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2.主管部门:指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的有关职业卫生主管部门。
3.委托方:指聘请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1.申请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2.职业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要求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人员,包括卫生医学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人员档案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章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病防治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卫生机构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的原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在管理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
第七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卫生护士、职业卫生技师等。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职业卫生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知识。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
第九条卫生机构应当在设备、器材和工具的采购、使用和维护方面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工作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控制;(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三)职业病防治咨询和培训;(四)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审批第一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能够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和设备;(二)具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经验;(三)有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应向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理由、能力和条件;(二)审查: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三)批准: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出具相关证书。
第三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批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经济组织;(二)具有注册资本,能够自行承担经济责任;(三)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设备;(四)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向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供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情况等;(二)审查: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三)批准: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出具相关证书。
第三章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与要求第一节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教育背景或相关的学历学位;(二)具有职业卫生技术专业能力和经验;(三)通过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一)一般原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关的技术、经营或其他部门,指定相关的技术、经营等负责人,并有效组织和管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的技术活动,确保技术操作质量的高效率。
二、资质审核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能力、资质等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素质,完善资质管理体系,定期完成各项资质审核。
三、服务管理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经常对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的要求,并随时监督改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健全相关的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证服务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服务产品、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进行有效检查,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技术支持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通过举办培训宣贯会、设立咨询电话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讲透《办法》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设施、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以职业卫生技术为专业主要内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有良好的卫生和环境条件,保证服务质量;(三)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五)有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程序、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测和跟踪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服务不合格的问题。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问题,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保密客户信息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监管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机构并要求整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二)项目名称及简介;(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五)评价结论与建议;(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范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和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保持与时俱进。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况和服务过程,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职业病危险评价与监测;(二)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三)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四)职业健康咨询与教育;(五)职业卫生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四章资质要求第十二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且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由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局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0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核设施的用人单位;(二)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或个人,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致力于推动和提升职业健康与安全。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机构管理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查。
2. 机构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职能。
同时,应保证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指导等专职人员。
3. 机构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等。
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监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监督、培训和评价等,以提升服务水平和满足客户需求。
5.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指导等工作的电子化管理,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等。
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咨询、咨询和法律服务等。
2. 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测,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3. 机构应开展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职业病发生和工伤事故。
4. 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解决法律问题和职业卫生争议。
5. 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和合同的约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满意度的服务,并建立服务报告和回访机制。
三、机构监管和考核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查,确保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对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投诉处理等进行评估和考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化学品毒性鉴定;(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安监〔2011〕143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在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在我省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已登记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工作,须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出示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函,不再在市(州)、县(市、区)登记备案。
第五条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单位须报送的材料:(一)《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备案申请书文件1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三)机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四)职业卫生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实验室设备清单1份;(五)相关机构有关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六)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办理登记备案程序:(一)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领取登记备案申请表;(二)向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三)审核并受理登记备案材料;(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引导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开展,防范和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的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具备的条件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3. 制定和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的评价和监测,为企业提供科学的职业卫生服务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合同条款,认真完成委托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任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内容和结果负责,必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等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工作。
2. 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委托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相关合同条款。
3.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存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也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和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市(州)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由省安全监管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登记。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在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发证市(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F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1]1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139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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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和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市(州)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由省安全监管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登记。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在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发证市(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职业卫生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执业准则,依法开展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检测的事项,并对其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文作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作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当廉洁自律,杜绝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合法行为。
第二章资质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丙级资质,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条件和程序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申请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合格的,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原持证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报、延续的资料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调整评价、检测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检测业务范围调整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区域,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注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合并的;(二)机构名称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四)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更的;(五)办公、实验室地址变更的;(六)其它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五条乙级、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改制、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组建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其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资质。
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评价、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承担评价、检测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除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者区域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省内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应征得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办法,具有相应的评价、检测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取得乙级、丙级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持培训合格证书和从业单位及接收单位双方的同意变更证明,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换证。
未申请或者同意换证的,变更从业单位后,原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应当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保障专职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的要求,配合职业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评价、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定期填写工作总结报表,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全年工作总结)和6月15日前(半年工作总结)报监督管理部门。
在川开展业务的甲级机构及四川省乙级机构报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丙级机构报所在地的市(州)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外的甲级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丙级机构和在川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甲级机构,应按要求参加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工作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盲评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标准条件的,应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撤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计划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举报监督检查,以及组织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向被评价、检测单位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同一评价报告书2次未通过审查的,被评价单位可委托其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卫生评价、检测人员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照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列入“黑名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其执法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进入“黑名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应抄告四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进入“黑名单”的甲级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应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抄告各市(州)级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