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造发[200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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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
粤建造发[2007]002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起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这些变化远远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对工程建设产生较大影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秉着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供发包人、承包人在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时参考。
在编制(审核)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时期价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
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时期的价格,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但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评标定标时,应评审投标人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报价的合理性,保证其价格的合理确定;对超过合理报价区间的,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资料,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的做法,明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办法。其中,价格风险系数一般为10%。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按合同约定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合同没有约定的,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
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做法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在工程结算阶段,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可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意见第五点的做法调整工程结算款,并签订补充协议。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其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