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采矿法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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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采矿法技术标准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Q/YSJC-GY04-2010
前言
本标准是对Q/YSJC-GY04-2007的修订。
本标准与Q/YSJC-GY04-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分段与分层划分中,增加了“分层垂直高3m”。
——在采场构成要素表1中增加以下内容:
——增加六角形进路高为6m采矿时工作面炮孔的布置图。
——在吊挂桁架长度中增加了3.7m和4.5m两种规格。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委员会矿山专业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晓霞郭慧高陈宗林李惠民高锋林秀英吴亚辉文有道。
本标准由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JR-U02-1989,Q/JR-U11-1989,Q/YSJC-GY03-2004,Q/YSJC-GY04-2004,Q/YSJC-GY04-2007。
I
下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采矿法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下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采矿法操作技术要求,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下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采矿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Q/YSJC-GY02《高浓度细砂管道自流输送胶结充填技术标准》
3 术语
3.1胶结充填采矿法
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用水泥等胶凝材料与砂石、炉渣或选矿尾砂等配制成浆状物,通过管道利用自然重力或机械动力将其输送至采场充填采空区,以控制采场地压的采矿方法。
3.2假顶
胶结充填形成的人工混凝土顶板。
3.3顺路天井
在采场结构中随回采水平推进而逐步形成的用于采场行人、通风、运送材料的井筒工程。
3.4盘区
按回采工艺要求,将矿体沿走向或垂直走向划分的独立回采区段。
3.5采准
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一系列井巷将阶段划分成矿块,在矿块内为行人、通风、运料、凿岩、放矿等创造条件,并获得采准矿量所进行的采矿准备工作。
3.6回采
1
从完成采准、切割的采场或矿块内采出矿石的过程。
3.7装药系数
装药长度与炮孔长度的比值。
4 基本设计要素
4.1盘区划分
盘区长度沿矿体走向一般按50~75m或80~120m划分,宽度为矿体水平厚度。
4.2分段和分层划分
分段垂直高15m或20m,分层垂直高2m、2.5m、3m或4m,每个分段服务五或六个分层,分段与分斜坡道相连。
4.3采准工程
采准工程设计采用脉内外联合布置的形式,主要包括分段道(或沿脉巷道)、分段联络道(或行人联络道)、分层联络道(或顺路天井)、溜井风井联络道、回风充填道及辅助硐室等。
4.4采准巷道断面
采准巷道断面的设计应以使用的无轨设备最大外形尺寸及安全间隙为设计依据;专用通风巷道的断面还应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风速及风量的要求。
4.5分层联络道坡度
以设备爬坡能力确定分层联络道的坡度。
4.6采准巷道支护
采准巷道的支护形式和参数,应根据工程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工程服务期限及用途进行选择。可采用素喷、单层喷锚网、双层喷锚网、锚注、现浇混凝土、现浇钢筋混凝土、木支护、U型钢拱架、中长锚索等支护或联合支护方式,具体以设计为准。
4.7采场
4.7.1采场构成要素
采场构成要素见表1。
2
4.7.2采场布置
在回采设计中,方形进路上下分层以垂直交错布置为主;六角形进路以平行布置为主。
4.7.3回采顺序
盘区回采顺序必须按照盘区回采设计所规定的回采顺序进行回采。
5 回采工艺及参数
5.1凿岩
5.1.1凿岩参数
采用凿岩台车设备时,垂直掏槽:
(a)掏槽眼深度2.5~3.5m,角度90°±5°(与采掘工作面线夹角);
(b)底眼深度2.5~3.5m,角度5°±3°(与底平面线夹角);
3
(c)其它眼深度2.5~3.3m,角度0°±3°;
采用凿岩台车设备时,楔形掏槽:
(a)掏槽眼深度1.7~3.5m,角度75°±5°(与采掘工作面线夹角);
(b)底眼深度1.7~3.5m,角度5°±3°(与底平面线夹角);
(c)其它眼深度1.7~3.3m,角度0°±3°;
采用YT28凿岩机设备时,垂直掏槽:
(a)掏槽眼深度2.0~2.5m,角度90°±5°(与采掘工作面线夹角);
(b)底眼深度2.0~2.5m,角度5°±3°(与底平面线夹角);
(c)其它眼深度2.0~2.3m,角度0°±3°;
采用YT28凿岩机设备时,楔形掏槽:
(a)掏槽眼深度2.0~2.5m,角度75°±5°(与采掘工作面线夹角);
(b)底眼深度1.7~2.5m,角度5°±3°(与底平面线夹角);
(c)其它眼深度1.7~2.3m,角度0°±3°;
5.1.2凿岩顺序
凿岩顺序依次为掏槽眼、辅助眼、周边眼、底眼。
5.1.3凿岩要求
5.1.3.1采用凿岩台车垂直掏槽时,方形进路按图一确定的眼数和眼位钻凿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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