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案例2:横向穿越非封闭铁路的民事责任案例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例4:涉铁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审查和认定案例5:盗窃和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刑事责任案例6:暴力袭击执法民警构成袭警罪案例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基本案情】2018年8月21日,朱某(系未成年人)与父、母、姐、弟五人持票乘坐由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某局”)运营的某次列车出行。
一起同行的还有朱某的同学及其母林某。
七人未按购票信息就坐,朱某和同学相邻就座。
期间,林某用保温杯接了开水放置于朱某座位前的桌板上,但未盖杯盖。
列车途经某站时,赵某上车就座于朱某正前方的座位。
赵某在向后调整椅背的过程中碰倒了朱某座前桌板上的水杯,致朱某全身多处烫伤。
朱某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路某局、林某和赵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未盖杯盖的保温杯放置于朱某座位的桌板上,赵某调整椅背时未注意后排情况使桌板上的水杯翻倒,两人均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两行为的结合是造成朱某烫伤的直接原因,两人应当就其损害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乘车时疏于照顾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鉴于其他当事人不认可铁路某局提供的安全警示广播音频,且该音频不能证明列车在始发站和经停站启动时均播放了语音提示,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被烫伤的结果,应在其对损害发生的可控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遂判决朱某自行对全部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赵某和林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铁路某局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10.11•【文号】法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10.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3年10月11日法发〔199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将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款规定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二)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露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4000万骗逃运费案
4000万骗逃运费案:连云港货代业崩塌调查内幕调查来源:网易财经2015-06-24作为新亚欧大陆桥的东方桥头堡,连云港一度以国际货代业欣欣向荣知名,但表面繁荣的背后,货代企业或主动或被迫卷入“出口套过境”运费造假。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干净”货代企业若不“合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空间。
在铁路系统对不同货源运费差异定价的顶层设计之下,这个业内公开的秘密持续了至少9年之久。
随着去年6月的一次突击抓捕,连云港国际货代行业几乎“全军覆没”。
铁路公检法系统终以“骗逃铁路运费”为名掀翻了这场秘密盛宴的餐桌。
今年2月,连云港“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被列入最高检“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除10余家民企之外,涉案企业还包括3家国企背景的货代公司,铁路系统本身亦受牵连。
在以连云港系列案件为缩影的全国货代业“打擦边球”背后,还有难以回避的制度争议和无法窥清的垄断迷雾。
引子:货代开会被“一锅端”至今,吴洁琼也没想通:为何要拿连云港“开刀”。
虽为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驰宇国际”)的法人代表,吴洁琼并不熟知公司业务,直至其夫、驰宇国际总经理姚富强意外被捕。
去年6月24日,姚富强及连云港7家国际货代公司负责人,在中铁集装箱上海分公司连云港办事处开会期间,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铁路公安处以传唤名义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
由此,最高检于2015年2月公布的“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拉开序幕。
据当时通报,已查实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涉及连云港15家国际货代公司。
网易财经多方证实:后续调查中,涉案企业至少达20家。
除连云港当地企业外,其中一家为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丹麦知名企业 A.P.穆勒集团合资组建的上海铁洋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两家为外地企业在连云港所设的分公司;三家为国企背景公司: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直属)、连云港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及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3.庄某甲、庄某乙等2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赵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沙某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7.夏某某诉某实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8.朱某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渠道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设备和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1•【文号】法(研)发[1987]7号•【施行日期】1987.03.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法(研)发[19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问题,仍然很突出。
仅据湖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有四百六十四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八,致使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现特作如下通知: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对此,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今天(6月5日)下午,“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九起典型案例,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案由涵盖盗伐林木、占绿毁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
/ 案例1 /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贸易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基本案情2022年8月,群众举报制造局路绿化带有占绿毁绿行为。
