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
浅谈金属矿山作业场所手传振动的危害及对策措施
一致,孔深不低于75m;机巷上帮布置上行钻孔,钻孔垂直煤壁,倾角与巷道顶板倾角一致,孔深不低于85m,中间巷与机巷钻孔交叉不小于10m。
3.4中间巷变坡全岩段区域防突措施丁5-6-21110工作面中间巷变坡全岩段,每5m 施工一组穿层钻孔(9个),且每组对应编码钻孔间距不大于5m,孔深以见丁5煤层顶板岩石0.5m 为准,直径94mm,控制范围与机、风巷钻孔交叉不小于10m,且均匀布置于机、风巷区域钻孔控制空白带,并进行封孔抽采。
每组钻孔角度根据岩柱厚度随时调整。
(钻孔布置如图2,参数见表2)图2变坡段穿层钻孔布置示意图3.5中间巷联络巷区域防突措施丁5-6-21110工作面中间巷与低抽巷联络巷长度为40m,该区域设计2排共22个穿层钻孔,钻孔直径94mm,孔深以见丁5煤层顶板岩石0.5m 为准,控制范围与机、风巷钻孔交叉不小于10m,且均匀布置于联络巷上4结论通过对抽采范围钻孔布置均匀程度、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可解析瓦斯含量、工作面预抽率、吨煤钻孔量以及工作面风速和回风流瓦斯浓度的考察,各项指标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判定丁5-6-21110回采工作面从切眼向外600m 范围内瓦斯抽采达标。
参考文献:[1]AQ 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S].2006.[2]李海涛.采空区瓦斯抽放参数的优化[D].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05.[3]蔡勇.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治理实践[J].煤炭技术,2009(04).丁5-6-21110风巷顺层钻孔穿层钻孔丁5-6-21110中间巷123456789摘要:矿山作业场所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危害着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职业病。
本文结合新疆地区三座金属矿山手传振动的检测数据及有关文献报道说明手传振动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产生手臂振动病的后果,以引起人们对振动危害的认识和重视,最后提出预防和减少手传振动对人体危害的措施。
关键词:金属矿山手传振动手臂振动病1概述长期以来,矿山作业现场存在着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比如有粉尘、噪声、手传振动、放射元素等,恶劣的劳动生产条件,严重危害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手传振动测量及限值标准介绍 全乐强
没有说明!!
测量工人左手还是右手 -无规律的应该左右手都测量 -应该遵循GB/T 23716-2009安装规定
旧标准存在问题
二、评价
用三轴最大值还是用三轴加权值 -Ahw 或 Ahv ? - 目前国际较认可的ISO5349-1 2001是三轴合成值
4h和8h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A4 或 A8 ? -两者并没本质区别,但常规的8h参考时间更方便
新工作场所手传振动测量及限值
全乐强
2014年3月于贵阳
新儀儀器有限公司
SCIENCE LABORATORIES LIMITED
回顾
GB11523-89《手传振动测量规范》 GB/T14790-1993《人体手传振动的测量与评价方法》 GBZ/T 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手传振动》 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计算举例
1、当三轴合成值ahv=7m/s2 工人日接振时间T=4h
2、如超标,请计算每天最高 可接触时间T1
请计算A8值,是否超标?
测量仪器
符合GB/T23716-2009的要求 采用设有频率计权(Wh) 直接读取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三轴合成值ahv 频率范围至少为5Hz~1500Hz 误差在10Hz~800Hz范围内为±1dB; 4 Hz~10Hz及800
Hz~2000Hz范围内为±2dB 压电式加速度计,其横向灵敏度应小于10%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进行校准
谢谢!
