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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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

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

1、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

(2)工程监理费

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

(2)人工日费用标准

(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3)工程质量监督费

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

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

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

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

4、研究试验费

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

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6、环境影响评价费

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7、招标代理费

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工程招标货物招标

100万元×1.0%=1万元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5000-1000)×0.5%=20万元

(10000-5000)×0.2%=10万元(10000-5000)×0.25%=

(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8、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计算依据:劳动部1998年2月5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

计算方法:一般按工程费用的0.1~0. 5%计取。

9、市政公共设配套费

没有当地的收费标准,则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计算。

一、征收标准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10、人防异地建设费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2002]1105号)

二、应建面积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

(二)其它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收费标准

(一)上述(一)类工程,应建而未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2000元;盟市所在地城市(包括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每平方米150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1200元。

(二)上述(一)类工程,应建而未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每平方米缴纳25元;盟市所在地(包括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城市每平方米缴纳2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缴纳15元。

四、政策文件

(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内国动发[2003]第2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2002]1105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防办发[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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