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某贸易公司在此处经营生鲜超市,为了贪图方便,超市在绿化带内铺设大量木板供顾客踩踏或者临时堆放物品,造成原覆盖的绿植被完全破坏,土层直接裸露,绿化带损毁严重。
之后,辖区的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其破坏的绿化带进行生态修复,包括:绿化设施修复、绿化补种、绿化养护、增建绿化防护设施等,并对修复进行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裁判结果辖区生态环境局与某贸易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双方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确认其合法有效。
法院遂裁定确认两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引入支持磋商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创造性地引入支持磋商机关(检察机关)参与司法确认,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从而激发司法确认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新的生命力,能够更快速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效率。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
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检公报案例-周新根等(刑事侦查)徇私枉法案
最高检公报案例-周新根等(刑事侦查)徇私枉法案周新根,又名周新耕。
吴万清。
易炳今。
2002年4月8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芦溪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陈其豪。
2002年4月27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芦溪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罗友萍。
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芦溪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陈其豪、罗友萍涉嫌徇私舞弊犯罪一案,由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2002年10月31日,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陈其豪、罗友萍犯罪事实如下:1992年至1999年,卜利国(另案处理)承包了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下属昭萍贸易公司建筑装饰部,在此期间,刑警支队为卜利国出面承揽业务,为其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等。
卜利国与刑警支队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陈其豪等人形成了较密切的关系。
1996年5月31日下午,陈述国(与卜利国关系密切)、凌智勇(化名赖泰军)等5人因携带海洛因等毒品,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东站派出所抓获,该所先后致电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深圳市公安局五处,请求协查。
6月1日傍晚,被告人周新根将陈述国在杭州被抓获一事告诉了卜利国,晚7时许,周新根指示值班员向杭州铁路公安处东站派出所发明传电报称:“贵所查获的陈述国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经本支队调查,陈长期纠集其他年龄小的青年在本地及广东等地扒窃、抢劫,陈属我市‘严打’追捕的重要对象之一,请予先行收容审查。
”6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五处也发明传电报给杭州铁路警方称:“陈述国等人在我市曾参与多宗伤害案,系带有黑社会性质流氓团伙,并在流氓斗殴中杀死人,请协助将其拘留,我市速派人前往押解。
”6月下旬,萍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因其它案件准备前往杭州,出发前,被告人周新根、吴万清、易炳今、罗友萍及叶培旺(另案处理)等人开会,易炳今提出顺便将陈述国等5人押解回萍乡,周新根同意。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铁部分)(已按铁总科技【2017】221号第一次修订)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2014 年7月·北京目录总则 (1)第一编技术设备 (2)第一章基本要求 (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限界、安全保护区 (3)养护维修及检查 (5)救援设备 (6)灾害防护 (6)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7)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9)一般要求 (9)铁路线路 (9)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0)路基 (10)桥隧建(构)筑物 (11)轨道 (12)线路交叉及接轨 (13)防护栅栏 (13)声屏障 (14)第三章信号、通信 (15)一般要求 (15)信号 (15)联锁 (17)闭塞 (18)调度集中系统 (18)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19)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19)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23)通信 (23)承载网 (24)业务网 (24)支撑网 (25)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25)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27)第五章车站及枢纽 (30)站场设备 (30)客运设备 (30)第六章机车车辆 (32)机车设备 (32)机车 (32)车辆设备 (34)车辆 (35)动车组设备 (36)动车组 (36)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37)第七章供电、给水 (38)牵引供电 (38)电力、给水 (40)第八章房屋建筑 (42)第九章铁路用地 (43)第二编行车组织 (44)第十章基本要求 (44)行车组织原则 (44)列车乘务 (46)车站值守 (49)车站技术管理 (50)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50)第十一章编组列车 (52)列车编组 (52)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52)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54)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54)列车制动 (56)第十二章调度指挥 (63)调度日计划 (63)日常运输组织 (64)调度命令 (66)第十三章列车运行 (70)行车闭塞 (70)接发列车 (76)列车运行 (79)跨线运行 (80)车底回送 (81)第十四章限速管理 (82)临时限速管理 (82)列控限速管理 (82)第十五章调车工作 (84)调车工作 (84)机车车辆的停留 (88)第十六章施工维修 (91)施工维修基本要求 (91)施工维修防护 (91)施工路用列车开行 (100)确认列车开行 (101)设备故障及抢修 (102)第十七章灾害天气行车 (104)大风天气行车 (104)雨天行车 (105)冰雪天气行车 (106)异物侵限报警 (107)地震监测报警 (109)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 (109)第十八章设备故障行车 (111)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11)LKJ、GYK、机车信号故障 (111)CTC故障 (112)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 (113)区间通过信号机故障或闭塞分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报警红光带除外) (116)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117)列车占用丢失 (117)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119)接触网停电 (120)接触网上挂有异物 (121)受电弓挂有异物 (122)运行途中自动降弓 (122)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 (123)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 (123)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 (124)第十九章非正常行车组织 (127)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 (127)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127)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 (128)列车分部运行 (129)列车冒进信号机 (129)列车运行晃车 (130)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 (130)列车碰撞异物 (13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132)第二十章救援 (133)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 (133)动车组救援动车组 (134)启用热备动车组 (135)第三编信号显示 (136)第二十一章基本要求 (136)第二十二章固定信号 (139)色灯信号机 (139)车载信号 (146)第二十三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151)移动信号 (151)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152)手信号 (153)第二十四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162)信号表示器 (162)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166)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172)动车组列车标志 (173)第二十五章听觉信号 (174)附图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177)附图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180)附件1 调度命令 (181)附件2 调度命令登记簿 (182)附件3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183)缩写词对照表 (184)计量单位符号 (185)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第四部分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初选入围十项:1、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4)4、首都机场爆炸案 (5)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6)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6)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7)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8)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9)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10)备选两项: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11)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12)初选入围十项:一、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
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薄熙来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
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薄熙来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
重庆法院2023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7•【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有力有序推进各专项行动和重点任务,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为总结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彰显人民法院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决心与成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23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 目录★1.李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张某、叶某某故意杀人案3.于某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4.王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重庆某建筑公司、陈某单位行贿案6.王某受贿、内幕交易案7.冯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8.陈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9.冉某等十五人组织卖淫案10.杨某、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李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典型意义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围绕西永片区已征国有土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通过非法出租国有土地、非法倾倒建筑渣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坚持“案件清结”和“黑财清底”相结合,既依法定罪量刑,又全面查明涉案财产,依法判处追缴、退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到位2000余万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坚定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09.20•【文号】[1983]法研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3.09.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7.1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公、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在管理体制改革以前,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基本不涉及驻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
转为属地管理后,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