最新标准(报批稿)
GBZ/T xxx-20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手传振动》 代替 GBZ/T 189.9-2007
GBZ xxx-2012《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代替 GB/Z 2.2-2007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部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分享到一键分享QQ空间新浪微博百度云收藏人人网腾讯微博百度相册开心网腾讯朋友百度贴吧豆瓣网搜狐微博百度新首页QQ好友和讯微博更多...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2: Physical agents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GBZ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其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 m、0.7 m~0.9 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1 m~1.3 m、0.8 m~1 m、0.5 m~0.7 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4 测量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6.1测量结果用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表示。
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按下式换算:式中:P——功率密度,mW/cm2;E——电场强度,V/m。
6.2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6.3 接触时间不足4h的,按4h计;接触时间超过4h,不足8h的,按8h计。
7 注意事项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位场强时,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当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强烈照射时,应在该位置予以加测。
4.3 测量高频设备场强时,由远及近,仪器天线探头距离设备不得小于5cm,当发现场强接近最大量程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
4.4 测量4.4.1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置其他金属物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及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10.《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2.《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1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标准一、标准(日常)1.《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3.《工业仩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位:物理因素》(GBZ2.2-2007)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的测定》(GBZ/T160.1~160.85)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0.《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1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辐射》(GBZ/T189.2-2007)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辐射》(GBZ/T189.3-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2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2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2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28.《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29.《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32.《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8-2007)33.《服装干洗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3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3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4-2007)3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防护规范》(GBZ/T205-2007)37.《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3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希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二、其他相关设计或行行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地规范》(GB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187-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14.《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1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1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17.《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资料收集清单序号内容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 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3生产工艺 4生产设备 5采取的职业病藏宝防护措施 6有关设计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7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 8 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二 编制预评价方案包括(概述、依据、评价方法、项目概况、项目分析、组织计划)三 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概况、原辅材料与产品、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四 现场调查。
手枪钻手传振动测试报告5.28-1
测试报告培训字201305271号项目名称:测量手枪钻的手传振动委托人: /测试类别:内部培训测试日期:2013年5 月27日(加盖业务专用章)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一、测试基本信息1、测试内容:手枪钻工作时的手传振动测量2.被测对象的型号/参数: ZIC-KW-26;620W、n500r/min3. 测试地点:公司三楼计量室二、概况测量ZIC-KW-26手枪钻工作1分钟的手传振动值三、测试标准依据GBZ/T189.9-2007四、监测方法及点位布设1、监测分析方法:首先将夹紧块固定到手枪钻把手,通过紧固螺丝将传感器固定到夹紧块,并连接到AWA5936仪器上,设置对象参数进行测量,如下图所示:实际测量连接图如下图所示:手枪钻加速度传感器连接电缆AW A59362、点位布设按GBZ/T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规定,分别测量三个轴向振动(传感器分别固定在夹紧块的上孔和侧面相邻两孔)的频率计权加速度,取三个轴向中的最大值作为被测工具的手传振动。
3、监测仪器监测仪器一览表4、测试方法1.设置仪器积分时间,根据需要设置Tm(仪器稳定后周期的整数倍)。
2. 将加速度传感器以一定方向(如为x方向)安装在规定的测点上(可参照实际测量连接图),界面上主数据显示区就是手传振动测量的瞬时值,这时积分数据显示区显示为0,测量状态显示“准备”,表示尚未进行积分平均测量。
按下启动/暂停键开始测量,仪器的状态显示“启动”。
仪器启动测量后同时计算并显示Vwheq.T、和Tm等测量指标。
测量过程中如想暂停测量,可以再按下启动/暂停键,仪器的状态显示“暂停”,此时仪器暂停积分测量,VwheqT显示值保持不变,瞬时值仍然会随着振动情况变化。
用户如果想停止测量并保存当前测量结果,可以按“输出”键;如果想停止测量并清除当前测量结果,可以按“删除”键;如果想继续测量,可以再按“启动/暂停”键。
3. 将传感器固定到其他方向,测量y轴、z轴的值4. 测量结束后,按退出键,在主界面下进入调阅界面,查看测试的数据,并记录Vwheq.T,选取最大的测量数据作为我们的测量结果。
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式(2)计算:
LEX,8h
=LAeq,Te
+10lg
Te T0
dB(A)
(2)
式中:LEX,8h——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 8h 的等效声级 Te——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LAeq,Te——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T0——标准工作日时间,8h。
3.5.3 每周 40h 的等效声级
3.5.4 脉冲噪声:使用积分声级计,“Peak(峰值)”档,可直接读声级峰值 Lpeak。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
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
测量数据、测量人员及工时记录等。
5 注意事项
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根据表 B.1
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表 B.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0.5
97
3.2.2 测量前应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3.2.3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 A 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 LpA 或等效声 级 L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 3.3 测点选择 3.3.1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 A 声级差别﹤3dB(A)),选择 3 个测点,取平 均值。
