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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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大家常常有“该谁来举证”的疑惑,在诉讼过程中,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会给您带来很多的不变。

关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如何规定?”这个问题,其实法律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行事才能是您的生活更加便捷与顺畅。

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相关问题的答案,欢迎您的阅读。

▲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双方通过签署合同建立买卖关系后,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发起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收集的证据审理案件,这里就涉及到谁举证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谁承担?小编结合民诉法相关知识,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请简述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23年9月,《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修改了一系列内容。

这些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调解机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进一步强调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进行进一步的保护,使得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地位更加稳固。

2.优化立案程序《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立案程序进行了优化,明确规定了立案条件和程序。

在立案条件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原告起诉的适格主体和适格请求,加强了对立案条件的约束。

在立案程序方面,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案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规范了立案手续,提高了立案的效率。

3.完善举证责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的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证据。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理举证,有利于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审判质量。

4.加强财产保全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财产保全制度,明确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财产保全的效力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使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规范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执行程序的程序和时限。

此外,修订后的法律还对执行中的各种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6.增加司法救助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制度,明确规定了对贫困当事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同时,修订后的法律还对司法救助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服务全民的目的。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调解机制、优化立案程序、完善举证责任、加强财产保全制度、规范执行程序和增加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改进,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这是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容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

从认识角度出发,无论是在辩证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情形。

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

所以,客观形势要求法院通过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装置。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以什么思想和规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仍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共同研究的新课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状况,我们认为明确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和法则势在必行。

这就要求法院在证明责任的实施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的基础的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结果责任的证明责任,也称为客观证明责任,而不是应当进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责任。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如果作为裁判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究竟如何“打证据”,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也就是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与主张应该双方都不需要证明以及什么时候应该由法官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来源,也是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大量实体法律等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则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与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即原告需要举出借贷合同、贷款已经到期与已经借出款项的证据;借款人即被告如果否认对方证据的话,就要举出双方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未生效证据,或者借款事实虽成立,但借款已经归还或者抵销的事实证据等。

因此,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行为到底有谁作出,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

以上例为例,如果在原告已经举证情况下,被告既没有举出合同不成立、生效的证据,也不能举出借款没有到期的证据或者举不出已经归还或抵消借款的证据,那么,被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

这种不利后果责任还包括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或证据却又举不出相应证据的情况。

举证责任的搜集与调查正如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样,证据也不会自动呈供,需要举证责任人自己搜集、调查与整理,才能向法院提供。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司法公正。

2. 特征(1)强制性: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免除。

(2)相对性: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

(3)责任性:举证责任具有责任性,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动态性:举证责任具有动态性,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

(3)当事人对法院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证据负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义务。

(3)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证明责任。

3. 各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承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对诉讼各方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通过对第七十四条的解析,全面阐述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诉讼各方在争议事实上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变化。

按照传统观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与法律环境变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原告证据不足,或者被告能够提出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抵触的证据时,应当由被告举证。

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原告无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被告提供相抵触的证据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举证责任的转移存在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告应当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被告提供了一定的事实与原告的主张相抵触的证据。

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时,才能转移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转移举证责任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的,考虑到当事人的能力、财力以及事实的可证明性等因素,法院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

三、举证责任的转移的意义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护原告的权益,当原告证据不足时,能够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确保原告在合理范围内获得司法保护。

其次,一方提供证据时,对方提供相抵触证据,转移举证责任能够避免过度强调原判责任,使法院更加客观公正地判决。

举证责任的转化还有利于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

在某些案件中,原告虽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但被告明明有相抵触的证据却故意隐瞒不提供,如果原告仍然承担举证责任,将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因此,转移举证责任能够促使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解决争议。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事实方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负担。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应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要求,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应负有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证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确立其权益主张,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具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告应提供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抵触或可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能够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消或推翻。

如果被告未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法院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易获取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公平原则,确定对方举证或者减轻对方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时,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民事责任;或者由法院根据公证、鉴定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案件类型而异。

对于存在民事争议的一般案件,原告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起举证责任。

但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法律规定由单位负责举证(3篇)

