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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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自救器使用管理,提高职工逃生自救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下井人员每人配发一个自救器和一份自救器使用说明书,职工个人负责自救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
二、使用前由安全科对全体职工进行统一培训,职工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方法,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三、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方可下井,到达作业地点后,因工作需要不能随身携带时,自救器可放在离本人不超过10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在潮湿、易被碰撞、损坏的地点。地面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地点,避免阳光直射,严禁与油脂混放一处,温度应在0℃以上。
四、携带自救器下井前,必须观察自救器压力表的示值不得低于18Mpa。ZY45型最多可以使用45分钟,在使用时要随时观察压力表,以掌握耗氧情况及撤离灾区的时间,未到达安全地点前,不得摘下自救器。
五、不使用时不得无故开启自救器,不得用力磕碰及坐压,使用中应特别注意防止利器刺撞伤气囊。扣盖时应将气囊叠好,装入上壳内,再扣盖,以免将气囊损坏。
六、自救器丢失、损坏、使用后或压力达不到18Mpa时,职工本人要及时联系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外出更换、维修、充气、换药,药剂每半年必须更换一次。
七、无故使用自救器,给予个人罚款200元;无故损坏自救器,除给予罚款200元外,自救器更换、维修等费用由损坏者本人支付;自救器丢失更换的费用由丢失者本人支付。
八、每月22日-24日,由安全科对职工配发的自救器进行全面检查,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检查;同时金矿、安全科、矿井要抓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确保职工配发的自救器处于完好状态。
九、因工作调动,职工不再从事井下作业时,必须将自救器在调动当日交安全科。
十、本规定自2010年10月29日起施行。
阜山金矿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