 冒名顶替“罗彩霞”影响性:权力与招生制度的媾和9 李庄案影响性:辩护的罪与非罪10 “临时性强奸”改判影响性:随意性审判2010年度1 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影响性:“官二代”、网民集体无意识行动2 赵作海案影响性:刑讯逼供之恶与迟来的正义3 “进京抓作家”案影响性:因言获罪与报复性执法4 “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影响性:维稳开支与截访生意5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影响性:拆迁、自焚、抢尸、截访6 陕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影响性:行政权力公然否定司法判决7 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影响性:维稳大局下的司法权威8 腾讯诉360 不正当竞争案影响性:网络世界大战,消费者沦为人质,反垄断征途漫漫9 “喝开水死亡”案影响性:“躲猫猫”的第二季10 陈淼盛被单位强制治疗案影响性:小心被“精神病”2011年度1 北海律师维权案影响性:行业自救2 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影响性:言论自由从宪法进入民事判决书3 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影响性:法庭内外,言论有界4 “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影响性:法治国家,不容私刑5 “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影响性:刑辩率创新低,律师执业权待保障6 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影响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机构须担责7 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影响性:“入刑”就是好?谨防“猛药”副作用8 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影响性:死刑改革,不能停步9 康菲中国漏油案影响性:环境保护的司法困局10.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影响性:法律能对道德做点什么?2012年度1 吴英集资诈骗案影响性:民间融资的困境与出路2 贵阳黎庆洪涉黑案影响性:程序公正与律师的法庭角色3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纠纷案影响性:民营企业原罪与利益博弈背后的商标使用权纠纷4 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曲靖市环保局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影响性: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5 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影响性:法治理念拒绝暴力式计生执法6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影响性:意义特别的杀人案7 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影响性:公民意识与“微博反腐”的兴起8 陈平福发帖被捕案影响性:言者无罪,监督有权9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影响性:国际化时代的中国公民域外权利保护10 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案影响性:劳教制度势在必改2013年度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影响性:敏感案件司法公开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影响性:拆除铁道部改革壁垒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影响性:网络反腐、发改委改革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影响性:冤案拷问司法作业流水线5 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影响性:舆论与司法关系、未成年人保护6 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影响性:新媒体时代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7 光大证券乌龙案影响性:集体诉讼制度缺失成维权“短板”8 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案影响性:犯罪嫌疑人权利9 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影响性:推进信息公开、改革“社会抚养费”10 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影响性:以法治方式解决政治分歧。
从身高到基因:中国反歧视的法律发展
从身高到基因:中国反歧视的法律发展【摘要】2000年以来,NGO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倡导、践行的反歧视,促使法院逐步接纳反歧视诉讼,政府转变态度以平息舆论质疑,自下而上的反歧视诉求表达被立法者吸收为国家的意志。
从法院裁判的12类92件反歧视影响性诉讼的案件可以发现,十年来中国不受歧视权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司法、执法和立法的倡导,到逐步进入法律实践的过程,但仍存在禁止歧视的法律标准不明,实施法律机构监督有限,纠正歧视的特别措施缺位等问题,保障不受歧视权的法律制度构建任重道远。
【关键词】反歧视平等;影响性诉讼;法律发展导言进入21世纪以来,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观念开始步入我国的主流价值并形成社会共识。
不受歧视权从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开始进入社会生活各领域中。
在2000年至2011年期间,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反歧视案件的歧视事由类型包括身高、乙肝、艾滋病、性别、残疾、基因、年龄、长相、健康、社会出身、地域等12种,大体相当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数十年甚至一百多年以上的时间所出现的反歧视诉讼类型。
本文以2001年至2011年11年间我国NGO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新闻媒体报道的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反歧视案例为研究对象,[1]讨论禁止歧视案例集中出现的社会背景、诉讼的策略方法、影响性诉讼案例的效果及它们对我国立法活动、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过程的影响;并提出在我国反歧视立法及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不完善、司法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与挑战。
一、社会排斥:反歧视影响性诉讼的背景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的多元化促进了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
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与户籍管理政策形成的制度隔离,使得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镇与农村居民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的二元区别,进一步扩大到城镇内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
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社会排斥与社会剥夺等现象,不仅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平衡体系,而且因国家权力的退出失去平衡机制从而产生了新的社会紧张。
法律职业伦理学ppt课件
价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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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终极分标准
1、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
(1)功利主义原则
(2)自我牺牲原则
2、“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原则
“帕累托标准”(Pareto Criterion)
3、道德终极标准性质
(2)法的道德理念强调法是符合人性发展 的一种理想状态
(3)法的道德理念是需在反思中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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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批判的三重道德尺度
(一)“扬善避恶”的道德理念 1、扬善避恶的道德理念是以人的全面发展
为前提的 2、扬善避恶的道德理念是法律追求的最高
理念 3、扬善避恶的道德理念是外在于法律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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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1、北海律师维权案 2、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
3、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 4、“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 5、“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 6、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 7、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 8、李昌奎故意杀人案 9、康菲中国漏油案 10、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
(一)、公正概说 1、什么是公正 2、公正的原则: (1)等利交换 (2)等害交换 (3)公正、仁爱和宽恕 3、公正的类型 (1)根本公正 (2)非根本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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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的根本问题
1、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界说 (1)权力 (2)权利 (3)贡献与索取 (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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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性之善恶