法律规定由单位负责举证(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举证责任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具体案例、实施难点以及对策等方面对“法律规定由单位负责举证”进行深入解析。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或者补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具体案例1. 环境污染侵权案: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周边农田,导致农作物减产。

受害农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化工厂需就其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污染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 医疗侵权案:患者在接受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医院需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产品侵权案: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其受伤。

消费者将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生产商需就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三、实施难点1. 证据收集难度大:对于单位而言,收集证据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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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毕竟最后法官作出判决都是根据证据来的,此时当事人就要格外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民事诉讼法225条

民事诉讼法225条

民事诉讼法225条《民事诉讼法225条》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问题。

本文将就该条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意义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225条》的内容《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亦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及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而非由法院主动调查和收集。

二、《民事诉讼法225条》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225条》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家庭纠纷、财产纠纷等各类案件。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遵守该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法225条》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法院不会仅仅依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

这样做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了法院的主观性和武断性。

2. 促进诉讼公正《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这有助于促进诉讼的公正。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从而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

3. 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举证责任,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在诉讼开始之前先收集和整理好证据,这有助于减少诉讼中的争议和纠纷,提高诉讼的效率。

四、《民事诉讼法225条》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该如何履行证据举证责任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1. 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包括自己的主张和对方的主张,以及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举证责任是法定的,法律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依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法定规定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法定性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法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查明",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法定性质,也明确规定了法庭查明事实的责任归属。

二、原告举证的法定规定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起诉方,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抗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所以原告在举证时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供证据的充分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即使是无形证据,也应尽量提供相应的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2. 证据的合法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

3. 证据的关联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被告举证的法定规定要求被告是被诉方,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未经对方举证证明的,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在举证时需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 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

2. 证据的充分性。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能够证明其抗辩事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被告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3. 提供证据的时限。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证据部分的六个重要问题,结合制度的沿革和司法解释的起草意图,对相关条文的内容进行阐释,供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欢迎阅读。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90—124条对证据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中证据部分进行的全面修改。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基础性、原则性问题,既为审判实践中处理证据问题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也为下一步制定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基本框架,对于民事审判实践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就其中的若干主要问题,特别是与《证据规定》相比发生变化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关于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则问题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2]。

一般而言,裁判的做出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的三段论的过程。

抽象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必然以具体的事实为对象,而事实的认定须是以证据为基础,在事实不能认定时,就会产生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也由此引起举证责任问题。

因此,举证责任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问题,也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

《证据规定》以第2条、第4、5、6、7条五个条文对举证责任的内容及分配规则作出规定,与之相比,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主要是第90条、第91条和第108条,虽然条文数量有所减少,但表述更为准确,内容更为科学。

1、将“真伪不明”作为举证责任的内容,明确了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内涵。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也使举证责任制度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所以,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研究在对于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的进程拓展方面、我国与民事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文章在内容上可以做以下划分:第一,举证责任的内涵和举证责任在两大法系中内涵的理解。

第二,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第三,文章对改善国内举证责任现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改善建议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这个问题,在现在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认可与规定,范围越大,这种分歧性就越加明显,不仅如此,在不同的时期,就统一范围内,对于举证责任的理解与认识,也是不相同的。

那么,对于不同的法系之间,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更是分歧较大。

(一)举证责任在英美法系的涵义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大致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对举证责任存在两种解释:第一,指当事人为了使得案件能偶交予陪审团评议,而进行的需要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

第二,如果经过了如上所述的第一个阶段,在当事人的案件在交予陪审团后,需要有评审团而不是法官进行评议的时候,这时如果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事实真伪仍然不明确,那他就要承担不利于诉讼的后果。

在英美法系中,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进行证据提供的责任,也就是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观点、说法真实的责任;二是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或是“说服责任”。

(二)举证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涵义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举证责任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面临败诉的风险,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二是指在法庭的口头辩论结束之后,辩论的一方不能证明有关事实,如果司法机关对于当时人所提交的事实证据并不认可,那么该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继续寻求合理证据,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界学者将第一种情况归结为“举证责任的意识形态性”;第二种情况被称为“客观层面的举证责任”,其目的是,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事实无法辨明的特殊案件。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中文摘要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共识。