为此,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会签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新规定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铁路法院二十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体现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的宏观思路,考虑了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况,兼顾铁路法院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发展,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确定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审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各地法院准确理解《规定》精神,在此作简要阐述。
二、理解与适用(一)管理体制改革前铁路法院管辖情况的整体回顾1.铁路法院恢复设立时确定的管辖范围铁路法院于1982年开始恢复办案,在恢复之初,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有关部门就结合铁路法院恢复设立的目的,先后就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铁道部“尖兵”的敛财术
铁道部“尖兵”的敛财术作者:武军磊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8期铁道部“尖兵”落马1963年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的霍玉华,曾是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二局”)最年轻的副总经理。
1984年,霍玉华毕业于石家庄铁道大学桥梁系。
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他兼任中铁十二局郑西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指挥和党工委书记;2010年3月至案发,他兼任中铁十二局大西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指挥。
集团总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中铁十二局,为国家大型建筑业企业,是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建”)旗下综合实力最强的成员单位。
2007年11月5日成立的中国铁建,在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58位。
作为高级工程师的霍玉华,先后参加和主持了北同蒲铁路、京九铁路、株六复线等工程的施工技术指导工作。
因成绩突出,他被评为铁道部“青年科技拔尖人才”,荣获铁道部“尖兵”奖章。
2001年,中铁十二局调兵遣将,成立川渝指挥部和云贵指挥部,对华东指挥部进行大“换血”,领导班子全面改组,指挥长由集团公司最年轻的副总经理霍玉华兼任。
可见,中铁十二局对他能力的认可。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勤奋敬业、外表朴实的霍玉华,竟然是一个深藏不露的大贪官。
霍玉华和妻子刘艳芝涉嫌受贿线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铁检厅交办给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
分院初查掌握相关证据后,于2015年7月10日通报中铁十二局纪委介入调查。
2015年7月16日,霍玉华和刘艳芝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5日二人被刑事拘留。
借铁路敛财2350多万元2010年3月,中铁十二局大西客专工程指挥部在临汾的办公楼、试验楼需要装修。
时任中铁十二局副总经理兼大西客专指挥部指挥的霍玉华将该消息告诉了妻子刘艳芝,刘艳芝联系了曾给其住房做过装修的罗某。
刘艳芝让罗某到中铁十二局大西客专指挥部找霍玉华联系该项业务,霍玉华将罗某推荐给了指挥部具体负责办公楼装修工作的党工委书记王某,并告诉王某指挥部装修工程让罗某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83.08.16•【文号】[83]法研字第15号•【施行日期】1983.08.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管辖,第一审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8月16日[83]法研字第15号)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
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是互相一致、互相补充的。
在一般的情况下,均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则规定办理,即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是在有必要的时候,中级人民法院才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中的若干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死刑复核仍按既定法律程序办理。
2017年10大经典刑事案件
2017年10⼤经典刑事案件1、孙⽒三兄弟按——传递公正司法正能量案情简介:2013年,孙⽒三兄弟孙宝东、孙宝国、孙宝民以故意杀⼈罪和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终审获刑,其他同案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7年1⽉22⽇,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再审后当庭宣判,被告⼈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罪”“组织领导和参与⿊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
16名被告⼈中有9⼈被改判⽆罪,⽽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
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被依法当庭释放。
2、辱母杀⼈案——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案情简介:2016年4⽉14⽇,由社会闲散⼈员组成的10多⼈催债队伍殴打、侮辱⼥企业家苏银霞,苏银霞的⼉⼦于欢⽬睹其母受辱,⽤⽔果⼑乱捅,致四名催债⼈员被捅伤,其中⼀⼈抢救⽆效死亡。
2017年2⽉17⽇,⼭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期徒刑,引发舆论关注。
2017年6⽉23⽇,⼭东省⾼级⼈民法院⼆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1⽉,和本案有关的吴学占等⼈涉⿊案起诉⾄法院,其中3个罪名所涉案情与苏银霞、于欢相关。
3、南京⽕车站猥亵⼉童案——监护⼈谁管案情简介:2017年8⽉12⽇晚7时许,在南京⾼铁南站候车室,⼀名20岁左右的⼩伙⼦将⼀名⼗⼆三岁的⼩⼥孩抱坐在⼤腿上,并将⼿伸进⼥孩的裙内,在其胸部“活动”。
该起猥亵⼥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泛关注。
8⽉15⽇,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微博通报称:南京铁路警⽅已于8⽉14⽇在河南滑县将犯罪嫌疑⼈段某抓获。
经调查,其同⾏的两名成年⼈为段某⽗母,⼥童为段某⽗母的养⼥。
南京铁路警⽅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童罪对段某依法刑事拘留。
8⽉28⽇,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童罪对段某批准逮捕。
⽬前,案件在进⼀步侦办中。
4、活埋律师案——对法治的挑衅案情简介:2017年12⽉6⽇,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参加完⼀起案件庭审,北京两名律师准备离开下榻宾馆时,20多个不明⾝份的⼈围上来,对⼆⼈进⾏殴打,并往⼀辆商务车上拉拽,叫嚣着要将律师活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86.06.21
•【文号】[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
•【施行日期】1986.06.2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被刑法所取代,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
(1986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除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