(一)善恶总原则 1、善 2、恶
(二)善恶分原则 1、善恶的道德价值 2、善恶的等级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第四部分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初选入围十项:1、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4)4、首都机场爆炸案 (5)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6)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6)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7)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8)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9)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10)备选两项: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11)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12)初选入围十项:一、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
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薄熙来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
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薄熙来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
最高法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法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金骏眉”商标异议案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重要借鉴【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04-21 15:02:18 最高法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金骏眉”商标异议案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重要借鉴【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04-21 15:02:18法制网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涵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领域。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力远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在该专利的授权程序中,专利申请人陈述磁控溅射工艺条件的总结体现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同时将原权利要求1和涉及磁控溅射具体工艺参数的原权利要求2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以体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科力远公司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简称爱蓝天大连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凯丰公司)诉至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爱蓝天大连公司使用的制造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方法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判令爱蓝天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00余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爱蓝天大连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分别为(1.1~4.7)×10-3Pa、(2.7~4.7)×10-2Pa,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分别为2×10-2Pa、(2.0~2.5)×10-1Pa,两者相差一个数量级(10倍),在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此大约10倍的压力变化不会影响溅射效率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两者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中国法律案例
1.丑女被禁入酒吧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市民高彬进入一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拒绝让她入内。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对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酒吧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拒绝高彬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
事发后高彬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则侵害了人格尊严。
“高彬”一案在当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后在3·15十周年时被选为“十大维权经典案件。
”这则案件的审判可以从《消法》中找到依据,第一,作为消费者,高彬有权进入酒吧。
根据《消法》第9条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这就是消费自由原则。
因此,高彬进入被告的酒吧进行消费,是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的正当行为,有权进入,而被告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高彬进入酒吧,并且拒绝告知其真实原因,是对高彬消费自由权的侵害。
第二,被告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理由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害。
1.钓鱼执法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姓名自主决定权的自由与限制
姓名自主决定权的自由与限制作者:杨铭瀚来源:《卷宗》2019年第04期摘要: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姓名是血缘血脉相承,给予厚望的缩影;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姓名是区分人与人之间的标志。
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个自然人都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
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公民在于个人的人格有关的私人事项中,又不受他人干涉由个体决定的自由。
但在实务之中,公民实行姓名自主决定权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和漏洞。
本案着重分析“赵C案”与“北雁云依案”,以期在自然人自由行使姓名自主决定权与公序良俗、公权力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自主决定权;私权;公序良俗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这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涉及姓氏的确定问题,但这些文件只是强调了子女可以随父姓、母姓,对于姓名确定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进行回答。
近年来,在实务之中,关于姓名权的纠纷愈演愈烈,正如2008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赵C案”,该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可见姓名权对于自然人的重要性。
姓名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着一个家族的伦理秩序,姓名是姓与名的合成,尤其是对于姓氏的决定更为重要姓氏表明家族系统的,而名则是标识号当事人本身的语文符号。
①这不仅仅是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使的体现,更是一个国家间表征人格的体现。
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制定统一具体的规定来规制姓名权。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规范的体系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之间难免会有差别。
如何在纠纷与规范中寻找平衡,即可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有利于社会的良性管控。
2 “第三姓”的规制问题姓名权本身蕴含着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对于姓名权中姓名自主决定权中有关“第三姓”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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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
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5 李某某等人轮奸案【案情】2013年2月19日,一女性报警称其两天前在北京海淀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三名未成年人获三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案情】2013年9月12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死亡案件,警方认定排除他杀。
9月14日、15日中午,网名“辉哥”的中学生杨某就该案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微博发布质疑言论。
9月17日,杨某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警方通报显示:“杨某涉嫌发帖散布谣言且被转载500次以上,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9月20日,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的两名公益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杨某。
