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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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快学科队伍建设和发展,促进学位点建设,保证我校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现对《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连民族学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校签有学科共建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由协议单位聘任的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

第二条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联合培养研究生数由学校采取总量控制,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申报。

第三条根据学校优先扶持重点建设学科发展的精神,对重点建设学科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学生的培养目标与管理第四条坚持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

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业务费由学籍所在单位及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

第七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每间宿舍2至4人的住宿条件。

第八条学校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助学金(生活补贴)300元/人·月。

此外,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指导教师可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元/人·月的生活补助。

协议单位另有要求的,由指导教师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医疗补助费为50元/人·年,其它医疗费用按照学籍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一致,知识产权由学籍所在单位和我校共同所有。

第三章指导教师的资格、待遇与要求第十二条担任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一)受聘为我校协议单位的研究生导师;(二)必须拥有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下简称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我校与研究生录取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各校属院(系)应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他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简称学科办)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条我校教师为导师,并在其它单位兼职招生且到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为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的培养由我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分二阶段。

第一阶段(即基础课程和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专业课教育和完成论文)根据要求可在我校完成,双方培养单位学分互认需提前协商。

第五条研究生到我校后,由学科办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学科办报到注册。

第六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学科办请假备案。

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并报学科办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出示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科办备案。

第七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由我校免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实验场所、学习工作场所、学习设备等)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图书证、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相关手续,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为了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科办、导师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学科办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等。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界定凡所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本所研究生导师或专家接收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称为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接收学生的课题组必须属于本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接收学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职务;接收学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本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不接收大量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以帮助对方单位和导师为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联合培养必须征得对方招生单位同意,本所导师可作为第一或第二导师(应与招生单位协商明确)参与学生的培养。

本所每年接受学生总数应宏观控制,每位导师招收的学生不超过2~3人,学生来所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1、学生必须遵守本所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协议”。

学生的管理以导师为主,所行政办公室管理。

工作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学生单位。

2、学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学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里向每个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津贴,标准为600/人·月。

本所根据住房情况和办公条件,安排学生住宿和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学生所在项目需要,学生参加野外调查工作时,享受与本所职工相同的出差补助津贴。

4.节假日规定。

学生享受同本单位职工相同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工作需要,学生需在在节假日加班时,暂不享受加班津贴待遇。

4、知识产权规定。

学生在本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所。

学生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有一篇是以本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为学生单位,必须以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所需的费用,由我所支付。

学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

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保障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大学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或我校相关院(系)与国外高校或其院(系)间所签署的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我校与港澳台高校间签署的联合培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的设置第三条为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我校鼓励与有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世界一流大学签署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合作协议,在借鉴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输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理念,与合作大学形成优势互补,培养国际化创新人才。

第四条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学生在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应完成的学习任务,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规定,说明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每年录取的学生人数上限,以及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旅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及支付责任主体。

第五条校级或院(系)层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均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签署后应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派送与接收第六条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应根据我校和合作大学之间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由合作双方选拔推荐研究生参加相关的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

我校学生外派应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批准后再向合作院校推荐。

原则上,国外合作学校推荐来我校攻读双学位、联授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外籍学生。

第七条合作院校学生通过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系统申请我校指定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申请,时间节点与我校当年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同步。

研究生院根据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政策与流程负责协调合作院校推荐学生的材料审核、考核、录取等工作。

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规模,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学校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职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入学研究生采取联合招生,由我校与研究生招生单位(联招单位)共同把关确定录取名单,建立学籍档案。

授课阶段(一年时间)在联招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研究和撰写论文阶段在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最后由联招单位组织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勤联合培养研究生须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或统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院(部)主管科研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住宿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在联招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由联招单位负责安排住宿。

自第二学年起,由我校安排住宿,按每三人一间的标准执行,配备空调、书柜等设施。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撰写论文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后,应按时将相关材料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和所在院(部)各一份备案。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离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期满正常完成学业者,由联招单位授予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等。

第三章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第八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学校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导师的管理费和业务费,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校研究⽣联合培养管理办法⾼校研究⽣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教育改⾰,创新研究⽣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联合培养⼯作,提⾼研究⽣培养质量,助⼒学校“双⼀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案的要求,利⽤双⽅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以下简称“联培⽣”)须为我校在籍全⽇制学术学位研究⽣。

第⼆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联合培养⼯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协议应明确研究⽣联合培养⽬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院负责研究⽣联合培养项⽬的归⼝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平论⽂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项⽬。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校研究⽣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办法(修订)》执⾏。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实⾏导师⼩组负责制,导师⼩组成员不超过3⼈,成员要求具有博⼠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院进⾏导师⼩组成员备案。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在母校的导师指导下,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指导和支持,从而获得双方母校的研究生学位。

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招生要求、培养计划、导师管理、学籍管理、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生要求1.母校导师推荐具备集中指导能力和丰富科研经验的导师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确保联合培养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声誉和指导能力。

2.研究生应符合母校招生要求,并在联合培养单位符合其招生要求,学术水平能够满足联合培养要求。

二、培养计划1.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内容和科研任务,确定培养计划的具体时间和流程。

2.培养计划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要求,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获得较好的学术培养和科研训练。

三、导师管理1.导师是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关键人物,应严格管理导师队伍,确保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指导经验,能够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和培养。

2.导师需定期向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召开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问题。

四、学籍管理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在两个母校同时注册,在学籍管理上,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需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学籍管理合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母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建立学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确保研究生在两个母校的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金支持1.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母校应按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和学费,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联合培养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科研、实验室等条件和设备,确保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能够进行科研工作和实践训练。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实行校一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报到。

每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

毕业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

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

大学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与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全面提升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单位建设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研究生导师是指经我校推荐被联合培养单位聘任取得导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由联合培养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培养方式第四条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需要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生全程在招生单位开展学习、科研、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我校导师参与指导;第二类是研究生可短期到我校进行访学、交流、专业实践等,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我校导师主要负责指导。

第三章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第五条兼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一)申请兼职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为我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在研科研项目。

具体申请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校各二级学院推荐导师需经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后,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报送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送联合培养单位进行选聘。

(三)我校教师在取得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认证(以聘任文件、聘用证书为准)后,需将资格认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兼职研究生导师职责(一)导师要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职责,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增强社会责任感,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优化培养条件, 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导师应遵守《学位条例》及学籍注册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承担培养研究生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的责任。

(三)导师应按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认真完成培养任务。

包括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撰写、抽检,参与组织学生论文答辩等,不断积累开展研究生培养教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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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界定
凡所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本所研究生导师或专家接收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称为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
接收学生的课题组必须属于本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接收学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职务;接收学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本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不接收大量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以帮助对方单位和导师为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联合培养必须征得对方招生单位同意,本所导师可作为第一或第二导师(应与招生单位协商明确)参与学生的培养。

本所每年接受学生总数应宏观控制,每位导师招收的学生不超过2~3人,学生来所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学生必须遵守本所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协议”。

学生的管理以导师为主,所行政办公室管理。

工作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学生单位。

2、学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学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里向每个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津贴,标准为600/人·月。

本所根据住房情况和办公条件,安排学生住宿和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学生所在项目需要,学生参加野外调查工作时,享受与本所职工相同的出差补助津贴。

4.节假日规定。

学生享受同本单位职工相同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工作需要,学生需在在节假日加班时,暂不享受加班津贴待遇。

4、知识产权规定。

学生在本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所。

学生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有一篇是以本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为学生单位,必须以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所需的费用,由我所支付。

学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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