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加大公益广告投放 发挥社会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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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发挥社会教育作用

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提案

案由: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强化社会教育,促进社会和谐

提案者:张艺

承办单位:文化局、宣传部

内容:

(一)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富有哲理、制作水平高的公益广告,对公众广而告之,使他们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向市民进行普法宣传,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倡导社会公德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公益广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香港、上海等地区十分重视公益广告投放,由于管理到位,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上海制定了《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广播、电视每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每年刊登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互联网、户外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年度总量,分别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3%和10%。根据新华网统计数据,与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相比,报纸、杂志刊登的公益广告仅为0.35%,监测数据显示,2007年上海广播、电视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率分别为3.5%和2.7%。香港的公益广告内容贴近公众,包括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安全知识、文明礼仪、未成年人保护等等,这些公益广告在黄金时段播出,一方面对于地域内居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引导的作用,同时也充分展示了香港政府好和文化管理部门的亲民爱民形象。

(三)深圳市虽然出台了有关公益广告的管理条例,但是没有引起社会重视,也得不到真正执行。

《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06年6月发布,第十条规定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1)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2)报纸、期刊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5)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6)每块户外广告媒介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1天,且必须连续发布。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但是,与条例的明确规定形成对照的是:真正遵守第十条之规定的广告媒介寥寥无几,而真正按照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例还未曾听说。放眼街头的各类广告牌,除了政府投放的寥寥可数的几处公益广告,基本上全部是商业广告的天下;电视台播出的公益广告也是少之又少,公交车身、站台等大量广告位上难觅公益广告的踪迹。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深圳市工商局在2007年6月(即《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一年之后)对《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说明中说:“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可见,对于公益广告,社会、广告媒介以及管理部忽略不顾到了何种程度。

办法:

(一)严格执行《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发起一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是否遵守《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严肃查

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检查电视台、电台、户外广告、公交广告

等领域,比如明确要求电台、电视台在黄金时段必须播出一定数量

的公益广告(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

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要求公交线路

必须保证8%以上的车辆的整体车身、8%以上的站台广告位等用于

投放公益广告等等;

(二)鼓励社会机构、团体等积极投放公益广告,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益广告资金保障体系,解决公益广告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三)注重提高公益广告的创作与创意水平,提高广告制作水平,解决媒体受众不愿意看公益广告的问题;

良好的公益广告环境能够有效的影响公众的思想认识和行为方式。用公益广告开展宣传和教育,展示出一个城市管理文化中的人文素养,这样做的综合效益是很值得肯定的。建设文明城市,促进社会和谐,深圳需要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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