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04.28•【文号】[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9.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1989年4月28日〔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全国政法会议后行动如何,效果如何?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映仍十分强烈。
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刹一下风还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决心下大些,声势搞得大一些。
同时,工作仍要做的准,做得细,务心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陷坚决打下去。
4月19日,高检院党组召开扩大会,传达讨论了中央这个重要指示,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
一致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是严峻的,有的地方治安秩序很不好,抢劫、杀人、盗窃、伤害、爆炸、流氓滋扰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竟在公共场所、列车上、长途汽车上明目张胆地洗劫乘客财物,甚至强奸旅客;流窜作案的罪犯肆意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少数犯罪分子在动乱中打、砸、抢、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群众、干部极为不满。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希望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务必在抓紧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同时,抓紧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
为此,我们提出四点意见,望联系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的威力,要积极克服侦查技术、交通工具等困难,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审活动,加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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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法学家教学案例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9日公布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骗逃铁路运费、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铁团伙盗窃等。
十大案件分别为:
一、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
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二、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
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三、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
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
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四、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
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
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五、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
机关对此情况不立案后,依法向重庆铁路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重庆铁路公安机关收到该通知书后,及时立案侦查,并回复重庆铁检院。
六、上海铁检机关集中公诉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专项活动中,上海铁检院集中公诉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共5件5人,总案值达1777万余元。
这批案件涉案假冒商品数量较多,涉案案值较大,其中案值超过百万的案件和涉案假冒商品超过百件的案件各为4件。
涉案假冒商品主要以假冒世界知名注册商标的包袋、票夹、手表为主,如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百达翡丽、帝驼、雷达等。
七、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专案
其中“2013.12.01”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专案系公安部挂牌的“2014-71”号毒品目标案件,地跨境外缅甸,境内云南、湖北等地的特大跨国贩毒案件。
涉案犯罪贩毒团伙成员23名,缴获毒资24万元,运毒车辆2台,缴获毒品12.59千克。
本案中,铁检机关共批捕犯罪嫌疑人17人。
2014.2.17”跨境跨省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14-285号”毒品目标案件,共查获“探路车”2辆、运毒车1辆,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4.199千克,批捕犯罪嫌疑人13名。
八、洛阳铁检院办理的一起故意破坏交通设施案件
在专项活动中,郑州铁检分院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依法快速批捕了平某(男,37岁,洛阳工务段工人)因对生活不满而故意破坏铁路区间正在使用中的扼流变压器案件。
办案中,侦监部门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有关单位发现和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九、徐州铁检院办理的假鱼翅案
专项活动中,上海铁检分院徐州铁检院办理了引起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关注的陈某某、周某等4人生产销售假鱼翅案。
经审查查明,陈某某伙同其长子、次子向被告人周某学习制作假鱼翅方法,购买工业用明胶、甲醛等原料进行生产,并在徐州市老牌楼天马市场进行销售。
后经群众举报,该案件被侦破,共查获假鱼翅成品、半成品812公斤。
目前,4名被告人已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徒刑。
十、徐州铁检院办理的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
这是上海铁检分院徐州铁检院办理的系列案件。
经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为获取非法利益、吸引客户,利用铁路集装箱国际货物运输中过境运输运费远低于出口运输的政策规定,在向中铁集装箱公司连云港营运部申报集装箱运输计划时,采取电脑软件修改、贴纸复印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国际货物到达海运提货单,填写虚假的货物运单信息,将本是国内出口的货物伪造成过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出口套过境),致使上述单位或个人每个集装箱骗逃铁路运费4000余元,目前已经查实的涉案总金额达40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牵涉面广,涉案人员多。
连云港地区与中铁路集装箱公司有协议的一级代理公司共22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就有15家,其中3家为国有公司。
截至目前,铁检机关已经对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