在广大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关注下,杨某最终于9月23日凌晨被释放。
7 光大证券乌龙案【案情】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自营盘出现重大“乌龙指”操作,交易员的失误导致中国股市早盘末段出现疯涨行情,午后行情迅速回归,但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8月30日,证监会将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定性为内幕交易,并作出罚没5.23亿元等严厉处罚。
受害的投资者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为由起诉光大证券,另有投资者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列入被告。
2013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相继受理了此类案件。
8 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案【案情】2013年8月23日,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络打拐名人、微博大V“薛蛮子”(中文名为“薛必群”)因涉嫌嫖娼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
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分别于8月25日、29日发布消息,对外公布其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情况。
2013年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用近三分钟时间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2013年9月2日,薛蛮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9 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案情】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市区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
在一个月期满后,只有12个省的计生部门给了书面答复。
8月12日,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卫计委受理,并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其中,山西等7省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被确认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等7省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依法责令限期答复。
10 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案情】2013年9月6日,台检方特侦组对外公布,台湾地区“立法院长”王金平涉嫌在“柯建铭案”中“关说”,据此国民党考纪会于9月11日撤销王金平国民党党籍,同日王金平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提出“假处分”诉求,要求国民党将处分暂缓送至台湾“中选会”,并提出确认党籍民事诉讼,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在诉讼判决确定前王金平保有行使党员的权利。
12月4日,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首度开庭,法庭针对党籍撤销是否违法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调查。
2012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1吴英集资诈骗案【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
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
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死缓的终审判决。
2贵阳黎庆洪涉黑案【案情】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黎庆洪案,认定其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成立,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公诉人不断增加涉案被告人数及控告罪名的情况下,此案却降格至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2年1月9日,案件在贵阳市小河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限制旁听,媒体、被告人亲友均被拒之门外;庭审中辩护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等事项频频抗议,法官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多次,并当场将4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后由于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而导致延期审理。
在休庭期间,前后共有十余名律师被“解除委托”,经过长达半年的休庭后,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9月19日,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年。
3王老吉、加多宝商标纠纷案【案情】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在1997年签订了红罐王老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5月2日。
此后,鸿道集团先后通过贿赂广药副董事长李益民的方式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2011年4月,广药提起仲裁请求。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双方通过贿赂而签订的商标使用权合同无效,并且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4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曲靖市环保局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案情】2011年6月,云南陆良化工厂将五千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山区,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库水体遭到严重污染。
同年8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委托公益律师前往调查取证,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曲靖市环保局中途加入原告之列)。
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2012年5月23日-24日,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此后,本案在法庭组织下进入调解程序。
12月6日云南省环保厅对被告的历史铬渣治理工作通过了阶段性验收。
12月28日,在法庭组织下,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草案:被告愿意承担环境侵权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同时愿意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监督及第三方审核。
5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案情】2007年,陕西安康镇坪县的冯建梅于17岁时生育一女孩。
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冯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
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阻。
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县医院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
6月4日,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将照片上传网络,引起社会议论。
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其为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并对镇坪县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6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案情】薄谷开来因其子与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并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的人身安全,故伙同勤务人员张晓军利用投毒的方式将其杀害。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案情】2012年9月1日,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在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
9月20日下午,刘艳峰收到陕西省财政厅寄发的复函,文件就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称工资“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
2012年10月9日,刘艳峰分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和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陕西省财政厅及安监局不予公开信息行为违法,法院未予以立案。
8陈平福发帖被捕案【案情】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兰州失业人员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34篇文章,诉说其为了偿还患病欠下重债和给读大学的儿子筹集生活费,在街头拉小提琴卖艺乞讨时受到行政人员欺凌的经历。
2012年9月4日被提起公诉。
律师对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主张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12月14日,检方撤诉获准,陈平福重获自由。
9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案情】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武装分子枪杀,2011年10月15日中国成立湄公河案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
2012年5月,专案组将制造湄公河惨案、盘踞“金三角”地区的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