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合集下载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9〕2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9〕2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定的公告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决定的公告兴市府〔2019〕27号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兴宁市南部新城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福兴街道锦华村双星、厂下陈屋、赤硃岭、松山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锦华村(地块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七、本公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兴市府办[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兴市府办[2008]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工作机构(一)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公路局、交通局、经贸局、水利局、农业局。

第一召集人:何剑清(副市长)召集人:蓝新环(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成员:何伟洪(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周福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谢桂彬(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彭志洪(市财政局局长)彭晓明(市建设局局长)曾金辉(市审计局局长)陈竞宏(市公路局局长)刘兴宏(市交通局局长)卢平(市经贸局局长)唐亮辉(市水利局局长)陈秋吾(市农业局局长)(二)兴宁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何伟洪(市纪委监察局)成员:曾世欣(市纪委监察局)李煌辉(市检察院)刘伯兴(市纪委监察局)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一)听取成员单位通报建设工程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定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二)听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汇报,在建设单位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会议。

朱泽君:统筹城乡 以城带乡 建设森林里的宜居城乡

朱泽君:统筹城乡 以城带乡 建设森林里的宜居城乡

朱泽君: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建设森林里的宜居城乡用5至10年时间,把梅州建设成为全国山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样板,切实提高梅州城市承载力和城乡宜居宜业宜游程度,让全市干部群众更加幸福和自豪。

本报讯昨日上午,全市新型城市化工作会议在亮胜客家艺术中心隆重召开。

市委书记朱泽君指出,全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对梅州提出的“建设有特色、有个性、让人记得住的城市”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的核心任务,同心同德、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创新、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全力加快新型城市化步伐,把梅州建成“城是乡的宜居区、乡是城的大公园”,着力建设森林里的宜居城乡。

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谭君铁主持。

林碧红、张远方、黄伟闻、李纯德、翁永卫、彭耀新、管林海、叶胜坤、张丽霞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嘉应学院、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各镇(街、场)及相关重点村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为了让与会人员更加直观地找准差距、学习先进,会议首先播放了近1个小时的《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题片》。

该片以大量的实例案例,曝光了各县(市、区)部分区域存在垃圾成山、污水横流等“脏乱差”现象,直接反映出我市各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让与会人员触目惊心、感受深刻。

该片随后展示了南宁、洛阳、昆山等先进地区有效提升城乡环境品位的经验做法和明显成效,以及我市院士广场、雁南飞、雁鸣湖和拆违建绿工程等“洁净美”的好榜样,极大地增强了与会人员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朱泽君在讲话中指出,推进新型城市化是发挥特色资源优势、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加快转型升级、创建广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的重要载体,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重要抓手,是提高干部群众文明程度和幸福指数的重要途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兴市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日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贯彻实施“三市”发展战略,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事关我市未来长远发展。

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科学分析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战略重点,把握前进方向,探索有效途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争当全省山区县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坚持先行先试。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兴宁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简介

《兴宁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简介

《兴宁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简介⼀、规划编制情况近年来,兴宁市⼀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东省和梅州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以⼈民群众满意为重要标尺、全⼒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的核⼼任务,积极落实朱泽君书记、谭君铁市长在全市新型城市化⼯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作,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城是宜居区,乡是⽣态园,努⼒建设有特⾊、有个性、让⼈记得住的城市。

在“率先成为梅州绿⾊崛起主⼒军”的⽬标要求下,兴宁市重点推进“三园⼀区⼀基地”的建设,拉开城市架构,推动城市发展。

随着城市发展驶⼊快车道,中⼼城区现有功能已不能更好地服务于未来的发展,根据发展需要和城市功能提升的要求,亟需有预见性的选取适宜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随着新⼀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编制完成,为了⾼起点、⾼标准规划中⼼城区,根据市委、市政府⼯作部署,向全国公开招标设计⽅案,通过公开评标,确定由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兴宁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

设计⽅案受到由住建部唐凯总规划师领衔的专家组⼀致好评,现将《兴宁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深化⽅案进⾏公⽰,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规划的主要内容1.⽬标定位1.1发展⽬标兴宁:粤北明珠,多彩客都。

