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追诉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在刑
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晰明确
的标准。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明确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
信息。
只有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侦查工
作和法律程序。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必须做到准确
无误,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模糊之处。
其次,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立案追诉标准一要求能够清晰明
确地描述犯罪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犯
罪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具体信息,而证据则应当包括直接
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
在犯罪事实和证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并最
终进行审判和定罪。
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才能够根据
法律规定,依法立案追诉,并进行后续的侦查、审判等程序。
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对犯罪
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晰明确的描述和确认,以保
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要求,才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
法律权益的稳定和统一。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条件和追诉时效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最基本的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不能凭空指控或者凭借猜测进行追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其次,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追诉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会相对较长,而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则会有相应的追诉时效限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
此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的
保障。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时,公安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追诉过程中,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必须要依法进行。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的重要制度。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依法得到处理和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得到处理。
首先,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一,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立案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二是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具备犯罪的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齐备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对于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在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犯罪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和法定情节。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符合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办案,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审讯工作,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办案水平,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明确和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
在确定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法律性质的认定。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案件,其立案追诉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案件,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严重性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追诉。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方式,而不必立案追诉。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标准的适用范围。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滥用刑事诉讼权力,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需要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立案追诉,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及时立案追诉,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立案追诉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
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犯罪事实的认定,二是证据的确凿性。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刑事
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首要条件。
公安机关
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这需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
只有在
犯罪事实清楚、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和
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标准,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证据的确凿性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关键。
在认定犯罪事实
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还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
和审查。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立案侦查和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必须严格依法收集、保管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认真对待犯罪事实的认定
和证据的确凿性,确保立案追诉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
全和利益。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线索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是否立案追诉的标准和程序。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刑事立案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案的主要标准和刑事立案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刑事立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及时、公正、严肃。
依法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追诉,不得违法乱纪;及时是指侦查机关应当在掌握犯罪线索后及时开展立案追诉工作,不得拖延;公正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有失公正;严肃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其次,刑事立案的主要标准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明确、追诉时效未逾等。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清楚的了解,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证据确凿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不能凭空臆测;罪名明确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有明确的认定,不能含糊其辞;追诉时效未逾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追诉前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进行立案追诉,不能逾期追诉。
最后,刑事立案的程序包括接案登记、立案决定、立案审查、立案报批等环节。
接案登记是指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要及时进行案件登记,做好案件材料的整理;立案决定是指侦查机关要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立案决定,决定是否立案追诉;立案审查是指侦查机关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立案报批是指侦查机关在完成立案审查后,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立案追诉。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机关在开展立案追诉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合法、及时、公正、严肃处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的具体标
准和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
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违法事实成立
等要求。
下面将就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犯罪事实清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首要条件。
公安机关在
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清楚的认识,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行为等相
关信息。
只有对犯罪事实有清楚的把握,才能确保立案追诉工作的
顺利进行。
其次,证据确实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在立案
追诉时,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这些证据可
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具有
确凿性和可靠性。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支撑起立案追诉的法律依据。
再次,罪名明确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在立案
追诉时,必须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定性,确立罪名。
只有明
确的罪名,才能使立案追诉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最后,违法事实成立是刑事立案追诉的根本目的。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认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只有违法事实成立,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和起诉。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刑事立案追诉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在开展立案追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案件的立案追诉工作合法、准确、公正。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条件和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不能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断。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诉,否则将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其次,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应当依法立即立案追诉,不能因为个别原因而放任不管。
只有及时依法打击和处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再次,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质。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需要明确犯罪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依法程序,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只有在依法程序下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追诉,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最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能只顾一时私利而忽视了整体大局。
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立案追诉,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只有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确定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法定追诉期限内等要求。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犯罪事实清楚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基本前提。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要事实经过能够明确,不存疑义。
只有犯罪事实清楚,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性。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实,确保其清楚明了,不留歧义。
其次,证据确实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重要保障。
证据确实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证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只有确实可靠的证据才能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定罪。
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必须严格把关,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罪名明确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必要条件。
罪名明确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应当具有明确的认定和界定。
只有罪名明确,才能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审判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准确的认定和界定,确保其明确无误。
最后,法定追诉期限内是刑事立案追诉的法定要求。
法定追诉期限内是指对于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只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追诉期限的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司法机关确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明确、法定追诉期限内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性,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量刑情节“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条件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条件一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到案件后,需要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来决定是否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追诉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证据标准、事实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
首先,证据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当案件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够符合立案追诉的证据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勘查现场、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固定和保全案件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事实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认定。
只有当案件的事实清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时,才能够符合立案追诉的事实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勘查现场、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最后,法律适用标准是指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当案件的法律适用清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时,才能够符合立案追诉的法律适用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质量和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标准、事实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来决定是否立案追诉,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加强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立案追诉标准一
立案追诉标准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是否构成立案追诉的条件和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追诉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立案追诉标准一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是立案追诉的第一标准。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一还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立案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再次,立案追诉标准一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公诉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够依法进行公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诉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公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最后,立案追诉标准一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追诉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追诉期限内,才能够依法进行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追诉的时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追诉期限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立案追诉标准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构成公诉条件、是否符合追诉期限的综合判断。
公安部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一、立案追诉标准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1. 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等条件。
2. 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包括依法收集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等程序。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四、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要求。
1. 依法办事。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案件。
2.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和诉讼权利。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五、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完善。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结语。
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的具体条件
和程序。
我国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事实
的证据是否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只有符合了这
两个方面的标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
了解一下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首先,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刑事立案追诉的关键。
充分
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直接
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工具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和论证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定位信息、银行
流水等。
只有当这些证据充分且确凿,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刑事立案追诉的重要考
量因素。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一般
来说,对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
度就越大。
比如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程
度都是非常严重的。
在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追诉时,就需要
更加严格和慎重。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充分的证据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
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符合了标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追诉。
这也是为了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枉,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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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36号【颁布时间】2008-6-25【失效时间】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
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四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