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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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艺术学校章程

一、青岛艺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青岛艺术学校

学校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丹东路13号

邮政编码:266012

第三条学校性质:青岛市教育局直接领导的公立全日制(含职业中专、普通中专、三二连读大专)艺术中等专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学制为三年,三二连读大专学制为五年。

第四条办学规模:根据学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开设音乐与美术教育、音乐、美术、舞蹈、服装表演、钢琴调律等专业;在校生规模保持在1000人以上。

第五条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立足于青岛乃至山东省文艺的发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培养素质优良、一专多能的应用型人才和德艺双馨的深造型人才,兼顾学生的升学与就业。

第六条校训:素质全面、特色鲜明、德艺双馨、自强自尊

校风:勤学、知礼、负责、守纪

教风:学高、身正、奉献、严谨

学风:多思、好问、求实、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实行分层目标管理、部门主管责任制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长权力

(一)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聘任、分工、管理、考核。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下,自主办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财经权对学校的办学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

(五)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校长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遵循科学育人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三)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搞好民主管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五)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有序高效运行。

(六)依法维护教育者、受教育者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体贴教职工、学生的生活与学习情况。

(七)清正廉洁、勤政办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学校建立党总支,下设三个党支部。党总支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本单位党组织的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组织自身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任务。

(二)负责学校领导集体的思想、作风建设,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艺术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六)指导工会、共青团、青年党校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七)做好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八)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九)做好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十)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团结各民族党派人士,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把学校办出特色。

第十二条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方案,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规定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并提出奖励、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过上级任免机关的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及职责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工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工会委员由七人组成,设主席、宣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女工委员、业务委员等职。其中专职工会干部一人,其他人员实行兼职制度。

(二)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核准。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三)工会的职责: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一)校务会议:研究、决策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其内容以青岛市教育局1999年修订的《学校校长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准。校务会议人员由正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组成。

(二)校长办公会:学校实行强化职能、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校长根据需要,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总结和布置近期工作。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决定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干部聘用依照上级规定设置学校机构,并且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

(一)副校级干部:学校设副校长二人,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中层干部:学校按教育局有关要求和规定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管理处、总务处和团委等机构,其职责如下:

1、办公室:在校长和党总支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行政和党务日常工作。

2、教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专业课及文化课教学管理、专业实践及毕业实习组织、业校及成人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3、学生管理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德育及学生管理、招生及毕业生安置工作。

4、总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5、团委:在学校党总支和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共青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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