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讲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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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讲师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一)提高其他员工素质。

(二)鞭策讲师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三)提高内外培训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促进学习性组织的形成。

二、讲师类别

(一)集团讲师:在集团范围内授课,培训对象为各事业部/公司员工。

(二)单位讲师:在某单位范围内授课,培训对象为该单位各部门(下属公司)员工。分为事业部/公司讲师和事业部/公司下属公司讲师两种。

(三)部门讲师:在某部门范围内授课,培训对象为该部门的员工。

三、讲师来源

(一)集团讲师

1、集团各部部长(含)以上干部,事业部/公司总经理助理(含)以上干部,事业部/公司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干部。

2、高级职称员工。

3、集团及各单位出资攻读MBA及其它研究生(含课程进修班)的员工。

4、集团及各单位出资出国参观考察、访问的员工。

5、集团及各单位出资参加各种高级研修(研讨)、培训班的员工。

6、在集团范围内的某些领域颇有造诣、业务精湛的其他员工。

(二)单位讲师

1、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含)以上干部(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除外)。

2、本单位(不含下属公司)出资参加各种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的员工。

3、在本单位范围内的某些领域颇有造诣、业务精湛的其他员工。

4、集团或上级单位的其他专业人士,兄弟单位讲师。

(三)部门讲师:部门内的所有员工。

四、讲师责任

(一)讲师有义务在相应的范围内授课,上级单位的讲师有义务为下级单位

及其所属部门的员工授课。某单位的讲师也可受聘到兄弟单位授课。

(二)授课内容为与本人职责相关的内容及参加集团及各单位出资的培训、参观考察、访问的所见所闻,本人可主动提出本人的课程设置建议。鼓励员工将职责之外的特长(知识、能力、经验)传授给其他员工。

(三)原则上,各级领导每年的授课时间不得低于10课时;参加集团及各单位出资培训的讲师,其相关内容的授课时间不得低于自身听课时间的10%;外出参观考察、访问者的授课(交流)时间不得低于自身参观考察时间(每天按5小时计算)的5%。

(四)讲师应接受培训组织部门关于授课时间及具体课程的安排。

(五)讲师应及时准备好讲义,并接受培训组织部门的检查。

五、授课津贴

(一)集团讲师对各事业部/公司员工授课,授课津贴50元/课时;对某单位的各部门(下属公司)员工授课,授课津贴30元/课时;对某部门员工授课,原则上无授课津贴。

(二)各单位讲师对本单位或兄弟单位的各部门(下属公司)员工授课,授课津贴30元/课时;对某部门员工授课,原则上无授课津贴。

(三)部门讲师对本部门员工授课,无授课津贴。

(四)以会代训性质的培训,无授课津贴。

六、日常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1、建立本级讲师台帐,收集讲师任务课时和课题,并向上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本单位适合作为上级单位讲师的人选及其任务课时和课题,向下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讲师人选及其课题。

2、收集本单位的培训需求,提供需上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满足的需求。

3、安排本单位的授课活动,登记授课课时,支付授课费,评估授课效果。属于上级单位讲师者,其授课课题及课时等报上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配合上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培训活动。

(二)其它部门

1、收集、提供本部门需本单位或上级单位满足的培训需求。

2、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需支付授课费者,须事前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可自行聘请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单位的讲师为本部门员工授课。实施后,将授课课题、课时、效果情况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登记。

3、自行安排部门讲师的授课活动。

七、讲师履行授课职责情况,各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分别纳入员工和部门的绩效(履职)考核范围。

八、本规定从范围之日起执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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