然而,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均十分薄弱,并且存在着某些分歧。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

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常常处在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

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对象范围实践理论探讨目录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 (1)(一)举证责任 (1)(二)举证责任倒置 (1)二、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 (3)(一)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3)(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 (3)(三)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三、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 (3)(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4)四、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探讨 (4)(一)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4)(二)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5)(三)劳动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6)五、参考文献 (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一)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提要本文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结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

明确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强调指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实质性含义,又将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败诉风险的负担,并且考察了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

分析了影响并支配举证责任分配的诸价值准则,即程序公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现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作出评价。

其中,作者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指出了其成功和不足之处。

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具体构想。

前言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为此,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然后准确适用法律。

其中查明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而事实的查明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要解决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首先应确定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可见,举证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此问题一直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法院包揽了所有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当事人举证的作用和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既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又影响了办案效率。

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法院系统也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举证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转换审判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由于对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尤其是不能有意识地正确分配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以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公正、及时裁判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仍徘徊在形式主义层面上。

因此,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是使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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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举证责任的规范是实体法规范,还可以从以下分析中得到说明:原告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会提出各种具体的请求,被告也会提出各种抗辩甚至反请求,这些请求和抗辩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均需要依据实体法的规定提出,或者说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意识到,客观上他们的主张要有法律依据才会为法律所认可。例如原告由于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要求赔偿,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前半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挑逗了自己的狗才被咬伤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其抗辩的依据是第78条的后半句“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立法例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就是要确立一条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设置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源于诉讼实践的需要,由于实体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直接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规定,为了帮助裁判者统一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同时也为了有效地解决举证责任分配中的疑难问题,设立分配举证责任的指导性原则是确有必要的。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实体上的请求与抗辩,法院也需要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裁判。在法院的裁判活动中,实体法的规定只是大前提,只有当作为法律规范事实构成的小前提,即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得到确认时,法院才能适用实体法的规定来作出裁判。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可能会发生争议,如被告否认自己的狗咬了原告,或者原告否认被告提出的挑逗狗的主张,事实一旦发生争议就需要进行证明,而证明是有风险的,有可能出现证明失败的这种令人沮丧的结果,一旦证明失败,法院就要适用举证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判,这种由证明失败引发的败诉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恰恰是由实体法决定的。例如在上例中如果原告被被告的狗咬伤的事实无法确定,原告要承担败诉风险,而在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得到证明或者被告承认这一事实后,被告主张的原告挑逗狗的事实证明失败,法院就要判决被告败诉。
(二)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也有一些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规定。例如,1968年的《希腊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对其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完全成立所必要的事实进行证明”(第354条);1972年的《巴西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原告对形成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变更和权利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333条)。{9}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依据的重要事实出现了争议,法院就需要通过收集证据来查明事实进而适用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从证明的结果看,存在三种状态:其一是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已得到证明,或者说法官在心中产生了该事实为真实的确信;其二是争议事实的虚假获得了证明,也就是法官形成了该事实为假的心证;还有第三种可能是待证事实的真或伪直到证明过程结束仍然无法确定,法官无法形成事实真或伪的心证。在第三种情形下,“便产生法院应当如何继续进行程序的问题。人们可以这样设想,即程序将一直进行下去,直到事实得到证明或被驳倒为止。果真如此的话,许多诉讼程序就将根本无法结束,因为有很多事情的经过已经不可能再澄清了。所以,人们就需要这样的规定,也即对于既存在争议又对裁判意义重大的事实的无法澄清,明确应当由哪一方诉讼当事人来承担不利(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6}
