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酒店,位于某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2019年6月,张某计划前往某市参加一个商务会议,于是通过网络预订了某酒店的客房。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与酒店签订了《客房预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于2019年7月5日至7月8日入住酒店,共计4晚。
合同还约定了房价、付款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相关条款。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5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抵达酒店,但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
张某非常不满,认为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遂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酒店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近期酒店客房预订火爆,导致客房供不应求,故无法满足张某的预订需求。
张某认为,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
他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房费、赔偿其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住宿费、交通费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 张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费,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
3. 由于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导致张某未能入住,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房费。
2. 赔偿张某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等。
3. 支付张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某酒店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房费人民币XXXX元。
2. 某酒店赔偿张某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人民币XXXX元。
亚朵酒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亚朵酒店,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设计、文化、生活”为核心的品牌酒店。
公司秉承“让设计回归生活”的理念,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住宿体验。
然而,在2019年,亚朵酒店却因一起法律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纠纷起因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入住亚朵酒店某分店。
入住期间,张先生发现酒店房间内存在多处损坏,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
在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后,张先生要求酒店进行维修。
然而,酒店以“房间已预订,无法立即安排维修”为由拒绝。
随后,张先生在酒店入住期间多次向酒店提出维修请求,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
张先生认为,酒店在明知房间存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入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将亚朵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 亚朵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 亚朵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亚朵酒店在明知房间存在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消费者入住,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亚朵酒店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亚朵酒店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亚朵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对涉案房间进行维修,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案件影响本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亚朵酒店作为一家知名品牌,在此次纠纷中暴露出的问题,对酒店行业产生了以下影响:1. 提高酒店行业服务水平。
此次纠纷暴露出部分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提醒酒店行业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2. 强化酒店行业法律意识。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业作为旅游业的支柱产业,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酒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酒店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酒店法律纠纷进行解析,旨在帮助酒店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二、案例一: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客房预订合同,约定客户于某月某日入住该酒店。
然而,在客户到达酒店时,酒店却告知其客房已被他人预订。
客户要求酒店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酒店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启示】酒店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同时,酒店应加强对客房预订的管理,避免类似违约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二:酒店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在装修过程中,聘请了某装修公司进行施工。
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不慎将酒店内部的空调损坏。
酒店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但装修公司以自己并非故意损坏空调为由拒绝赔偿。
酒店遂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酒店空调,虽然并非故意,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酒店损失。
酒店在进行装修、维修等工程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酒店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案例三:酒店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一款知名酒店的商标。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酒店合同纠纷,原告为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酒店客房预订合同,约定原告将在被告酒店预订客房用于举办旅游活动。
然而,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双方因客房数量、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2019年7月,原告计划在被告酒店举办一场大型旅游活动,为此与被告签订了《酒店客房预订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预订被告酒店100间客房,共计3天。
合同中还明确了客房类型、价格、支付方式、入住时间等条款。
2. 活动举办2019年9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游客入住被告酒店。
然而,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客房数量不足,且部分客房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
3. 纠纷产生由于客房数量不足,原告不得不临时调整活动安排,增加了游客的住宿成本。
同时,客房设施损坏和卫生问题也影响了游客的体验。
原告与被告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其活动受到影响,经济损失严重。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客房数量不足?(2)被告提供的客房是否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3)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客房,导致原告活动受到影响;其次,被告提供的客房存在设施损坏、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影响了游客的体验。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客房费用、活动调整费用、游客赔偿费用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客房,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酒店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与消费者、供应商、员工等各方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例主要围绕酒店与消费者之间的违约纠纷展开。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通过某旅游网站预订了该酒店的一间豪华客房。
预订时,酒店承诺房间内设施齐全,可满足客人基本需求。
然而,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房间内设施简陋,与酒店承诺不符。
在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退还房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酒店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张先生在入住期间也违反了酒店的相关规定。
以下为具体案情:1. 酒店违约行为:(1)房间设施简陋,与承诺不符。
(2)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早餐服务。
(3)酒店未在约定时间内为客人办理入住手续。
