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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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4日2016年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0号)要求,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方略,紧紧围绕保障全省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核心任务,通过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规范、完善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提升监管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要工作(一)明确行政执法岗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梳理、完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基础上,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及其不同的执法岗位,尽快形成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科学合理、规范精细、协调配合的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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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豫政办[2013]10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3.12.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4日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合作协议》,特制定本规划。
一、监管现状与形势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人口大省、食品药品生产和消费大省。
目前,全省有持证的食品生产单位47.7万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34.3万家,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近8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食品摊贩160万家左右,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近年来,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是,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现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特别是我省食品药品产业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较高,食品药品产业安全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监管形势复杂严峻。
为此,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快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系统建设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战略,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目标提供安全保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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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做好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定职责,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修改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防止权力越位、缺位和错位。
将部门法定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及其不同的执法岗位。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做好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组织下放行政审批权,把依法应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审批权力放到市、县局。
继续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要素、审批流程、裁量准则、服务方式”标准化,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
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二)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 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选聘法律顾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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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豫政办[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4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的职能;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核发许可证的职能;3、对新药研制的初审职能;4、对已有法定标准药品的审批职能;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6、组织对已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职能;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精神、毒性和放射性药品职能;8、制订、修改省药品标准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9、组织全省的药品抽验和药品质量检查并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组织并参与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的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审批职能;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特种药械职能;4、登记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职能,负责医药包装材料产品监督、监测管理职能;5、实施国家医药流通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医药流通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和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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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八章自查与主动报告第九章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80e854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cc.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1•【字号】豫政办〔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日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质效,探索符合我省特点的创新性监管模式,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区域联动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精准有效监管,为推进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分批确定全省统一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加快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
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第一批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工作方案制定及综合监管服务手册编制工作,开展重点领域综合监管。
2023年年底前,建立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滚动发布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机制;部分行业领域和地方综合监管试点取得创新性成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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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8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三)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下放给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四)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六)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f77c09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a7.png)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直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备案,决定保留100项、取消55项、归并76项(详见附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现有保留项目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100项)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项目目录(55项)3.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附件2附件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b0d951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7c.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豫政办[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文稿。
(四)负责或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大调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参与或协助组织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
(五)对全省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七)负责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科研力量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课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库建设和专家联系、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713d17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f.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豫政办[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84c904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dd.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豫政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6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建立健全全省食品药品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意义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是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和有力保障,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技术手段。
近年来,我省食品药品标准化工作快速推进,在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食品药品标准化工作还面临一些新问题,集中表现为:规模企业少,实施标准化战略、以先进标准带动产业发展的意识不强;食品标准不健全及执行标准不严格,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执行药品标准不严格,导致药品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省委、省政府已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列为“十大实事”之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适应食品药品安全的新要求、新任务,认真做好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加强过程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推进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从源头抓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物流及销售环节有标准可依,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省食品药品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主要食品药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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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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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行政法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22日附件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深入推进“两转两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内容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把行政执法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进行政执法从刚性化到刚柔并济转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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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豫药监药生〔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监管分局、直属有关单位:《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药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2022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准备第二节检查实施第三节现场检查结论第四节综合评定第四章检查分类第一节许可检查第二节常规检查第三节有因检查第四节其他检查第五章检查与稽查的衔接第六章跨区域检查协作第七章检查结果处理第八章附则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在我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药品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药物警戒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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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豫食药监法[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06〕116号)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试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32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法[2005]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机关和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为目标,围绕中原崛起和建设和谐中原,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制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贯穿到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环节。
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和考核全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计分办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以100分为标准;根据考核的项目和内容,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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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豫政办[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8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设立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2.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职责。
3.取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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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健全符合河南实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管权责关系,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运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2016年4月26日附件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为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健全符合河南实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管权责关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形成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格局,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定”规定,就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通过梳理和划分省级,省辖市(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投诉举报处理、技术审评认证、不良反应监测、广告监测管理、食品药品召回、舆情监测处置、应急管理工作、重大活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农村聚餐管理等其他事权,明晰各级监管任务,推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四有”(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两责”(日常检查职责、抽检职责),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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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8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28号)确定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9月15日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停止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厅,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6号医药大楼3楼,邮政编码:450012,联系电话:*************、63280301 。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等工作,在当地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到位前仍按原有程序继续实施,业务工作接受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受理、办理有关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原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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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健品广告。
(六)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组织实施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