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会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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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始基金系太原公司捐赠的200万元 以及李某、范某各捐款5万元,法院 最后驳回了发起人太原公司的诉讼 请求。本案中由于发起人对发起财产 的误解,以借款的理由起诉要求返 还,使基金会面临着诉讼风险。
由于基金会原始资金是发起人捐 赠的,而且很多企业发起的基金会后 续资金来源也主要来自发起人的捐 赠,所以在具体工作层面,发起人对 基金会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有些 发起人可以把基金会“转让”。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章程示范 文本》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策 机构,但是很多时候,发起人凌驾在 理事会之上,做出侵犯基金会权利的 行为。从基金会角度而言,应尊重发 起人作为捐赠人的权利,但是从基金 会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发起人的 要求也应当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基金 会应当向发起人明确其权利义务,要 避免因发起人滥用权利给基金会带来 的法律风险。同时,发起人也要明白 基金会有其自身的运作要求。发起人 可以推荐人员进入理事会,通过理事 会行使决策权.也可以选派人员进入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
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一种组 织形式,跟营利法人最大的不同是发
由国社会组织2019年 第5期
18 > 实务
起人不享有分红和分配的权利。基金 会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跟公司股东也 有很大区别:公司股东一般以其出资 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基金会 的发起人,不以出资额大小对基金会 享有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在实务过 程中,由于基金会发起人不了解这些 区别,滥用发起人权利给基金会带来 了诸多法律风险。比如存在发起人要 求退还注册资金、要求分红或变相分 红、“转让”基金会、代替理事会决 策等情形。
随着企业、公众慈善热情不断高涨,社会捐赠总量不断提升,法律政策不断健全,中国基金会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同时 也面临新的挑战。其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遵循相关法规,并且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和批准。

2.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3.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4.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其中,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5.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此外,基金会的管理还涉及以下方面:1.公益捐赠管理:对于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基金会应当妥善管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捐赠人未指定用途,基金会应当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告知基金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执行情况及接受监督等信息。

2.财产管理: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基金会成员中分配。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信息公开: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_条例_

基金会管理条例_条例_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xx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中国基金会是中国特有的公募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详细介绍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中国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四部分构成。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基金会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重要职位。

理事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项目方案等。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会运营合法、规范。

办事机构则是基金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二、决策机制基金会的决策由董事会和理事会共同完成。

重大决策需要由董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由过半数董事签署生效。

常规性的日常决策则由理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也需要过半数理事签署生效。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基金会的决策会议需要有足够的会议通知和出席人数,并记录决策结果进行备案。

三、财务管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核算和财务审计三个环节。

基金会应根据具体需求制定财务预算,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控制开支。

财务核算主要涉及收支的记录和报表的编制,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管理。

财务审计则是对基金会财务的独立检查,以验证基金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社会监督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的机制,以确保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召开公开会议、接受公众咨询等形式实现。

基金会应及时公开基金会章程、财务状况、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此外,基金会还应建立信息反馈和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涵盖了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和公益原则,特设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募法律援助组织,依托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动法治文化建设,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和发展。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高市民法律意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文化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基金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五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会的发起人代表、法学、社会组织、律师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理事会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由法学或法律机构的专家担任,副主任由法学、社会组织、律师等多领域专家担任。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日常决策执行机构,行使理事会指导下的基金会日常管理和决策权限。

第七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职能部门,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协调、执行,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活动范围第八条基金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2. 编制、发布相关法律援助指南、宣传资料等,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3.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素养;4. 开展涉及法律援助的研究活动,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5.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筹集法律援助经费,支持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6.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支持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基金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1. 政府拨款;2. 社会捐赠;3. 项目资助;4. 经济收入;5.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报告应当定期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开,接受财务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透明。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本基金会名称为XXX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成立。

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开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关,由有志于慈善事业的公民组成。

理事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慈善家、企业家、专业人士等。

2.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本章程、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3.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换届办法,以及理事会的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宜,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理事长1. 落实本基金会的决策和事务管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2.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和批准基金会的重要文件、协助组织和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六条:秘书处1.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等事务。

2.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三章:基金会活动第七条:基金会活动范围基金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帮扶:开展贫困地区的资助和援助工作,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

