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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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苏体经〔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体经〔2021〕10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发展改革委:为统筹规划“十四五”时期全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省体育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深入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23日江苏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体育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幸福产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扩大消费需求、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

为统筹规划“十四五”时期江苏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国家体育总局《“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江苏体育产业坚持融入中心大局,厚植特色优势,从供需两端同步发力,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

1、规模体量不断扩大。

江苏体育产业总规模从2016年的3154.09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4881.8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1.7%;体育产业增加值从2016年的1049.54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1641.79亿元,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60%;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7.2%。

2、市场主体持续壮大。

省、市体育产业集团进一步发展壮大,江苏金陵体育、淮安共创草坪成功在主板上市,一批创新型体育企业在新三板上市。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苏体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的通知(苏体办〔2009〕17号)各市体育局,各县(市)体育局(文体局),有关区体育局(文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县级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夯实基层体育的基础,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

经研究,决定继续对全省县级体育工作进行考核。

现将2009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级体育工作是建设体育强省的基础。

各地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体育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全面构建全民健身体系,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抓紧完善体育场馆设施,大力活跃体育赛事,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不断提高县级体育的综合实力,为建设体育强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四月三日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体育工作,又好又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组织机构:体育行政部门及事业(企业)单位、成立体育总会和体育类社会团体及俱乐部、建立乡镇体育机构(文体站、体育健身中心)比例。

(二)全民健身:每万人晨(晚)练健身点数量、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活动情况、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国民体质测定。

(三)业余训练:建立星级业余体校,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排名,参加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数量。

(四)体育竞赛:举办县级体育竞赛、承办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及补助经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教[2016]20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及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16〕204号)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广体局),省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号)文件精神,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组织申报的体育产业项目经过形式审查、评审、会商、公示等环节,现将拟扶持的项目和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资金来源于彩票公益金相应增列2016年度“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2296003),预算内资金相应增列2016年度“其它体育支出”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2070399)。

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早出成果和效益;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同时,对前两年资助项目做好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

项目执行情况及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请按《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2016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2016年11月10日附件2016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表单位:万元。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苏体办〔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苏体办〔2023〕57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部署安排,全面落实《江苏省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按照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省体育局制定了《体育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现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体育局2023年9月1日体育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部署安排,全面落实《江苏省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按照省委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聚焦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牢牢把握“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和“四个走在前”“四个新”的重大任务,围绕更好地发挥体育“四个重要作用”,坚持人民至上、服务大局,坚持为国争光、奋力争先,坚持开放融合、创新驱动,推动体育事业产业全面进步、精神物质同步增强、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为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1.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

全面落实《江苏省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修订《江苏省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

加强场地设施规划布局,持续完善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农村乡镇“15分钟体育健身圈”,合理利用城乡边角地以及交通、商业、文旅等场所附属空间嵌入健身设施,增加球类等功能性体育场所供给;结合大运河文化带、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等重大战略,沿江、河、湖、海建设临水步道和帆船、皮划艇等水上运动场地设施,彰显“水韵江苏”特色;对接国家户外运动“三纵四横”空间布局,推动分级多类、各具特色的省内步道体系建设;到2025年,新增体育公园(广场)130个、步道2000公里、室外灯光球场1000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4.2平方米。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体规〔2022〕5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体育局对2022年10月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修订3件,废止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江苏省体育局2022年11月17日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1.《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苏体规〔2019〕2号2.《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体规〔2020〕1号3.《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苏体规〔2021〕2号4.《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苏体规〔2021〕3号5.《江苏省贯彻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体规〔2021〕4号6.《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体规〔2022〕1号7.《江苏省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体规〔2022〕2号8.《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实施细则》苏体规〔2022〕3号二、予以修订或联合相关部门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1.《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苏体群〔2000〕90号2.《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苏体规〔2012〕3号3.《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安置管理的暂行办法》苏人发〔2007〕38号三、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1.《江苏省国民体质监测车管理规定(试行)》苏体群〔2003〕9号2.《江苏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考核评估标准(试行)》苏体竞〔2003〕70号3.《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苏体规〔2014〕2号4.《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消费券)项目实施细则》苏体规〔2021〕5号。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帮助体育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体育产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帮助体育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体育产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帮助体育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体育产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苏体经〔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帮助体育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体育产业稳步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体经〔2022〕34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进一步帮助体育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快推动体育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体育产业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深化实施服务体育企业行动计划。

进一步发挥省、市、县三级体育产业政企沟通联系点作用,健全体育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服务机制,开展体育产业受疫情影响状况调研,实行“一企一策”服务,精准对接体育企业需求,同心用情帮助体育企业解难题、渡难关、稳发展。