碧⽔连江的⽣态之城客乡古韵的⽂化之城创新服务的活⼒之城开敞舒展的宜居之城1.2规划定位以现代服务为先导,产业提振为落点,⽣态保育为本底,⼭⽔⼈⽂共融为特⾊的宜学、宜游、宜业、宜居的幸福新城。

2.设计思路2.1碧⽔连江的⽣态之城规划依托神光⼭、宁江、⽥园围屋景观和城市公园形成⼤公园体系。

贯通东沟、西沟等河涌,以天然河道、⽔塘和⼈⼯湖等各种形式,与宁江联络成⽹。

以⼤公园体系为底,以⽔为脉,构成城市⽣态⽹络。

2.2客乡古韵的⽂化之城以城市绿道为脉络,串接各种以客家⽂化为主题的公园和功能区,形成⼀条集客家⽂化体验、博物馆展⽰、⼭⽔⽥园风情和围龙屋公园游览等于⼀体的客家⽂化⾛廊。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兴市府[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和《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涉及征收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的单位应按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开展管线(沟)迁移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罗忠良、张春红、何伟章等与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罗忠良、张春红、何伟章等与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罗忠良、张春红、何伟章等与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粤14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珍贺璐黄巢雁【审理法官】王利珍贺璐黄巢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忠良;何伟章;罗建新;罗新标;林伟光;陈楚秋;刘辉;王新雄;张春红;罗运梅;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罗忠良何伟章罗建新罗新标林伟光陈楚秋刘辉王新雄张春红罗运梅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忠良何伟章罗建新罗新标林伟光陈楚秋刘辉王新雄张春红罗运梅【当事人-公司】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思玲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思玲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思玲【代理律所】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罗忠良;何伟章;罗建新;罗新标;林伟光;陈楚秋;刘辉;王新雄;张春红;罗运梅;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忠良、何伟章、罗建新、罗新标、林伟光、陈楚秋、刘辉、王新雄、张春红、罗运梅与兴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罗忠良、何伟章、罗建新、罗新标、林伟光、陈楚秋、刘辉、王新雄、张春红、罗运梅与兴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兴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2010)

兴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2010)

兴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度第一章规划说明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五章政策与策略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规划说明第一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兴宁城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本规划以《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兴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二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以及附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五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498.8万平方米。

其中,直管公房及其它公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21.69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366.7万平方米,通过其它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它自建住房)110.41万平方米。

至2005年底,市区共建设经济适用房352套,建设廉租住房55套,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直接解决了近2000人的住房难问题。

第六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预测至2010年全市居住人口约达到27万,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35万平方米。

其中,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6.5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120万平方米。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七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梅州市市县联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表

梅州市市县联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表
4、大学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
5、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1)中文、法律、哲学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中共党员。
(2)从事文字写作相关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有党委、政府办公室机关、政策研究室机关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
2
市政府系统直属机关党委
中共正式党员,具备全省公安机关基层所队正职任职资格。
41
公安局蕉城
派出所
教导员
1
6641
中共正式党员,具备全省公安机关基层所队正职任职资格。
县(市、区)别


选拔职位
选拔
数量
职位
代码
基本条件
报考资格条件
大埔县
42
共青团大埔县委书记
1
7742
1、大埔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省、市属驻县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6、身体健康。
中共党员,具有党务相关工作经历。
16
法制局局长
1
2216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过两年以上政府法制、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相关工作经历。
17
文联主席
1
2217
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
18
旅游局
副局长
1
2218
熟悉旅游工作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43
共青团大埔县委副书记
1
7743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第一学历全日制大专以上;一年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经历;年龄在28周岁以下。
4、大学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3.04.19正文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南大道近水楼台。

法定代表人:王焕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崇,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松,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诉被申诉人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原广东省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兴宁市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行申1232号行政裁定驳回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后,三建公司向本院申诉。

本院以(2021)最高法行监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三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焕权,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冯海龙,兴宁市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崇、曾荣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11日,兴宁市发展计划局向梅州市发展计划局上报兴计字〔2003〕14号《关于我市茶艺休闲娱乐运动中心项目的立项请示》,载明由三建公司筹资在福兴镇五里村征地80亩建设茶艺休闲娱乐运动中心。