A.3 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 3 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 3 名按表 A.1 选择, 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作业指导书(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GBZ /T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1.1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技术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1.2 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工作日写实、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核实等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1.3 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主要工作为分析、整理所得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修改。
1.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图如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图注1:*质控审查由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注2:**专家评审的组织、程序与内容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1章2.收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资料2.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作业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并成为职业危害评价必须遵守的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7】第6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令)2.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9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1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1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8)《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1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0)《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2002版)2.1.3、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GBZ2.1-2007)(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6)《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T 225-201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1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T160.1-160.85)(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T11651.1-2008)(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 T 189.1-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 T 189.2-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 T 189.3-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 T 189.4-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 T 189.5-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 T 189.6-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 T 189.7-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 T 189.8-2007)(2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 T 189.9-2007)(2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 T 189.10-2007)(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 T 189.11-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 T 192.1-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 T192.2-2007)(2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 T 192.3-2007)(2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 T192.4-2007)(GBZ/ T 192.5-2007)(2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0)《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 T 193-2007)(3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 T 194-2007)(32)《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 T 195-2007)(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3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7-2007)(35)《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 T 199-2007)(36)《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 T 203-2007)(3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 204-2007)(38)《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 T 205-2007)(39)《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规范》(GBZ/ T 211-2007)(40)《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防控制指南》(GBZ/ T 212-2007)(41)其他相关标准2.1.4其他相关设计类或行业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2.1.5 其它依据(1)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发布和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7]8号)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主要概念⑴职业接触限值,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
⑵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⑶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⑷最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⑸超限倍数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⑹化学有害因素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⑺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⑻空气动力学直径: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⑼呼吸性粉尘: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⑽其他粉尘:指游离SiO2低于10%,不含石棉和有毒物质,而尚未制定容许浓度的粉尘。
表中列出的各种粉尘(石棉纤维尘除外),凡游离SiO2高于10%者,均按矽尘容许浓度对待。
3. PC-TW、PC-STEL和MAC三种浓度及超限倍数的应用⑴PC-TWA的应用: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
2023年职业卫生标准清单(2023年更新3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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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192.6—2018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6部分:超细颗粒和细颗粒总数量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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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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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88
GBZ/T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24
GBZ/T240.10—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125
GBZ/T240.11—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126
72
GBZ/T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
73
GBZ/T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
74
GBZ/T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
75
GBZ/T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76
GBZ/T189.8—2007
32
GBZ/T160.3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
