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构成
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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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2011-01-08 19:46:36 作者:佚名来源:人民大学浏览次数:380 网友评论0 条自12月1日中国刑事法律网开展“2010年度中国刑事法十大案例评选活动”以来,本活动受到了学术界内外众多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长期关注本中心网站和参与该项评选活动的热心人士表示感谢。
按照计划,该活动网络投票为期一个月,截止活动结束统计时,已有1832 人参与投票。
根据网络得票率我们评选出了2010年度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
中国刑事法律网发布2010/12/291.赵作海冤案得票数:305票百分比:16.65 %案情介绍: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立即纠正,宣告赵作海无罪释放,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f58435b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0.png)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2种刑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4.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5.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3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36.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37.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38.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3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4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4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42.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4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44.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45.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4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4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合、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4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4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5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5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52.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5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5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5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5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5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5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6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6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6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6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6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6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68.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6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7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7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7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4.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7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76.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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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查与防范怯帅卫【摘要】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存在一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对象、“非法集资”的客观特征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几个方面,这些需要司法人员从多方面的证据出发综合认定.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主要从犯罪行为人、案件所涉赃物入手,注意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搜集证据,重点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范集资诈骗犯罪应多管齐下,对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4)003【总页数】6页(P59-64)【关键词】集资诈骗罪;侦查;防范;构成要件【作者】怯帅卫【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近年来我国集资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有的利用境外服务器在网络上实施诈骗,有的非法销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有的公开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给公安机关获取证据、抓捕犯罪人以及追缴赃款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另外,如何区别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关系也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侦查和防范的方法。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1]具体表现为投资者的货币资金,如果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非货币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
二是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对象主要是指非法集资行为所指向的人即社会公众。
[2]“社会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公众”。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也就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
“不特定公众”的认定往往关系到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如果诈骗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诈骗行为对象是亲属、朋友等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老鼠仓”案例
![“老鼠仓”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704a29e9ec3d5bbfd0a745c.png)
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2011年05月23日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
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https://img.taocdn.com/s3/m/4aef084fe45c3b3567ec8b83.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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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5b5d98c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e.png)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的行为,侵犯社会利益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需要由国家通过刑事司法进行惩处的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
本文将介绍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安全或者健康,造成轻伤、重伤、特别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故意实施暴力、接触等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甚至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安全或者健康、造成轻伤、重伤、特别重伤或者死亡。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通过盗窃、抢劫等方式,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三、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通过使用暴力或恐吓他人的方式,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财产和人身上的双重损失。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骗取或者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职务上的地位,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或转移,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五、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通过谎言、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受害人,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受害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六、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对他人实施强制性侵犯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身权益。
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b888c1aba1aa8114431d971.png)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2010-5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5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https://img.taocdn.com/s3/m/9b583621bcd126fff7050bdf.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011十大刑事案件
![2011十大刑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99d698df76eeaeaad1f33032.png)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粤 YJA108微型面包车前往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收取货款,在天 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 由于边行驶边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 道内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悦,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右前轮从 王悦上半身压过。 胡军感觉异常并刹停车,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 以为压到了路边的货物,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向前开,因此车 右后轮从王悦胯部压过。胡军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 货款。王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 年10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是自首。 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 意见,但认为,案发地段属于道路,胡军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 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将择日宣判。
