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doc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引言。
律师服务作为法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遵循的规定,也是保障律师服务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广大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律师服务收费项目。
1. 诉讼代理服务收费。
诉讼代理服务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主要服务项目之一,其收费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按案件金额比例收费,即按照案件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比例一般在5%~10%之间,具体比例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2)按工作时间收费,即按照律师实际投入的工作时间进行收费,按小时计费,一般根据律师的职称和经验水平,收费标准有所差异。
(3)固定收费,对于一些常规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可以按照固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些简单、常规的法律事务。
2. 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在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其收费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咨询费,对于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律师可以按照咨询费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一般根据咨询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职称水平而定。
(2)合同审查费,对于需要律师进行合同审查的当事人,律师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收费进行收费。
(3)法律意见书费,律师在客户要求下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可以按照文件的篇幅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一般按照每千字或每小时计费。
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收费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包括诉讼代理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2. 收费合理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收费时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进行不正当收费。
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

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在四川省,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其收费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约束的。
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的一种监督和约束。
下面将就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按案件收费,即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收费金额;二是按时间收费,即律师根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来计费;三是按业务收费,即律师根据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项目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些收费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相互结合,以满足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其次,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是受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约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收费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律师在收费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同时,四川省律师协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意见,对律师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再次,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是在律师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律师与当事人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当就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以避免后期纠纷。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委托。
最后,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律师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工作量、风险程度等因素,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律师自身的专业水平、经验、声誉等因素。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考虑收费标准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因素,以选择到合适的律师进行委托。
综上所述,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约束的,律师在确定收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律师和当事人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当就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时期(含检察院自侦时期):1000—10000元;2、审查起诉时期:2000—12000元;3、审判时期: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按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10000000元以上2%—1%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代理申诉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刻运算,包括向托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刻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刻的运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业指导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根据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消息,《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业指导标准》(川发改价格〔〕93号开始实施。
下⾯,就让我们⼀起去了解⼀下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新的变化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计件收费,标准如下:(⼀)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侦阶段):2000-1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担任刑事案件⾃诉⼈、被害⼈的代理⼈:2000-15000元/件。
⼆、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的服务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例实⾏分段累计收费。
担任公民请求⽀付劳动报酬、⼯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救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的代理⼈,律师收费总计最⾼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实⾏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川价发[2008]246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川律协【2016】39号文件 关于下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川律协〔2016〕3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经省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2016年6月6日报:厅领导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发:本会理事、监事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 6月6日印发附件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1、按件收费参考以下关于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可作为参考: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件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2、民商服务收费参考(1)一审阶段(2)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
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收费参考(1)一审阶段: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24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版)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5版)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43-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J], ;;
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J],
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J],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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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收费一览表

三、计时收费 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 800 元-4000 元/小时,上浮不超过 100%。 四、执行案件:(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
1
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 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 五、行政案件: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 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 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的标准为 800 元-4,000 元/小时, 上浮不超过 1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亦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最低收费不低于 500 元; (1) 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 (2) (3) (4) (5) (6) 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 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最低收费不低于 2,000 元; 最低收费不低于 2,000 元; 最低收费不低于 3,000 元;
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合同标的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上述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约定计时收费, 按 500 元-4,000 元/小时收取。
七、投资融资、兼并重组、改制、上市、涉外业务等,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 万元) (2)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含 500 万元)为 (3)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含 1,000 万元)为 (4)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含 5,000 万元)为 收费不低于 50,000 元; 5%;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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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015 年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 )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 : 1000-10000 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 元 ;
3、审判阶段:3000-30000 元。
(二 )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 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
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
收费,每件收取 1000-10000 人民币 ;(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
收取 ; 50000 元以下的 (不含本数 ) 1000-3000 元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内6%-5% 500000 元以上 1000000 元以内5%-4%
1000000 元以上5000000 元以内4%-3%
5000000 元以上10000000 元以内3%-2%
10000000 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 元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
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10000 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 )代理申诉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 元。
(二 )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
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
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
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
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
人每小时 500 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
门备案 ;确需超过 500 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
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
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
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
过本收费标准的 4 倍。
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
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
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
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
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 )的律师服务收费可
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
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
律师办
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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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和标准一、解答法律资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
过 100 元;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 元 ;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收费。
三、办 [ 更多 ] 2015 年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2015 年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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