33
GBZ/T160.36—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
34
GBZ/T160.3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
35
GBZ/T160.42—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
(完整版)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噪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测量仪器
2.1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测量方法
3.1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4.6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3.4.7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3.5测量声级的计算
3.5.1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按声级相近的原则把一天的工作时间分为n个时间段,用积分声级计测量每个时间段的等效声级LAeq,Ti,按照公式(1)计算全天的等效声级:
A.3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3名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抽样对象及数量
劳动者数
采样对象数
3~5
2
6~10
3
>10
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式中:LEX,8h——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
Te——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LAeq,Te——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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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气体分析仪测定法注意: ⑴使用前,应对仪器进行校对; ⑵应使用经过认证的仪器; ⑶是否是标准方法; ⑷现场共存物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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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方案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以及GBZ1、 GBZ2.1、GBZ2.2、GBZ/T160和 GBZ/T159规范的要求,确定各种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代表性的现场检测点、样品采集 地点、采样对象和数量,并根据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职业接触类型和检测方法制订现 场采样和检测实施方案。
•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10大类1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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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的空气检测及有害物质的生物检测
空气检测 通过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的 浓度,以评价职业卫生状况和劳 动者接触毒物的程度及对健康的 影响 生物检测 通过定期检测人体生物材料中毒物及 其代谢物含量,以评价劳动者接触 毒物的程度及对对健康的影响。
职业卫生检测能力培训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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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类,分为: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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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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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Measurement of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in the workplaceGBZ/T189.9-2007自2007-11-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局部振动部分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生、王林、何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手传振动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时手传振动的测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GB/T7861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3.1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日接振时间daily exposure duration to vibration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单位为h。
3.3加速度级acceleration1evel振动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以L h表示。
3.4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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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
Measurement of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in the workplace
GBZ/T189.9-2007
自2007-11-1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局部振动部分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生、王林、何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手传振动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时手传振动的测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GB/T7861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
3.1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日接振时间daily exposure duration to vibration
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单位为h。
3.3加速度级acceleration1evel
振动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以L h表示。
3.4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
3.5频率计权加速度级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level
用对数形式表示的频率计权加速度,以L h,w表示。
3.6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4hours energy equivalent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4h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4h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
3.7生物力学坐标系
以第三掌骨头作为坐标原点,Z轴(Z h)由该骨的纵轴方向确定。
当手处于正常解剖位置时(手掌朝前),X轴垂直于掌面,以离开掌心方向为正向。
Y轴通过原点并垂直于X轴,手坐标系中各个方向的振动均应以“h”作下标表示(Z轴方向的加速度记a Zh,X轴、Y轴方向的振动的依次类推)(见图1)。
4手传振动测量
4.1测量仪器
4.1.1振动测量仪器:采用设有计权网络的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直接读取计权加速度或计权加速度级。
4.1.2测量仪器覆盖的频率范围至少为5Hz~1500Hz,其频率响应特性允许误差在10Hz~800Hz范围内为±1dB;4Hz~10Hz 及800Hz~2000Hz范围内为±2dB。
4.1.3振动传感器选用压电式或电荷式加速度计,其横向灵敏度应小于10%。
4.1.4指示器应能读取振动加速度或加速度级的均方根值。
4.1.5对振动信号进行1/1或1/3倍频程频谱分析时,其滤波特性应符合GB/T7861的相关规定。
4.1.6测量仪器校准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进行校准。
4.2测量方法
按照生物力学坐标系,分别测量三个轴向振动的频率计权加速度,取三个轴
向中的最大值作为被测工具或工件的手传振动值。
图1手生物力学坐标系的轴向
4.3取值方法
4.3.1使用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时,可直接读取计权加速度值(m/s2);若测
量仪器以计权加速度级(dB)表示振动幅值,则可通过公式(1)换算成计权加速度。
式中L h——加速度级,dB;
α——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α0——振动加速度基准值,α0=10-6m/s2
4.3.2如果只获得1/1或1/3倍频程各中心频带加速度均方根值时,可采用式(2)换算成频率计权加速度。
当各中心频带
为加速度级均方根值时,先用式(3)换算为频率计权加速度级,然后再利用公式(2)换算成频率计权加速度。
(2)
式中:αhw——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m/s2。
αh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实测的加速度均方根值,m/s2;
K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相应的计权系数,见表1;
n——1/1或1/3倍频程总频段数。
(3)
式中:Lh,w——频率计权加速度级;
Lh,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实测的加速度级均方根值;
Ki及n——同式(2)。
表11/1与1/3倍频程的计权系数Ki
4.4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