2. 教育支持:资助和援助优秀学生、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提高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利用。

3. 环境保护: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项目。

4. 文化传承:资助和扶持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5. 社会福利:为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关爱,改善其生活状况。

第八条:项目筛选和管理1.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进行筛选和申请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公益性。

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和管理各项慈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和监督。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解析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解析
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对公募基金的 运作和管理提出更加全面和细化的要求。
03
公募基金设立、运作与监管规则
设立条件及程序
01
02
03
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的条件,如注册资本 、股东资格、从业人员资 格等。
基金产品设立程序
提交申请文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募集和 销售。
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公募基金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批、 业务监管、产品创新审核等工作。此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发挥着重要的自律管理 作用。
02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核心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01
立法宗旨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
资者知情权。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进 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购 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 金产品。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和机 制,及时响应和处理投资者的 投诉和纠纷。
投资者教育制度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 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
06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改革与完善趋 势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解析
contents
目录
• 公募基金概述 •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核心法规 • 公募基金设立、运作与监管规则 • 公募基金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要求 • 公募基金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追究 • 公募基金法律体系改革与完善趋势
01公募基金概述Fra bibliotek定义与特点
• 公募基金定义:公募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实务•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的案件当中,关于接受捐赠的案件共io起,占总数的4.67%。

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到慈善捐赠的案件有3件,致诚中心的咨询案件中,涉及捐赠以及慈善募捐的有62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以及开展慈善募捐方面,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包括:1.捐赠人权利瑕疵捐赠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基金会签署捐赠合同过程中同样面临法律风险,比如捐赠人处分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北京某基金会接受某仓储管理公司的对于乘客遗失物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发布了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遗失物的保管人,有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仓储管理公司并没有将乘客遗失物进行捐赠处分的权利,所以如果基金会接受了这样的捐赠.基金会也将面临着法律风险。

比如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时候,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基金会请求返还原物。

郭某的父亲生前与郭某继母签订《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书》,载明要将其名下所有的46件字画藏品中的24件留给子女,其余22件捐给慈善机构,一方去世后,即由在世的一方实施,并委托了律师全权处理捐赠事宜。

该协议并未明确捐赠字画的名录,在律师和继母将藏品捐赠给基金会后,郭某等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遗赠人虽表示过捐赠22幅字画的意愿,但并未指明具体捐赠字画的名称,捐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确,因而捐赠协议效力待定。

郭某等子女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现郭某等人对协议均不予追认,故捐赠协议未能生效,判令基金会返还捐赠物。

卫某与刘某是夫妻,两人共有•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在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捐赠给无锡某慈善基金会。

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卫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作者:商玉生一、我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大地产生或出现了二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即所谓官办的国家基金会和民办的民间基金会这两种基金会类型。

其根本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不同、管理体制不同及运作和工作模式不同,因而其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也不同。

但是,所谓“官办”和“民办”是两种极端情况,官民之间有时相互渗透、融合、补充。

实际上,特别是在我国的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官民之间的严格界线有时也很难划分,而且还存在官民之间的相互转换,特别是由官办向民办的转换过程。

二、国家科学基金会1981年由中科院89位学部委员倡议设立国家科学基金会以来的20年间,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地方科学与技术发展基金会、行业或部门科技基金会等形成了在科学技术领域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和一套管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种基金会的经费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基金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机构属政府部门或者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基金会的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的领导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

这种基金会不受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因为这种基金会不属于民间机构,也不是社会团体。

这种基金会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NSFC)。

它是按国务院通告设立的专门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副部级机构,其每年经费直接来自国家拨款,年度经费已从几年前的几亿元,增至2000年的十几亿元;该基金会任务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领导机构是由24位委员组成基金委员会,是由国家科技部任命的,而基金会主任则由国务院任命;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待遇、下设行政管理局和科学部,局、处等行政编制。

NSFC是一个资助型基金会,由于是支持国家水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其资助方式是无偿的,基金会对资助对象和项目的选择依靠专家和专家组,以保证其资助金使用的合理、公正,保证资助的透明和有效。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回复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回复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回复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逐步回答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1. 什么是基金会?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特定的财产为基础,从事公益事业、社会服务活动,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达到社会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 基金会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中国的基金会管理体制主要由立法、监管和自律三个方面构成。

