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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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湘发改价调〔2019〕8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市)发改局:为加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三章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四章附则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管理,适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办法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定价机关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权限管理。

湖南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

湖南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

湖南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2017年6月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 (2)第一节发展现状 (2)第二节主要问题 (5)第二章天然气发展形势 (7)第一节天然气供应形势 (7)第二节天然气需求形势 (8)第三节影响因素分析 (10)第三章基本思路和发展重点 (11)第一节指导思想 (11)第二节基本原则 (11)第三节发展目标 (12)第四节发展重点 (13)第四章节能和环境影响评价 (19)第一节节能评价 (19)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 (20)第五章保障措施 (22)第一节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22)第二节建立健全监管体制 (22)第三节加强区域交流合作 (23)附图:湖南省天然气管网布局图天然气是优质、高效、清洁、方便的低碳能源,能够与可再生能源形成良性互补,是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选择。

加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省委、省政府“气化湖南工程”战略部署,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1、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供应能力大幅提升。

“十二五”期间,随着西二线樟湘支线的建成投产,全省管道天然气管输能力从19亿立方米/年提高到49亿立方米/年。

省内天然气管网建设加速推进,新增长输天然气管道584公里,总里程达1376公里。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益阳、常德、娄底和邵阳9个市中心城区,以及23个县市中心城镇已使用管道天然气(见表2),其他未通管道天然气的地区通过LNG和CNG逐步培育市场。

消费总量快速增长。

“十二五”期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16%,2015年达到26.5亿立方米,气化人口920万人,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由2010年的1%提高到2015年的2.3%。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
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号】湘发改价调〔2020〕165号
•【施行日期】202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相关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底之前,我省县城须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为确保圆满完成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0年,全面推进郴州市安仁县、汝城县,怀化市中方县,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等七个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加强督办
我委建立月调度制度,相关县市要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相关情况,提出工作方
案,并将工作进度安排按照附件填报好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时报我委和市州。

相关市州要对县市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

对工作力度小、进度慢的市州县,我委将开展专项核查。

三、组织考核
纳入今年出台阶梯水价制度的县发改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力量依法依程序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实行倒逼机制,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10月底,我委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附件:湖南省县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建立工作进展情况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湘价服[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湘价服〔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法》、《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城以下的乡、镇、村各类投资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是指农村集中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并将地表水(含水库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乡、镇、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

第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五条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和日常价格监管工作。

供水工程实行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第七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1)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1)

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听证方案为促进燃气资源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依据我县有关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根据**等法律法规,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对两家燃气经营企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周边县区燃气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初步方案,并报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拟定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方案提交听证会,请各位参加人予以审议。

一、基本情况我县天然气引自中石油沧淄线,属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区内到户销售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县现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是原县物价局2010年11月制定的,已执行了8年多时间,期间虽然调整了上游气价和管输费标准,燃气公司运营成本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始终未做调整。

目前,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以内、气价2.3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气价2.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一档气价与周边县区在同一价格水平。

二、理顺县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原因和依据(一)国家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去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

2018年7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确定我县居民用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格为2.04元/立方米,比《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规定的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1.76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了0.279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

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定改革方向。

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二)坚持稳慎推进。

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守民生底线。

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

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一)联动项目。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启动条件。

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达到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长水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水发[2012]11号)各供用水管理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水务局是加价水费收取及支配的主管部门、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水费收取后的监管、市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加价水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供水企业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长沙市城区(不含望城区)。

第四条凡已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由供水企业直接负责抄收。

未能实现“一户一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户由物业公司或者用水管理人在供水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并将实行情况按月上报市用水管理机构。

第五条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条阶梯式水价按居民每户实际人口数,实行“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办法实行。

具体实施方式为:注: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湘价消[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46号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现将《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含供应事业、企业、团体用气)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定作价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各市(州)、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第四条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价原则是:依据气源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形成行业运行成本约束机制和适应市场变动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五条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按月公布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第六条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如下:零售价格=气源平均进价+运杂费+综合管理费用+税金+送气费(一)气源平均进价,主要以我省石油液化气生产企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和巴陵石化公司上月平均实际出厂价格为基准,综合确定气源平均进价,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按月发布上述两生产企业的实际平均出厂价格水平。

(二)运杂费按实际计算。

(三)综合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灌装费、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气瓶检测费及利润等。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商[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11〕11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适应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需要,切实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行为,维护管道燃气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并征求各市州意见,决定重新公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管道燃气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从事管道燃气生产、运输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道燃气,指管道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其它新型气体燃料。

所称的管道燃气价格,是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营企业输配价格、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及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服务价格。

第四条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管道燃气的出厂价格、输配价格、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XX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XX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XX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我局经过成本监审、调查测算、价格听证等程序,制定了《XX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购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上游城市门站购买天然气的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照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要求,考虑上游门站价格动态调整,确保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相对稳定,核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平均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59元。