二、推动各类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落地。

认真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相关助企纾困政策在体育领域的宣贯解读。

梳理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减免租金、缓缴社保费、降低融资成本等组合帮扶政策,推出“助企纾困政策工具包”,直达快享惠及更多体育市场主体。

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送政策进体育企业,有效提升政策知晓度、获取便利性和企业获得感。

三、尽早确定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提前开展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加快推进省级评审工作,9月底前确定年度立项支持项目和额度。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体育赛事、健身休闲、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体育装备智能制造、智慧体育场馆、电子竞技产业园(基地)建设等数字体育产业创新项目。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为了做好2007年度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的竞赛组织和资源开发工作,现将《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资源开发管理办法一、宗旨自2007年起,江苏省体育局联合江苏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共同主办江苏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以下简称“联赛”),省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和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为联赛管理和推广单位,将对全省青少年年度体育比赛项目进行创新性包装,将众多赛事、大型配套主题活动、以及定向传播资源整合后重新定位成具有综合品牌赛事内涵的联赛。

江苏各地市县政府及体育局为承办单位。

通过主办单位、管理推广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预计用3-5年的时间,历经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创新实践,力争打造一个具有全国首创意义的、在全省影响广泛的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的品牌赛事,江苏品牌赛事,实现赛事品牌价值从无到有,由低到高的不断提升。

二、关于联赛资源开发的管理办法根据十运会等大型品牌赛事的运作经验,以及品牌经营的需要,资源开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动员一切相关单位共同打造这一赛事品牌,有效调动各承办单位参与资源开发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市场资源,提高资源开发的整体效益,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现确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如下:1、资源开发总体原则联赛资源开发总体原则是:归口管理,统分有合,有序放开,力求效益最大化。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加强对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江苏省体育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相关业态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用品产销、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以及体育康复、体育传媒等。

第四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市、区)]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特色城市);二是以区域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相关领域的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集聚区);三是以体育产业某一领域中的知名单位为主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第五条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六条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管理和宏观指导工作。

各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方面视评审情况适当安排。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发展基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规划目标: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

3、服务能力: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苏体办〔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体办〔2021〕100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建立健全全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各级体育部门预防和处置体育公共安全事件工作职责,明确体育领域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和方法,指导各级体育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省体育局组织编制了《江苏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第三章公共体育场馆与健身设施安全第四章体育彩票安全第五章体育信息化网络安全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管理江苏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省体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体育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救援实战能力,真正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安全发展环境。

第二条建立健全我省体育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预防和处置体育公共安全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应对体育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的减少体育参与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苏体经〔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体经〔2022〕68号各设区市体育局:为进一步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根据《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苏体经〔2021〕3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2022年度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申报以下四种类型:江苏省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江苏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综合类基地”、“特色类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总体要求1.所有申报单位根据基地类型的不同须符合《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的申报条件;2.申报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应持续运营3年以上,且运营状况良好。

(二)分类要求在符合《基地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基础上,各申报单位根据基地类型的不同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要求:(1)成立体育产业综合协调机构;(2)制定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或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3)地区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20亿元。

2.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要求:(1)配备体育产业专门管理服务机构;(2)集聚区内体育产业企业超过20家。

3.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要求:(1)体育用品装备制造类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6000万元;(2)体育用品制造销售类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4000万元;(3)体育场馆运营类申报单位①运营管理市级体育中心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3000万元;②运营管理县级体育中心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4)体育健身休闲类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或开设连锁健身房5家以上;(5)体育培训类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或开设体育培训点10个以上;(6)体育赛事组织运营类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4000万元,或年运营IP赛事3个以上,或年运营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60场以上;(7)体育旅游类申报单位:①景区类体育旅游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500万元;②体育旅游运营平台类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苏体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2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广体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4号)的相关规定,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第三章扶持范围和方式第四章额度测算和资金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附件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对外称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体育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本实施细则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分类确定申报条件、扶持方式和标准等。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苏体经〔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体育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体经〔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广体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体育企业创新升级,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方向(一)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类。

社会资本投资新建足球场地、冰雪场地、健身场地(仅包括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房)、户外运动场地和室内外体育场地等。

(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和健身服务类。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创新;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运营;以品牌拓展、提升为基础的健身连锁服务等。

(三)体育培训类。

以体育健身、运动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健身休闲服务及体教融合类项目;特色体育培训及中介服务。

(四)体育赛事活动类。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承办)有重大影响力的赛事,特别是市场化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大型商业赛事(政府主办并以财政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赛事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体育赛事全产业链运营;体育传统品牌赛事等。