2. 张先生违约行为:(1)入住期间,张先生在房间内吸烟,违反了酒店的相关规定。
(2)张先生在酒店内大声喧哗,影响了其他客人的正常休息。
三、法律分析1. 酒店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在此次纠纷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张先生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张先生在入住期间违反了酒店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存在违约行为,但张先生也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酒店退还张先生房费1000元。
2. 酒店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500元。
3. 张先生赔偿酒店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300元。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尊重他人权益。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繁荣,宾馆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
然而,在宾馆行业中,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对宾馆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宾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近期接待了一位外地游客。
游客入住期间,酒店房间内物品被盗,游客遂向酒店索赔。
酒店认为,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
游客遂将酒店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宾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宾馆、饭店等经营性住宿业者,应当对住宿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酒店作为住宿业者,确实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宾馆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饭店等经营性住宿业者,因管理不善,造成住宿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房间内物品被盗,游客遭受财产损失,酒店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宾馆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酒店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住宿业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酒店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导致游客财产被盗,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游客损失。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宾馆行业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本案中,酒店因管理不善导致游客财产被盗,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
这警示宾馆行业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宾馆应完善安全措施,防范法律风险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员工培训、完善应急预案等,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3. 宾馆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处理纠纷本案中,酒店在游客索赔时,未及时处理,导致纠纷升级。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与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酒店客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酒店将位于市中心的客房出租给旅游公司,用于旅游公司的业务接待。
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0万元,共计12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金支付、客房使用等问题产生纠纷,旅游公司拒绝支付部分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酒店则认为旅游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全部租金。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租金,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旅游公司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旅游公司提出存在一些实际困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力支付租金,故法院认定旅游公司违约。
2. 关于酒店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酒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对酒店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且旅游公司违约行为尚未达到合同解除的程度,故酒店无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支付酒店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同时,法院认为,酒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故判决酒店承担部分责任,并适当减免旅游公司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这提醒我们,合同履行是维护合同关系稳定的关键。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住宿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宿业作为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其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住宿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酒店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住宿业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简介(一)纠纷双方甲方:某酒店乙方:李某(二)纠纷事实2019年8月,李某预订了某酒店一间客房,入住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日。
8月1日,李某入住酒店时发现客房内设施损坏,包括电视、空调、浴室等。
李某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沟通,要求酒店更换房间或进行维修。
酒店工作人员表示,酒店已经满房,无法更换房间,但可以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纠纷处理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酒店承认客房设施损坏,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
然而,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存在争议。
消费者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建议酒店赔偿李某1000元人民币。
酒店同意调解意见,与李某达成和解。
三、案例分析(一)纠纷成因1. 酒店管理不善:本案中,酒店客房设施损坏,说明酒店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酒店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设施,导致顾客权益受损。
2. 顾客维权意识不强:李某在入住酒店时发现设施损坏,但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住宿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酒店设施损坏等问题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纠纷处理存在困难。
(二)纠纷处理过程1. 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本案中,酒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合理的赔偿建议。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因客人李先生在入住期间遭遇酒店服务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酒店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
酒店则认为自身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服务质量问题上,即酒店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2. 案件事实(1)李先生于2019年10月10日至12日入住该酒店,入住期间,酒店提供的服务包括客房、餐饮、健身房等。
(2)入住期间,李先生发现酒店客房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房间温度过高,影响休息。
此外,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卫生问题,李先生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餐具上有污渍。
(3)李先生向酒店前台反映上述问题,酒店前台表示会立即处理。
然而,在李先生入住期间,这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4)李先生认为酒店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1. 酒店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根据案件事实,酒店在客房和餐饮服务方面存在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2. 酒店是否应赔偿李先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酒店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酒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李先生在入住期间遭受不便,因此酒店应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四、案件处理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在客房和餐饮服务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宾馆(以下简称“宾馆”)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三星级宾馆。