梅州市发展计划局于2003年4月28日批复同意兴建上述项目。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兴市府[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12]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权责明确、务实高效、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管理体制;(三)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组织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本规定的实施;(六)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兴宁拆迁工程方案公示

兴宁拆迁工程方案公示

兴宁拆迁工程方案公示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提高居民生活的品质,兴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老旧、危险房屋进行拆迁工作。

经过多方调研和论证,现将拆迁工程方案公示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工程将主要针对兴宁市中心区域的老旧、危险房屋进行拆除。

具体范围包括兴宁大街至兴安路之间的区域,共涉及约200栋建筑物。

此外,还将在该区域内进行道路拓宽和环境改善工程,以提升该区域的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

二、拆迁程序1. 拆迁工作将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拆迁委员会将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和指导。

2. 拆迁工程分为多个阶段,首先进行地块勘测和规划设计,然后对房屋进行评估和征收,最后进行拆除和清理工作。

3. 拆迁工程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的程序。

4.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搬迁补贴和社会保障。

三、拆迁补偿1. 拆迁工程所涉及的房屋属于私人产权,政府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理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平补偿。

2. 被征收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另行安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搬迁补贴和安置方案。

3. 对于租赁房屋和商业单位,政府将依法做好合同解除和相关补偿工作。

四、安置规划1. 被拆迁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搬迁,政府将提供适当的金融支持和搬迁指导。

2. 对于没有合适的搬迁地点的居民,政府将安排公共租赁房或者其他合适的安置方案。

3. 在拆迁后,政府将加强对被拆迁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该区域的居住条件和配套服务。

4. 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生活稳定,政府将加强相关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五、监督管理1. 公众监督:政府将通过宣传报道、公示栏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透明。

2. 监督机制:政府将建立健全的拆迁工作监督机制,定期公布工程进展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检验。

3. 法律监管:政府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违法拆迁和滥用权力。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兴市府[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基本建设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通知(兴市府[2008]74号)兴田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城区防洪能力,搞好城市配套建设,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我市决定对城区防洪工程宁江西堤部分地段进行加固改造建设,需拆迁一批房屋。

现将宁江西堤西河桥头至兴宁大桥地段防洪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范围:东至宁江河,西至规划设计拆迁红线,南至兴宁大桥,北至西河桥。

具体拆迁范围以水利局、建设局的规划和房管局拆迁公告划定的范围为准,此项工程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改造建设范围内所需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造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拆迁规定,负责监督管理。

改造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市水利局和建设局依法组织拆除,兴田街道办事处及该区段所属居委会应积极协助拆迁改造单位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三、在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地段的房地产权证及转让过户手续。

四、被拆迁户要服从水利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按市房管局发出的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保证拆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五、改造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钟国胜、陈燕美、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钟国胜、陈燕美、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钟国胜、陈燕美、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罗锡芳【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罗锡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国胜;陈燕美;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钟国胜陈燕美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钟国胜陈燕美【当事人-公司】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威聪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黄林光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威聪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黄林光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威聪黄林光【代理律所】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国胜;陈燕美;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处理意见如下:1、关于涉案房屋面积差问题。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钟国胜、陈燕美已向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房款,涉案房屋已交付给钟国胜、陈燕美使用。

经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第二款第3项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是“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630890元";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第二款第3项亦明确约定“按套型尺寸执行,房款总价不变"。

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是按套来计算房款的,并非是按房屋面积单价计算房款。

径南镇新洲村项目费用的方案

径南镇新洲村项目费用的方案

径南镇新洲村项目费用的方案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已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发改[2017]123号)批准,建设单位为兴宁市径南镇新洲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为全部由帮扶单位广州市工商局筹措解决。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2.1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2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5平方米,建筑地上三层,砖混结构,内设老人活动中心、村民教育活动中心、电教室和文化活动室等功能(具体按设计图纸内容);2.2招标范围:具体按设计文件内容;2.3预算造价约:¥99.03万元;2.4工程地点:兴宁市径南镇新洲村内;2.5建设工期:经批准开工日起120天(日历天);2.6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固定单价承包。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下列资质条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广东省外注册的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在广东省住建厅备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级证书,且未承担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投标人开标前已按照《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在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及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信息登记手续。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1信誉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未有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以及不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良行为处罚期限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

