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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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服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服务收费,市物价部门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印发,并就下列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涉企收费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经营服务单位未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未到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收费。经营服务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范围、规定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二、政府部门必须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彻底脱钩,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禁止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将经营性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实行搭车收费。

三、凡属于经营性服务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等收费,要与政府同类服务项目的行政管理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不

得将经营性服务收费与行政管理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

四、评估、公证收费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公证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经营性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公证并收费。

五、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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