近年来,宾馆因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与客人发生多起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其中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李某预订了宾馆的一间标准间,入住时间为5月15日至18日。
在入住期间,李某发现房间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较大,影响休息。
李某与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更换房间或给予赔偿,但宾馆以房间已预订满为由,拒绝满足李某的要求。
李某认为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要求宾馆给予李某相应的赔偿。
宾馆不服,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宾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2.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宾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宾馆与李某签订了住宿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住宿服务。
然而,宾馆提供的房间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较大,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因此,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
2.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宾馆提供的房间不符合质量要求,李某有权要求宾馆进行更换或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宾馆退还李某房费,并赔偿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五、案例分析结论1. 宾馆作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服务。
关于酒店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酒店行业逐渐成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酒店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以一起酒店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酒店在客房内设置了一款名为“智能床”的设备。
该设备能够根据客人的睡眠习惯自动调整床垫硬度,以提供更加舒适的睡眠体验。
然而,在设备投入运营不久后,一名入住的客人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烫伤。
客人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是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纠纷。
酒店作为产品提供方,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 案件焦点(1)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在客房内设置智能床设备,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如果酒店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客人是否有过错。
在本案中,客人使用智能床设备时并未违反操作规程,且在受伤后及时通知酒店,不存在过错。
4.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智能床设备的提供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人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酒店赔偿客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酒店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产品安全评估。
酒店在引入新产品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建立健全产品管理制度。
酒店应建立健全产品管理制度,明确产品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的责任人,确保产品质量。
3. 加强员工培训。
酒店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XX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地址:XX市XX区XX路。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入住?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1)2019年6月15日,原告张先生通过电话预订了被告XX酒店的豪华客房,约定入住时间为6月20日至6月22日。
(2)6月20日,原告按照预订时间到达酒店,却发现被告已将客房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3)原告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按照预订协议履行合同,但被告以“预订错误”为由拒绝。
(4)原告遂向酒店提出投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 证据:(1)原告提供的预订记录,证明其已与被告达成预订协议。
(2)酒店提供的客房预订记录,证明被告已将客房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3)原告与酒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院判决1. 被告XX酒店违反了与原告张先生签订的客房预订协议,构成违约。
2. 被告XX酒店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3. 被告XX酒店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2)赔偿原告张先生因违约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人民币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XX酒店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张先生无法按照约定入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预订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是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随着酒店行业的快速发展,酒店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酒店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酒店与客人李先生因客房预订产生纠纷。
李先生预订了酒店一间标准客房,但酒店在李先生入住当天告知其房间已被其他客人预订,要求李先生换房或支付额外费用。
李先生认为酒店违约,遂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将酒店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违约,以及如何处理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分析(1)酒店是否违约本案中,酒店在李先生入住当天告知其房间已被其他客人预订,要求李先生换房或支付额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酒店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酒店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未能为李先生提供预订的客房,已构成违约。
法院应判决酒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李先生入住当天告知其房间已被其他客人预订,要求李先生换房或支付额外费用,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双方争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判决酒店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启示1. 酒店行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
2. 酒店应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酒店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酒店(以下简称“原告”)与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某市中心的酒店部分楼层用于经营餐饮业务。
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装修和经营。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经营范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告均未予理睬。
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原告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租赁期间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部分租赁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经营范围。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增加了部分餐饮项目,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应立即停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行为,恢复租赁房屋的原状。
2. 赔偿损失。
被告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三)原告损失如何计算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结构损失。
酒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因一起法律纠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告张某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入住该酒店。
某日,张某在酒店入住期间,遭遇了一起盗窃事件,其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
