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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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摘要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的犯罪问题的一个重大的新特点,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一犯罪比例逐渐增大,在犯罪中,学者对犯罪者的研究比例远大于对被害人的研究,这样并不利于人们对如何预防被害进行研究,因此开始了从被害人和犯罪人两方面进行研究。在对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研究中,致害因素是个很重要的研究范围。在被害过程中或者是在预防犯罪中,防范措施都有着很重要的措施。文通过对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基本研究,为使被害预防更加切实有效。

目录

摘要 (1)

目录 (2)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3)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类与特征 (3)

三、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层次 (4)

三(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4)

三(二)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5)

三(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5)

四、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性质 (6)

五、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功能 (6)

六、结论 (7)

参考文献 (7)

一、致害因素的概念

对于致害因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致害因素是指一切足以导致刑事被害发生的主观和客观、人为与环境、社会和自然等因素。而狭义的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这种是仅仅来源于被害人自身方面的易遭受被害的各种因素。1致害因素可以从主观形态和外在形态进行分析,主观形态包括了过失、故意等无意识的被害,而外在形态包括“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动态因素比如表情、态度、言论、行为等,容易引起犯罪人情绪的大波动,静态因素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某些状态等容易引起犯罪人对被害人有仇恨心理的。

二、被害人致害因素的分类与特征

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有两种类型,包括诱发性和易感性。

诱发性的致害因素是指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对犯罪实施加害行为具有推动作用,因而诱发其自身被害具有诱发作用的易遭被害的因素。他的特征是对于加害行为的实施,对于自身被害具有一定的激发和推动作用。例如在最近影响力很大的并已结案的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张妙在被药家鑫撞到之后,药家鑫面对这个年轻的妈妈,认为自己将会进入无限的纠缠之中,因此将药家鑫产生了杀人灭口的行为恶念,遂将随身携带的刀无情的伸向了无辜的张妙。导致张妙死亡。而药家鑫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个案例中,张妙本来是一对陌生人,却因为突然的一个车祸,将两人变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

易感性致害因素又可以称为接受性的致害因素。他是指被害人在无意识状态下非自觉状态下所存在的,容易成为犯罪人所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是容易接收的,顺应犯罪人诱导的,从而使犯罪行为易于实施的环境的各种被害的因素。它的特征是易成为犯罪目标或者接受犯罪人诱惑,对加害行为的实时或自身被害具有条件的作用。例如在目前众多案件中,强奸案件、抢劫案件和拐卖妇女案件中

1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学术交流,1999年第4期

的被害人的致害因素就基本上属于该种类型。在强奸案件中,受害者的一些特征比如年轻、貌美、或者是独自一人在偏僻的地方。这就无意识的给犯罪人的犯罪一种诱惑。

三、被害人的致害因素的层次

致害因素的层次分为三层,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和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三(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在应当受谴责的因素中,被害人往往都是有过错的,间接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和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人受到被害人行为的影响,使被害人通过自己的言行成为犯罪过程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形成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行为起的作用大小可以把被害人的有罪性程度进行区分。在被害人可谴责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往往比加害人更有罪或者犯罪程度相当。在犯罪发生之前,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诱发加害者的加害行为的主要行为,单一地或复合地刺激加害者,就会引起加害者的感情冲动,产生犯罪的冲动。例如,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加害人拳脚相加,进行殴打,展示携带的凶器,或者对加害人的家属进行攻击或者威胁,以致自己遭受加害者攻击。或者双方在争吵过程当中,互相挑衅,结果造成伤害、杀人等犯罪中的被害者等。

此类的致害因素可以分为主动的和被动的。

主动的致害因素主要与被害人的行为有关,有罪性也更强。具有此类因素的被害人在遇到纠纷过程往往排除冷静的处理的方式,直接采取主动的进攻方式来解决问题。被动的致害因素,具有此类因素的被害人往往和他们的性格和处事态度相关,相比于前者来讲,有罪性比较小。

具有这种故意性的致害因素的被害人都是应当受到谴责。在此类犯罪当中,有些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被害人自行诱发,自行招致而来的。如果被害人不具有此类行为,加害人一般不会随意地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也就不会遭受该加害行为之害。

三(二)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在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具有容易受到加害攻击或者容易接受加害者所给予的刺激之特性的因素。它具有条件的作用,能够刺激加害者成功的信心,从而使自己成为加害攻击的目标。具有此类致害因素的被害人有罪性比较小,整个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责任主要方面在加害人一方,被害人完全能够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但是其主观方面的过失导致最后犯罪的实施,被害人的责任是次要的。

此类致害因素可以分成犯罪发生前和犯罪发生时两类。

首先是犯罪发生前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在犯罪发生前,被害人由于拥有某方面的特质,使得和加害人的犯罪意图相一致从而产生了犯罪的行为的产生。例如,被害人在面临加害人的诱惑时,缺少思考地接受;在性格上有着轻率、轻浮的特点,自我保护观念差;在衣着打扮上,追求华丽奇异的服装,有些女性为了展示身材而过多的暴露身体,诱惑性犯罪。犯罪发生前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有决定是否产生犯罪的影响。

其次是犯罪发生时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处理犯罪人的加害人的加害时,由于不当,导致成为被害人。例如,被害人在轻微犯罪时,过度抵抗,最终成为更为严重的犯罪的被害人;在被害时,狂躁不安或者惊慌失措;明知道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危险,有防备但是却过度自信,或者没有防备,疏忽大意,成为被害人。在犯罪时发生的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有加重被害程度的影响。

被害人过失性的致害因素,指能成为加害者实施犯罪之条件而被害者本来可以消除的被害因素,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被害人如果做出这样的言行或者处于这样的状态,就能够避免被害的发生。所以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视为消极地参与了加害者杀人动机的形成或杀人行为的完成,其本身存在着谴责的余地。

三(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虽然在客观上成为加害人形成杀人动机的条件,但是被害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的被害因素。被害者的言行,所处的环境和状态等情形,是为人们所容忍的,本身没有值得指责的地方。整个犯罪形成过程中,犯罪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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