由于民事法律的广泛性、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待证事实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对证据距离远近的差异性等因素,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立法者来说可谓是一项高难度的、充满挑战性的工作。
规制举证责任的困难源自该制度自身的复杂性。首先,在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下包含了两种意义上的负担,一种负担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负担,另一种则是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紧密相关的负担,即败诉风险。前者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负担,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决定了败诉结果由谁负担,所以被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这两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又存在一系列的重要区别;{2}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明这项制度原本就令人费解。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用来克服事实真伪不明造成的裁判障碍的,是帮助法官履行裁判义务的,但它却被描述为当事人的责任,这就带来了理解上的困难,“因为客观的举证责任既与证明(Beweis)无关,也与责任(Last)无关”;{3}最后,规定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有时是一件左右为难的事情。由于举证责任是败诉的风险,对于那些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说,无论由哪一方负担举证责任,都很难作出符合证明要求的证明,正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关于这一点,只要联系医疗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证明就不难理解。{4}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体法问题
在对举证责任制度进行规制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要解决作为裁判基础的重要案件事实未能得到证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产生的不利的裁判结果。{5}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这就很容易使人们认为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当由《民事诉讼法》来规定,然而,尽管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性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才能真切地感受到这一制度的存在,但是,这些浮现在我们眼前的却只是事物的表象而非本质。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一个能够由《民事诉讼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到实体法中寻找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答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情形,该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第277条)。
(三)在《民法典》中和《民事诉讼法典》中均不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无论是在《德国民法典》中还是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均找不到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条款,但是,在起草《德国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曾经试图做出这样的规定。1888年的《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中曾做过这样的规定:如果谁提出请求权,应当证明其依据必要的事实。如果谁提出请求权的消除或者请求权的阻碍,就应当证明消除或者阻碍请求权的必要的事实依据(第193条)。后来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删去了《草案》中的这一规定{10},但一些德国学者认为,这条原则还是在潜移默化地发生作用,立法者在对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时,是以该分配原则的存在为前提的。例如,在违约金中,规定“债务人因其已履行债务而对处罚违约金有争议时,除以不作为作为给付标的的之外,债务人应证明其已履行”(第345条);针对解除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保留解除权,而另一方当事人以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对许可宣告解除有争议时,除以不作为为给付标的之外,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证明其债务已经履行”(第358条)。{11}
【关键词】民诉法修订;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公平正义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据称这次修订将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证据制度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的作用远远超出证据制度本身,对整个民事诉讼都有重大影响,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椎”之称。在修订中,如何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是此次修订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民事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李浩
南京师范大学
【摘要】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务具有重要意义。对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法律中不作规定的。无论是否作出规定,均以“规范说”作为确立分配原则的理论依据。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可考虑一方面保留第64条第1款关于行为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借鉴“规范说”增设分配结果责任的基本原则。
就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处置看,大体有三种模式:
(一)在民法典中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三编专门在第6章中规定了“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该章中的第1条即规定“请求履行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债之存在。与此相对应,凡主张已经清偿债务的人,应当证明其已经进行清偿或者证明有引起债务消灭的事实”(第1315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体法问题还表现在实体法常常或明或暗地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商事实体法中,总有一些直截了当地规定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原告应当证明所引起的损害,产品有缺陷以及该缺陷与所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则应当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造成损害的缺陷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等免责事由(第1386—9、 11条);《巴西民法典》针对非债清偿,规定“自愿地清偿了不应为清偿之人,有责任证明他是因为错误才这样做的”(第877条)。立法者还通过主文与但书的立法技术来分配举证责任,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动物占有人对其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已经按照动物的种类及性质以相当的注意进行了管理时,不在此限”(第718条第1款);《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无判断能力和意思能力的人不承担致损行为的后果,除非无行为能力的状况由其过失所导致”(第2046条)。
意大利也是在民法典中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国家,《意大利民法典》的第6编为“权利的保护”,该编第2章规定的是“证据”,在“证据”这一章中,首先在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所确立的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对权利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就上述事实提出抗辩的人或者提出主张的权利已经变更或者撤销抗辩的人,应当就其抗辩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第2697条)。
上述分析表明,举证责任规范是帮助法院作出裁判的辅助性规范,当证明成功,事实的“真”或者“伪”能够确定时,法官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无需考虑举证责任问题,但倘若证明失败,法官就需要借助举证责任来作出裁判,在举证责任的指引下,即把不利的裁判结果判给对该事实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才确保了法官在事实无法查清的困难情况下得以完成裁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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