立法方面,我国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方面,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对基金会的设立、登记、业务执行等进行监管;自律方面,各地基金会协会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加强对基金会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3. 基金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设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出资设立;- 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额度,并且是自由支配的财产;- 具备明确的公益目的;- 具备完整且合法的组织形式;-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4. 基金会的法定资金最低额度是多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法定资金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不同地区和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可能会有不同的资金要求。

5. 基金会的管理结构有哪些?基金会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项目计划;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基金会应按照会计原则进行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同时,基金会在财务管理中还需要重视风险防范和财产保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慈善机构规章制度是保障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防范慈善机构风险、增强慈善信任度的重要制度体系。

这个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慈善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慈善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慈善机构的定义、组建、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我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慈善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慈善机构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和落实内部规章制度,保障慈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慈善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慈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 慈善机构的公开透明制度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公布相关信息、财务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慈善机构的运作情况,增强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同度和信任度。

公开透明制度应当包括公开财务报表、公开慈善项目进展情况、公布慈善项目实施计划等方面的规定。

4. 慈善机构的志愿者管理制度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对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进行规定。

同时,慈善机构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水平。

5. 慈善机构的组织架构制度慈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实现职能分工和工作协同,提高慈善机构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组织架构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6. 慈善机构的项目管理制度慈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

项目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项目申报流程、项目监督评估、项目结果反馈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慈善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慈善机构规章制度是保障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防范慈善机构风险、增强慈善信任度的重要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

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及体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金会在中国的发展格局也日益壮大。

基金会是指垂直募捐,以利社会公益事业为目标和取向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筹款、募捐等途径,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财力和组织支持。

现阶段,我国的基金会体制具有以下特点和现状。

首先,我国基金会的数量不断增加。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底,我国注册成立的基金会已超过12万家。

近年来,政府对基金会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不断提升,给予基金会更多的政策和财务上的支持,使得基金会的数量得到了迅速增长。

此外,社会对于公益事业的关注和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促使了更多的机构或个人成立基金会投身公益事业。

其次,我国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总体良好。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富裕群体逐渐增多,这部分人士愿意通过成立基金会来进行公益捐赠。

据统计,我国的基金会在2024年的总收入达到了4000多亿元人民币。

而从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来看,大部分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良好,收入和支出之间保持了相对平衡的状态。

不过也有一些基金会在资金运作和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财务状况不佳。

最后,我国基金会在体制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基金会的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欠缺,缺乏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还不够。

其次是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问题,一些基金会在项目选择、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公众对于基金会的质疑。

此外,基金会的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基金会在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和管理流程等方面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我国基金会的现状具有数量增多、财务状况良好、组织形式多样等特点。

然而,在体制建设方面,基金会还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透明度和公信力问题以及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基金会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基金会的专业化发展。

同时,加强社会对基金会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基金会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推动基金会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发挥。

我国基金会现状体制分析

我国基金会现状体制分析

我国基金会现状体制分析一、我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大地产生或出现了二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即所谓官办的国家基金会和民办的民间基金会这两种基金会类型。

其根本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不同、管理体制不同及运作和工作模式不同,因而其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也不同。

但是,所谓“官办”和“民办”是两种极端情况,官民之间有时相互渗透、融合、补充。

实际上,特别是在我国的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官民之间的严格界线有时也很难划分,而且还存在官民之间的相互转换,特别是由官办向民办的转换过程。

二、国家科学基金会1981年由中科院89位学部委员倡议设立国家科学基金会以来的20年间,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地方科学与技术发展基金会、行业或部门科技基金会等形成了在科学技术领域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和一套管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种基金会的经费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基金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机构属政府部门或者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基金会的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的领导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

这种基金会不受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因为这种基金会不属于民间机构,也不是社会团体。

这种基金会最典型的就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NSFC)。

它是按国务院通告设立的专门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副部级机构,其每年经费直接来自国家拨款,年度经费已从几年前的几亿元,增至2000年的十几亿元;该基金会任务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领导机构是由24位委员组成基金委员会,是由国家科技部任命的,而基金会主任则由国务院任命;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待遇、下设行政管理局和科学部,局、处等行政编制。