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按照国家、省关于价格机制改革增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要求,核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平均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0元。

二、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根据XX省发改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联动办法如下:1、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1元时,启动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上游调价额不足每立方米0.1元,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具备后,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发改局提出联动建议,市发改局调查核实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当期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拟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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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价综〔2002〕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颁布〈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定价目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结束——。

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明泰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护城市环境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供生产、生活使用的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城市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市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燃气行业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督。

工商、物价、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的建设须经规划、城建、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竣工后,由市城建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优先考虑管道燃气集中供气,并预留相应的燃气配套设施用地。

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三)有燃气设施和供气能力;(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长沙燃气梯度标准

长沙燃气梯度标准

长沙燃气梯度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长沙燃气梯度标准主要包括燃气管道的铺设标准、燃气设施的安装标准、燃气安检标准等方面。

燃气管道的铺设标准主要规定了管道在地下铺设的深度、管道的材质及管材的连接方式等,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燃气设施的安装标准规定了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通风条件等,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长沙燃气梯度标准也涉及到燃气使用及维护方面的规定。

市民在使用燃气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不能擅自改动燃气设施,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市民需要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施故障导致燃气泄漏等问题。

长沙燃气梯度标准还规定了燃气公司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燃气公司需要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的畅通和安全运行。

燃气公司需要为市民提供燃气使用指导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市民对燃气安全的意识和认识。

长沙燃气梯度标准是为了确保长沙市民的生活安全和舒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市民在使用燃气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燃气公司也需要履行相关责任,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安全。

希望长沙燃气梯度标准的实施能够为长沙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篇示例:长沙市燃气梯度标准是由长沙市燃气公司制定的一项规范,旨在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和合理。

根据标准,长沙市划分了不同的燃气梯度,分别对不同用途的燃气使用进行了规范。

这项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长沙市燃气梯度标准,将燃气使用分为家庭用气、工商业用气和工业用气三个梯度。

对于家庭用气,标准规定了燃气管道的安全使用标准,包括管道的安装和维护,燃气灶具的安全使用等内容。

标准还对燃气计量设备进行了规范,确保用户使用的燃气量准确计量,避免因计量不准确而导致的争议。

对于工商业用气,标准则规定了燃气使用的安全距离、应急处理等内容。

在工商业用气场所,燃气管道通常较长,使用量也较大,因此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燃气发展规划成果要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面加快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燃气管网改造,提高燃气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城镇燃气供应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初步设计意见书前,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管理(一)清理整顿燃气经营市场。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燃气经营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天然气燃气场站每年费用计划

天然气燃气场站每年费用计划

天然气燃气场站每年费用计划上海:1、居民用户上海实施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按国家指导意见,分为三档:第一档:0-310(含)立方米,每立方米3.00元第二档:310-520(含)立方米,每立方米3.30元第三档:520立方米以上4.20元。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为:每立方米3.05元。

武汉:1、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气价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户,每立方米价格为2.53元;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60-600(含)立方米/户,每立方米价格为2.78元;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户以上,每立方米价格为3.54元。

2、一户多人天然气梯度价格居民用户户籍人口多于4人,按照各档气量4人的平均气量,以实际人口数计算各气量,具体如下:(1)5人家庭第一档:年用气450立方米内,收费2.53元每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450-750立方米,收费2.78元每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750以上立方米,收费3.54元每立方米。

(2)6人家庭第一档:每年用气450/立方米内,收费2.53元每立方米;第二档:每年用气450-900/立方米,收费2.78元每立方米;第三档:每年用气900以上/立方米,收费3.54元每立方米。

注:户籍人口以户口本、暂住证、居民地社区证明为准,收费是按照各档人均气量以及实际户籍人口数增加计算。

3、特殊单位用气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含开发区、东西湖区、功能区在内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和社区组织用房的天然气用户,收费在第一档、第二档之间,为2.66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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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市)发改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我省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调整情况,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附件:《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执行范围
《办法》的执行范围为天然气管道直达的市(州)、县(区、市)居民生活用气。

非天然气管道直达的市(州)、县(市、区)或其它气种管道燃气暂不适用本《办法》,但可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原则要求,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实施阶梯价格,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

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

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三、分档气量及价格
1、分档气量。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及以下的;
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的;
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

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2、分档气价。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第二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2倍;
第三档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5倍。

3、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4、计算单位。

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5、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6、特殊用户。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以上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收入用途和企业责任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施阶梯价格管理后增加的价差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成本、气源不足时购买LNG的价差、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和用于弥补“户表”改造经费不足。

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价差收入专户,专款专用,价差收入用于上述用途的,可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企业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管理后,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宣传和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降低经营成本。

五、优惠政策
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后,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地级市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的,对其免收天然气价款的额度,每户每月不得低于4立方米;由县(市、区)级城市燃气公司供气的,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由市州发改委确定,但免收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只能提高,不得降低,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阶梯气价而下降。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价格政策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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