张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盗窃行为系酒店内部员工所为。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酒店与张某就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于2019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在酒店入住,入住期间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
2. 张某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盗窃行为系酒店内部员工所为。
3. 酒店承认盗窃事实,但认为张某在入住期间未妥善保管财物,应承担一定责任。
4. 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将酒店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酒店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
在本案中,酒店内部员工盗窃原告张某的财物,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2. 酒店内部员工盗窃行为,酒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内部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实施盗窃行为,应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3. 原告张某在入住期间未妥善保管财物,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张某在入住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但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财物被盗,应承担一定责任。
4. 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原告张某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酒店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是一家五星级酒店。
近年来,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其中一起酒店法律案例的分析。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酒店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餐饮公司负责酒店内的餐饮服务。
合同签订后,餐饮公司按照约定在酒店内设立了餐厅,并开始提供服务。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服务标准、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9年3月,餐饮公司以酒店违约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合作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酒店是否违约?2. 餐饮公司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三、案例分析(一)酒店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服务标准、费用结算等内容。
在合作过程中,酒店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导致餐饮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酒店存在违约行为。
(二)餐饮公司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1.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酒店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因此,餐饮公司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有依据。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酒店法律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的一家五星级酒店,因其豪华的设施、优质的服务而闻名遐迩。
然而,在这看似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隐藏着一起令人头疼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这起纠纷的详细经过。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一位名叫李明的旅客入住该酒店。
李明是一位公司高管,此次出差是为了洽谈业务。
在入住期间,李明因工作繁忙,多次将酒店客房作为办公室使用。
7月15日,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了一次重要的会议。
会议结束后,李明离开了酒店。
然而,当酒店工作人员在打扫客房时,却发现客房内出现了一些异常。
原本干净整洁的客房变得一片狼藉,部分设施遭到损坏。
经调查,酒店方发现这些损坏是由于李明在会议期间将客房当作办公室使用,导致部分设施被严重损坏。
酒店方面立即与李明取得联系,要求其赔偿损失。
然而,李明却对此表示异议。
他认为,酒店客房本就是供客人休息的场所,并非办公场所,因此酒店无权要求他赔偿损失。
双方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酒店方面认为,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会议,导致客房设施损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明则认为,酒店客房损坏并非他的责任,而是酒店设施本身存在问题。
三、案件审理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案件最终被移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关键证据:1. 酒店客房损坏的照片和视频资料;2. 酒店客房设施损坏清单;3. 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会议的录音和视频资料;4. 酒店客房使用说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李明在客房内召开会议,确实导致了客房设施的损坏;2. 酒店客房使用说明中并未明确禁止在客房内召开会议;3. 酒店客房设施损坏并非由李明故意损坏,而是由于会议期间的使用不当。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李明赔偿酒店部分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客房设施损坏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进行酌定。
四、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客人在入住酒店时,应仔细阅读酒店客房使用说明,了解客房的用途和限制;2. 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告知客人客房的用途和限制,避免产生纠纷;3. 酒店与客人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酒店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的高端酒店,因其客房预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而引发公众关注。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系一名企业高管,于2023年2月预订了该酒店的一间豪华客房,计划于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入住。
然而,在张某抵达酒店时,却被告知房间已被预订给了其他客人,导致其无法入住。
张某遂与酒店发生纠纷,双方就客房预订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合同订立过程张某通过酒店官网预订了3月1日至3月3日的豪华客房,支付了预订金。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与酒店就住宿条款进行口头协商。
2. 合同履行争议3月1日,张某抵达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房间已被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张某表示,在预订时并未被告知房间可能被预订给其他客人,且酒店官网显示该房间已被预订。
酒店方面则表示,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房预订信息出现错误,对此表示歉意。
3. 协商未果张某要求酒店提供同等档次的客房或全额退款,但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性质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酒店之间的客房预订行为构成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生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因系统故障导致客房预订信息错误,导致张某无法入住,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酒店违约未能入住,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酒店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X)XX民初XX号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被告: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原告酒店与被告旅游公司于201X年5月签订了一份《酒店客房预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将在201X年7月至9月期间,向酒店预订客房共计100间,用于组织旅游团队住宿。
合同中明确了房价、支付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费。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变化,旅游公司取消了部分团队行程,导致预订的客房无法全部使用。
双方就剩余客房的房费问题产生争议,旅游公司认为酒店应退还部分房费,而酒店则认为合同已签订,房费不予退还。
二、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取消部分团队行程,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是否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 原告酒店提交了《酒店客房预订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旅游公司已支付部分房费。
- 被告旅游公司提交了取消团队行程的证明材料,证明因市场变化,其取消了部分团队行程。
2. 庭审辩论- 原告酒店认为,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导致酒店客房无法全部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 被告旅游公司认为,其取消团队行程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及时通知酒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取消团队行程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及时通知酒店,因此不构成违约。