NSFC是一个资助型基金会,由于是支持国家水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其资助方式是无偿的,基金会对资助对象和项目的选择依靠专家和专家组,以保证其资助金使用的合理、公正,保证资助的透明和有效。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金会名称:XXXXXXXXX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本基金会是依照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设置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具有独立财产和自主权利。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本基金会旨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于教育、文化、环保、健康、扶贫等领域的慈善事业,开展一系列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基金会的经营区域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步推动基金会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运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基金会组织架构包括:1.基金会理事会;2.基金会监事会;3.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条基金会理事会。

1.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对基金会全面负责,由理事长领导并负责召集和主持。

2.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基金会设置的条件,由基金会推荐人或者机构推荐,经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3.基金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任理事、执行理事。

第七条基金会监事会。

1.基金会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领导并负责召集和主持。

2.基金会监事会成员应当符合基金会设置的条件,由基金会推荐人或者机构推荐,经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3.基金会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监事、专业监事。

第八条基金会秘书处。

1.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秘书长领导并负责召集和主持。

2.基金会秘书处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市场营销等部门。

3.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2)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实施;(3)审批项目申请并跟踪管理;(4)开展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活动;(5)编制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6)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的经费来源包括:1.政府补贴;2.社会捐赠;3.财产处置。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开展公开透明的捐赠管理,确保基金会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基金会组织章程模板

基金会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的组织与活动,明确基金会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基金会全称]。

第三条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宗旨内容,如“弘扬社会公益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基金会的住所地为:[住所地址]。

第六条基金会的活动地域为:[活动地域,如“全国范围内”]。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基金会的宗旨为:(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关爱弱势群体,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二)资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公益事业;(三)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公益事业的国际影响力。

第八条基金会的任务包括:(一)设立公益项目,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二)开展公益活动,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认知和参与度;(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四)组织培训、研讨等活动,提高公益人才的素质;(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人数]名理事组成,包括:(一)理事长1名,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二)副理事长[人数]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三)理事[人数]名,参与基金会决策。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三)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年数]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产包括:(一)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资助、奖励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会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四)验资报告;(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开。

第三章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一)接受捐赠;(二)资助公益项目;(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四)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参与。

第十三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确保捐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捐赠与资助第十四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对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资助。

中国基金会的法律内容

中国基金会的法律内容

中国基金会的法律内容中国基金会的法律设立标准:我国设立基金会的资金要求比较高,尤其是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需要200万元人民币作为设立原始资金。

这些数字仅仅是最低要求,现实中存在设立当地有更高要求的可能性。

这些资金可能带来作为捐赠收入的利息,但必须始终保留在账户中,不能被用于项目活动。

在我国,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认可和注册是一个慈善机构成为合法组织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的一员,成立不可避免地需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许可。

从上表可知,我国基金会的管理单位为民政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直接监督与双重监管在成立以后,基金会仍需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业务单位的监督。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基金会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实施年度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罚三项职责。

其主要监督管理方式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年度检查。

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机构的变动情况。

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见于《条例》第三十五条,为指导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和配合其他机关查处基金会违法行为。

这些安排很大程度上反应了政府的意志,旨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来实现双重监督。

然而,这一双重监管体制一直受到学界的质疑。

在我国,政府直接监督基金会。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的违法行为除导致基金会解散的后果外,还可能带来刑事责任。

基金会内部治理《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着关于内部治理的详细规定。

关键内容有:1.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4.基金会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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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公益事业刚刚起步,基金会同样处在发展阶段。

需要明确的是,基金会的发展方向不仅在于数量,而更在于其质量。

提高基金会运行的效益,促进其运作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实现设立目的,是欧美同学基金会-中华文化基金会发展的目标。

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显然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基金会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对于基金会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
我国的基金会法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基金会监管法律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中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为实际操作中的主要法律依据。

而在高位阶的立法层面,我国对基金会没有细致具体的规定。

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金会法律文件,《基金会管理条例》将我国基金会类型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我国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存在很大的区别,而欧美同学基金会就是公募基金会。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律对于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也有着不尽相同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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