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路行道树种的调查与分析

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路行道树种的调查与分析

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路行道树种的调查与分析柏旭升1,邓芬2(1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渡市林业站635000;2达州市达川区斌郎林业站)简要地介绍了达州市达川区街道通达路的绿化现状,针对绿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行道树;调查分析;达城3.1高速公路至中国工行段绿化3.1.1栽植树种调查。

乔木树种以乡土树种银杏、香樟为主,沿公路一侧为银杏,临街面为香樟,树木长势一般。

并配有木箱式花台,内栽夏枯草、一串红和太阳花等时令花卉,增添了新意,观赏性强。

3.1.2分析。

香樟属樟科的常绿性乔木。

高可达50m ,树龄可达千年,为优秀的园林绿化林木。

樟树喜光,喜温暖湿润气候,耐寒性不强,对土壤要求不严、存活期长。

有很强的吸烟滞尘、涵养水源、固土防沙和美化环境的能力。

银杏树又名白果树,生长较慢,寿命极长。

叶扇形古雅,树冠大。

银杏树高大挺拔,树干通直,姿态优美,春夏翠绿,深秋金黄,是理想的行道树种。

3.2车道中心绿化带3.2.1栽植树种调查。

栽植有银杏、广玉兰、小叶榕、杜英、红叶李、桃树、樱花、芙蓉、木瓜、紫薇、丁香、侧柏、南天竹、棕竹、红檵木球、龟背竹、蒲葵、美人蕉、杜鹃等植物,可以吸收有害气体,降低噪音。

3.2.2分析。

植物配置为上层大乔木,中层矮灌木和由毛叶丁香造型而成的绿篱墙,下层为草坪,搭配高低错落有致,四季有开花植物,四季叶色不相同,如银杏、南天竹、红檵木、红叶李等植物叶片的颜色,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

3.3广场绿化3.3.1栽植树种调查。

位于区政府前面,地势开阔,栽植有桂花、樱花、铁树、映山红、时令花卉和草坪。

3.3.2分析。

配置植物小巧,有利于人们休闲、锻炼。

3.4中国工行至通川区塔坨段绿化3.4.1栽植树种调查。

人行道狭窄,单排种植乔木黄桷树。

人行道旁配置木箱式花台,种植时令花卉。

3.4.2分析。

黄桷树属高大落叶乔木,茎干粗壮,树形奇特,树叶茂密,叶片油绿光亮。

寿命很长,它喜光、耐旱、耐瘠薄,有气生根,适应能力特别强。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0〕19号﹚,设立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己由建设部公布取消的城区车辆清洗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局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全市城乡规划协调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六)指导、协调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依法审批有关村镇规划。

(七)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总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19
•【字号】兴市府[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的
通知
(兴市府[2011]8号)
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机构改革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根据《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任命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

现将财务总监名单通知如下:刘汉清同志任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务总监。

陈谷如同志任兴宁市水务局财务总监。

罗伟东同志任兴宁市交通运输局、房产服务中心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任期至2013年3月30日止。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08]56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08]56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兴市府[2008]56号)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兴宁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四日兴宁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兴宁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兴宁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兴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兴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兴宁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掌握,以户为单位确定。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建筑装饰和装修业(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JG2023-1513]兴宁市宁新街道曙 梅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有 光路教师村片区(教师村 A、B 区 限公司 等小区区域内)老旧小区升级改
604.2
2023-04-2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7.1%。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2/18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办公设备 建筑 装饰和装修业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2 个、2 个。其中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环境治理业 修缮 工程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604.24 万元、510.54 万元、335.81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 理有限公司
\
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1-06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0.9%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 较强的行业差异性,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环境治理业、修缮工程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9~2023-08):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5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1 附录 .............................................................................................................................................1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0〕19号﹚,设立兴宁市住房和
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己由建设部公布取消的城区车辆清洗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局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整
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全市城乡规划协调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六)指导、协调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依法审批有关村镇规划。

(七)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十二)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梅州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
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

指导城市燃气、生活排污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十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

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
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
标准的执行。

(十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

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
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