(五)职业体育类。

在江苏注册参加全国高级别职业联赛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

(六)数字体育产业类。

支持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体育领域应用且产业属性较强的项目。

包括体育装备智能制造(智慧车间、智慧工厂);智慧体育场馆建设;电子竞技产业园(基地)建设;数字技术在体育培训、健身休闲、体育赛事中的应用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体育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起草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研究全省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编制全省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确定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体育竞赛。

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体经字〔2016〕183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2006年以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对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区域辐射效应,全面带动全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件”)正式颁布,明确提出要“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和类型(一)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二)扩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类型。

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扩展为三类: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江苏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江苏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江苏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苏体经〔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江苏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体经〔2022〕66号各设区市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精神,根据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深化体旅融合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要求,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2022年江苏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开展水上、山地户外、冰雪、航空等户外运动及其他特色运动项目,具备健身、赛事、休闲、旅游、度假、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体育旅游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休闲服务功能完备,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经营场所。

二、申报条件符合上述申报对象要求的户外运动基地等运动场所、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均可提出申请。

申报江苏省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管理或运营主体,且近3年无较严重失信行为;(二)基地发展规划明确,体育旅游产业特色明显,具有3项(含)以上户外运动等特色运动项目(仅具备单一运动项目,但主题和特色特别突出的,可以申报),且体育旅游业务已持续运营3年以上;(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运动项目场地设施,涉及开展高危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完备;(四)具备较为健全的管理体制,建立与开展的体育旅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团队;涉及开展运动项目培训业务的,教练员等相关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五)具备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建立专业服务团队,在数字化、智慧化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和引领性;(六)项目土地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审批手续齐备;(七)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卫生、救护、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制度和措施完备,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八)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经济及社会效益、品牌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在促进体育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满足人民高品质体育和旅游需求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苏体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的通知苏体规〔2019〕2号各设区市体育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省体育科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2019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体育科技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江苏省体育局按年度立项的、以事关全省体育事业创新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课题。

第四条课题研究应当紧密结合全省体育事业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的实际,紧紧围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认真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大力实施科技助力奥运工程,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新技术创新和实证研究、应用研究、战略研究,为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体育局重大体育科研课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课题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指南确定、组织实施、监督评价等课题管理工作。

省体育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综合业务处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苏体群〔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群〔2021〕47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2021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三章实施方式及程序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五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政府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全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全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苏体经[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命名2011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的通知(苏体经〔2012〕14号)各市体育局、各相关单位: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快速发展,涌现了一批发展前景较好、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发展特色鲜明的体育产业集聚区域和示范单位。

根据《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各地自愿申报、各市择优推荐、省体育局评审确定和媒体公示,决定授予江阴市等28个单位为2011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

希望被命名的企业和单位,能够树立责任意识、品牌意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站在新的起点上,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锐意改革,大胆创新,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水平,创造更多的体育产品和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体育文化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提升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和地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2011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名单一、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江阴市昆山市溧阳市二、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环蠡湖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贾汪区体育用品产业基地新店镇体育用品产业基地金沙湖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曹甸镇体育用品产业基地瓜洲古镇体育旅游产业基地三、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南京全民健身中心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130体育艺术进修学校南京棋院宜兴市世纪氿风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军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现代文体中心苏州嘉亿台球俱乐部苏州苏大体育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新天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浦区天乐健身会馆盐城市艾斯特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奥力美健身俱乐部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叶江川(兴化)国际象棋学校宿迁楚霸体育器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苏体经〔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组织2022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体经〔2022〕50号各设区市体育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22〕258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各项要求,以及《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填报要求撰写相关申报材料并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各设区市体育局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和单位进行申报,为确保本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质量,请各地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控制申报数量,择优选择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域、单位或项目申报推荐。

南京、苏州、常州每市限报2个,其它每市限报1个。

并于2022年8月5日前将意向申报单位清单报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省直单位直接报至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

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将为各意向申报单位分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账号与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8月10日前通过“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内容,经省体育局审核后,通过系统功能将材料完整导出,印刷装订并加盖公章,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逾期未填报的将取消2022年度申报与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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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体规[20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体规〔2011〕3号)
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加强对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我省体育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江苏省体育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相关业态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用品产销、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以及体育康复、体育传媒等。

第四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市、区)]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众多领域的综合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特色城市);二是以区域为单位,涉及体育产业相关领域的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江苏省体育产业集聚区);三是以体育产业某一领域中的知名单位为主
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第五条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六条省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管理和宏观指导工作。

各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产业基地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省体育局对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方面视评审情况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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