2. 关于酒店是否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不构成违约,但鉴于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取消预订后的退款条款,且旅游公司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客房,因此,酒店不应退还旅游公司剩余客房的房费。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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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
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
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
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
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
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
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按合同履行但不必返还进店费。
点评:双方在商业惯例“进店费”没有明确进行约定,此时,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本来应该获得全部退款的乙方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损失。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说在前头也许正是认真诚信的表现,否则,君子可能做不成,小人也当得很难堪了。
案例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甲公司业务员小林押车给乙公司送货。
途中,乙公司来电话称其客户丙公司急需这批货,请小林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人为老张,并请小林记下老张的电话。
小林给丙公司的老张打电话,得知确有此事。
于是,小林将货送到丙公司。
老张签收了货物。
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
可是,乙公司却称没有收到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无奈找到丙公司,但丙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点评:点评:在瞬息万变的商事交易中,以口头等便捷形式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本是效率的体现,但问题是一旦有了纠纷,则往往“翻脸无情、矢口否认”。
因此,口头形式如果不能及时固定成为有效证据,很容易诱发交易人的道德风险,引发合同违约甚至合同诈骗。
所以,不妨坚持这样简单的规则: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案例四:住宿客人车辆被砸酒店被判担责车辆停放在酒店发现被砸,为索赔偿,朱先生将某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酒店赔偿朱先生数千元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5月10日,朱先生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将车辆停入酒店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停入停车位,随后向自己收取停车看管费并给了停车小票。
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
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痕迹,发现车顶被砸坏后及时联系了酒店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
朱先生认为双方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酒店负有保障自己汽车完好的义务,但酒店并没有尽职履行保管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
酒店认为车到底是如何损害的不知道,但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损害,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入住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表明双方已形成酒店服务的法律关系,酒店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行保管。
现有证据表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发现的损坏现象,酒店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
故酒店应向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A公司与B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某日,A公司借用B酒店召开董事会。
B酒店因有大型会务活动而临时借用尚未开业的隔壁C广场作为停车场,保安人员李某当天下午被派至C广场执勤。
当A公司的董事长王先生驾驶奔驰轿车驶入B酒店时,被引导至C广场停车。
第三天A公司会议结束,王先生来到C广场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立即向B酒店保安部报了案。
王先生向酒店提出了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酒店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以致车辆被盗为由,要求赔偿。
B 酒店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在经营中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不经营停车业务,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
因此,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还需有保管物的交付。
寄存人未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
B酒店与A公司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A公司是在B酒店的安排下将车停在了C广场,应当说双方当事人在保管轿车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A公司将轿车交付给了B酒店保管。
因此,A公司与B 酒店就该轿车的车辆保管合同已成立。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因为并没有约定应支付保管费。
B酒店的保安人员李某在C广场上执勤,负责看管包括A公司的轿车在内的车辆。
但在保安人员的看管下,A公司的轿车被盗走,说明保安人员在保管上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B酒店对A公司车辆丢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提前撤盘影响婚宴气氛酒店存在瑕疵适当补偿新郎李华因对江苏省南京市某酒店服务员在婚宴上提前撤盘致使喜庆气氛大打折扣而拒付余款,酒店为此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酒店补偿新婚夫妇3000元。
2009年,李华与南京某星级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约定婚宴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晚6点30分至9点,并交纳了定金。
婚礼当天,由于部分客人来得较迟,宴席推后了半小时。
8点左右,菜肴基本上完,酒店服务员见客人吃得差不多了,就上前收盘子。
而一些客人以为婚宴即将结束,便起身与新人告辞。
但按照原计划,接下来还有好几个小节目。
客人越来越少,令现场的气氛大打折扣。
婚宴结束后,酒店方面找李华结账,李华拒付余下的餐费。
法院认为,酒店服务员在婚宴尚未完全结束时即开始撤盘,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上存在瑕疵。
考虑到李华举办的是婚宴,影响可能无法弥补,故酒店应当给予李华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七:酒店浴缸中摔伤获赔陈迎潮入住山水大酒店当日晚,陈迎潮摔倒在房间卫生间的浴缸中,后挣扎移至洗手池旁,电话通知酒店总台。
接到电话后,山水大酒店派员来到房间,将陈迎潮移入卧房,并拨打了120。
次日凌晨,陈迎潮被送至医院治疗,因粉碎性骨折而手术,术后陈迎潮继续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为此遭受很大经济损失,遂向酒店索赔,双方争执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两审后认为,山水大酒店作为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其不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山水大酒店虽然按照行业惯例配备了防滑设备,包括防滑垫、大毛巾,并在浴缸内设置了扶手,但是保险公司在事发现场所摄照片显示浴缸防滑垫是正反颠倒的,对此当事人双方主张不一。
陈迎潮主张从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看,防滑垫是由山水大酒店预先铺设于浴缸内,可以证明山水大酒店有预先铺设防滑垫于浴缸内的服务惯例,故山水大酒店应对放反防滑垫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其同时主张即使防滑垫是由陈迎潮自己垫反的,也是由于山水大酒店未尽到告知及警示义务所致。
山水大酒店则主张是陈迎潮自己垫反防滑垫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
本院认为,防滑垫是卫生间内配备的重要防滑设施,如果正反颠倒放置,显然会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案中可以推定防滑垫的正反倒置与陈迎潮的人身损害之间构成相当的因果关系。
而对于防滑垫究竟是由谁放反的,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
因此,陈迎潮主张山水大酒店预先垫反防滑垫导致其摔伤事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但是,即使是由于陈迎潮自己垫反防滑垫导致摔伤事故,由于防滑垫本身并未标明正反及其使用方法,较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山水大酒店在未预先铺设防滑垫的前提下,应当告知客人正确使用防滑垫的方法。
因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陈迎潮摔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然,陈迎潮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尽管酒店未告知防滑垫的使用方法,只要其尽到适当的注意,应可自行辨别防滑垫的正反,因此陈迎潮自身应对未能正确放置防滑垫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判决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补偿欠妥,但其判决山水大酒店对陈迎潮所受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