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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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适用对象:融水县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和申请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或者考核。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适用于全部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含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执业许可资格第三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2. 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 具备适当的场合、设施和技术条件; 4. 具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5.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6. 具备与供应的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等资源。

第四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审批、发放和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执业许可程序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重要包含: 1. 注册登记料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3. 场合、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达标情况; 4. 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和合格证书; 5. 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6. 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等资源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议。

假如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则可以延长审核时间,但不得超出三个月。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批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当医疗机构需要连续执业时,应在执业许可证到期前三十天内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换证。

第四章执业许可监督管理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已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注册登记料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3. 场合、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达标情况; 4. 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和合格证书; 5. 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6. 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等资源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这可真的超级重要!
你想想看,要是想开一家医疗机构,没有这个许可证怎么行呢?这就好比你要出门没带钥匙,那可进不了家门呀!申请流程呢,首先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像什么身份证明啦、场地证明啦,这就像做饭得先准备好食材一样。

然后按照规定一步一步地提交申请,可不能马虎,不然就像在大雾天走路,容易迷失方向。

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细节要注意呢!比如说材料得准备齐全吧,要是缺了一样,那不就麻烦啦?就像拼图少了一块,怎么都拼不完整!还有啊,填写申请表格的时候千万要仔细,不能填错信息,这就跟系鞋带一样,得系好系紧。

我有个朋友啊,他之前申请的时候就因为太粗心,有个材料没准备好,结果被打回来重新弄,这不就浪费时间和精力嘛!咱可不能学他呀!
再说说注意事项,要时刻关注政策的变化,因为政策就像天气,说变就变。

就好比昨天还阳光明媚,今天可能就下雨啦。

另外,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也很重要,要像和朋友聊天一样,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

总之,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要咱们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去做,就一定能成功!记住喽,细节决定成败,可别马虎大意哟!这就是我的看法,大家可得重视起来!。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在办理执业许可证前,对医疗机构进行的审查登记。

主要包括六项内容,分别是机构名称注册登记,机构章程及工作制度登记,机构资质证明登记,机构建筑设施及设备清单登记,机构收费标准登记,以及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证明登记。

1.1机构名称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需要提供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

注册登记需要在当地交税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册。

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包括机构章程、拟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如果需要办理迁移,还需要提交旧机构的住址。

1.2机构章程及工作制度登记针对不同的机构,都需要分别提供机构的章程和工作制度,以及对职能划分的明确说明,机构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等。

机构章程及工作制度需要由机构的领导者签字确认,经提交到当地的文教、卫生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登记。

1.3机构资质证明登记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需要申请机构资质证明登记,需要提交医院等级申请书、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及完工证书、环保许可证、入网许可证以及放射卫生许可证等。

针对特定的机构,还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比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社区服务能力评估以及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相关文件等。

1.4机构建筑设施及设备清单登记为了审查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需要提交机构建筑设施及设备清单,包括机构的建筑面积、主要设施以及设备情况。

机构清单需要按照机构各部门的配置,做出明确的分类,明确其是否符合机构的运营需要。

1.5机构收费标准登记机构要登记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县级以下和县级以上机构,县级以下机构的标准需要提交各项服务收费的计算表,县级以上的机构,需要收费标准计算相关依据,如费用统计表以及费用目录。

1.6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证明登记机构要证明自己具有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的能力,需要提供机构医生具备从事具体从事本机构项目所需技术能力证明文件,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颁发相关资质等。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7) 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13)依法执业承诺书;(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注册要求、申请与审批流程、执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等。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注册要求:规定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如机构类型、注册资格、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申请与审批流程:明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审查和评估、公示和公告以及执业许可证的发放。

3. 执业许可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颁发、续期、变更和注销等管理要求。

4. 日常监管:明确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包括机构运营情况的定期检查、违规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程序等。

技术操作规程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对技术操作进行规范的制度和规程。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内技术操作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 技术操作流程:规定技术操作的步骤和流程,确保操作的顺利进行。

2. 操作规范:明确技术操作的规范要求,如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操作环境和设备的要求等。

3. 安全措施:规定技术操作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措施,如个人防护、消毒和灭菌等。

4. 质量管理:明确技术操作的质量管理要求,如操作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等。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和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二、申请条件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省直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明确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书》;3、《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7、委托函;8、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受理范围:由省卫生计生委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

(二)办理期限: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所在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11、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1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13、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须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须知一、受理范围: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门诊部、护理站(院);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级中医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所);市专科防治院;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淮安市卫生局直属设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上述2(1)、(2)、(5)-(9)、(12)、(13)条(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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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7.10.06•【字号】沪卫医政(1997)62号•【施行日期】199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企事业局,驻沪部队卫生处及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对本市的民办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上海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实施。

第三条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申请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应向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设置审批权限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中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应先经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须知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须知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须知一、申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1、必须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1)申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预防保健科、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每床至少配备0.7卫技人员,所配备的卫技人员资格、职称必须与设立科室相适应;平均每床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5M2;配备与医院设置科室相适应的医疗设备。