市民惊讶之余,将其称为官场“双面人”。
三、“地沟油”案
■批捕机关: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1年7月4日,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浙江等地 警方协同作战,当场抓获格林公司实际主要经营者柳立国等犯 罪嫌疑人14名,扣押利用“地沟油”炼制的成品、半成品食用 油70余吨。根据格林公司成品油的流向,7月14日,浙江、河 南警方在郑州庆丰粮油市场等地抓获销售商袁一等17名犯罪嫌 疑人,当场查获箱装假冒品牌食用“地沟油”100余箱、油罐 散装食用“地沟油”30余吨,查实销售了100余吨,主要在河 南等地。 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地沟油”案中发现,济南格 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为生产柴油、油酸、硬脂酸的“新能源” 企业,实际为加工“地沟油”销往食用油市场非法牟取暴利的 黑色产业,日产量达五六十吨。8月10日,宁海县检察院以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了柳立国等11名犯 罪嫌疑人。
人口老龄化与犯罪率关系实证研究
![人口老龄化与犯罪率关系实证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69acfd6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a.png)
第36卷第1期2021年2月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Vol.36No.1Feb.2021人口老龄化与犯罪率关系实证研究黄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北京100032)摘要:通常观点认为,社会步入老龄化后,青少年所占人口比例下降,会导致社会总体犯罪率下降。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通过对2002-2017年省级面板部分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老年人养老、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文化事业等准备工作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程度与犯罪率上升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由此可以推测,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在各项应对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下,社会总体犯罪率将持续升高。
为避免和预防犯罪率的持续升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犯罪预防策略时,应该关注我国老年人口这一弱势群体,加快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犯罪率;实证研究DOI:10.3969/j.issn.1674-5035.2021.01.008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035(2021)01-0047-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随之而来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步显现,在社会治安环境方面表现为犯罪率的不断上升。
中国的犯罪率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呈明显的增长趋势,并在2000年有一个明显的跳跃。
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为363万多起,但2015年立案数达到了717万多起,是2000年的1.9倍。
2015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中,以盗窃、抢劫、诈骗为主要形式的侵犯财产犯罪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数的83.8%,具体如图1所示。
T-每万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图1中国历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量(1992~2015年)收稿日期:2020-11-02作者简介:黄凯(1992-),男,江苏常州人,在读硕士,主要从事犯罪学研究.从历年的群众安全感调査结果中也可以看出,社会治安问题一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
2011十大刑事案件ppt课件
![2011十大刑事案件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b6e27a5aaea998fcd220e3c.png)
■案情简介: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 连撞三车,致四人受伤。5月10日凌晨,警方对高晓松进行抽 取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 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一周后,高晓松被吊销驾照, 5年内不能再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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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岛聂磊涉黑案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20日,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在山东 省胶州市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11年4月,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案”后向该市中院提起公诉。
“聂磊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多达209人。其中,聂磊本人被控十
项罪名。起诉书显示,1995年以来,曾两次获刑、一次劳教的山东青
岛人聂磊主要以狱友、邻居、亲属三类人打造了自己的班底,成立了
多家房地产公司并开办了多家游戏厅、娱乐城等游戏场所,获利颇丰。
之后的15年间,聂磊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而恰恰在这15年间,他
带领自己的兄弟扩张势力范围,并对外以“聂磊公司”统称。从2000
年起,“聂磊公司”开始向赌博业和色情业延伸,扩张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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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去西安外国语大学长看 望女友。两人分别后,药家鑫独自驾车返回市区,在途中,药家鑫将路人张妙撞倒在地。
此时张妙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不至于丧命。可药家鑫不但没有救人,反而用携带的一
把八寸长刀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来药家鑫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到杀人理由,他回答
5月9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2009年初的一次会议上,许宗衡许下“不飘浮、不作秀、不忽
醉驾入刑的案例
![醉驾入刑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3155676f46527d3240ce0f8.png)
首例醉驾入刑判决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
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
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1]醉驾入刑第一人: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
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1日零时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正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
“刚刚码放好交通标志,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
”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随后,奔驰车司机李俊杰按规定被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
杨金德案情
![杨金德案情](https://img.taocdn.com/s3/m/f0c87518fad6195f312ba647.png)
杨德金案件2011年7月5日,在南阳市唐河县,公开审理了杨金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过八天的审理,本案涉及六个罪名,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凭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发现,表现上看是一部杨金德的犯罪史,但实际上是南阳公安、法院、行政三部门的重大问题史,司法、就查明的问题反映出来了南阳司法、行政多个部门执法的不严肃性,而正是这些司法部门的不严肃性,导致了众多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这是我们国家当前面临一个社会问题,要想有和谐的社会生活,必须彻底治理司法不公,现将本案的聚众案件情况作一下简介一、杨金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1、2010年9月27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执行法官(名字暂时不公布)因为一起执行案件从南阳奥奔公司(总经理杨金德)中国银行帐户划走了一部分钱(经开庭知道是8.6万元),但是二位法官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依据才可以,否则执行划款就是违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送达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划走了奥奔公司的钱,引起奥奔公司的不满,于是员工找到银行,银行说这是法院的事,你们去找法院吧,银行同时通知了两位执行法官,二位执行法官告诉银行让奥奔公司去法院找两位法官解释。
2、晚上7点左右,奥奔公司的员工来到法院,去了十几个员工,在法院门前二十五米的人民路的人行道上打了几个横幅(南阳基本的上访方式),中途还有员工放了鞭炮,并一直要求让法官出来解释(两位执行法官要求员工来法院解释,但一直拒绝出面),这期间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公司的员工抓了两个进去(法院的执行法警在法庭以外的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之后更加引起员工的愤怒,有的员工买了农药要在法院门口自杀,仍无人来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2bb4b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ad.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高检会[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https://img.taocdn.com/s3/m/8a3f752fb14e852459fb57ed.png)
—宋鹏姣刑事案件构成要素及构成要素的分析对案件侦查的意义刑事案件构成要素,是指刑事案件的内在组成部分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排列状况。
根据横向静态要素分类刑事案件构成要素说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刑事案件“五要素”说即:作案时间、作案空间、相关人、相关物、相关行为。
另一种是刑事案件“七要素”说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何法、何果。
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我们需要从横向静态要素和纵向动态要素两方面进行侦查.就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从这两个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进行考察和剖析:纵向的动态剖析、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当我们警察接到报警赶赴现场时,一般面对的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人作案所指向的目标.它既可以指向人也可以指向物。
也有可能既指向人又指向物。
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分析,侦查人员可以从中了解到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如果是女性,案件性质有可能是情杀、强奸、抢劫杀人等.非法入室,房间的财物丢失,绝大多数是入室盗窃等。
通过对犯罪对象人际关系、生活规律等方面的了解可以明确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思想基础、诱因及犯罪动机等。
从犯罪对象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对确定案件性质、明确犯罪主体人数、犯罪动机等起着重要作用。
当警察到达现场面对犯罪对象时,其所处的空间便是犯罪空间。
空间表示物体的广延性、排列顺序和数量关系。
侦查破案中对犯罪空间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表明某一犯罪活动涉足区域的特点的全部条件——无论其是犯罪行为作用的结果即原始现场,还是该区域自身所固有的状态和特征即变动现场。
犯罪空间三维,作为一种标度,能够从总体上反映出犯罪活动的跨度、犯罪活动的涉及面、犯罪活动的指向和犯罪活动的过程。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不管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都会留有犯罪主体的一些信息,同样,犯罪主体也会带走现场中的一些信息。
根据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等所承载的信息进行挖掘,进而挖掘出更多的信息。
这对寻找犯罪主体、确定被害人相关信息等侦查破案有重要意义.同样犯罪空间的社会背景具有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