医院必须配备的卫技人员资格、数量及必备的医疗设备,可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办综合门诊部: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至少有与所设置科室相对应的5名医师,其中有1名副主任医师;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M2;必须配备门诊部的基本设备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3)申办个体诊所:设置人必须是xx市户籍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者;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M2且三室分开。

西医诊所必须同时配备取得“执业护士执照”的护理人员;中医诊所必须同时配备具有药工以上资格的药剂人员;必须配备个体诊所的基本设备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4)申办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属村办医疗机构。

上岗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上医师;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M2且三室分开;必须配备卫生所的基本设备及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申报材料:1、申办《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须提供的材料:(1)填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审批表》。

(2)申请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或门诊部要提供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提供设置申请单位的有效证件(工商执照等)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有效的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4)申请设置100张床位以下医院或门诊部要提供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资信证明。

2、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1)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2)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3)填写法人代表签字表一式一份;(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书一式一份;(5)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平面图一式一份;(6)提供法人代表及各类卫技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7)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合同书;三、办理程序:1、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全部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 执业登记]许可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在宣武区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申请执业登记的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许可总时限: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核发许可证时限:10个工作日;许可流程及程序:流程:受理-审核-复审-审定-校核与核发许可程序:一、受理1、管理权限:在宣武区卫生局核准的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8)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一、XX策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1年**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卫生行XX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XX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XX 申请人.”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XX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XX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XX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许可受理范围: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设立医疗机构者。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3)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普通诊所投资不少于5万元,口腔诊所不少于10万元,医疗美容诊所不少于50万元;普通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口腔门诊部不少于20万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少于10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2)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3)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除外);(4)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或者被开除公职、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申请材料:(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4、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5、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6、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7、选址报告;8、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9、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有哪些医⽣是治病救⼈的⽩⾐天使。

医⽣是在医院⾥治疗病⼈的。

医院成⽴也是需要各种的许可证的。

那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有哪些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向县卫⽣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以及各科室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份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者使⽤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卫⽣局⾃受理申请⽇起四⼗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审核,派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或经办⼈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书⾯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

⾃受理申请⽇起四⼗五天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份收费45元。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2)不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3)投资资⾦不到位;(4)通讯、供电、上下⽔道、环境卫⽣等公共设施不能满⾜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5)污⽔、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2)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仪器设备、卫⽣技术⼈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道等必要设施;(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编就整理到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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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须知一、受理范围:诊所、不设床位的卫生院;门诊部、护理站(院);区属设床位的卫生院;100张床位以上的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一级中医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所);市专科防治院;150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疗养院;市急救站、市临检中心;部、省、市、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淮安市卫生局直属设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上述2(1)、(2)、(5)-(9)、(12)、(13)条(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三、办理时间:每周三,法定节日除外。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办事须知一、受理范围:已获批准得到市卫生局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建成后,申请执业登记注册。

二、需提交材料:(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性文件;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八)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九)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科室设置、卫技人员、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三、办理时间:每周三,法定节日除外。

附件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件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章)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机构简况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⑴全民⑵集体⑶私人⑷中外合资⑸其它()隶属关系⑴中央属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⑸县(旗)属⑹街道办事处属⑺乡(镇 )属⑻村属⑼其它()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出诊□其他备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前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1. 预防保健科□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2. 全科医疗科□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03.02 消化内科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3 .05 血液内科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6.06 其他□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7. 儿科□03.10 老年病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03.11 其他□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 外科□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12 其他□04.09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5. 妇产科□08 02 小儿骨科专业□05.01 妇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前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14. 医疗美容科□08.06 其他□15. 精神科□09. 儿童保健□15.01 精神病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06 其他□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0. 眼科□16. 传染科□11. 耳鼻咽喉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1.01 耳科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1.02 鼻科专业□16.03 肝炎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1.04 其他□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2. 口腔科□16.07 其他□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7. 结核病科□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8. 地方病科□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9. 肿瘤科□13. 皮肤科□20. 急诊医学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21. 康复医学科□13.03 其他□22. 运动医学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前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23. 职业病科□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23.01 职业中毒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23.02 尘肺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32.11 其他□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24. 临终关怀科□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26. 麻醉科□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27. 疼痛科肿瘤科□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28. 重症医学科□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30 . 医学检验科□50.12 老年病科专业□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30.06 其他□50.18 其他□31. 病理科□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32. 医学影像科□51.02 藏医学□32.01 X线诊断科专业□51.03 蒙医学□32.02 CT诊断专业□51.04 彝医学□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1.05 傣医学□32.04 核医学专业□51.06 其他□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52. 中西医结合科人员情况(二)仪器设备情况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核准登记事项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地址:邮编:□□□□□□核准药品种类: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领证人签字:领证日期:发证人签字: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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